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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名称: 沈阳谱瑞斯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煤改气项目 建设单位 (盖章) :沈阳谱瑞斯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编制日期:2020 年 10 月国家环境保护部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说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由具有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资质的单 位编制。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 30 个字(两个英 文字段作一个汉字)。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点。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5.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 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能 给出保护目标、
2、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析 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给出 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议。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可 不填。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表 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沈阳谱瑞斯电气有限责任公司煤改气项目建设单位沈阳谱瑞斯电气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刘国强联系人许家裔通讯地址新民市工业园区东营北四路联系电话13940060930传 真-邮政编码-建设地点新民市工业园区东营北四路立项审批部门-批准文号-
3、建设性质新建 改扩建 技改行业类别 及代码D4430 热力生产和供应占地面积(平方米)38000绿化面积 (平方米)8000总投资(万元)35其中:环保投 资(万元)35环保投资占总投 资比例100%评价经费(万元)-预期投产日期2020 年 1 月1 工程内容及规模:1.1 项目由来沈阳变压器厂一分厂于 2003 年搬迁至新民市工业园区东营北四路。2019 年 7 月,沈阳变压器 厂一分厂名称变更为沈阳谱瑞斯电气有限责任公司 (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 (沈 14) 市监登记 内变字【2019】第 2019006888 号,详见附件) 。该公司经营范围为:橡胶压制件、塑料压制件、 变压器铭牌、变压
4、器组件制造、普通货物运输。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 开展经营活动。)该单位燃煤锅炉用于冬季供暖,锅炉包含在迁建项目环评与验收范围内。按照国务院下发的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沈阳市有关规定要求,加快推进“煤改气”工程建设,本单位拆除 原有燃煤锅炉,新建 WNS2.8-1.0/95/70-Q (Y) 全自动燃气热水锅炉一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有关 法规,本项目属于“三十一、 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业”中的“92 热力生产与供应工程”,总容 量不足65t/h,因此属于报告表项目。沈阳谱瑞斯电气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辽宁绿昂环境咨询有限公
5、司承担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根据环保主管部门要求,编制变更环境影响报告表。我司在接受委托后,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项目建设现场进行了踏勘,并收集了项目相关的资料,经认真整理、分析,编制完成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交由建设单位呈报环境主管部门审批。1.2 项目组成本项目位于新民市工业园区东营北四路,坐标为东经 122519.40832 ,北纬 420 2.54687 ,海拔高度 29.914m。项目工程组成见下表,平面布置图见附图。3表 1-1建设项目组成一览表类别项目名称工程内容备注主体 工程锅炉房锅炉本体:WNS2.8-1.0/95/70-Q (Y) 全自 动燃气热水锅炉一座。原有锅炉房内改建辅
6、助 工程水泵2 台利用原有,一用一备。软水器软水树脂罐 2 个。利用原有。公用 工程给水地下水供水,每年向新民市自来水总公司交 纳水费,缴费发票见附件。利用原有。排水锅炉排水,作为清净下水与生活污水共同经 化粪池沉淀后排放至园区管网,最终进入进 入新民市吉康污水处理厂。供电由市政电网提供。供暖新建天然气锅炉提供。拆除原燃煤锅炉。环保 工程废气锅炉烟气经锅炉房现有排气筒排放。拆除原燃煤锅炉,变 更为天然气锅炉。废水生活污水依托现有排放口排放。锅炉排水作为清净下水与生活污水共同排 放。噪声锅炉房封闭,采取隔声降噪措施。固体废物生活垃圾送至垃圾存放点,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废离子交换树脂在危废暂存间
7、内暂 存,交有资质单位处理。1.3 主要设备本项目主要设备一览表见下表。表 1-2 本项目主要设备一览表序号设备名称规格及型号数量单位备注1锅炉WNS2.8-1.0/95/70-Q (Y)1座新建1.1锅炉本体1台新建1.2燃烧机1台新建1.3智能控制器1台新建2燃气锅炉排气筒15 米1座原有排气筒3泵2台原有4软水罐2座原有1.4 主要能源消耗项目主要能源消耗情况详见下表。表 1-3主要能源消耗情况序号材料名称数量单位备注1电6000kw h/a市政电网供给2天然气7500m3/a天然气管道供气43水912t/a地下水供水,每年向新民市自来水总公司交纳水 费,部分循环使用1.5 工作制度及劳
8、动定员锅炉房劳动定员 2 人,年工作 152 天,每天工作 24 小时,为原有锅炉房员工,不新增劳动定员;锅炉每天工作 4 小时。1.6 公用工程(1) 给水系统本项目开采地下水,每年向新民市自来水总公司交纳水费,水费发票详见附件。本项目锅炉房生活用水根据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GB50015-2010) (2009 年版) ,员工 生活用水为 50L/人 天,锅炉房定员 2 人,则项目生活用水量为 0.1m3/d,15.2m /a3。本项目锅炉用水 8m /a3 ,包括循环用水 2m /a3 ,新鲜水 6m /a3。(2) 排水系统项目锅炉房职工生活污水,项目生活污水产生量按用水量的 80%计
9、,则生活污水产生量为 0.08m3/d,12.16m3/a,依托企业现有排放口排放。锅炉房废水排放主要为锅炉排水,水质较清洁,182.4m /a3 ,作为清净下水与生活污水一同排 放。本项目锅炉房水平衡图如下图 1-3:图 1- 1 锅炉房水平衡图(3) 供电项目用电主要是锅炉及风机、水泵用电,年用电量约为 6000 千瓦时, 由市政供电系统供给。1.7 项目合理性分析51.7.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由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可知,项目不在鼓励类、限制及淘汰类之列,为允 许类。且根据工产业第 112 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 项目生产所
10、用设备均不在禁止类和限制类之列。因此项目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要求。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 “加强工业企业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全面整治燃煤小 锅炉。加快推进集中供热、煤改气 、煤改电工程建设。 ”;根据辽宁省打赢蓝天保卫 战三年行动方案 (2018-2020 年) 要求: “有序推进天然气供暖。 ”根据2019 年沈阳市蓝天 保卫战作战方案要求: “推进清洁取暖。 ”本项目将原有燃煤锅炉更改为天然气锅炉,符合上 述要求。1.7.2 规划选址符合性分析根据企业提供的不动产权证 (辽 (2019) 新民不动产权第 0009914 号) ,本项目厂址为 工业用地,因此本项目用地性质符合当地用地规划
