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匠心筑梦木制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环评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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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 沈阳市于洪区匠心筑梦木制品厂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 (盖章) : 沈阳市于洪区匠心筑梦木制品厂编制日期: 2021 年 10 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沈阳市于洪区匠心筑梦木制品厂建设项目项目代码无建设单位联系人王能栋联系方式18842545845建设地点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金岭路 13-3 号 ( 沙岭家具园内)地理坐标(N 41 度 46 分 54.937 秒,E 123 度 10 分 22.746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2110 木质家具制 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十八 家具制造业36 木质家具制造建设性质团新建

2、(迁建) 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团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 部门 (选填)/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 文号 (选填)/总投资 (万元)35环保投资 (万元)8.2环保投资占比 (%)23.4施工工期2 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团否是:用地 (用海)面积 (m2 )3044.56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2030 年)审批机关: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名称: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2030 年) 环境

3、影响报告书召集审查机关: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关于沈阳永安经 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2030 年) 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沈于环发【2020】9号规划及规划环境 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本项目与规划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项目位置见附图 1,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位于沈阳市于洪区,规划面积60 平方公里。包括先进装备制1求造产业片区、国际商贸物流产业片区及新兴产业发展片区。本项目位于先进装备制造产业片区,规划面积约 22.2 平方公里, 东至三环路,南至京哈高速公路,西至于洪区区界,北至秦沈铁路,依 托五金园、机床城和基础

4、零部件产业园、沙岭工业园,加快推动以先进 制造、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为主的工业企业集聚,打造先进制造 产业基地。本项目符合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2030年) 规划,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 1-1 规划相符性分析规划要求项目具体情况相符性总体规划定位:沈阳永安经 济开发区将建成以智能基础装备 制造、现代商贸物流、新兴产业 为主导产业的园区。到 2030 年, 开发区主导产业体系基 本形成,主导产业集群集聚水平进一步提升,智能基础装备制造、现代商贸物流、新兴产业等产业集群产值持续提升,辐射带动作用进一步增强,基础设施配套率明显提升,形成集智能交通、智能市政设施配套于一体的

5、保障体系,实现开发区的现代化治理和智能化运营。项目位于先进装备 制造产业片区,符 合总体规划定位。符合区域定位:依托五金园、机 床城和基础零部件产业园、沙岭 工业园,加快推动以先进制造、 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为主 的工业企业集聚,打造先进制造产业基地。项目为家具制造业,符合先进制造产业基地定位要。符合用地布局规划:先进装备智能制造产业片区现状已开发 1779hm2 ,现状以设备制造业、金 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电 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主,辅以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 家 具制造业、木制品加工业、纺 织服装服饰业、 仪器仪表制造业 等,现状园区已形成以设备 制造 业、金属制品业、通

6、用设备制造 业、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主的产业结构类型。本项目为家具制造 业,项 目 已取得土 地证,周边均为工 业用地, 附近无居 住、商住用地,对 环境影响较小,符 合用地布局规划。符合2内产业结构分布: (1) 先进装 备智能制造产业片区现状已开发 1779hm2 ,现状以设备制造业、金 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业、电 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主,辅以 农副食品加工业、食品制造业、 家具制造业、木制品加工业、纺 织服装服饰业、仪器仪表制造业 等,现状园区已形成以设备制造 业、金属制品业、通用设备制造 业、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为主的产业结构类型。本项目为家具制造 业,符合先进装备 智能制造产

7、业片区 的产业结构类型。符合规划准入负面清单:根据规 划定位及行业准 入,本次规划的 入驻企业均不在沈阳市准入负面 清单名录内,规划设置的准入负面清单可行。本项目为家具制造业,符合先进制造产业基地的产业定位,不在沈阳市准入负面清单名录。符合本项目为家具制造业,不属于禁止引进项目,符合沈阳市建设项 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年版) ,不在沈阳市准入负面清单名 录内,本项目符合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2030 年) 。2.本项目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相符性分析表 1-2 规划环评相符性分析规划要求项目具体情况相符性规划区域内禁止新、改、扩 建除“上大压小”和热电联产以

8、 外的燃煤电厂,禁止新建燃煤、 重油、渣油锅炉及直接燃用生物 质锅炉。把污染物排放总量作为 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以总量定 项目。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前, 新建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 工业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的项 目,实行污染物排放减量替代。本项目无新建锅炉,新增 VOC 实行 减量替代。符合把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作 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 内容,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 新、改、扩建项目排放挥发性有 机物的车间有机废气的收集率应 大于 90%,安装废气回收/净化装 置,重点排污单位有机废气排放口应设置在线监测设施。本项目涉及挥发性 有机物,采用水帘+ 过滤棉+活性炭+UV 光解氧化处理

