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基础知识培训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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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废物基础知识培训医疗废物基础知识培训输液瓶(袋)为何屡次在315曝光,相关单位和部门有哪些责任?每年的315,与输液瓶(袋)有关的医疗废物话题,屡屡被媒体曝光,因牵涉到老百姓的身体健康,会引起大家特别关注的。但一些记者并不清楚,输液瓶(袋)并不一定当然属于医疗废物,有的人借315大肆炒作,用一些夸张的词汇,吸引大众眼球。导致在社会上造成很大舆论,造成强烈反响。事实上,国家有关部门在对医疗废物的监督管理上,严控传染病的发生,规范处理医疗废物,做了大量的工作,逐渐规范,并不断完善。老百姓并不清楚,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是属于可以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不能与有感染性的针头血液相提并论,并没有描述

2、的那么恐怖。当然,输液瓶(袋)的回收利用,是需要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公司回收。只要不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不应危害人体健康,当然是可以的。下面,就输液瓶(袋)哪种情况下属于医疗废物,哪些部门监管,有哪些法律依据,跟大家做出一一分析。一、医疗废物的定义: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相关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二

3、、输液瓶(袋)是否属于医疗废物?答:塑料制品的输液瓶(袋),是一次性使用的医疗用品。是否为医疗废物,存在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未被患者污染的输液瓶(袋)不属于医疗废物,属于生活垃圾(可回收物)。第二种情况:在传染病区使用过、或被(疑似)传染病患者污染的输液瓶(袋)、或装有毒性的药物的输液瓶(袋),按照医疗废物处理。相关依据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医疗卫生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二、原卫生部关于明确医疗废物分类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办医发2005292号)三、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

4、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四)明确使用后愉液瓶(袋)的分类管理要求。1、对于未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应当在其与输液管连接处去除输液管后单独集中回收、存放。去除后的输液管、针头等应当严格按照医疗废物处理,严禁混入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及其他生活垃圾中。2、残留少量经稀释的普通药液的输液瓶(袋),可以按照未被污染的输液瓶(袋)处理。医疗机构应当科学、规范、节约用药,提高药物使用效率,减少浪费,降低药品消耗和环境承载压力。3、存在下列情形的输液瓶(袋),即使来被患者血液、体液和排泄物等污染,也不得纳入可回收生活垃圾管理。(1)在传染病区使用,或者用

5、于传染病患者、疑似传染病患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的其他患者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感染性医疗废物处理。(2)输液涉及使用细胞毒性药物(如肿瘤化疗药物等)的输液瓶(袋),应当按照药物性医疗废物处理。(3)输液涉及使用麻醉类药品、精神类药品、易制毒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输液瓶(袋),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三、输液瓶(袋)的如何处理?1、作为生活垃圾的输液瓶(袋),医疗机构交由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回收利用。医疗机构不得转让给无资质的垃圾回收单位处理。2、作为医疗废物的输液瓶(袋),交由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公司,集中无害化处理。相关依据一、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

6、7-30号)(三)明确分类处置要求。3、可回收物处置要求。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可回收物,与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实现可回收物的可追溯。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向再生资源利用单位提供输液瓶(袋)类可回收物时,应当说明来源并做好交接登记,确保可追溯。再生资源利用单位利用这类可回收物时不得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不应危害人体健康。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四、医疗机构主要职责1、担负院内医疗

7、废物的管理主体责任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体责任;2、负责做好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3、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4、将生活垃圾分类,交由有资质的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回收利用。相关依据一、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二章医疗卫生机构对医疗废物的管理职责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并落实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要求、有关人员的工作职责及发生医疗卫生机构内医

8、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内容包括:(一)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各产生地点对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方法和工作要求;(二)医疗卫生机构内医疗废物的产生地点、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制度及从产生地点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的工作要求;(三)医疗废物在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送及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处置单位的有关交接、登记的规定;(四)医疗废物管理过程中的特殊操作程序及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五)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过程中有关工作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设置负责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指导、检查医

9、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二)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三)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四)负责组织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五)负责有关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六)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它问题。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应当在48小时内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调查处理工作结束后,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

