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珈惠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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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沈阳珈惠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项目代码无建设单位联系人芦军联系方式15840067689建设地点辽宁省 (自治区) 沈阳 市 新民市 县 (区) 胡台镇振兴六街 (街道) 繁 荣三路 27 号 (具体地址)地理坐标(123 度 8 分 23.581 秒,41 度 47 分 43.361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821 变压器、整流 器和电感器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五、 电器机械和器材 制造业 77. 输配电及控 制设备制造 382”中其他建设性质新建 (迁建) 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

2、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 部门 (选填)/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 文号 (选填)/总投资 (万元)300环保投资 (万元)27环保投资占比 (%)9施工工期1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团否 是:用地 (用海)面积 (m2 )17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年)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2 年8月) ;国务院关于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2 134 号,国 务院,2012 年 9 月 18 日)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 、本项目与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 相符性

3、 分析根据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 , “允许建设区:按照保护资源环境、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加强相关规划间的协调 衔接,严格落实建设用地规模控制指标,划定允许建设区。区内主要包 括中心城区,沈抚、沈北、佟沟和胡台4 个近郊新城,辽中、新民、法 库、康平 4 个远郊新城,乡、镇政府所在地及其他具有重要功能镇村的 1 地城乡建设空间区域 ,土地面积 149199 公顷 , 占全市土地总面积的 11.58% 。 ”本项目位于新民市胡台镇,属于允许建设区。根据土地证可 知,本项目建设地为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沈阳市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 。2 、

4、本项目与国务院关于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 【2012】134 号) 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表 1 本项目与国务院关于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批复 (国函【2012】134 号) 相符性分析批复要求项目具体情况符 合 性一、原则同意修订后的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62020 年) (以下简称规划 ) 。/二、沈阳市是辽宁省省会,全国重要的工业基地,东北 地区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土地利用率高, 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人地矛盾日益突出。 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 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 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

5、度,统筹土地利用,强化 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本项目位于新民市胡台镇,位于允 许建设区。符 合三、加强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保护。严格控制非农 建设占用耕地,加大补充耕地力度;加强基本农田保护 和建设,稳定数量,提高质量。2006 至 2020 年,新 增建设占用耕地控制在 22642 公顷以内,整理复垦开 发补充耕地义务量不少于 22642 公顷。2020 年全市耕 地保有量不少于 673581 公顷,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少 于 597200 公顷。根据本项目土地 证,本项目为工业 用地,因此本项目 建设不占用耕地。符 合四、严格控制建设用地规模。从严控制建设用地总规模, 特别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6、,科学配置城镇工矿用地,合 理调控城镇工矿用地增长规模和时序,整合规范农村建 设用地,保障必要的基础设施用地。优化建设用地结构 和布局,加大存量建设用地挖潜力度,促进各项建设节 约集约用地,积极拓展建设用地新空间。到 2020 年, 全市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 189044 公顷以内,人均 城镇工矿用地控制在 113 平方米以内。严格控制中心城 区用地规模,中心城区土地利用要以调整、改造、挖潜 为主,建设用地扩展应优先利用闲置地、空闲地,尽量 不占或少占耕地。到 2020 年,中心城区建设用地规模 控制在 628 平方公里以内。根据本项目土地 证,本项目为工业 用地,属于建设用。符 合五、进一

7、步加强对区域土地利用的统筹和管控。中心城 区,要坚持节约用地,鼓励存量土地深度开发,提高土 地集约利用水平,合理安排建设用地布局,增强城市土 地综合承载能力;东部地区,要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合 理进行生态旅游开发,适度增加旅游设施用地,控制人 为因素对自然生态的干扰;中部地区,要严格控制新增 建设占用耕地,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加强农 田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农村土本项目位于新民 市胡台镇,根据本 项目土地证,本项目为工业用地,属 于建设用地。符 合 2 地整治,改善乡村环境;西部地区,要巩固退耕还林还 草成果,引导农业、矿业经济合理发展,开展水土保持 综合治理,加强防沙

8、治沙等工程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 件,发展节水农业。符 合不 涉 及六、在规划的指导下,尽快完成县、乡两级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规划确定的主要目标和指标, 要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严格执行。要将耕地 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 性指标层层分解落实,不得突破。对预期性指标,要通 过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力争实现。/七、严格实施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事关国家和 人民的长远利益,关系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必须高度重视实施工作。你省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 导,认真组织落实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和措施,确 保规划目标实现。沈阳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市域内

