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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39.694 供液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供液消防车通用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供液消防车(以下简称供液车)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质量保证。本标准适用于供液车。2 引用标准引用标准 GB 1496 机动车辆噪声测量方法 GB 1589 汽车外廓限界 GB 3181 漆膜颜色标准样本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数量、位置和光色 GB 6244 消防车通用底盘系列、型式、基本参数和技术要求 GB 7258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GB 8108
2、 车用电子警报器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9417 汽车产品编号规则 GB/T 12673 汽车主要尺寸测量方法 ZB T50 001 专用汽车定型试验规程 ZB T50 003 专用汽车道路试验方法 ZB T50 005 专用汽车用途特征代号 JB 787 汽车标牌 JB 2864 汽车用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 JB 3689 货车客车制动系统道路试验方法 JB 4019 汽车驻车制动 性能要求 JB 4020 汽车驻车制动 试验方法 JB/Z 111 汽车油漆涂层 JB/ZQ 3011 工程机械焊接通用技术条件 3 术语术语 3.1 供液消防车。供液消防车是用来存放、送输以及向火场提供泡沫液的
3、专勤消防车。3.2 泡沫液泵(简称液泵)液泵是用作排送泡沫液的车用消防泵。4 型号型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4-06-20 批准批准 1995-05-01 实施实施 GA 39.694 4.1 供液车的型号编制应符合 GB 9417 和 ZB/T T50 005 的规定。4.2 供液车的分类代号用汉语拼音字母表示。消防装备主参数用灭火剂总装载量(千克)除以 100 表示。当灭火剂总装载量不小于 10 000 kg 时,允许用三位数表示。4.3 供液车产品型号的构成:型号标记示例:上海消防器材总厂生产的供液车总质量为 9700kg,泡沫液装载量为 4500kg,其型号
4、为:SHX 5100GXFGY45。5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5.1 总则 5.1.1 供液车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5.1.2 供液车的底盘必须是国家汽车行业主管部门定型的汽车底盘或进口的汽车底盘,并符合 GB 6244 的规定。5.1.3 供液车的液泵、功率输出装置等总成均应经过定型鉴定,并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5.2 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5.2.1 供液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应符合 GB 7258 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6.3 条的规定进行。5.2.2 供液车各总成及零部件应符合下列要求:a 自制件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有验收标记;b 外购件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外购件
5、、外协件应有合格证,并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附有验收标记。如技术上有变动,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c 原材料性能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并须有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原标准的代用须经设计部门同意并签批。5.2.3 主要结构参数的和质量参数 供液车主要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应符合表 1 的规定,测量方法按 6.4 条规定进行。表 1 外形尺寸,mm 车种 型式 泡沫液质量 kg 长 宽 高 接近角()离去角()轻型 3000 5000 2200 250030 20 中型 30006000 8500 供液消防车 重型 6000 10000 2500 320025 16 GA 39.694 5.2.4 供液车
