泵浦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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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39.292 泵浦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泵浦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泵浦消防车(以下简称“泵浦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保证。本标准适用于泵浦车。2 引用标准引用标准 GB 7956 消防车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6244 消防车通用底盘系列、型式、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 GB 6245 车用消防泵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334 载重汽车和越野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GB 1496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 3181 漆膜颜色标准样本 GB

2、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GB 6969 消防吸水胶管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108 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9417 汽车产品编号规则 JB 787 汽车 标牌 JB 2864 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JB 3689 货车客车制动系统道路试验方法 JB 4019 汽车驻车制动 性能要求 JB 4020 汽车驻车制动 试验方法 JB/Z 111 汽车油漆涂层 JB/ZQ 3011 工程机械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ZB T50 001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ZB T50 003 专用汽车 道路试验方法 ZB

3、/T T50 005 专用汽车用途特征代号 3 术语术语 3.1 夹心式功率输出装置 安装在离合器与变速器之间的功率输出装置。3.2 传动轴式功率输出装置 安装在传动轴之间的功率输出装置。3.3 尾端式功率输出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2-05-27 批准批准 1993-05-01 实施实施 GA 39.292 安装在变速器尾端的功率输出装置。4 型号型号 4.1 泵浦车的型号编制应符合 GB 9417 和 ZB/T T50 005 的规定。4.2 泵浦车的分类代号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消防装备主参数用消防泵额定流量(L/s)表示。4.3 泵浦车产品型号的构成如下:标

4、记示例:江西消防车辆制造厂生产的总质量为 2 540 kg、消防泵额定流量为 25 L/s 的第二代泵浦消防车,其型号为 XFC5031 TXFBP 25。5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5.1 总则 5.1.1 泵浦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5.1.2 泵浦车的底盘必须是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定型的汽车底盘或进口的汽车底盘,并符合 GB 6244 的规定。5.1.3 泵浦车的消防泵、水炮等主要总成均应经过定型鉴定,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5.1.4 泵浦车的消防性能应符合 GB 7956 的规定。5.2 整车 5.2.1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泵浦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 GB

5、7258 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6.4 条的规定进行。5.2.2 泵浦车总成及零、部件要求 5.2.2.1 自制件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有验收标记。5.2.2.2 外购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购件、外协件应有合格证,并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附有验收标记;如技术上有变动,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5.2.2.3 原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并须有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原材料的代用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5.2.3 结构参数的和质量参数 泵浦车主要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应符合 GB 7956 第 2.1.2 条的有关规定。5.2.4 乘员数 GA 39.292 泵浦车的乘员数为 38 人(包

6、括驾驶员),每位乘员及随身装备总质量按 75 kg 计。5.2.5 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 泵浦车最高车速和加速时间应符合 GB 7956 第 2.1.3 条的规定。5.2.6 制动性能 5.2.6.1 泵浦车行驶制动性能应符合GB 7258第4.13条的规定,试验方法按6.5.1条的规定进行。5.2.6.2 泵浦车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 JB 4019 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6.5.2 条的规定进行。5.2.7 防雨密封性能 泵浦车的防雨密封性能应符合 GB 7956 第 2.1.5 条的规定。5.2.8 可靠性 泵浦车的可靠性应符合 GB 7956 第 2.1.6 条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6.6 条的

7、规定进行。5.2.9 室内允许噪声(不包括警报器噪声)驾驶室、乘员室内噪声级不大于 85 dB(A)。其测试方法按 6.7 条规定进行。5.2.10 整车制造及装配要求 5.2.10.1 所有铸件表面应光洁,不允许有砂眼、裂纹、结疤等有损强度和外观质量的缺陷。5.2.10.2 焊接件应符合 JB/ZQ 3011 的有关规定。5.2.10.3 铆接应紧密贴合,牢固可靠;铆钉排列整齐,不允许有破裂、松动、偏斜等缺陷。5.2.10.4 联结件、紧固件、自锁装置应装配牢固,各种管路应固定可靠。5.2.10.5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紧固件应经镀锌、发黑或其他防腐蚀处理。5.2.10.6 零件的电镀层和

8、化学处理层应符合 JB 2864 的规定。5.2.10.7 车身外蒙皮应平整、圆弧过渡应平滑,车身两侧及后平面的平面度和面轮廓度在 1 0001 000mm2范围内不大于 4 mm;在 500500mm2的范围内不大于 3 mm。5.2.11 表面质量要求 5.2.11.1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制件表面,均须防腐蚀处理。5.2.11.2 车身外表面基色为 GB 3181 的 R03 大红色,底盘补涂原车漆色。漆层质量应符合 JB/Z 111 的规定。5.2.11.3 整车外表面应整洁美观,装饰件应牢固、平整,不应涂漆的外露面不允许有油漆。5.3 发动机系统及功率输出装置 5.3.1 发动机冷