9、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严格 落实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责任制,确保规划确 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 高。要健全规划实施管理制度,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控制,严格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加强农用地转用管理; 加强规划实施动态监管,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加强规划宣传,提高全社会依法依规用地的意识。国土 资源部要加强对规划实施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本项目位于新民 市胡台镇,根据本 项目土地证,本项目为工业用地,属 于建设用地。其他符合性分析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沈阳珈惠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属于变压器、整流器和电 感器制造,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10、 (2019 年本) ,本项目不属 于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中“鼓励类” 、“限制类”和“淘汰类”规定的范围,为 “允许类” ,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2 、选址合理性分析本项目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胡台镇振兴六街繁荣三路 27 号沈 阳元值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本项 目 占地面积约为 1700m2。本项目租赁沈阳元值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闲 置厂房,租赁协议详见附件。项目西侧和北侧均为公路,南侧为沈阳奇 森木业有限公司,东侧为辽宁正丰透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厂址所在地 地形平坦,最近敏感目标为厂区西侧 93m沈阳胡台新城行政执法局、厂 区南侧 212m 胡台学校,选址不属于

11、地表水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 区、 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因此本项目选址较为合理。3 、环境管理政策符合性分析(1) 与“气十条” 、“水十条”和“土十条”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气十条” 、“水十条”和“土十条”等现行环境管理要求选取 其中相关内容进行相符性分析,具体见表 2。 3 表 2 “三大污染防治计划”相符性分析名称政策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多污染 物排放本项目无锅炉,生产 用热为电加热。符合( 一) 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 理。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加快推进 集中供热、“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 设,到 2017 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 地级及

12、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 时 10 蒸吨及以下的燃煤锅炉,禁止新 建每小时 20 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其 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 10t/h 以下的 燃煤锅炉。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转 型升级本项目不属于两高” 行业符合(四) 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修订 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 件,明确资源能源节约和污染物排放 等指标。有条件的地区要制定符合当 地功能定位、严于国家要求的产业准 入目录。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 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 量或减量置换。七、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严格依法监 督管理本项目建成后,严格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进行企业环保信息公开符合(二十五)

13、实行环境信息公开。各级环保部门和企业要主动公开新建 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 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 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 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建立重污染行 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三、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本项目生产生活使 用市政用水,同时, 本项目水幕废水循环使用,减少新鲜水 的使用符合(八) 控制用水总量。严控地下水超 采(九) 提高用水效率。七、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本项目水幕废水循环使用,减少新鲜水的使用,生活污水(餐饮废水经隔油池处理后) 通过市政下水管网排入沈阳新民市胡台污水处理厂符合(二十一) 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完善污染物

14、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 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 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 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 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 生产环境安全本项目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不涉及农用地,也不属于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符合(八) 切实加大保护力度。防控企业污染。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 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 石油加工、化工、焦化、 电镀、制革 等行业企业,现有相关行业企业要采 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 造步伐。 4 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15、防范人 居环境风险本项目土地用途为工厂,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胡台镇振兴六街繁荣三路27 号沈阳元值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厂区内,项目区域内无规划。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 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 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 要求。地方各级国土资源、城乡规划 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 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 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 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符合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护,严控新增 土壤污染(十六) 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 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 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 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 的具体措施

16、;需要建设的土壤污染防 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 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有关环境保 护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 督管理工作。本项目厂区内全部进行场地硬化,防止 土壤污染。符合六、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 预防工作。严控工矿污染,控制农业 污染,减少生活污染。本项目厂区内全部进行场地硬化,防止 土壤污染。符合(2)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见表 3。表 3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内容项目分析符合性生态保护红线2016 年 9 月 9 日,沈阳市政府颁布了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工作的通知 (沈政办发2016 113 号) ,判定本项

17、目不在新民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其中车古营子湿地水源涵养红线区位于本项目北侧,距离约为 2800m,本项目不在新民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环境质量底线根据当地 2020 年环境质量公报的监测数据,本项 目所在区域 SO2、NO2、CO、O3 相关指标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及 2018年修改单,PM10 的年均浓度、PM2.5 的年均浓度和日均值第 95 百分位数浓度超过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 二级标准限值及 2018 年修改单,属于不达标区,2021 年 6 月 15 日6 月 17日对项目所在地进行了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补充监测,监测结

