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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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舟山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 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 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 一步加强城市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浙政发20101 号) 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委关于 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建保201091 号) 精神,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第二条 本规划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的要求,坚持“加强保障、稳定市场、优化结构、促进发展”的 原则,以实现“住有所居”为目标,在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基本 居住需求的基础上,逐步将中偏低收入家庭纳入保障范围,加快 建立廉租住房

2、、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三房一体”的住 房保障体系。第三条 本规划适用于舟山市行政辖区,包括定海城区、临城 新区、普陀城区、岱山县、嵊泗县,规划期限为 2011 至 2015 年。第二章 总体目标和原则第四条 继续推进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以扩大城市 住房保障覆盖面为重点,全面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在解决无房大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2住房问题的基础上,逐步改善其他困难群体的住房条件,建立廉 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三房一体”的住房保障 体系。第五条 住房保障工作基本原则。(一) 全面覆盖、应保尽保。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要求, 结合我市实际

3、,逐步把中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 围,实现人人有房住的目标,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二) 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制定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规 划,统筹安排、分步实施。(三) 适时调整、动态管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 低收入家庭实际状况,适时调整保障的范围、标准等,并进行动 态管理。第三章 保障范围和步骤第六条 到2015年底,保障范围扩大到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80 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6 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 家庭。基本满足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享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 用住房政策;基本满足无房大学毕业生、引进人才和其他困难群 体租住公共租赁住房需要;多渠道改善农民工等其他

4、住房困难群 体的居住条件。第七条 本规划期内,全市计划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家庭 1000 户以上,新增经济适用住房 2200 套以上,新增公共租赁住房 28003套以上。第八条 保障对象。2011 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年人均收入在 当年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 60%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 16 平 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2012 至 2015 年,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为年人 均收入在当年市区人均可支配收入 80%以下、人均住房建筑面积 低于 16 平方米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启动公共租赁住房工作,通过新建、改建、转换等渠道筹集 公共租赁住房房源。重点解决无房大

5、学毕业生和引进人才周转性 用房,2012 年起逐步覆盖到其他住房困难群体,到 2015 年底, 基本实现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并轨。2011 年起,加快实施重点区块改造、危房解危。多渠道改善 农民工居住条件,明确用工单位责任,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 生和安全条件的居住场所。第九条 建设区域。本规划期内,建设廉租住房约 800 套,总建筑面积 4 万平方 米。其中:定海区和新城约 300 套,总建筑面积 1.5 万平方米; 普陀区约 300 套,总建筑面积 1.5 万平方米;岱山县约 140 套, 总建筑面积 0.7 万平方米;嵊泗县约 60 套,总建筑面积 0.3 万平 方米。本规划期内,建

6、设经济适用住房约 2200 套,总建筑面积 164万平方米。其中:定海区和新城约 1000 套,总建筑面积 7 万平方 米;普陀区约 800 套,总建筑面积 6 万平方米;岱山县约 270 套, 总建筑面积 2 万平方米;嵊泗县约 130 套,总建筑面积 1 万平方 米。本规划期内,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约 2800 套,总建筑面积 10 万平方米。其中:定海区和新城约 1500 套,总建筑面积 5 万平方 米;普陀区约 850 套,总建筑面积 3.5 万平方米;岱山县约 300 套,总建筑面积 1 万平方米;嵊泗县约 150 套,总建筑面积 0.5 万平方米。第十条 年度建设目标。2011 年,建

7、设廉租住房 0.91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 4.45 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 2.35 万平方米。2012 年,建设廉租住房 0.83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 3.45 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 1.7 万平方米。2013 年,建设廉租住房 0.75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 3.0 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 2.05 万平方米。2014 年,建设廉租住房 0.75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 3.0 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 2.0 万平方米。2015 年,建设廉租住房 0.76 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 2.1 万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 2.0 万平方米。第十一条 空间布局。定海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区域为盐