6、的乘员数不多于 3 人(包括驾驶员),每位乘员及随身装备总质量按 75kg 计。5.2.5 制动性能 5.2.5.1 行驶制动性能应符合 GB 7258 第 4.13 条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6.5.1 条的规定进行。5.2.5.2 驻车制动性能应符合 JB 4019 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6.5.2 条的规定进行。5.2.6 可靠性 可靠性应符合 GB 7956 第 2.1.6 条的规定,其试验行驶里程按 6.6 条的规定进行。5.2.7 室内允许噪声(不包括警报器噪声)驾驶室、乘员室内噪声级不大于 85 dB(A)。测量方法按 6.7 条规定进行。5.2.8 整车制造及装配要求 5.2.8.1
7、 所有铸件外表面应光洁,不允许有砂眼、裂纹、结疤等有损强度和外观质量的缺陷。5.2.8.2 焊接件应符合 JB/ZQ 3011 的有关规定。5.2.8.3 铆接应紧密贴合,牢固可靠;铆钉排列整齐,不许有破裂、松动、偏斜等缺陷。5.2.8.4 联接件、紧固件、自锁装置应装备牢固,各种管路应固定可靠。5.2.8.5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紧固件表面应经镀锌、发黑或其他防腐蚀处理。5.2.8.6 零件的电镀层和化学处理层应符合 JB 2864 的规定。5.2.8.7 车身外蒙皮应平整、圆弧过渡应平滑,车身两侧及后平面的平面度和面轮廓度在 1 0001 000(mm2)的范围内不大于 4 mm;在 5
8、00500(mm2)的范围内不大于 3 mm。5.2.8.8 液罐与底盘连接应牢固可靠,其纵向中心平面与底盘的纵向中心平面应重合,其误差不大于 6 mm。测量方法按 6.8 条的规定进行。5.2.9 表面质量要求 5.2.9.1 黑色金属(不锈钢除外)制件表面,均须防腐蚀处理。5.2.9.2 车身外表基色为 GB 3181 的 R03 大红色,底盘补涂原车漆色。漆层质量应符合 JB/Z 111 的规定。5.2.9.3 整车外表面应整洁美观,装饰件应牢固、平整,不应涂漆的外露面不允许有油漆。5.3 发动机系统及功率输出装置 5.3.1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合下列要求:a 燃油箱的移位或改制应符
9、合 GB 7258 第 9.9 条的规定。b 燃油箱容量须满足供液车续驶里程大于 300km。c 加油口不得设在乘员室内,且应加油方便、供油正常。5.3.2 改制后的排气管应远离电线,裸露电器接头、橡胶制品,距燃油箱 300 mm以上。排气管口不得指向车身右侧、轮胎、燃油箱及操作者。5.3.3 功率输出装置应符合 GB 7956 第 2.1.8 条规定,并不得自动脱档。5.4 器材箱 GA 39.694 5.4.1 器材箱须有良好的防雨密封性能。5.4.2 器材箱应能合理地安放所配备的器材、装夹可靠、取用方便,且有排水措施。5.4.3 器材箱门应符合下列规定:a 门的启闭应灵活、轻便、密封性好
10、,门锁应牢固可靠、不得自行启闭,门缝须平直均匀;b 铰链门应有限位器,最大开启度应不小于 90。5.5 液泵及液路系统 5.5.1 液泵 5.5.1.1 液泵必须具有抗泡沫液腐蚀的性能。5.5.1.2 液泵性能应符合表 2 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6.9 条规定进行。表 2 车型 参数 名称 轻型 中型 重型 吸液额定流量,L/min 300 300 480 吸液浓度,m 3 3 3 吸液时间,s 30 30 30 工作压力,kPa 300 300 300 吸排口口径,mm50 50 65 吸排口,个 2 2 2 注:表 2 参数是指环境温度 205条件下的性能。5.5.1.3 液泵应能通过单侧吸
11、液口吸液,并达到额定流量和压力。5.5.2.液路系统 5.5.2.1 液路系统的所有管路和球阀等元件均应采限防腐措施。5.5.2.2 液路系统应具备以下功能:a 通过液泵将泡沫液池(桶)内的泡沫液吸入本车液罐中;b 能循环和搅拌本车液罐中的泡沫液;c 将本车液罐中的泡沫液经过过滤后,输入其他受液设备中。5.5.2.3 液泵吸液口如果设在车辆侧面时,须在车辆两侧均设吸液口,液泵吸液口处应设立滤网,单侧吸液时应达到额定流量和压力。5.5.2.4 液泵及管路最低处,须设置放余液装置。5.5.2.5 液罐至液泵的吸液管路应能满足泵的额定流量和压力。5.5.2.6 液泵出液管等承压零件应经静水压强度试验
12、,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 1.5 倍,试验方法按 6.10 条进行,不得出现破裂、渗漏和残余变形。5.5.2.7 液泵进出液管路系统须经静水压密封试验,试验压力为管路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值的 1.1 倍。试验方法按 6.11 条规定进行,管路各处均不得发生渗漏。5.5.2.8 供液车应能在额定工况下连续工作 2 h,应符合 GB 7956 第 2.2.6.3 条的规定。试验方法按 6.12 条规定进行。GA 39.694 5.5.3 液罐 5.5.3.1 液罐内应设置防荡板 5.5.3.2 液罐应设液位指示器,罐顶应有防滑措施,并设有注液装置,罐底部须设置排污口。5.5.3.3 液
