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产品用电磁铁通用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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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 1121995 建筑防火产品用电磁铁通用技术条件建筑防火产品用电磁铁通用技术条件 1 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主题内容与使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防火产品用电磁铁的规格尺寸、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运输、贮存等。本标准适用于安装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口、排烟窗、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建筑防火产品中的电磁铁。2 引用标准 引用标准 GB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 998 低压电器基本试验方法 GB 1184 形状和位置公差 未注公差的规定 GB 1497 低压电器基本标准 GB/T 1804 一般公差 线

2、性尺寸的未注公差 GB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 A:低温试验方法 GB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 B:高温试验方法 GB 2423.3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 Ca:恒定湿热试验方法 GB 2423.17 电工电子产品基本环境试验规程 试验 Ka:盐雾试验方法 GB 2900.18 电工术语 低压电器 GB 4207 固体绝缘材料在潮湿条件下相比漏电起痕指数和耐漏电起痕指数的测定方法 GB 4942.2 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 GB 5907 消防基本术语 第一部分 GB/T 13306 标牌 GB/T 13384 机电产品包装通用技

3、术条件 3 术语、符号 术语、符号 3.1 本标准未规定的术语、符号参见 GB 2900.18 和 GB 5907 中的定义 3.2 术语 3.2.1 建筑防火产品用电磁铁(以下简称电磁铁)安装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排烟口、排烟窗、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建筑防火产品中的单行程直流电磁铁。当电磁铁线圈通电激磁时,依靠电磁力把衔铁从起始(打开)位置吸合到闭合(吸持)位置,使建筑防火产品动作。当线圈失电后,须靠外力把衔铁复位推至起始位置。3.2.2 额定工作电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1995-08-17 批准批准 1996-06-01 实施实施 GA 1121995 电磁

4、铁的标准工作电压。电磁铁的额定工作电压必须是安全电压,通常采用DC24 V。3.2.3 全行程 衔铁能正常运动的最大位移。3.2.4 额定行程 在额定工作电压时,能保证电磁铁输出力特性的有效位移。额定行程必须在全行程范围内。3.2.5 吸力 电磁铁在克服内部摩擦力和衔铁自重后输出的有效作用力。3.2.6 额定吸力 电磁铁在保证额定行程时,在其允许使用的温度范围内,激磁线圈电压为85%的额定工作电压时的吸力 3.2.7 保持力 电磁铁在激磁线圈通电后,衔铁处于吸持位置时输出的有效作用力。3.2.8 剩磁力 电磁铁在激磁线圈失电后,衔铁处于吸持位置时残留的保持力。3.2 符号 本标准中出现的主要符

5、号规定如下:Ue 额定工作电压,V;Ie 额定工作电流,A;Ui 额定绝缘电压,V;CTI 相比漏电起痕指数;Rm 电磁铁激磁线圈在允许最高空气温度下的热态直流电阻值,;Ir 电磁铁的热态工作电流,Ir=0.85Ue/Rm,A;aR 电磁铁的热态电阻系数,aR=Rm/R。4 产品的结构型式、规格、标记产品的结构型式、规格、标记 4.1 结构型式 电磁铁的结构为直动式,须带有不燃材料制作的防护外壳,无复位装置。线圈的额定工作电压宜采用 DC24 V 单相桥式全波整流的直流电(不需滤波)。4.2 规格、型号 4.2.1 电磁铁的常用规格见表 1。4.2.2 电磁铁的型号意义如下:GA 112199

6、5 表 1 型号 额定吸力,N 额定行程,mm 额定电压,V FD70-10a 10 4 FD70-10b 10 6 FD70-15a 15 4 FD70-15b 15 6 FD70-25a 25 6 FD70-50a 50 8 DC 24 4.3 产品标记 4.3.1 产品标记由产品名称、型号和本标准号三部分组成,并依次顺序排列。4.3.2 标记示例 额定吸力 15 N,额定行程 6mm,使用温度为 70的建筑防火产品用电磁铁的标记:建筑防火产品用电磁铁 FD 7015b GA 1121995 5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 5.1 电磁铁首先必须满足 GB 1497 的要求。5.2 材料及零部件 5

7、.2.1 电磁铁中所有金属制成的零部件,必须有严格的防锈措施。5.2.2 电磁铁的引出接线应采用耐热导线。5.2.3 电磁铁中的激磁线圈所采用的材料应是经国家检测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5.3 外观 5.3.1 电磁铁各部件的表面应平整,不允许有裂纹、锤痕、毛刺、空洞等缺陷。5.3.2 磁系统的工作极面应洁净、光滑,并涂以均匀的防锈油脂。5.3.3 电磁铁装配后,衔铁应能灵活滑动。5.4 公差要求 磁铁的形状和位置公差应不低于 GB 1184 中所规定的 A 级精度 GB/T 1804中所规定的 IJ 14 精度。GA 1121995 5.5 结构要求 5.5.1 电气间隙 电磁铁的最小电气间隙为

