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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代城步县苗民起义与苗族反暴斗争城步县是明朝洪志十七年(1504年)镇压李在万领导的苗族起义后建立的,是明朝改革国 家、恢复苗族地区流动的重要举措。虽然“一时诸苗涌跃,渐有生色”一是土地兼并剧烈,苗族人民所受的剥削日趋沉重。“先是城步苗田未经清丈,租税寡约, 相与羁糜而已至是土奸利苗户,胁以清丈,知县元宗孔力持之”二是苛捐杂税多如牛毛。先是苗疆人不上丁,田不赋税,自明代清丈田地之后,不仅人上丁, 田上赋,而且税捐累加,人丁税、火炉税、鹰鸡捐、鹿皮捐、竹木捐、花竹捐、猎狗税、轿 杠税等等,达96项之多三是官府兵勇侵渔苗区。明代万历城步知县谑廷锦在驭苗论一文中提到:“若辈之入 帽戏侮其妻子,诈骗其
2、财物,稍拂所欲,设计吞噬,或倾一家,或败一族,恶可胜言哉富则 相安,穷则生变,人情也,以操戈挟弩之苗,朝不保暮,欲其坐以待毙,能乎?由于上述原因,自明朝中期在城步开始推行改土归流政策以来,中间虽有一段社会安定时期, 但总的发展趋势是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不断加深,苗族人民的反暴斗争日益激烈。明嘉靖 十四年(1535年)有杨盛松、王舜景领导的苗民起义,嘉靖二十年(1541年)有吴光亥领导的 苗、侗人民起义,万历二十五年(1597年)有雷盛聪、江通海领导的苗民阻丈田亩的斗争,天 启元年(1621年)有奉云山领导的苗瑶起义,崇祯十七年的牛石苗民起义,一直廷续到明朝的 灭亡。清王朝建立之后,仍然继承了明王
3、朝的“改土归流”政策,采取了一些更苛刻的民族压迫政 策,城步苗族人民的斗争更一浪高过一浪。康熙五年(1666年),在城步石灰寨就爆发了李癞 子和沈老玲领导的苗瑶起义。为了反对官绅霸占民田,当地苗瑶农民进城向县官申诉原委, 不意遭到千总张启凤的弹压,苗瑶农民在县城南郊与官兵发生械斗,当场杀死干总张启凤以 下官兵百余人,苗瑶农民亦死伤20余人。随即,武冈白茅陇、邵阳麻塘山等邻近州县苗瑶 同胞声援石灰寨人民的反暴斗争,他们“聚众数万,据险称兵”对于苗疆各族人民的反抗斗争,清王朝一味实行高压政策。雍正六年(1728年),喜塔拉氏向 雍正皇帝上疏,极力推崇“雕剿法治苗”,雍正采纳了这项意见,下令将苗家所
4、用环刀、标 枪等器械收缴,并规定苗民“以物往市,先报地方官知令塘汛查验”蒲寅山起义的第二年,即雍正十三年(1735年),城步知县蒋德重邀请永州镇千总龚作,武冈 营游击蓝美林率兵合剿城步苗瑶,遭到起义军的有力回击。乾隆元年(1736年),宝庆协把总 李如松率清军攻打浆家山,当场被义军杀死。乾隆二年(1737年),清王朝为了便于对蒲寅山 起义军的镇压,把新化白面寨巡检司移设城步寨头村,设立寨头巡检司。四月,襄阳总兵李 琦受湖广总督史贻直及湖南巡抚高其倬之命,调靖州、宝庆、辰州镇箪各营弁兵3000余人 进攻城步竹岔山,义军埋伏于竹岔山龙开口,打死清军官兵300余人,官军被迫退居山下,月 余不能进剿。
5、当年六月,城步知县蒋德重收买义军叛徒,上山与义军蒲寅山、凤老一等领导 人在营中宴饮,谎报官军已退,瓦解义军斗志,当义军将士醉卧之后,叛徒引官军从浆家山攀 绳而入。蒲寅山、凤老一等领导人当场牺牲,义军将士无一生还,附近苗瑶成丁男子全部杀 死,妇女及十五岁以下幼小子女都被官军劫掠,于乾隆四年(1739年)“在附近省令隔越苗疆 之处变卖,得价即以分赏有功兵丁”城步雍乾苗民起义失败后,清朝政府进一步强化了改土归流的措施:一是在帽寨腹地常驻重兵。于横岭帽的长安坪立长安营,置游击将军;在老寨和临口设左右 守戎二营,各置守备设防;在大寨、地灵、长安堡各驻千总防守;在长安、老寨、风界等地 驻把总守卫。长安营等