18、果表明项目所在地 TSP 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表 2 中的限值要求、二甲苯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2.2-2018) 中标准要求、非甲烷总烃满足大 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详解中标准要求; 同时, 根据工程及环境影响分析,项目实施后通过采取相关污染防治措施,可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不会突 破区域环境质量底线的要求。符合 5 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原料主要为钢材、焊条、喷涂粉末、油漆等,资源较丰富,且整体而言本项目所用资源相对较 小,也不占用当地其他自然资源和能源。本项目通 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的选用和管理、 废物回收利用、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

19、的 防治措施,以“节能、降耗、减污”为目标,有效地 控制污染。本项目生产、生活用水来自市政用水, 项目水、 电等资源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符合负面清单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本) ,项目不在“鼓励类” 、“限制类”和“淘汰类”中,属于允许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根据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年版) ,本项目不在其列;根据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本项目不属于禁止准入类。项目产生污水及废气均得到有效处理,污染物浓度对环境质量现状贡献值较小,且该项目不存在较大环境风险,因此符合环境准入负面清单。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的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的要求。(3) 与沈阳市环

20、境准入政策相符性分析根据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 版) ,对建 设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定情况总结如下表。表 4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版) 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定序号内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 措施结 论一、综合性政策 ( 一)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 不予批准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 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本项目位于胡台工业园,项目建设符合沈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年) ,选址合理。符 合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 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 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

21、改善目标管理要 求;本项目各项污染物 达标排放。符 合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 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 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本项目各项污染物 达标排放。符 合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 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 施;不涉及。不 涉 及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 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 内容存在 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不明确、不合理。引用沈阳市环境质量报告书 (2020年)数据、补充监测。符 合6化工园区外新建、扩建化工项目;未完成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化工园区内新、改、 扩建化工类建设项目。不涉及

22、不 涉 及 6 7属于限制类和淘汰类的“两高”新建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两 高”项目。符 合8未纳入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修订版) 的新建炼油、乙烯、PX 项目及一次炼油项 目。不涉及不 涉 及9低速机动车项目。不涉及不 涉 及10沈阳市三环绕城高速公路环线以内 (含绕 城高速公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项目。不涉及不 涉 及11新建“头顶库” 、危库、险库、无设计或运 行状况与设计不符的尾矿库加高扩容项 目。不涉及不 涉 及一、综合性政策 (二) 生态保护红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 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 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

23、。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 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 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 建设其他项目。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有 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 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坝、 开采地下水。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 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 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 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 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 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车古营子湿地水源涵养红

24、线区位于本项目北侧,距离约为2800m,本项目不在新民市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 保护红线区域。符 合一、综合性政策 (三) 水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1.禁止新建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 制革、印染、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 电 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 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2.严格控制重点流域环境风险项目。辽河流域 干流及主要支流不得新上石油化工、化学原料药制 造、印染等项目。3.对未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且未依托城镇污水集 中处理设施、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联网、已 建成污水处理设施未投入运行的工业集聚区,按规 定暂停审批涉水

25、建设项目。4.新建冶金、 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 等工业企业(有工业废水处理资质且出水达到国家标准的原料药制造企业除外)排放含重金属或难以 生化降解废水以及有关工业企业排放的高盐废水, 不得接入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 5.开展地下水压采行动。严格执行水资源开发利用 控制红线和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辽宁 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开展封闭地下水取水工 程工作,对地下水开采实行总量控制,全面实施地 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新标准,严格地下水水资源论证 和取水许可审批,严格计划用水管理,实现地下水本项目项目属于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生产和生活用水来源于市政管网。水幕废水循环使用,生活污水经市政下水

26、管网排入沈阳新民市胡台污水处理厂。符 合 7 资源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科学管理和持续利用。 6. 以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为核心,除国家另 有规定外,辽河、浑河、太子河干流 1 公里范围内 禁止新增化工园区和有重大生态环境风险的生产项 目。严格控制缺水地区、水污染严重地区和环境敏 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 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依法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 置换。一、综合性政策 (四)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1.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设置排污口。2.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已建 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