11、。根据关于沈阳变压器厂一分厂立项的批复 (新计发【2003】185 号) ,新民市发展计划局 同意该项目建设,因此本项目建设符合有关规划。1.7.3“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该项目“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见表 1-4。表 1-4“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三线一单”该项目具体情况判定结果生态保护红线2015 年 12 月,沈阳市人民政府发布了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 方案,对照新民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分布图 (具体见附图) ,该项 目不在新民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分布范围内,即该项目选址满足沈 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相关要求。符合环境质量底线根据沈阳市环境保护局 2018 年环境质量公报中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数据表
12、明,项目所在区域为不达标区,超标因子主要为 PM10、PM2.5、 O3 ,超标原因主要为煤炭在能源结构中占较大消耗量。本次改造将 减少颗粒物排放量,有利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该项目废气、噪声、污水达标排放;各类固体废物均可得到合理处 置。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该项目运营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及水等能源,项目资源消耗量相 对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符合环境准入负面 清单该项目选址位于新民市工业园区东营北四路,参考国家发改委、商 务部制定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国家工信部发布的淘汰落后 产能公告,环保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指定的“高污染、高环 境风险”产品名录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环境 准入限制政策目
13、录 (2020 年版) 负面清单,本项目均不在其列,符合要求。符合6综上可知,该项目建设符合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环 环评2016150 号) 中“三线一单”相关要求。1.7.4 本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1) 本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2015】17 号) 符合性分析内容详见下表。表 1-5 本项目与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表文件要求项目情况符合情况一、全面控制 污染物排放( 一) 狠抓工业污染 防治项目不属于“十小”企业,也不属于专 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范畴。少量锅炉定 排水为清与生活污水排放至管网,最终排放至新民市吉康污水处理厂。符
14、合二、推动经济 结构转型升级(五) 调整产业结构根据产业机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 本) 本项目不属于淘汰类、限制类。符合(六) 优化空间布局本项目布局、结构和规模合理,不属于 七大重点流域干流沿岸严格控制的项目符合(七) 推进循环发展锅炉用水循环使用,少量锅炉定排水为清与生活污水排放至管网,最终排放至 新民市吉康污水处理厂。符合三、着力节约 保护水资源(八) 控制用水总量锅炉用水循环使用,锅炉补充水量较少。符合(九) 提高用水效率锅炉用水循环使用。符合(十) 科学保护水资 源锅炉用水循环使用,锅炉排水属于清净 下水。符合七、切实加强 水环境管理(二十一) 深化污染 物排放总量控制本项目
15、不增加人员,生活污水与锅炉排水 CODcr、NH3-N 总量包含在企业原总量 指标内。符合八、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二十四) 保障饮用 水水源安全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符合(二十五) 深化重点 流域污染防治本项目锅炉排水属于清净下水,不影响 辽河流域水质。符合九、明确和落 实各方责任(三十一) 落实排污 单位主体责任本项目锅炉排水属于清净下水。符合十、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三十三) 依法公开 环境信息依法进行环境信息公开符合(三十五) 构建全民 行动格局加强员工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节约用水符合(2) 对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1579号)
16、 (以下简称辽宁省“水十条”) 以及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 方案的通知 (沈政发201638 号) (以下简称沈阳市 “水十条”),本项目与省、市“水十条” 相符性分析见下表,所列条目及规定均为项目涉及内容。7表 1-6 本项目与“水十条”相符性分析序号辽宁省“水十条”沈阳市“水十条”本项目符合性1三、重点任务( 一) 加强综合防治,全面控 制污染物排放1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不 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企业。开 展地方重点行业污染整治,全 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 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发现一个, 取缔一个。2016 年底前,各市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 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
17、家产业 政策和行业准入条件的小型造 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 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 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企业。二、工作任务( 一) 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实施工业污染治理,强化城镇 生活污染治理,推进农村面源 污染防治。2016 年年底前,完成对不符 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 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 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 “十小”企业的取缔工作;要 将“十小”企业取缔工作纳入 项目立项审查(备案)、规划土 地审批、环评审批及行政执法 等日常管理工作中,建立长效 管理机制,实施动态管理。本项目符合 产业政策符合2(二)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 空间布局。1.依法淘汰落后产 能
18、。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 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 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 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 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 况,按照法制化、市场化原则, 制定并实施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六)建立健全综合管理体系, 完善环境管理机制。45.依法 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按照部 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 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 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0 年本修正)、高 耗能落后机电(产品)淘汰目 录及相关行业准入(规范) 条件,组织开展摸底调查,2016 年年底前将落后产能、 工艺技术和设备(产品)列入 淘汰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本项目不属于淘汰落后 产能。符合3
