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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屠宰与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的水质标准一、 水质标准分类水质标准是用水对象(包括饮用和工业用水对象等)所要求的各项水质参数应达到的限值。可分为国家标准、国家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等。1)国家标准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等具有使用功能的地表水水域。具有特定功能的水域,执行相应的专业用水水质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本标
2、准适用于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废气排放和污泥处置(控制)的管理。2)国家行业标准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3548-83)钢铁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柠檬酸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制革工业水污染物徘放标准(GB3549-83)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92)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44-92)石油炼制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3551-83)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l3457-92)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l3458-92)3)地方标准广东省地方污水排放标准DB4426-2001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上海市地方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二、不同行
3、业执行不同的污水排放标准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是一个总的污水排放限制标准。适用于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现有单位的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GB 354492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执行GB 355283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工业执行GB428684 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GB4914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执行GB 428792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执行GB1345792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氨工
4、业执行GB1345892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 排放标准,钢铁工业执行 GB 1345692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GB1437493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兵器工业执行GB14470.114470.393和GB 4274427984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磷肥工业执行GB1558095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GB15581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三、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综合排放标准规定,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7-92)。本标准颁布后,新增加国家行业
5、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其适用范围执行相应的国家水污染物行业标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是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促进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按废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排水量等指标。按肉类加工企业的加工类别分为:1)畜类屠宰加工;2)肉制品加工;3)禽类屠宰加工。四、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标准级别按排入水域的类别划分标准级别(1)排入GB 3838中类水域(水体保护区除外),GB3097中二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一级标准。(2)排入GB 3
6、838中、类水域,GB3097中三类海域的废水,执行二级标准。(3)排入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执行三级标准。(4) 排入未设置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下水道的废水,必须根据下水道出水受纳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别执行(1)和(2)的规定。(5)GB 3838中、类水域和类水域中的水体保护区,GB 3097 中一类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扩建、改建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六、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值本标准按照不同年限分别规定了肉类加工企业的排水量和水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等指标,标准值分别规定为:1.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1执行。 (表1)1989年
7、1月1日之前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2.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间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2执行。(表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 单位(mg/l) 3. 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按表3执行。表3 1992年7月1日起立项的建设项目及其建成后投产的企业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单位(mg/l)七、其他规定1. 表1、表2和表3中所列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按日均值计算。2.污泥与固体废物应合理处置。3.工艺参考指标
8、为行业内部考核评价企业排放状况的主要参数。4.有分割肉、化制等工序的企业,每加工1t原料肉,可增加排水量2m3。5.加工蛋品的企业,每加工1t蛋品,可增加排水量5m3。6.回用水应符合回用水水质标准。7.在执行三级标准时,若二级污水处理厂运行条件允许,生化需氧量(BOD5)可放宽600mg/L,化学需氧量(CODCr)可放宽1000mg/L,但需经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8.非单一加工类型的企业,其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限值,以一定时间内的各种原料加工量为权数,加权平均计算。计算方法见附录A。9.表1、表2中禽类屠宰加工排水量参照表3执行。八、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的监测方法1.采样点:采样点应在肉类加工企业的废水排放口,排放口应设置废水水量计量装置和设立永久性标志。2.采样频率:按生产周期确定监测频率。生产周期在8h以内的。每2h采样一次;生产周期大于8h的,每4h采样一次。3.排水量:排水量只计直接生产排水,不包括间接冷却水、厂区生活排水及场内锅炉、电站排水,若不符合以上条件,应改建排放口;排放量按月均值计算。4. 统计:企业原材料使用量、产品产量等,以法定月报表和年报表为准。5.测定方法:本标准采用的测定方法按表4执行。表4如下:九、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的实施督查本标准由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