13、罐的顶部须设入孔口,口径不小于 400 mm。5.5.3.4 液罐须用抗腐蚀材料制成或内表面经防腐蚀处理。钢制罐在交付使用五年内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渗漏,复合材料罐在交付使用十年内不允许有影响使用的渗漏。5.5.3.5 液罐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密封性,经 20kPa 静水压强度试验,罐体外表不得出现残余变形,相连接的管道、阀门均不许有渗漏,试验方法按 6.13 条规定进行。5.5.3.6 液罐的容量允差:容量大于或等于 12000L 时为2;容量在 12000L以内的,容量每减少 1000L,其允差绝对值增加 0.1。5.6 操作及仪表监测系统 5.6.1 液路系统中的各操作手柄均应设置相应的指示牌
14、。5.6.2 各操纵机构应轻便可靠,自动控制机构应有应急措施。5.6.3 供液车应设有仪表监测系统,并安置在便于观察和操纵的位置上。5.6.4 仪表监测系统各仪表及器件都须用抗腐蚀材料制成。5.6.5 仪表监测系统应有下列组件:a 液泵压力表(精度 2.5 级);b 液泵真空表(精度 2.5 级);c 液位指示器。5.6.6 手油门应操作方便,并能保持节气门或齿条在指定位置上工作。5.7 电气系统 5.7.1 所有用电设备总功率不得超过电机额定功率的 1.4 倍。5.7.2 牌照灯座应符合 GB 4785 第 19 条的规定。5.7.3 应设置全方位的火场照明灯。5.7.4 应安装电子警报器和
15、红色警灯。电子警报器性能应符合 GB 8108 的规定。5.7.5 电器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a 车辆行驶用电系统与消防装置用电系统应分设保险或断路器;b 整车电器线路应排列整齐,固定可靠;c 附加电气系的导线应采用多股胶合线,其通过截面与最大负载应相适应,多股导线应包扎成捆,各导线上应有编号或不同颜色以示区别,连接时应采用接插件。5.7.6 蓄电池移位后,应通风良好,维修方便。5.8 工具、附件配备及装置。5.8.1 应在易见、取用方便有位置安装灭火器。5.8.2 配备的工具、附件质量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装夹牢靠,取用方便。5.8.3 配备的工具、附件应符合表 3 的规定。GA 39.6
16、94 表 3 类别 序号 名 称 单位 数 量 1 吸液胶管 根 2 2 充气接口 只 1 3 异径接口 只 2 附 件 4 手提照明灯 只 2 5 三用扳手 只 2 工 具 6 灭火器 只 1 6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 6.1 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应符合 ZB T50 003 第 2 章的规定。6.2 整车外观、制造和装配质量检查 检查整车外观、制造和装配质量,其结果应符合 5.2.8、5.2.9、5.3、5.4、5.5.2、5.5.3、5.6、5.7、5.8 条的规定。6.3 运行安全试验 按 GB 7258 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 5.2.1 条的规定。6.4 主要结构参数和质量参数的测量 按
17、 GB 7956 第 3.2 条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 5.2.3 条的规定。6.5 制动性能试验 6.5.1 行驶制动性能试验按 JB 3689 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 5.2.5.1 条的规定。6.5.2 驻车制动性能试验按 JB 4020 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 5.2.5.2 条的规定。6.6 可靠性试验 按 GB 7956 第 3.6 条规定进行,行驶里程、道路类型及里程分配按表 4 规定,结果应符合 5.2.6 条的规定。表 4 km 道路类型及里程分配 检验分类 行驶里程 凹凸不平路 山区公路 良好公路 定型检验 3 000 1 200 1 200 600 定期检验 300 10
18、0 100 100 出厂检验 3050 3050 6.7 室内噪声测试 室内噪声测试方法按 GB 1496 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 5.2.7 条的规定。6.8 液罐对底盘纵向中心平面的测量 按 GB/T 12673 的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 5.2.8.8 条的规定。6.9 液泵和液路系统性能试验 打开进液管的扪盖,接上吸液软管,并将另一端放入清水池(或桶)内,打开进入液罐的阀门,关闭其余阀门和扪盖,变速器置入空档位置,启动发动机,将取力器手柄挂上档,使离合器结合,用手油门渐渐加速发动机,使液泵达到额定转速,在吸深 4 m 的情况下,测量液泵的吸水时间、流量和压力,其结果应符合 5.5.1.