19、目(二)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优化 空间布局。3.优化产业空间布 局。推动重污染企业退出城市 建成区。实施产业升级搬迁, 城市建成区禁止新建、扩建能 耗高、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四)实施节水工程,着力 节约保护水资源。25.全面落 实工业企业节水政策。合理确 定全市发展空间结构和布局, 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 发展;目本项目不属 于能耗高、 水污染物排 放量大的项。符合4(三)加强资源管理,节约保护 水资源。严控地下水超采。继 续实行区域地下水禁采、限采 制度,对地下水保护区、城市 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水库等 地表水能够供水的区域和无防 止地下水污染措施的地区,停 止批建新的地下水取水工程,
20、 不再新增地下水取水指标。二、工作任务(六) 建立健全综合管理体 系,完善环境管理机制。36.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降水的审批工作,严格控制开采 量,节约地下水资源。费本项目用水 量较少,选 址不属于地 下水禁采、限采保护 区,本项目 每年向新民 市自来水总 公司缴纳水。符合5(四)深化饮用水源保护,保障 群众饮水安全。4.加强饮用水 源风险防范。消除水源安全隐(三)实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 水源综合保护措施,确保饮用 水水源安全。22.加强对城市本项目不在 饮用水源保 护区范围内符合8患。每年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上游区、影响区环境状况开展 普查,建立水源水质安全风险 源档案,建立水源上游、左右 岸环
21、境保护及供水厂处理全过程联防联控应急机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定期开展 水源水质监测工作,并于 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6/(二) 实施流域环境综合整 治,消灭建成区黑臭水体,进一步提高流域整体水环境质量。17.严格实施水域及岸线用途管制。2016 年 9 月底前,制定完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将重点河流、湿地、湖泊纳入红线保护范畴,土地开发利用、项目建设及生产活动不得违规占用河道、滩地及堤岸等红线保护区域;严格落实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建立生态红线管控长效机制,2020 年年底前,依法完成红线区内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整治工作。本项目占地不涉及生态 红线。符合经
22、比对,本项目用水量较少,选址不属于地下水禁采、限采保护区,本项目每年向新民市自 来水总公司缴纳水费。本项目不属于淘汰落后产能、不属于能耗高、水污染物排放量大的项目,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占地不涉及生态红线。因此,本项目符合辽宁省“水十条”、 沈阳市“水十条”要求。1.7.5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相符性分析( 1 ) 本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内容详见下表。表 1-7 本项目与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符合性分析表文件要求项目情况 符合情况二、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六) 全面强化监管执法项目不涉及重金属符合三、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七)
23、划定农用地土壤环 境质量类别根据本项目不动产权证,本项目为工业用地,未涉 及农用地符合(八) 切实加大保护力度未占用农田。符合(十一)加强林地草地园 地土壤环境管理未涉及农药使用。符合四、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防范人居环境风险(十二) 明确管理要求。符合(十四) 严格用地准入。符合根据不动产权证,本项目 为工业用地,未涉及农用 地,符合本项目建设用地9性质。理五、强化未污染土壤保 护,严控新增土壤污染(十五) 加强未利用地环境管理符合本项目在原有锅炉房内建设,不新增用地。(十六)防范建设用地新 增污染本项目未涉及重点污染 物。符合六、加强污染源监管, 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十八)严控工矿污染项
24、目各种固体废物得到妥善处置,不会对土壤和地 下水造成污染。符合(二十)减少生活污染生活垃圾送至垃圾存放 点,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符合九、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构建土壤环境治理体系(三十一)开展宣传教育加强员工环境保护宣传教 育,预防土壤污染符合十、加强目标考核,严 格责任追究(三十四)落实企业责任加强企业内部管理符合(2) 对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政发201658 号) (以下简 称辽宁省“土十条”)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沈 政发201717 号) (以下简称沈阳市“土十条”) ,本项目与辽宁省“土十条”对比情况见表 1-9, 所
25、列条目及规定均为项目涉及内容。表 1-8 本项目与“土十条”相符性分析序号辽宁省“土十条”沈阳市“土十条”本项目符合性1三、重点任务(三) 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保 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8切实 加大保护力度。各地区要将符合 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 久基本农田,实行严格保护,确 保其面积不减少、土壤环境质量 不下降,除法律规定的重点建设 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二)实施农用地分类管理, 保障农业生产环境安全。5. 加大农用地保护力度。将各 地区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 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实 行高标准农田建设,严格保 护,确保农田面积不减少、 土壤环境质量不下降,除法
26、 律规定的重点建设项目选址 确实无法避让外,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本项目未占 用基本农田符合2(四) 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理, 防范人居环境风险。12明确管理要求。建立调查评 估制度。 自 2017 年起,依据国 家发布的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 查评估技术规定,对拟收回土地 使用权的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 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 行业企业用地,以及用途拟变更 为居住和商业、学校、医疗、养 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的上述企业 用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 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已经收三、重点任务(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 理,保障人居环境安全自 2017 年起,对石油开采、 石油化工、化工、焦化(含陶
27、瓷)、电镀、有色金属加工、 铅蓄电池企业及土壤潜在污 染企业用地拟变更为居住和 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 构等公共设施建设用地的, 由土地使用权人在土地出让 前开展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 估; 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本项目用地 不涉及土壤 潜在污染。符合10回的,由所在地市、县级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由所在地区、县(市)政府负 责开展调查评估。314严格用地准入。将建设用地 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 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 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各级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在编 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 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 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 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