27、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 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 体的活动。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 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 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 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 用水水体。4.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 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 加排污量。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符 合一、综合性政策 (五) 环境空气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

28、相关要求1. 新建煤矿应当同步建设配套的煤炭洗选设施,使煤炭的硫分、灰分含量达到规定标准。2.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 规定标准的煤炭。3.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 分散燃煤供热锅炉。5.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 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 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防止排放恶臭气体。6. 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新建、改建、 扩建用煤项目的,应当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 代。7.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大 气污染源。本项

29、目位于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胡台镇振兴六街繁荣三路 27 号,环境空气质量二类区。本项目不建设燃煤设施,不建设排放恶臭气体的设施。符 合一、综合性政策 (六) 自然保护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 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 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 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 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建成的 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 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目,不得损 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已造成损

30、害的,应当本项目选址不涉及 各类自然保护区。符 合 8 限期治理。一、综合性政策 (七) 土壤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1.建设和运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固体废物处 置设施,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采 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2.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 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 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 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3.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严格执 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居民区和学 校、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建、 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4.禁止将重金 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工业固体废 物、生活垃圾或者

31、污染土壤用于土地复垦。5.在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不得新建可能造 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6.未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 控、修复目标的建设用地地块,禁止开工建设任何 与风险管控、修复无关的项目。7.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新建有 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 电镀、制革 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 的建设项目。8.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 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 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建设的土壤污 染防治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9.继续淘汰涉重金属重点行业落后产能,禁止 新建

32、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10.新、改、扩建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必 须遵循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或“等量 替换”的原则,无明确具体总量来源的,一律不予审 批相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全口径清单内企业落 实减排措施和工程措施削减的重点重金属污染物排 放量,经监测并可核实的,可作为涉重金属行业新、 改、扩建企业重金属污染物排放总量的来源。本项目用地性质为 工业用地,周围不涉 及基本农田。本项目 厂区采取分区防渗。本项目厂区南侧 212m 为胡台学校,本项目不属于土壤 污染项目。符 合一、综合性政策 (八) 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1.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

33、集中区 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 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 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2.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 倒、堆放、处置。3.建设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 应当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4.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物。本项目静电喷涂废滤芯、废活性炭、废油漆桶和水幕收集的沉渣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废边角料、不合格产品及抛丸除尘器收尘及焊接烟尘收集后定期外售;静电喷涂收集的粉尘回用于生产。隔油池废油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周围不涉及基本农田。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

34、域。符 合一、综合性政策(九)森林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 9 1.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以及其他毁坏 林木和林地的行为。2.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者 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 以及可 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周围不涉 及森林。符 合一、综合性政策(十)湿地环境保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1.城市湿地公园及保护地带的重要地段不得设 立开发区、度假区,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 的项目和设施,不得从事挖湖采沙、围护造田、开 荒取土等改变地貌和破坏环境、景观的活动。2.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占用湿地,确需占用的, 应当按照占补平衡的原

35、则进行补偿.3.交通、能源、通讯、水利等涉及公共利益的 重大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市级重要湿地和其他湿地 的,依法经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 在办理相关手续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开工建设。有关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手续时,应当征求自 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意见。4.在湿地内禁止下列活动:( 1)开(围)垦、填埋湿地,擅自改变湿地用途;(2)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或者排干湿地;(3)非法挖砂、采矿;(4)过度放牧或者擅自捕捞、取土、取水、放生;(5)引进外来入侵物种;(6)破坏湿地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游通道,在 湿地内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7)投肥、投粪等污染湿地的养殖行为;(8)向湿地内排放污水、倾倒有毒有害

36、物质、废 弃物、垃圾;(9)擅自建设风力发电设施、光伏发电设施、建 筑物和构筑物;( 10)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周围不涉 及湿地。符 合一、综合性政策 (十一) 产业政策和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1.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 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修正 本)、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 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 审批。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 、对于禁止准入 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市 场准入负面清单(2021 年版)

37、出台后按 2021 版执 行)。本项目属允许类项 目。符 合一、综合性政策(十二)园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1.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不得引 入不符合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的入园建设项 目。2. 限制审批新建高污染和涉及光气、氯气、氨 气等有毒气体,硝酸铵、硝基胍、氨酸铵等爆炸性 危险性化学品以及涉及硝化工艺、剧毒化学品生产 的建设项目。园区暂无规划环评,本项目项目属于变压器、整流器和电感器制造。符 合(4) 与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 通知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 10 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沈环发20

