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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措施(建设部第89号令,6月1日公布并施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正当权益,依据中国建筑法、中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订本措施。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适用本措施。本措施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隶属设施和和其配套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措施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
2、、地下公共设施及隶属设施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单项协议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必需进行招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能够依据实际情况,要求当地域必需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措施确定必需进行施工招标范围。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能够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
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要求,限制或排斥当地域、本系统以外法人或其它组织参与投标,不得以任何方法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该依法接收监督。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 标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施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和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过高资质等级要求和其它要求。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该含有下列条件:(一)根据国家相关要求需要推行项目审批手续,已经推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或资金起源已经落实;(三)有满足
4、施工招标需要设计文件及其它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条件。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需进行施工招标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应该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同意能够进行邀请招标关键建设项目除外;其它工程能够实施邀请招标。第十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能够不进行施工招标(一)停建或缓建后恢复建设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三)在建工程追加隶属小型工程或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四)法
5、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情形。第十一条 依法必需进行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应该含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一)有专门施工招标组织机构;(二)有和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含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相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专业人员。不含有上述条件,招标人应该委托含有对应资格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应该在公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并报送下列材料:(一)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办理审批手续各项同意文件;(二)本措施第十一条所列条件证实材料,包含专业
6、技术人员名单、职称证书或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证实材料;(三)法律、法规、规章要求其它材料。招标人不含有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自收到立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需进行施工招标工程项目,应该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政府相关管理机关能够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相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第十四条 依法必需进行施工公开招标工程项目,应该在国家或地方指定报刊、信息网络或其它媒介上公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公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该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
7、招标工程性质、规模、地点和获取招标文件措施等事项。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法,应该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该载明本措施第十四条第二款要求事项。第十六条 招标人能够依据招标工程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能够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施资格预审招标工程,招标人应该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措施。资格预审文件通常应该包含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和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情况和拟派出项目经理和关键技术人员简历、业绩等证实材料。第十七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该向资格预审
8、合格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通知获取招标文件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投标申请人通知资格预审结果。在资格预审合格投标申请人过多时,能够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投标申请人。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该依据招标工程特点和需要,自行或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该包含下列内容:(一)投标须知,包含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起源或落实情况(包含银行出具资金证实),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使用期,开标时间和地点,评标方法和标准等;(二)招标工程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9、(三)采取工程量清单招标,应该提供工程量清单;(四)投标函格式及附录;(五)拟签署协议关键条款;(六)要求投标人提交其它材料。第十九条 依法必需进行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应该在招标文件发出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觉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应该责令招标人更正。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招标文件进行必需澄清或修改,应该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最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全部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该澄清或修改内容为招标文件组成部分。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应该依据国家
10、要求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要求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于发出招标文件能够酌收工本费。其中设计文件,招标人能够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招标人应该退还押金。 第三章 投 标第二十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施工企业。投标人应该含有对应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情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要求。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应该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招标文件许可
11、投标人提供备选标,投标人能够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换方案,并作出对应报价作备选标。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该包含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三)投标报价;(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其它材料。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能够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能够采取投标保函或投标确保金方法。投标确保金能够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通常不得超出投标总价2,最高不得超出50万元。投标人应该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方法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投标确保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该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该向投标人出
12、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凭证,并妥善保留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人应该拒收。提交投标文件投标人少于3个,招标人应该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能够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投标文件。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并应该根据本措施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要求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补充或修改内容无效。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施工企业能够组成一个联合体,签署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该含有负担招标工程对应资质条
13、件。相同专业施工企业组成联合体,根据资质等级低施工企业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它投标人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它投标人正当权益。投标人不得和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她人正当权益。严禁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组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报价竞标,不得以她人名义投标或以其它方法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该在招标文件确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该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地点。第三十
14、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全部投标人参与。开标应该根据下列要求进行:由投标人或其推选代表检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也能够由招标人委托公证机构进行检验并公证。经确定无误后,由相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其它关键内容。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收到全部投标文件,开标时全部应该当众给予拆封、宣读。开标过程应该统计,并存档备查。第三十五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应该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一)投标文件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给予密封;(二)投标文件中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正当、有效委托书(原
15、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三)投标文件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识别;(四)投标人未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投标确保金;(五)组成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第三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依法必需进行施工招标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相关技术、经济等方面教授组成,组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技术、经济等方面教授不得少于组员总数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教授组员,应该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政府部门确定教授名册或工程招标代理机构教授库内相关专业教授名单中确定。确定教授组员通常应该采取随机抽取方法。和投标人有利害关系人不得进
16、入相关工程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组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该保密。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教授名册应该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正当定资格条件教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将教授数量少地域教授名册给予合并或实施教授名册计算机联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对进入教授名册教授组织相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定,立即取消不称职或违法违规人员评标教授资格。被取消评标教授资格人员,不得再参与任何评标活动。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该根据招标文件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定;设有标底,应该参考标底。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能够用书
17、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内容作必需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该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其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全部投标文件全部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能够否决全部投标。依法必需进行施工招标工程全部投标被否决,招标人应该依法重新招标。第四十一条 评标能够采取综合评定法、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或法律法规许可其它评标方法。采取综合评定法,应该对投标文件提出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程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要求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法进行评定,对于多种评选奖
18、项不得额外计分。采取经评审最低投标价法,应该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除外。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该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汇报,说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根据招标文件中要求评标方法,推荐不超出3名有排序合格中标候选人。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汇报和推荐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该根据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推行协议,招标人能够依序确定其它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招标人也能够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19、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评标委员会能够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一)设有标底,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二)不设标底,投标报价显著低于其它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该在投标使用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使用期应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需进行施工招标工程,招标人应该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汇报。书面汇报应该包含下列内容:(一)施工招标投标基础情况,包含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
20、方法、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方法及理由等。(二)相关文件资料,包含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评标汇报(设有标底,应该附标底)、中标人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还应该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协议。前款第二项中已根据本措施要求办理了立案文件资料,不再反复提交。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汇报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招标人能够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全部未中标投标人。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该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协议;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
21、背离协议实质性内容其它协议。签订书面协议后7日内,中标人应该将协议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中标人不和招标人签订协议,投标确保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损失超出投标确保金数额,应该对超出部分给予赔偿;没有提交投标确保金,应该对招标人损失负担赔偿责任。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和中标人签署协议,给中标人造成损失,招标人应该给赔偿。第四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中标人应该提交。招标人应该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 罚 则第四十九条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根据招标投标法要求给予处罚。第五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
22、标投标法要求中标无效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告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第五十一条 应该招标未招标,应该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责令更正,拒不更正,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不含有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责令更正,处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组成不符正当律、法规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更正,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汇
23、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该责令更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汇报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第六章 附 则第五十五条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取招标方法,参考本措施实施。第五十六条 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必需有一个是汉字;如对不一样文本解释发生异议,以汉字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金额和数字表示金额不一致,以文字表示金额为准。 第五十七条包含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宜进行施工招标工程,根据国家相关要求能够不进行施工招标。第五十八条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一样要求,能够适用其要求,但违反中国社会公共利益除外。第五十九条 本措施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0 建设部颁布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措施(建设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