28、用途。(三)实施建设用地准入管 理,保障人居环境安全。规 划国土部门编制城乡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要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 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本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符合416.防范建设用地新增污染。排 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 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 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 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需要 建设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要与 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 同时投产使用。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 工作。实12.严控环境准入,防范新增污染。坚持“不欠新账,多还旧账”的原则,防止新(改、扩)建项目对土壤造成新污染。对于可能对土壤造成污染的新
29、(改、扩)建工业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现状调查;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落。物本项目不排 放重点污染。符合517.强化空间布局管控。严格执 行相关行业企业布局选址要求, 禁止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新建有色金属冶 炼、焦化等行业企业。14.强化重点监管行业企业 空间布局管控,实现污染源 头预防。严格执行相关行业 企业布局选址要求,禁止在 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 机构等敏感用地周边新建有 色金属采选与冶炼、石油开 采与加工、铅酸蓄电池、化 工、焦化(含陶瓷)、电镀、制革等
30、重污染行业企业。校本项目不属于重污染行业,距本项目最近的敏感点为新民市雨田实验学。符合6(六) 加强污染源监管,做好土壤污染预防工作。 18.加强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全 面整治尾矿、煤矸石、工业副产 石膏、粉煤灰、冶炼渣、电石渣、 铬渣、砷渣以及脱硫、脱硝、除 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完 善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 施,制定整治方案并有序实施。18.加强污泥处置设施和生 活垃圾处理场监管。建立污 泥产生、运输、储存、处置 全过程监管体系。加强城镇 污水处理厂、造纸、印染、 河道清淤等污泥处置设施和城镇生活垃圾处理场的监 管。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均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资质部门 进行
31、处置。符合720减少生活污染。建立政府、 社区、企业和居民协调机制,通 过分类投放收集、综合循环利 用,促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理生活垃圾送至垃圾存放点,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符合11根据与“土十条”对比:本项目未占用基本农田,用地不涉及土壤潜在污染,本项目用地属 于工业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排放重点污染物,周边不存在重污染行业企业,固废均 有效处置,符合辽宁省及沈阳市“土十条”要求。1.7.6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0 年版) 的相符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0 年版) 的通知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20
32、年 9 月 8 日) ,对本项目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定情况总结如下。表 1-9 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0 年版) 环境准入政策分析判定序号内容本项目情况符合性一、综合性政策(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不予批准1.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 规划;选址合理,平面布置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符合2.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 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 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本项目各污染物达标 排放,本项目建设有 利于环境质量改善。符合3.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
33、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各污染物达标排放。符合4.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 防治措施;原有燃煤锅炉已拆 除。符合5.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 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 内 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环境空气本底值引用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2019 年环境质量公 报中的数据。符合6.国内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产品、工艺和名录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造纸 等“十五小”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十五 小”项目。符合7.国外已确定的污染严重以及禁止在本国生产的工艺、产品、带有污
34、染转移性 质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此类项 目。符合8.清洁生产低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 内行业基本水平的工业项目;本项目使用清洁能源 天然气。符合9.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以及可能排放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工业项 目;本项目使用天然气管道供气,天然气不在 厂区内贮存。符合10.四环路以内不再批准新(改、扩)建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的 工厂、仓库;本项目不在沈阳市四 环路以内。符合1211.全域范围内,禁止审批新 (扩) 建燃 煤发电(规划外)、钢铁、水泥、原油加 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多晶硅冶炼等和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高耗能、重污染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高耗 能、重污染项目。符合