9、有机 废气,收集效率为95%。符合3证1、禁止畜禽养殖场、制淀粉、制 糖行业、纸浆、溶解浆、纤维浆 等制造;造纸 (含废纸造纸) 业、 石油加工、炼焦业、化学原料和 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 业、水泥制造、水泥粉磨站、石 灰制造行业、金属冶炼、煤气生 产、危险化学品仓储行业进入 2、禁止新建产业政策中列入淘汰 和限制的项目 3、禁止新建沈阳市第一批准入负 面清单的项目; 4、禁止在生态红线及基本农田建 设项目; 5、位于上述禁止准入目录企业仅 允许实施环保改造和技术升级, 不允许扩建。本项目为家具制造 业,不属于以上禁 止进入行业,项 目 位于工业区,不在 生态红线及基本农田范围内。符合本

10、项目符合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2030年) 环境影响报告书中项目准入要求。3.本项目与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根据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2020-2030 年) 环 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文号: (沈于环发【2020】年9号) ,本项目 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 1-3 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规划要求项目具体情况相符性规划实施过程中,引进项目 应按本规划提出的环境准入条件 要求;还 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 行业发展要 求,严禁高污染、高 耗能、高风险的生产企业,并依 法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及用地手续本项目不在沈阳市 准入负面清单名录 内,符合环境准入 条件

11、要求; 符合国 家产业政策和行业 发展要求; 不属于 高污染、高耗能、高风险的生产企业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正在办理建设项目环评手续, 已完成用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符合4热源保留沈阳新北方热电股 份有限公司沙岭地区热源厂及沈 阳中天热力有限公司机床城热源 厂,扩建造化热源厂为沈西北热 电厂,新建红旗台热源厂,除上 述热源外,不得新增燃煤锅炉房,供热负荷不足部分使用清洁能源 补充。加快区域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及 扩 建工程,加大区域污水治理, 提升区域中水回用力度;加快给 水管网及污水管网建设,实现废 水全部收集处理,并达标排放; 在区域内排水管网未建成区域, 相关依托项目禁止建设,实施雨 污

12、分流排水系统,改善区域水环 境质量。落实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采取 有 效的地下水防渗措施。 严格 控制地下水开采,园区企业采 取 集中供水,其规划保留五金园配 水厂、沙岭配水厂、物流港配水 厂等水厂为园区企业供水使用。建立完善的环境管理及监测制 度, 在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指导 下,委 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部 门,定期对 规划区域进行的废 气、废水、噪声 及环境空气、地 表水、地下水环境、 土壤环境进 行跟踪监测,所有监测 数据存档 并及时上报生态环境部 门,并依 法公开环境信息。针对开发区产业特征按照报告书 规 定做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 定环 境应急预案和应急工作体 系,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培训

13、, 配备相应应急设备,做好区域环 境应急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 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本项目冬季生产车 间不取暖,办公室 采用电取暖,不新增锅炉。符合符合符合符合符合本项目附近污水处 理厂及管网已经修 建,废水全部收集 处理,并达标排放。水项目使用市政供水,不开采地下水。项目防渗分区管理, 防止污染地下。项目制定了环境监 测计划。严格按照要求执 行。5加强生态敏感区环境管控,生态 红线保护区及基本农田不得实施 生态修复外的建设项目,如部分 基础设施工程 (如道路、管网等 工程) 无法避让,必须穿越上述 保护区,需 经充分论证后方可施 工。项目不涉及生态红线保护区和基本农田符合开发区区域内应充分

14、考虑入驻项 目排污行为产生的累积影响,推 行清洁生产,制定区域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方案,确保污染物排 放总量控制及减排要求、区域环 境质量满足环境功能要求。严格按照要求执 行。符合本项目符合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2030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意见。其他符合性分析内1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置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金岭路 13-3 号 (沙岭家具园内) 。 本项目不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所在区域不属于自然保护区、 风景名胜区及水源保护地。(1) 根据沈阳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可知,项目选址符合 生态保护红线相关要求。表 1-4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内容具体要求

15、建设项目符合性生态保护 红线被纳入区域,禁止进行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从而有效保护珍稀、濒危并具代表性的动植物物种及生态系统,维护重要生态系统主导功能建设项目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金岭路 13-3 号 (沙岭家具园内) ,不属于划定的生态红线范围。符合环境质量 底线保障人民群众呼吸上新鲜的空气、喝上干净的水、吃上放心的粮食、维护人类生存基本环境质量需求的安全线项目所在区域声环境 质量现状满足相应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环境 空气质量中 PM10 和PM2 .5 超出相应标准。针对超标问题,辽宁省、 沈阳市以及于洪区人 民政府为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完成 省政府和市政府确定符合6的约束性指标,提出区 域或