19、2 条规定。GA 39.694 6.10 承压零件的水压强度试验 将被试零件固定在试验台上,注满清水,不得有残留空气,并缓慢升压至规定的试验压力,保持 3 min,结果应符合 5.5.2.6 条的规定。6.11 液泵进出管路系统密封性能试验 将液泵进出管路注满清水,不得有残留空气,关闭各阀门,用试压泵向管路内缓慢加压;待压力升到规定值后,保持 3 min,结果应符合 5.5.2.7 条的规定。6.12 供液车连续工作时间的试验方法按 GB 7956 第 3.10 条规定进行,其结果应符合 5.5.2.8 条的规定。6.13 液罐渗漏检查 关闭液罐各出入口,将液罐注满水,在注液口(或其他出入口)
20、用试压泵向罐内加压,待罐顶压力升至规定值后,保持 1min,观察各部位,结果应符合 5.5.3.5条的规定。7 检查规则检查规则 7.1 检验类别 7.1.1 定型检验 7.1.1.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定型检验,定型检验的样车为 12 辆。a 新产品试制完成后;b 老产品转厂生产。7.1.1.2 定型检验的实施条件按 ZB T50 001 第 3 章的规定。7.1.2 定期检验 7.1.2.1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定期检验,定期检验的样车为 12 辆。a 停产两年的产品恢复生产;b 正常生产的产品历经两年。7.1.2.2 在产品检验中,只要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就应在同一批产品中抽取加倍的
21、数量对该项目重新进行检验,如仍不合格,应停止检验,判定该项目不合格。7.1.3 出厂检验 供液车均应按规定的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并签发产品合格证后方能出厂。7.1.4 产品性能改变后的检验 产品正式投产后,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改变而影响性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由主管部门决定检验类别。7.2 检验项目 供液车的定型检验、定期检验及出厂检验项目及内容按表 5 的规定。GA 39.694 表 5 序号 检验项目 检验内容 定型检验定期检验 出厂检验 1 整车外观、制造及装配质量检查 5.2.8、5.2.9、5.3、5.4、5.5.2、5.5.3、5.6、5.7、5.8、2 主要结构
22、参数和质量参数测定 a.整备质量及轴载质量 b.满载质量及轴载质量 c.质心位置 d.泡沫液装载量 e.外形尺寸 f.行驶角 g.最小转弯半径 h.最小离地间隙 3 基本性能试验 a.制动性能 b.最大爬坡度 c.噪声 d.废气排放 4 可靠性试验 a.3 000 km 行驶试验 b.300 km 行驶试验 c.3050 km 行驶试验 5 消防性能试验 a.液泵性能 b.进出液管路密封性 c.连续工作时间 d.吸液时间 注:“”为须检验项目。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在产品需要标明的部位应设置标志牌。8.1.1 产品标牌 8.1.1.1 产品标牌的形状和
23、尺寸应符合 JB 787 的规定。8.1.1.2 产品标牌应固定于驾驶室内左车门下方。8.1.1.3 产品标牌须有下列内容:a 产品名称和型号;b 液泵流量;c 液罐容量;d 出厂编号;e 出厂日期;f 制造厂名称。8.2 包装 GA 39.694 8.2.1 产品出厂应配备下列技术条件,并妥善包装:a 产品合格证(含底盘);b 产品使用说明书(含底盘);c 随车工具及附件清单;d 质量保修卡。8.2.2 所有车门、工具箱门均应关闭锁紧或铅封。8.2.3 外露镀铬件应涂防锈油,车外照明灯,警灯应用塑料薄膜包扎。8.2.4 发动机、消防泵不得有余水,燃油箱不得有余油,蓄电池应断开正负接头。8.3
24、 运输 8.3.1 采用行驶方式运输时,须遵守使用说明书有关新车行驶的规定。8.3.2 采用铁(水)路运输时,应执行铁(水)路运输的有关规定。8.4 贮存 需长期贮存时,应将燃油和水放尽,停放在防火、防雨、防潮、防晒及通风良好的场所,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维护保养。9 质量保证质量保证 9.1 用户验收产品时,可按本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检查,但不得拆检。9.2 用户在遵守制造厂产品使用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产品自发货之日起一年内,确因制造质量不良而损坏或不能正常工作,并有质量保修卡记录可查时,制造厂应免费为用户修理或更换零件(不包括易损件)。底盘部分的质量问题,由底盘制造厂负责。附加说明:附加说明: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四分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上海消防器材总厂负责起草,公安部消防器材管理办公室等参加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行俭、梁吉林、张国如、徐美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