9、却系统应符合 GB 7956 第 2.1.7 条规定。5.3.2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下列要求:a 燃油箱应符合 GB 7258 第 9.9 条的规定。b 燃油箱容量须满足泵浦车续驶里程大于 300 km。c 加油口不得设在乘员室内,且应加油方便、供油正常。GA 39.292 5.3.3 改制后的排气管应远离电线,裸露电器接头、橡胶制品,排气管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轮胎、燃油箱及操作者。5.3.4 功率输出装置应符合 GB 7956 第 2.1.8 条规定,并不得自动脱档。5.3.5 功率输出装置应优先采用夹心式、传动轴式或尾端式。5.4 车身 5.4.1 车身内装饰应平整,不得有皱松、结合

10、不牢、撕裂等缺陷。5.4.2 车身内地板应平整,并有防尘措施。5.4.3 乘员座椅应布置合理,并有安全措施。5.4.4 器材箱应能合理地安放所配备的器材,装夹可靠,取用方便。5.4.5 车门及器材箱门应符合下列要求:a 门应启闭灵活轻便,密封良好;门锁应牢固可靠,不得自行启闭;门缝须平整均匀;b 铰链门应有限位器,车门最大开启度应不小于 75,器材箱门最大开启度应不小于 90;c 推拉门应有限位器,并能开启至门的总宽;d 帘式门应启闭灵活,应能开启至门高的五分之四,不得自行开启或下落;e 上启式门其支撑杆安装应牢固可靠,操作轻便。操作部位的上启式门其开启高度应满足便于操作的要求。5.4.6 门

11、窗玻璃应采用安全玻璃。玻璃升降器须灵活可靠,不得出现玻璃升降不到位。自行下落或破碎,关闭后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5.5 消防泵及水路系统 5.5.1 消防泵 5.5.1.1 消防泵性能应符合 GB 6245 的规定。5.5.1.2 消防泵与发动机功率匹配和转速比选择应合理。其参数见附录 A(参考件)。5.5.1.3 消防泵应能通过单侧吸水口进水达到额定流量和压力(装有盘管式吸水管的消防泵除外)。5.5.2 水路系统 5.5.2.1 水路系统的性能应符合 GB 7956 第 2.2.1.1 和 2.2.42.2.7 条的规定。5.5.2.2 消防泵吸水口如果设在车辆侧面时,须在车辆两侧均设吸水口,

12、单侧吸水口不得超过 2 个,消防泵吸水口处应设过滤网。5.5.2.3 消防吸水管最大通径、出水管通径和数量应符合表 1 的规定。表 1 消防泵额定流量 L/S 吸水管最大公称通径 mm 出水管公称通径 mm 最少出水口 个 20,25 100 80/65 2/2 5.5.2.4 消防吸水胶管性能应符合 GB 6969 的规定。5.5.2.5 消防泵出水管等承压零部件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 1.5 倍,试验方法按 6.8 条的规定进行,不得出现破裂、渗漏和残余变形。GA 39.292 5.5.2.6 消防泵出水管路系统应具有良好的密封性,须经静水压密封试验。试验

13、压力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 1.1 倍,试验方法按 6.9 条的规定进行,管路各处不得出现渗漏。5.5.2.7 在消防泵及水路系统的最低处须有放余水装置。5.5.3 磨合期的水力性能 磨合期的泵浦车水力性能参数及试验方法见附录 B(参考件)。5.6 操纵及仪表监测系统 5.6.1 消防系统各操纵手柄均应设置相应的标志牌。5.6.2 操纵机构应轻便可靠,对于自动控制机构,应有应急措施。5.6.3 泵溥车的仪表监测系统应安置在便于观察和操纵的位置上。仪表监测系统应有下列仪表:a 消防泵压力表(精度 2.5 级);b 消防泵真空表(精度 2.5 级);c 消防泵转速表。5.6.4 手油门应操纵

14、方便,并能保持节气门或齿条在指定位置上工作。5.7 电器系统 5.7.1 泵浦车所有用电设备总功率不得超过发电机额定功率的 1.4 倍。5.7.2 牌照灯座应符合 GB 4785 第 19 章的有关规定。5.7.3 泵浦车应设置全方位火场照明灯。5.7.4 车厢内、仪表板、器材箱均应有工作照明灯。5.7.5 泵浦车应安装电子警报器和红色警灯。电子警报器性能应符合 GB 8018的规定。5.7.6 电气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a 整车线路应排列整齐,固定可靠,且有防止短路或断路的措施;b 附加电系导线的截面积应与最大负载相匹配。多股导线应包扎成股,各导线上应有编号或不同颜色。连接时应采用插接件。5.