16、者行业污染物排 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 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 策措施,本项目各污染物排放对环境质量贡 献值较小,各项环保措 施经济技术可行,各类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 或合理处置 。采取相应 治理措施后,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超标问题可以得到有效 的治理,环境空气质量能够明显得到改善。资源利用 上线从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保障资源高效利用、确保必不可少的环境容量角度,不应突破资源利用最高限值本项目运营过程中消 耗一定量的电能、水资 源等,均由市政及公司 提供,资源消耗量相对于区域资源利用总量 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符合环境准入 负面清单基于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和资源利用上线

17、,以清单方式列出的禁止、限制、允等差别化环境准入标准和要求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及 辽宁省产业政策要求, 且满足沈阳市建设项 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 目录 (2021 年版) 。符合(2) 关于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 管控的意见 (沈政发202110号) 符合性分析表 1-5 与“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相符性分析分区管控该项目具体情况判定 结果划分环境管控单元。全市共划定环境 管控单元 137 个,分为优先保护、重 点管控和一般管控单元三类 。其中:优先保护单元 82 个,主要涵盖生态保护红线、一般生态空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重点管控单元 48个,主要包括工业集聚、人口

18、集中和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一般管控单元 7个,市域内优先保护单元、重点管控单元以外的区域。本项目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金岭路 13-3号(沙岭家具园内) ,项目所在地不在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范围 内,故本项目不在优先保护单元区 域,属于重点管控 单元 。符合环境管 控单元划分要求。符合制定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划定环本项 目“C2110 木质符合7小善境管控单元的类型特征,从空间布局 约束、污染物排放管控、环境风险防控和资源利用效率四方面制定针对 性的生态环境准入要求,建立“1+N” 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体系, “ 1”为全市总体管控要求; “N为全市 137 个环境管控单元

19、生态环境准入清 单 。1 优先保护单元 。 以生态环境保 护优先为原则,禁止或限制大规模、 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严守生态 环境底线,确保生态功能不降低 。2 重点管控单元。工业聚集区以推动产 业转型升级、强化污染减排、提升资 源利用效率为重点;人口集中区以有 效降低资源环境负荷、强化精细化管 理为重点;环境质量超标区域以加强 环境污染治理、防控生态环境风险为 重点。3 一般管控单元。以促进生产、 生活、生态功能的协调融合为导向, 执行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 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 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家具制造”项 目,属于重点管控单 元 。本项目水性

20、漆 占比超过 65% ,从 源头控制减排,运 营期各项污染物采 取相应的环保措施 后能满足达标排放 要求,污染影响较。分区环境管控要求优先保护单元应依法禁止或限制大规模、高强度的工业和城镇建设活动,确保生态环境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重点管控单元主要推进产业布局优化、转型升级,不断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加强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环境风险防控,解决突出生态环境问题 。一般管控单元主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基本要求,加强生活污染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推动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本项目位于沈阳市于洪区金岭路 13-3号(沙岭家具园内) ,属于重点管控单 元 。项目运营期各 项污染物采取相应 的环保措施后能满

21、足达标排放要求 。 综上,本项目符合分区环境管控要 求。符合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三线一单”要求。2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3年第21号令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 录 (2019年本) ,本项目不属于“鼓励类” 、“限制类”和“淘汰类”内容 之列,即属于“允许类”项目,同时本项目生产设备及采用的生产工艺不 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名录 (2019年本) 中规定的限制类和淘汰类设 备和工艺。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 、其他政策相符性分析(1)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1年版) 相符8性理求坏。表 1-6 与沈阳市建设项目环境准入限制政策目录 (202

22、1 年版) 符合性分析序号 文件要求 项目情况 符合情况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 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 定规划。沈阳市于洪区金岭路 13-3 号 (沙岭家具园内) ,符合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选址合理、平面布置合。本项目所在区域环境空气质量PM2.5、PM10 不达标,本项目拟采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环保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取的环保措施与辽宁省打赢蓝符合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不予批准(2018-2020 年)的通知的环境保护政策相符,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建

23、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各污染物达标排 放。符合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本项目为新建项 目。符合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项目基础资料均 与企业核实,环 境质量现状引用 2020 年沈阳市 环境质量公报符合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9患国内产业政策明令禁止 的产品、工艺和名录淘汰的小电镀、小制革、小造 纸等 “十五小”项目。本项目不属于 “十五小”项目。符合国外已确定的污染严重 以及禁止在本国生