8、仓、新城、定海城区、甬东5开发区、白泉。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要规划在盐仓、甬东 开发区、白泉,公共租赁住房主要规划在新城、定海城区、盐仓、 白泉。普陀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区域为东港、沈家门城北、鲁家峙、 勾山、六横、朱家尖。岱山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区域为高亭城区、竹屿新区。嵊泗县保障性住房建设区域为菜园城区、洋山镇。第十二条 本规划期内,新增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 20 万平方 米。按照集约、节约利用的原则,由各级政府在年度建设用地指 标中分解落实。第十三条 本规划期内,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共需 9 亿元。其 中: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资金需 4 亿元,主要通过土地 出让收益和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

9、取的廉租住房专项资金、财 政预算资金和其他社会资本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需 5 亿 元,主要通过出售资金滚动开发解决。第四章 保障措施和政策第十四条 完善土地供应机制,落实土地年度供应计划,确保 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适当提高建筑容积率, 加强土地整备,盘活存量用地。第十五条 进一步加大廉租住房建设力度,多渠道筹集廉租6住房实物配租房源,提高实物配租比例。新开工经济适用住房项 目按 20%比例配建廉租住房。新增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中实物配租 比例达到 50%,实物配租重点解决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第十六条 进一步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经济适用住 房可以集中建设,也可在土地出

10、让条件中约定,在普通商品住房 建设中划出一定比例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坚持“政府组织、总量保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 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做到保本销售、控制对象、公开 公平。第十七条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在符合城市规划 的前提下,建设公共租赁住房。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联合出资参与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第十八条 积极推进旧城综合改造。旧城综合改造遵循“政府 组织、群众自愿、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区别对待、改造与保护 结合”的原则,以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居住条件和保护历史文化 街区为宗旨。第十九条 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用工单位是改善农民 工居住条件的责任主

11、体,有义务向农民工提供符合基本卫生和安 全条件的居住场所。要求农民工自行解决居住场所的,须在劳动 合同中明确。有条件的用工单位,应在生活服务设施用地中配套 建设农民工公寓,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各项税费政策,农民工公寓 不得出售。“城中村”改造时,可在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7规划的前提下,引导当地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向农民工出租 的集体宿舍。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要求,为施工现 场农民工提供标准化的临时宿舍。第二十条 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 构和从业人员的管理,严厉查处房屋租赁中的违规行为。鼓励有 条件的市民向低收入家庭出租中小户型住房。根据我市经济社会 发展和房屋租

12、赁市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标准。第二十一条 多渠道筹集住房保障资金。我市住房保障资金来 源主要包括:(一) 按土地出让金净收益的 10%提取住房保障资金;(二)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 理费用后的余额;(三) 财政预算安排资金;(四) 直管公房出售以及拆迁补偿资金的结余部分;(五) 社会定向捐赠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六) 省财政廉租住房专项补助资金。住房保障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接受审计和公众监 督。第二十二条 市区土地出让金净收益中提取的廉租住房资金 按属地管理原则全额返还给定海、普陀区政府,专项用于保障性 住房建设。8第二十三条 廉租住房、经济

13、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 划拨;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旧城综合 改造,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 性基金。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政策按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 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 号) 予以减免。各商业 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优先发 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性个人住房贷款或个人住房组合贷 款。第二十四条 加强政策法规研究,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建立规 划实施动态监控机制,将住房保障纳入各县(区) 政府和相关部 门的目标责任考核。对落实规划不力的将依照有

14、关规定予以处理 并追究相关责任。第二十五条 根据年度计划、需求等情况,建立规划动态调整 机制。第二十六条 住房保障是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重要职责。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为城市住房保障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协调工作,制 定城市住房困难认定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民 政部门负责完善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负责收入审核。国 土部门要优先保证住房保障用地。财政部门要会同建设、国土部 门制定住房保障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办法。财政、地税、9国税部门要督促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税收支持政策,制定 具体实施办法。市人行要会同市财政局、市城建委制定具体信贷 支持措施。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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