8、 0.5mm。5.5.2 爬电距离 电磁铁的最小爬电距离应符合表 2 规定。表 2 爬电距离,mm 绝缘材料组别 额定绝缘电压,V a、b Ui63 0.63 0.90 1.25 63CTI400;绝缘材料组别a:400CTI175;绝缘材料组别b:175CTI100。5.5.3 外壳防护等级 电磁铁激磁线圈的外壳最低防护等级应满足 GB 4942.2 中 IP55 的要求。5.5.4 额定工作电流 电磁铁的额定工作电流不应大于 0.5A。5.5.5 引出接线 电磁铁的引出线不宜设在有衔铁和安装面一侧。5.6 性能要求 5.6.1 耐腐蚀性 电磁铁应经受 GB2423.17 的 96h 盐雾试

9、验后不改变其所有性能指标。5.6.2 耐压性能 电磁铁应能承受表所列试验电压值的min 工频耐压试验而无击穿或闪络现象。表 3 V 额定绝缘电压 工频耐压试验电压值(交流有效值)Ui60 1000 60Ui3000 2000 5.6.3 剩磁力 电磁铁的剩磁力应不大于额定吸力的 18。5.6.4 温升 电磁铁在 20的环境温度条件下,激磁线圈施加额定工作电压后,其稳定温升值应不超过表所列的温升极限。GA 1121995 表 4 绝缘材料等级 用电阻法测得的温升极限,K A 85 E 100 B 110 F 135 H 160 5.6.5 耐湿热性能 电磁铁应具有适应恒定湿热环境的能力,按照 G

10、B 2423.3 进行严酷等级 10 d的试验,在试验最后阶段测量其绝缘电阻,其值应不低于表 5 所列数值;然后再进行 1min 工频耐压试验,但试验电压为表 4 规定值的 80%。表 5 额定绝缘电压,V 绝缘电阻最小值,M Ui60 1.0 60Ui660 1.5 5.6.6 低温贮存性能 电磁铁应适应在低温环境条件下的运输和贮存,按照 GB 2423.1 中“试验Aa:非散热试验样品的温度突变的试验方法”进行严酷程度为:温度25,持续时间 16h 的试验,经试验后电磁铁应能正常工作,塑料、油漆件不得有凸起、开裂等现象。5.6.7 吸力 电磁铁应在 70(排烟防火阀用电磁铁应在 280)的

11、温度条件下,在额定行程内,激磁线圈电压为 85%的额定工作电压时,电磁铁的吸力应不小于其额定吸力值。6 试验方法试验方法 6.1 试样要求 6.1.1 被试电磁铁应是按照符合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及技术文件制造的。6.1.2 试验应在清洁的试样上进行,试验中不允许更换其零部件或进行修理。6.2 材料、零部件及外观检查 电磁铁的材料、零部件及外观可采用目测、手感等方法进行常规检查。6.3 形状、位置公差的测量 电磁铁的规格尺寸、外型尺寸、各零部件之间的形位公差及电气间隙、爬电距离等采用游标卡尺测量。6.4 绝缘材料相比漏电起痕指数 CTI 测定 电磁铁中绝缘材料的 CTI 值的测定按 GB 420

12、7 进行。6.5 外壳防护等级试验 电磁铁激磁线圈的外壳防护等级的试验方法及判定准则按 GB4942.2 要求进行。GA 1121995 6.6 额定工作电流的测量 按 GB998 测量电磁铁激磁线圈的电阻值 R,然后用公式(1)计算电磁铁的额定工作电流。Ie=Ue/R (1)6.7 盐雾试验 电磁铁的耐腐蚀性按 GB 2423.17 进行试验。6.8 工频耐压试验 电磁铁的工频耐压试验方法见 GB 998。6.9 剩磁力试验 6.9.1 试验设备:弹簧测力计、单向桥式全波整流(不加滤波装置)的支流电源及专用工具、夹具等。6.9.2 试验方法:将被测电磁铁固定于水平位置,给电磁铁的激磁线圈施加

13、额定工作电压使之处于吸合状态,然后切断电源,用弹簧测力计轴向拉衔铁使其离开吸合位置,测量试验过程中的最大拉力。注:如果电磁铁的衔铁自重不大于额定吸力的 18%,则其剩磁力试验也棵采用悬重法吸力试验。其试验方法如下:给电磁铁激磁线圈施加额定工作电压,使之处于吸合状态,将电磁铁倒置固定(使衔铁活动面向下)。切断电源,加上荷载(包括衔铁自重的总荷载应等于额定吸力的 18%),衔铁脱落即为合格。6.9.3 试验次数:各个试样的试验次数,型式试验不少于 6 次,出厂试验不少于 2 次,每次改变电源极性。6.10 激磁线圈温升试验 电磁铁的激磁线圈温升试验按 GB 998 进行。6.11 耐湿热性试验 按