35、12.化工类项目应进入化工园区的化工产业范围,不得在化工园区外审批新建、 扩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工项 目。符合(二) 生态保护红 线区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1.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 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 无关的项目;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 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 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 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 保护红线区域。符合2.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 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固体 废弃物;禁止擅自取土、挖砂、采石、 开矿;禁止私自挖塘、
36、挖沟、筑坝、开采地下水;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 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荷;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定期向新民市自来水总公 司缴纳水费。符合3.除受自然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 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 通讯、输变电等重要基础设施项目外, 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 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 保护红线区域。符合4.待市政府批准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管理办法 (修订稿) 后,参照新办法 执行。该办法尚未发布,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 保护红线区域。符合(三) 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环境准入限 制的相关要求1.
37、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 的建设项目; 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 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 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 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 水水源保护区符合2.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 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 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 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 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选址不涉及各
38、类饮 用水水源 保护区符合13(四) 自然保护区 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 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 实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 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 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实 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 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 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 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围保护地带建设的项 目,不得损害自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 已造成损害的,应当限期治理。选址不涉及各 类自 然保护区符合(五) 环境空气质 量功能区环境准入 限制的相关要求自然保护
39、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空气质 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排放污染源的项目。不在环境空气质量一 类区符合(六) 土壤环境保 护环境准入限制的相关要求目1.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 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 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 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本项目位于工业园 区,不涉及耕地;且不属于此类行业。符合2.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 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 境质量要求的,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污染地 块。符合(七) 产业政策和 准入条件的相关要求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辽宁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国家产业结构调
40、整指导目录 (2019 年修正本) 、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 等相关政策要求,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不属于淘汏类和限制 类的项目。符合(八) 园区环境准 入限制的相关要求1.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引进建设项目时应符合所在园区规划环 评准入条件等相关要求。本项目已在园区内建设,符合园区准入条 件。符合2.不得受理、审批未完成规划及规划环 评工作,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滞后或 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且未完成限期治理, 环境风险隐患突出且未完成限期整改, 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园区园内
41、新建、扩建、改建化工类项目 环评。本项目不属于化工类 项目。符合二、环境准入的符合性要求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本项目环评文件依据 导则、标准编制。符合2.建设项目所排放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Voc、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在沈阳市或县 (区) 污染物排 放总量指标控制之内,执行总量指标替代政策;本项目 SO2 、NOx 实行 总量控制。符合143.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辽宁省地 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本项目污染物达标排 放。符合4.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 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本项目使用天然气为 清洁能源。符合5.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 境状况,原则上采取“以新带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