15、7.7 蓄电池移位后应通风良好、维修方便。5.8 工具附件配备及装置 5.8.1 应在易见、取用方便的位置配置灭火器。5.8.2 配备的工具、附件的种类和数量应符合表 2 的规定。5.8.3 配备的工具、附件的规格和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5.8.4 配备的工具、附件应装夹牢固,取用方便。GA 39.292 表 2 序号 名 称 单位 数量 备注1 消防吸水胶管 米 8 2 滤水器 件 1 3 消防水带 米 120 4 集水器 件 1 5 地上消火栓扳手 件 1 6 地下消火栓扳手 件 1 7 消防水枪(开关水枪及多功能水枪)件 2 8 消防吸水管扳手 件 2 9 分水器 件 1 选配灭火装

16、备 10 异径接口 件 1 选配 6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 6.1 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应符合 ZB T50 003 第 2 章的规定。6.2 整车外观、制造及装配的质量检查 检查整车外观、制造及装配质量,结果应符合 5.2.10、5.2.11、5.3、5.4、5.6、5.7、5.8、条的规定。6.3 整车及消防性能试验 整车、消防泵及水路系统性能的试验按GB 7956第3章的规定进行其中第34、37 条除外。其结果应符合 5.2.3、5.2.5、5.2.7、5.3.1、5.3.4、5.5.2.1 条的规定。6.4 运行安全试验 运行安全试验按 GB 7258 的有关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 5.2.

17、1 条的规定。6.5 制动性能试验 6.5.1 行驶制动性能试验按JB 3689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6.1条的规定。6.5.2 驻车制动性能试验按JB 4020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5.2.6.2条的规定。6.6 可靠性试验 可靠性试验按 GB 7956 第 3.6 条规定进行,行驶里程、道路类型及里程分配按表 3 的规定,其结果应符合 5.2.8 条的规定。表 3 km 道路类型及里程分配 检验分类 行驶里程 凹凸不平路 山区公路 良好公路 定型检验 3 000 1 200 1 200 600 定期检验 300 100 100 100 出厂检验 3050 3050 6.7 室内

18、噪声测量 室内噪声测量方法按 GB 1496 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 5.2.9 条的规定。6.8 承压零件的水压强度试验 将被试零件固定在试验台上,注满清水,不得有残留空气,并缓慢升压至规定的试验压力,保持 3 min,其结果应符合 5.5.2.5 条的规定。GA 39.292 6.9 消防泵出水管路系统密封性能试验 将消防泵出水口止回阀以后的出水管路充满清水,不得留有残余空气。关闭出水阀,用试压泵向管路内缓慢加压,待压力升至规定的试验压力,保持 3 min,其结果应符合 5.5.2.6 条的规定。7 检查规则检查规则 7.1 检验类别 7.1.1 定型检验 7.1.1.1 凡属下列情况之

19、一,应进行定型检验。鉴定定型后方可投入批量生产。定型检验的样车为 12 辆。a 新产品试制完成后;b 老产品转厂生产。7.1.1.2 定型检验的实施条件按 ZB T50 001 第 2.2 和 2.3 条的规定。7.1.1.3 定型程序按 ZB T50 001 第 3 章的规定。7.1.2 定期检验 7.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的样车为 12 辆。a 停产二年的产品再次生产;b 正常生产的产品历经二年。7.1.2.2 在产品检验中,只要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就应在同一批产品中抽取加倍的数量对该项目重新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应停止检验,判定该项目不合格。7.1.3 出厂

20、检验 泵浦车均应按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须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能出厂。7.1.4 产品性能改变后的检验 产品正式投产后,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改变而影响性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决定检验类别。7.2 检验项目 泵浦车的定型检验,定期检验和出厂检验项目及内容按表 4 的规定。表 4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内容 定型检验定期检验 出厂检验 1 整车外观、制造及装配质量检查 5.2.10,5.2.11,5.3,5.4,5.6,5.7,5.8条中的有关内容.2 主要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测定 a 整备质量及轴载质量 b 满载质量及轴载质量 c 质心位置 d 外形尺寸 e 行驶角