38、214 号) 中要求的符合性分析内容详见下表。表 5 项目与“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相符性分析表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 合 情 况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目要严格进 行规划相符性审查,按照国家、辽宁省相 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进入园区。禁止 审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规划环评生态环 境准入清单要求的建设项本项目所在区域位于胡台工业 园内。符 合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排放的建设项 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设项目使 用的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 详细分析,明确涉 VOCs 的主要原辅

39、材料 类型、组分、含量等(附具有CMA 和CNAS 资质的产品检测报告或使用产品的 MSDS) ,明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排放的建设项 目,应当优先使用低 (无) VOCs 含量原 辅材料,禁止审批生产和使用不符合国家 VOCs 含量标准 (GB/T38597 、GB38507、 GB33372 、GB38508 等) 及有害物质限量 (GB38468 、GB18581、GB24409 、 GB30981 等) 的项目。工程机械制造行业鼓励全面使用水性涂 料,或使用高固体分涂料,使用比例要达 到 30%以上;本项目原辅料中使用的油漆、 固化剂、稀释剂、喷涂粉末等 均

40、明确主要原辅材料类型、组 分、含量等 (附安全技术说明 书) ,明确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项目喷涂工序使用油漆、固化 剂和稀释剂中 VOCs 含量符合 国家 VOCs含量标准 (低挥 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 技术要求等) 及有害物质限 量 (工业防护涂料中有害物 质限量GB30981 等) 。本项目使用高固体分涂料,本项目 固体份占比70% ,使用比例要 达到 30%以上。符 合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新建、扩建、改建涉 VOCs排放的建设项 目, 要严格无组织排放审查,要按照应 封闭全封闭、能收集全收集的原则,加强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对照挥发性有机物 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

41、2-2019)和 各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 与核发技术规范,重点加强 VOC,物料储 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 源 VOC ,管控评价审查。VOCs 物料是指 VOCs 质量占比大于等于 10%的物料,以 及有机聚合物材料。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均低于 10%的工序, 可不要求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 施。凡涉 VOCs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在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充分论证采取的 VOCs 无组织控制措施,确保应收集尽收 集。整车制造企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90%以上,其他汽车制造企业 VOCs 收集本项目喷粉

42、和喷漆工序在封闭 生产车间的全封闭表面处理区 内,固化炉位于表面处理区西 侧,本项目喷涂产生的粉尘经 密闭式集气装置收集后经脉冲 +滤芯除尘系统处理后由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 (DA002) 达标 排放;喷漆废气经密闭式集气 装置收集通过脉冲+滤芯除尘 系统处理后与固化炉废气一起 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 理 后 由 1 根 15 米 高 排 气 筒 (DA002) 达标排放, 固化过 程在封闭固化炉中进行,固化 炉呈负压状态,减少了有机废 气的无组织排放,减少有机废 气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喷涂工序包含喷粉和喷漆,喷 粉和喷漆工序在密闭式集气装 置中运行,仅工件进出集气装 置时产生少量无组

43、织废气,密符 合 11 率要达到 80%以上;对油墨、胶粘剂等有 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有机废气 收集率要达到 70%以上。废气收集系统排 风罩的设置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 条件 (GB/T 16758-2008) 规定,采用外 部排风罩的,应按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 术条件 (GB/T 16758-2008) 、局部排 风设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AQ/T 4274-2016) 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 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 远处的 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 不应低于 0.3m/s。加强泄露修复检测 (LDAR) 工作。现代 煤化工行业和石油化学工业要全面实施 LDAR 工作;其他行业凡载有气态、液态 VOCs 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 量大于等于 2000 个的建设项目,其环境 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明确要求开展“泄漏 检测与修复” (LDAR) 工作。制药、涂料、 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的建设项目, 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实施 LDAR 工作。闭式集气装置为两台。喷涂工 序均在全封闭的表面处理区中 进行,车间内呈负压状态,未 收集的颗粒物经水幕处理后由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 (DA002) 达标排放,未收集的非甲烷总 烃和二甲苯负压收集后由 1 根 15 米高排气筒 (DA002) 达标 排放,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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