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31572-2015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含2024年修改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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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 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15722015 ) 修 改 单一、修改适用范围第一段,内容为: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树脂工 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的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 督管理要求。塑料制品工业企业及其生产设施参照执行。二、修改 3.2 条“合成树脂工业”定义,内容为:以低分子化 合物单体为主要原料, 采用聚合反应结合成大分子的方式生产合 成树脂的工业, 或者以基础合成树脂和废合成树脂为原料, 采用改 性或再生方法生产新的合成树脂的工业。三、增 加 3.19 条 “ 塑 料 制 品 工 业 plastic products industry”, 内容为: 以合成树脂为原

2、料, 通过挤出、注射、吹 塑、压制、压延、发泡等工艺加工成型各种制品的工业, 以及利用 废弃的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工业。将 4.5 条中“合成树脂加 工以及废合成树脂回收再加工”修改为“塑料制品工业”。四、修改表 4 和表 5,针对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增加脚 注 c 和 d,内容为: c 处理设施的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达到 95%(表5 为 97%)时,等同于满足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的要求。 d 利 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烧炉处理有机废气的, 若有机废气引入 火焰区进行处理,则等同于满足去除效率要求。 16 五、删除 5.1.4 条,增加 5.6 条,内容为:塑料制品工业企业 或生

3、产设施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根据其涉及到的合成树脂种类, 分别执行表 4 或表 5 的标准限值(单位产品非甲烷总烃排放量除 外);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按 GB 37822 执行。六、修改 5.1.5 条为5.1.4 条, 内容为: 废气不得稀释排放。非 焚烧类有机废气排放口以实测浓度判定排放是否达标。对于 VOCs 燃 烧(焚烧、氧化)装置处理废气, 向燃烧(焚烧、氧化)装置内或 在其后端补充空气的, 排气筒中实测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 应按式 (2)换算成基准含氧量为 3%的大气污染物基准排放浓度; 不向燃烧 (焚烧、氧化)装置内补充空气的(燃烧器的助燃空气不属于补充 空气的情形 ), 以实测浓度

4、作为达标判定依据, 但装置出口烟气含 氧量不得高于装置进口废气含氧量。 利用锅炉、工业炉窑、固废焚 烧炉处理有机废气的, 烟气基准含氧量按其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VOCs 燃烧(焚烧、氧化) 装置的燃烧温度以及废气停留时间应满足 设计的要求。有机废气处理装置的非甲烷总烃去除效率以处理装置进出口实 测浓度和对应的气量判定是否达标。七、修改 5.2.4 条,内容为: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的运行控制 应符合下列规定:a )储罐罐体应保持完好,不应有孔洞、缝隙;储罐附件开 口、孔(内浮顶罐通气孔除外), 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 和其他正常活动外,应密闭;浮顶罐浮盘边缘密封不应有破损。 17 b )储罐

5、呼吸阀和浮盘边缘呼吸阀操作压力低于设定的开启压 力 75%时,呼吸阀的泄漏检测值应低于 2000 mol/mol。c )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罐浮盘时, 应采取密 封措施。d )除储罐排空作业外, 浮顶罐浮盘应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 表面。e ) 自动通气阀和边缘呼吸阀在浮顶罐浮盘处于漂浮状态时应 密封良好。 自动通气阀仅在浮顶罐浮盘处于支座支撑状态时开启。f )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 浮顶罐浮盘外边缘板及所 有通过浮盘的开孔接管均应浸入储存物料液面下。八、修改 5.2.5,内容为: 对储罐完好情况进行检查。 若不符 合上述规定, 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 应在 15 d内进行

6、修复; 若需要关闭工艺单元,则应在 90 d内修复或排空储罐停止使用;确 需延迟排空储罐修复的, 应及时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并在最 近一个检修期(不超过 2 年)完成。检查与修复记录应至少保存 5 年。九、增加 5.3.3 条 e)和 f ),内容为: e)同一密封点以及循 环冷却水系统连续三个检测周期无泄漏的, 检测周期可延长且最多 延长一倍。若在后续监测中该检测点位检测出现泄漏, 则监测频次恢复按 a)和 b)规定执行。 f)符合 GB 37822 相关规定的,以及设 备与管线组件中的流体含挥发性有机物质量分数占比小于 10的液 体,免于泄漏检测。 18 十、修改 5.4.2 条,内

7、容为:废气收集系统与处理装置应符合 相关安全技术要求。排气筒高度不低于 15 m(因安全考虑或有特殊 工艺要求的, 以及装置区污水池处理设施除外), 具体高度以及与 周围建筑物的相对高度关系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十一、删除 5.4.4 条 d)项。十二、修改表 6,针对二噁英类,增加脚注 a,内容为:燃烧含 卤素有机废气时,需监测该指标。十三、修改表 7 和表 8 中的“采用无泄漏泵”,内容为:采用 无泄漏泵, 或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 泵,或具有同等效能的泵。十四、增加 5.4.8 条“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内容 为: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应

8、符合以下要求。a )对涉VOCs物料的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每季度对流经装置 的工艺介质侧压力高于冷却水侧压力的换热器(组)循环水系统的 回 水(总 )进 口 和 冷 却 后(总 ) 出 口 循 环 冷 却 水 中 总 有 机 碳 (TOC)或其他特征物浓度进行检测, 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 10% 的,应进行泄漏排查,发生泄漏时,应按照 5.3.5 条c)和 5.3.6 条 规定进行泄漏修复和记录。b)其他敞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应符合GB 37822 的相 关规定。十五、增加 5.4.9 条“其他”,内容为: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 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 、检维修和清洗时, 应在退料

9、阶段将残存 19 物料退净, 并用密闭容器盛装, 退料过程、清洗以及吹扫过程废气 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表 4 和表 5 的规定(排入火炬系统除外)。十六、增加 6.1.6 条,内容为:本标准实施后发布的国家污染 物监测方法标准, 如适用性满足要求, 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 物的测定。十七、增加 6.3.4 条,内容为: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 开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 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 监测采样和测 定方法按HJ 733 的规定执行。对于循环冷却水中总有机碳(TOC)或 其他特征物浓度进行检测时, 在入口和出口处, 分别采集至少三组 样品,并计算

10、各自平均值。十八、增加 7.3 条,内容为:大气污染物排放应按下列要求进 行合规判定。a )对于有组织排放和企业边界, 采用手工监测或在线监测 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 1 h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标准规定的 限值或污染物去除效率低于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b) 企业未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措施性控制要求, 属于违法行为 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c )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 如发现下列情况之 一, 判定为“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 减少 物料泄漏”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1 )未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的, 未识别的密封点数超过企 20 业现有台账密封

11、点总数 0.05%的, 未按规定的频次、时间进行泄漏 检测与修复的;2)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 100 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其中 有机气体和挥发性有机液体流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抽样比 例总计不超过 80%, 5.3.3 条a)项涉及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类型的抽 样比例总计不超过 20%),发现有 1 个未识别密封点或2 个(不含) 以上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 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 度的。d )对于循环冷却水系统的泄漏控制, 未按规定的频次开展泄 漏检测工作, 发生泄漏未按规定时间进行修复, 判定为“未采取措 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 减少物料泄漏”的, 依照相 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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