24、产的工艺、产品、带有污染转 移性质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此 类项目。符合清洁生产低于国家清洁生产标准的国内行业基 本水平的工业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此 类项目。符合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以及可能排放剧毒物质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 工业项目。本项目不存在重 大环境安全隐。符合四环路以内不再批准新 (改、扩)建生产和储存易 燃易爆物品、 危险化学品的工厂、仓库。本项目不属于此 类项目。符合全域范围内,禁止审批新(扩) 建燃煤发电(规划外) 、钢铁、水泥、原油加工、平板玻璃、有色金属冶炼、多晶硅冶炼等和以煤炭为主要原料的高 耗能、重污染项目。本项目为木制品 制造业项目,不 属于高效能、重污染项目。符合化工类项

25、目应进入化工 园区的化工产业范围,不得在化工园区外审批新 建、扩建化工项目。本项目不属于化 工类项目。符合10(二)生态保护红线区(三)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一类区内建设与生态保护无关的项目。除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重大基础设施工程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以及不破坏主体生态功能的生态农业、旅游等设施外,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二类区内建设其他项目。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符合符合符合荷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禁止 新建排污口,排放污水, 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倾倒 固体废弃物;禁止擅自取 土、挖砂、采石、开矿;禁止私自挖塘、挖沟、筑

26、坝、开采地下水。生态保护红线区内的现有建成或者在建项目应当控制规模,不得增加污染负。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生态保护 红线区域。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11(四) 自然保 护区(五) 环境空 气质量 功能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

27、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依法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本项目选址不涉及各类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符合符合符合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任何生产设施在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资源或者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在自然保护区的试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应当限期治理;造成损害的,必须采取补救措施。在自然保护区的外国保护地带 建设的项目,不得损害自 然保护区内的环境质量;已经造成损害

28、的,应当限 期治理。本项目选址不涉 及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内,禁止新建和扩建排放污染源的项目。本项目不在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 内。12(六) 土壤环 境保护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内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依法不予审批可能造成耕地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本项目用地性质 为工业用地。符合污染地块未经治理与修复,或者经治理与修复但未达到相关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不予批准选址涉及该污染地块的建设项目。本项目用地性质 为工业用地。符合(七) 产业政 策和准 入条件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 录(2019 年本)

29、、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 年版)和辽宁省产业发展指导目录(2008 年本) 等相关政策要求,对于属于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项目,尤其是涉及落后产品和落后生产工艺装备的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本项目属于允许 类项目。符合(八)园区准入对于已经完成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引进建设项目时应符合所在园区规划环评准入条件等相关要求。本项目位于沈阳 沈阳市于洪区沙 岭家具园内,属 于永安经济开发 区,符合沈阳 永安经济开发区 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2030 年) 规划要求。符合13准不得受理、审批未完成规划及规划环评工作,污染集中治理设施建设滞后或不能

30、稳定达标排放、且未完成限期治理,环境风险隐患 突出且未完成限期整改,未按期完成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的园区园内新建、扩建、改建化工类项目环评本项目不属于化 工类项目符合(2)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 (沈环发20214 号) 相关要求的符合性分析表1-7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切实加强涉VOCs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的通知符合性分析审查意见要求项目具体情况判定结果一、严格项目准入及排放标准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项目要严 格进行规划相符性审查,按照国家、辽宁省相关规定应当进入园区的要进入园区。禁止审批不符合规划要求及规划环评

31、生态环境准入清单要求的建设项目。本项目位于沈阳沈阳市于洪区沙岭家具园,属于永安经济开发区,符合沈阳永安经济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2020-2030 年)规划要求。符合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排放标准审查,有行业标准应优先执行行业标准,无行业标准应执行国家、辽宁省相关排放标。本项目排放标准执行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DB21/3160-2019)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16297- 1996)符合既有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迁建 涉 VOCs 排放 的建设项目,要贯彻 “以新带老”原则,加强对原 有项目 环境问题的审查,原有项目的生产工艺、治理设施须

32、按照新要求和标准,同步进行技术升级。新建项目,环保措施 合理,达标排放。符合二、严格项目原辅料源头替代审查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对建设项目使用的主要原辅料的理化性质、特性等进行详细分析,明确 VOCs本项目已对原辅料 (底漆、面漆、稀释 剂、固化剂) 理化性 质、特性等进行详细符合14求放性的主要原辅材料类型、组分、含量等 (附具有 CMA 和 CNAS 资质的产品 检测报告或使用产品的MSDS) ,明确是否属于危险化学品。分析,明确组分、含 量。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设项目,应当优先使用低 (无) VOCs含量原辅材料,禁止审批生产