10、政主管部门报告。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紧急处理知识等,制定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对医疗废物实施分类管理。第二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将医疗废物交由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依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填写和保存转移联单。二、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二、明确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要求(一)明确分类类别。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严格医疗废物的源头分

11、类管理规范收集暂存,严禁将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医疗机构内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属性分为有害垃圾、易腐垃圾、可回收物和其他垃圾四类。1、有害垃圾。主要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胶片及废相纸等。2、易腐垃圾。主要包括食堂、办公楼等区域产生的餐厨垃圾、瓜果垃圾、花卉垃圾等。3、可回收物。主要包括未经患者血液、体液、排泄物等污染的输液瓶(袋),塑料类包装袋、包装盒、包装箱,纸张纸质外包装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经过擦拭或熏蒸方式消毒处理后废弃的病床、轮椅、输液架等。4、其他垃圾。五、县级以上政府职责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相关依据医疗废物管

12、理条例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给予适当的支持。六、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职责1、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对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监测检查。3、负责对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相关依据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

13、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所辖区域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和不定期抽查。第四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的;(三)未对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

14、人员和管理人员采取职业卫生防护措施的;(四)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五)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六)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七)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第四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

15、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专用车辆运送医疗废物或者使用运送医疗废物的车辆运送其他物品的;(四)未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装置或者监控装置未经常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的。二、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第二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或者未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的;(二)未对有关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培训的;(三)未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或

16、者未保存登记资料的;(四)对使用后的医疗废物运送工具或者运送车辆未在指定地点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的;(五)依照条例自行建有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医疗卫生机构未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或者未将检测、评价效果存档、报告的。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有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二)未将医疗废物按照类别分置于专用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三)未使用符合标准的运送工具运送医疗废物的。三、关

17、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二)加强业务指导,落实主体责任。2、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贵加强行业监管和沟通协作,防止出现监管空白,促进形成回收规范、监管到位、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垃圾综合处里模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专业处里单位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商务部门负贵对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利用单位进行行业指导和管理。七、环保部门主要职责1、对医疗废

18、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2、对医疗机构或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情况进行查处。3、负责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相关依据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

19、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规范的;(

20、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二、依据关于废止、修改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16号),自2010年12月22日起,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2004年5月27日,卫生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1号发布)做如下修改:1将第七条第二款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卫生机构外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21、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2、将第十条中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

22、卫办医发2017-30号)(二)加强业务指导,落实主体责任。2、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贵加强行业监管和沟通协作,防止出现监管空白,促进形成回收规范、监管到位、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垃圾综合处里模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专业处里单位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商务部门负贵对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利用单位进行行业指导和管理。八、其他部门主要职责1、住建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专业处理单位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23、。2、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予以支持。3、商务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行业指导和管理。4、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利用单位进行行业指导和管理。相关依据一、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二、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二)加强业务指导,落实

24、主体责任。2、各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贵加强行业监管和沟通协作,防止出现监管空白,促进形成回收规范、监管到位、环境可持续发展的垃圾综合处里模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住建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专业处里单位的行业指导和管理。环保部门负责对危险废物处置单位的环境监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予以支持。商务部门负贵对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进行行业指导和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负责对再生资源利用单位进行行业指导和管理。九、医疗废物集中处理单位主要职责对收集的医疗废物,按照规定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相关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

25、、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二)未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的;(三)将医疗废物交给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四)对医疗废物的处置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

26、护、卫生标准、规范的;(五)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进行严格消毒,或者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排入污水处理系统的;(六)对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的。十、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和再生资源利用单位的职责1、再生资源回收单位接收医疗机构的可回收物(输液瓶(袋),交由再生资源利用单位。2、再生资源利用单位利用这类可回收物时不得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不应危害人体健康。相关依据关于在医疗机构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7-30号)3、可回收物处置要求。医疗机构应当统一处置本单位产生的可回收物,与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做好交接、登记和统计工作,实现可回收物的可追溯。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向再生资源利用单位提供输液瓶(袋)类可回收物时,应当说明来源并做好交接登记,确保可追溯。再生资源利用单位利用这类可回收物时不得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时不应危害人体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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