14、 GB 2423.3 进行试验,试验的严酷等级为 10d,然后按 GB 998 测量电磁铁的绝缘电阻值和 1 min 公频耐压性能。6.12 低温贮存性能试验 按 GB 2423.1 中“试验 Aa:非散热试验样品的温度突变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的严酷程度为:温度-25,持续时间 16h。6.13 吸力试验 6.13.1 方法一(用于型式检验)6.13.1.1 将试样放置于高温试验箱中,按 GB 2423.3 中“试验 Ba:非散热试验样品的温度突变的高温试验方法“进行高温试验,试验的严酷等级为:温度+70(排烟防火阀用电磁铁的试验温度为 280),持续时间 0.5h。6.13.1.2 取出试

15、样将其固定于吸力试验台上,调整电磁铁衔铁至额定行程处,给激磁线圈施加 85%的额定工作电压,测量电磁铁的吸力,改变电源极性后再测。该试验必须在试样从高温试验箱中取出后 5 min 以内完成。6.13.2 方法二(用于出厂检验)6.13.2.1 测量试样在 20温度时激磁线圈的电阻值 R,按公式(2)计算出该试样的热态工作电流 Ir。RaUIRer85.0=(2)GA 1121995 6.13.2.2 将试样固定于吸力试验台上,调节电磁铁的衔铁至额定行程处,给激磁线圈通电,电流值调到 Ir 值,用悬重法测量试样的吸力。6.13.2.3 试验的次数不少于两次,每次改变电源的极性。6.14 热态电阻

16、系数 aR的测量方法 6.14.1 取相同结构、相同材料(即同批产品)的电磁铁三件作为试样,分别做以下试验。6.14.2 测量试样在 20温度时的激磁线圈电阻值 R。6.14.3 将试样放置于高温试验箱中,按 GB 2423.2 中“试验 Ba:非散热试验样品的温度突变的高温试验方法“进行高温试验,试验的严酷等级为:温度+70(排烟防火阀用电磁铁的试验温度为 280),持续时间 0.5h。6.14.4 测量试件在高温条件下的热态电阻值 R m。6.14.5 计算该试样的热态电阻系数 a R。6.14.6 综合三个试样的试验结果,取平均值。7 检验规则检验规则 产品检验分型式检验和出厂检验。7.

17、1 型式检验 7.1.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a.产品试制定型鉴定时;b.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c.正常批量生产时,每两年进行一次检验;d.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e.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f.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产销双方对产品质量有重大争议时;g.国家质量监督机构和消防产品管理部门提出要求时。7.1.2 型式检验为技术要求中全部项目的检验,检验顺序按技术要求的顺序进行。7.1.3 型式检验时,应从已入库或售出的产品中进行抽样,每种规格、型号的电磁铁的抽样数量为 3 台。7.1.4 型式检验中若有一台试样一项指标不合格,则

18、应加倍对该规格、型号的试样抽样进行不合格项目的复检。若复检合格,则判该批产品(除首次检验不合格样品外)为合格品;若仍有一台样品不合格,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7.2 出厂检验 7.2.1 每台电磁铁均应由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出厂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质量合格证方可入库。7.2.2 出厂检验的项目为 5.2、5.3、5.4、5.5、5.6.2、5.6.3、5.6.7、8.1 条。每台电磁铁均需经上述项目逐项检验,检验时若有一项指标不合格允许进行反修,修复后重做该不合格项目检验,直到合格为止。否则该台电磁铁应予以报废。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GA 1121995 8.1 标志

19、 8.1.1 应在每台电磁铁的明显位置订上产品标牌。标牌上应注明:a.制造厂名称和商标;b.产品标记;c.额定工作电压;d.额定吸力;e.额定行程;f.外壳防护等级;g.出厂编号及生产日期;h.产品生产许可证号及标志。8.1.2 产品标牌的制作应符合 GB/T 13306 的规定,所选用的型式与尺寸标记统一为:J2032.2-L2 GB/T 13306。8.2 包装 8.2.1 每台电磁铁经检验合格后需包装入库。包装盒内应附产品合格证,包装盒外应注明制造厂名称、产品商标、产品名称和型号等。8.2.2 产品在运送出厂时应予以装箱,以防止运输过程中遭受破坏。包装箱应坚固耐振,并具有防潮、防尘等能力

20、。8.2.3 包装箱内应附有装箱单、产品使用说明书。8.2.4 每箱毛重应不超过 40kg。8.2.5 包装箱外壁应有明显而耐久的文字及标志:a.收货单位名称及地址;b.产品的名称、型号、规格及数量;c.发货单位名称及地址;d.包装箱毛重及产品净重(kg);e.大外形尺寸(lbh);f.位置标志“向上”和注意事项,如“防潮”、“防湿”、“小心轻放”等字样或图示标志。8.2.6 产品包装的具体要求见 GB/T 13384,包装贮存图示标志见 GB191。8.3 运输、贮存 8.3.1 产品应存放在干燥通风的仓库内。当库存期超过一年时,应重新检验入库。8.3.2 运输、贮存环境温度要求如下:a.低温下限25;b.高温上限+40;c.相对湿度(25时)不大于 95%。附加说明:附加说明: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提出。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起草,由江苏南通开关厂参加。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纪祥安、李俊同、周国平、彭建华、解凤兰、陈迎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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