33、和使用不符合国家 VOCs含量标准(GB/T38597 、GB38507 、GB33372、GB38508 等) 及有害物质限量(GB38468 、GB18581 、GB24409、GB30981 等) 的项目。本项目使用的原辅 材料有害物质限量 符合相关的标准要。符合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应当全面使用水 性胶粘剂;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涂 料,使用比例要达到 60%以上。工程机械制造行业鼓励全面使用水性涂 料,或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比例 要达到 30%以上。钢结构制造行业鼓 励全面使用水性涂料,或使用高固体 分涂料,使用比例要达到 50%以上。本项目使用的水性漆的比例为65%以 上,符合要求。符合

34、三、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审查新建、扩建、改建涉 VOCs 排放的 建设项目,要严格无组织排放审查,要按照 应封闭全封闭、能收集全收集的原则,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要对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GB37822-2019) 和各行业的行业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重点加强 VOCs 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 VOCs 管控评 价审查。 VOCs 物料是指 VOCs 质量占比大于 等于 10%的物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 料 。使用的原辅材料 VOCs 含量(质量比) 均低于 10%的工序,可不要求 采取无组织排放收集和处理措施

35、。本项目调漆、喷漆、晾干等工序在封闭生产车间(密闭喷漆房) 内进行;生产过程全封闭,废气由负压系统收集后,进入水帘+过滤棉+活性炭+UV光解氧化装置处理,由排气筒排。符合对于 VOCs 物料要全部采取密闭储存,物料转移、输送、配料、使用等作业环节应当采取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详细描述物料储存、转移、配料、使用、收集等环节所采用的工艺技术或措施,不得用密闭收集、密闭储存等简单、笼统性文字进行描述,并分析采用的工艺技术的可行性和可靠。本项目喷漆间密闭操作,生产车间为密闭厂房。按照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 (GB/T6758-2008)要求对生产设备设置集气罩。涉VOCs辅

36、料存于密闭仓库中,输送、配料、使用等生产环节在密符合凡涉 VOCs 无组织排放的建设项目,符合15在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充分论证采取的 VOCs 无组织控制措施,确保应收集尽收集。整车制造企业VOCs 收集率要达到 90%以上,其他汽车制造企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80%以上;木质家具及工程机械制造业 VOCs 收集率要达到 80%以上;卷材制造行业 VOCs收集率要达到 90%以上;对油墨、胶粘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有机废气收集率要达到 70%以上。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的设置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 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按照排风罩的分类

37、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 、局部排风设 施控制风速检测与评估技术规范 (AQ/T4274-2016) 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无组织排放位 置,控制风速不应低于 0.3m/s。闭设备中进行四、全面加强末端治理及运行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 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的建 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强化 建设项目涉 VOCs有机废气的收集与 处理评价,配套的 VOCs 治理设施应当采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 规范中的可行技术。本项目按照“分类收集、集中处理”的原则,有机废气采取“水帘+过滤棉+活性炭+UV光解氧

38、化装置处理有机废气”装置进行处理后达标排放,属于可行技术。吸附环节使用的活性炭满足碘值 800mg/g的要求。符合原则上不应采用洗涤、活性炭吸附、 UV 光催化/光氧化、低温等离子等单 一处理工艺。在涉 VOCs 废气处理工 艺中,含有活性炭吸附技术环节的,应当选择碘值不低于 800 毫克/克的 活性炭,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应当明 确活性炭添加量及更换时间。具备条 件企业应优先选用活性炭吸附 (现场 再生) 技术。非水溶性的 VOCs 废气 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符合对涉VOCs排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根据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明确要求企业建立管理台账,记录

39、主要产品产量及涂装、涂胶总面积等生产基本信息;VOCs原辅材料名称及其VOCs含量,VOCs 原辅材料采 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及废弃量,VOCs 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记录生产和企业按要求建立管理台账,记录产品产量,VOCs 原辅材料名称及其 VOCs含量,VOCs 原辅材料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及废弃量, VOCs 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符合16年理治污设施运行的关键参数,保存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蓄热体等) 购买、更换、处置记录,燃烧法 VOCs 治理装置应记录燃料用量、燃烧温度等燃烧条件,在线监控参数要确保能够实时调取,台账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记录生产和治污设 施运行的关键参数, 保存废气处理设施 相关耗材购买、更换、处置记录,台账 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五、规范废气排污口及在线监测的设置对新建、改建、扩建涉 VOCs 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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