21、f 最小转弯半径 g 最小离地间隙 GA 39.292 续表 4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内容 定型检验定期检验 出厂检验 3 基本性能试验 a 最高车速 b 加速性能 c 制动性能 d 最大爬坡度 e 噪声 f 废气排放 g 防雨密封性 4 可靠性试验 a3 000 km 行驶试验 b300 km 行驶试验 c3050 km 行驶试验 5 消防性能试验 a 消防泵性能;b 出水管路密封性;c 引水装置的真空度及密封性;d 引水时间及可靠性;e 连续工作时间;f 超负荷运转;g 磨合期水力性能试验 注:“”为须检验项目。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在产品需要标明

22、的部位应设置标志牌。8.1.1 产品标牌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 JB 787 的规定。8.1.2 产品标牌应固定于本身前围外部。8.1.3 产品标牌须有下列内容:a 产品名称和型号;b 消防泵流量;c 出厂编号;d 出厂日期;e 制造厂名称。8.2 包装 8.2.1 产品出厂应配齐下列技术文件,并妥善包装:a 产品合格证(含底盘);b 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底盘);c 随车工具、附件清单;d 质量保修卡。GA 39.292 8.2.2 所有车门、器材箱门,均应关闭锁紧或铅封。8.2.3 外露镀铬件应涂防锈油;车外照明灯,警灯应用塑料薄膜包扎。8.2.4 发动机消防泵不得有余水;燃油箱不得有余油;蓄电池

23、应断开正负极接头。8.3 运输 8.3.1 采用行驶运输时,须遵守使用说明书有关新车行驶的规定。8.3.2 采用铁(水)路运输时,应执行铁(水)路运输的有关规定。8.4 贮存 泵浦车需长期贮存时,应将燃油和水放尽,停放在防火、防雨、防潮、防晒及通风良好的场所,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维护和保养。9 质量保证质量保证 9.1 用户验收产品时,可按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检查,但不得拆检。9.2 用户在遵守制造厂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产品自发货之日起一年内,确因制造质量不良而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并有质量保修卡记录可查时,制造厂应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零件(不包括易损件)。GA 39.292

24、 附录附录 A 消防泵与发动机的功率匹配和转速比选择消防泵与发动机的功率匹配和转速比选择(参考件)A1 消防泵与发动机的功率匹配消防泵与发动机的功率匹配 消防泵的轴功率与发动机总功率之比:推荐汽油机不大于 60;柴油机不大于 65。A2 转速比的选择转速比的选择 功率输出装置的增速比:推荐不小于消防泵额定转速与发动机额定转速之比的 1.21 倍。发额泵额nni21.1 (A1)式中:i功率输出装置增速比;n泵额消防泵额定转速,r/min;n发额发动机额定转速,r/min。附录附录 B 泵浦车磨合期的水力性能泵浦车磨合期的水力性能(参考件)B1 泵浦车磨合期的水力性能应符合表 B1 规定:表 B

25、1 项 目 指 标 排气引水 其他形式 最大真空度,kPa 35 70 引水装置的密封性(1 min 内真空度降落值)kPa 2.6 吸深,m 3 引水时间,s GB 7956 第 2.2.5 条规定值的 1.5 倍 消防泵流量,L/s 40 消防泵出口压力,kPa 40 注:1)消防泵额定流量。2)消防泵额定出口压力。B2 泵浦车磨合期的水力性能试验)1NQ)2NpGA 39.292 B2.1 引水装置的真空度及密封性、引水时间及可靠性试验方法按 GB 7956 第3.8、3.9 条(吸深为 3m)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表 B1 的规定。B2.2 消防泵流量及出口压力的试验方法 B2.2.

26、1 将泵浦车接上带滤水器的吸水管投入水源内,使吸深为 3 m(滤水器须完全沉浸在水中)。在出水口接上带有 5 m 长的有衬里水带的水枪(若用水枪流量计测流量时,可用标准水枪代替)。水枪的支数及口径根据泵的流量确定。B2.2.2 泵的出口压力用压力表测量;流量用经过标定的水枪流量计或其他流量计测量;温度测量用温度计;泵的转速测量用转速表。B2.2.3 启动消防泵,调节泵的转速和出水口阀门开启度,使泵的出口压力及流量达到规定值,待运转稳定后开始计时,连续运转 30 min,试验过程不得间断,其结果应符合表 B1 的规定。附加说明: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江西消防车辆制造厂负责起草,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北京消防器材厂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毓虎、贾定远、范金莲、叶天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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