6、上述要地守兵共1000名。与此同时,在城步县城增设武冈营守备一 名,在城步城、蜡里、新寨各驻武冈营把总一员,在安冈驻武冈营外委千总一员,在红沙州、 应声岩分驻武冈营外委把总各一员,合兵277名予以防立。长安与武冈二营在城步又设驻 塘兵27处,讯兵12处,共驻塘讯兵638名。不久,又移宝庆理瑶同知府驻长安营城,分设横 岭、江头二巡检司,立武安、武威、武定、长宁、大定、三才、久安、永宁右一、永宁右 二、永宁右三、永宁左一、永宁左二、咸宜等十三处汉人民堡,驻保卒324人。于县境又 设五川、附子、蒙虫、横水、梅子、皮水、羊角、二是掠夺苗瑶土地。城步苗疆层峦叠嶂,耕地本来就少,苗瑶同胞大多数以耕山为业,
7、虽然 开垦了一些农田,但自雍乾起义失败之后,稍肥沃之田,尽为堡卒所占。大定、久安、武安、 长宁、武咸、三才等六堡,有堡卒182人,每人占田9亩;咸宜堡堡卒23人,每人占田8亩; 永宁等五堡有堡卒119人,每人占用6亩。共324名堡卒占用达2536亩。另外还有入官的 苗田1348亩。这些堡田与官田皆募汉民佃种,出租供饷。对当地虎口余生的少数民族同胞, 官府“因恶其人,故薄其产,每口授田才30稹(每稹合0. 01亩)至40稹,每稹上田获米六升, 中田五升,下田四升,得米无多”三是编立牌甲。“寨大者十户立一牌头,十牌立一甲长,每寨择小心知事者佥立寨长一二人, 寨小者不必限定牌甲,亦必佥立一寨长,责其
8、稽查。按户发给门牌,将大小丁口逐一备载,不 许客留汉人及面生可疑之苗瑶居住”四是“苗瑶所藏军器悉缴官,不许私行打造”。城步苗疆少数民族狩猎的弩箭、鸟铳、虎 叉、镜耙及腰刀等等,均视为可伤人的军器予以收缴。由此,城步苗民耕地无土,狩猎无具, 最基木的生产资料几乎剥夺殆尽。从宋元以来兴起的冶炼技术也全部扼杀,生产工具退至 原始的石器和竹木器时代,出现了历史的大倒退五是禁绝苗文。“其从前捏造篆字,即行销毁,永禁学习。如有故违,不行首报,牌内一家有 犯,连坐九家,治寨长失察之罪”六是官律与苗例并行,以达到官官相护和以苗制苗的目的。“苗瑶命盗案件,向不与内地同, 嗣后图财谋命及苗人与军人交涉,仍按律究疑
9、,户婚田产,偷盗并雀角忿争,一时打斗伤杀人 命者,照苗例具报到官,责成该寨头甲长人等,秉公理谕,其愿照苗例完结者,当官赔赏清楚,仍取其息结遵依存案,地方官将起事原委,完结原由通报上司,倘有讳匿不报及互易轻重者, 将该官查参” 七是擢升镇苗有功人员。“新设各员,悉照苗疆例,该省督抚拣属员中才犹干练、熟识夷情 之人题补,五年后,果苗瑶无劫杀抢掳之事,上司具结,转详督抚查明,准其遇缺升补,其武职 添设各官,一体照此办理”八是固本谋利,不许文武官员扰累滋衅。“嗣后应饬文武各官,一切需要人夫,公事则照给 官价,私事则自行雇募,不准擅派苗夫及私役苗瑶;凡遇公差遣,无论兵役人等,不许索诈鸡 酒。即各该文武衙
10、署所需一切食物,不许差遣兵役持银入寨强买”九是在城汛附近,开立市场。“晓谕苗人,凡有售卖薪米牲畜等物,俱按期赴场,公平交易。 于设场之始,仍派文武员弁前往弹压,不许兵役人等抑买强取。倘违纵滋扰者,或经上司访 闻,或被瑶人首告,官弁严行参处,兵役立即拿治”十是在城步五恫各设义学一所,“教诲苗瑶子弟”上述措施的推行,是强制城步苗族人民驯服于清朝的统治,而不是为了帮助当地少数民族建 设山区。自此以后,清王朝在城步的各级吏员武弁,以“抚苗”之名,行侵渔之实,高利贷更 加猖獗,有客帐、营帐、放新谷、放贷等名目,苗瑶“往往收获毕,盖无余粒,此债未清,又 欠彼债”乾隆时曾任湖广总督的孙嘉澄在奏疏中说:“内地
11、武弁,不得干预民事,苗疆独不然,文员不 敢轻入恫寨,但令差役催科,持票滋扰而已。争讼、劫杀之案,皆委之于武弁,威权所及,摊 派随之,于是因公科敛,文武各行其令;因事需索,兵役竟逞其能,甚至没其家资,辱及妇女, 苗民不胜其忿,与之拚命,而嫌衅遂成,历来治苗之官,既无爱养之道,又乏约束之力,无 事恣其侵渔,侵渔既久,势必又至剿杀。长此循环,伊于胡底”清乾隆时管理苗疆多年的杨名时上疏说:“自议开拓苗疆,生苗界上,常屯官兵,干戈相寻, 而生苗始不安其所。至熟苗,无事则供力役,用兵则为响导,军民待之若奴隶,生苗疾之若寇 仇。官兵胜,则生苗乘间抄杀以泄忿;官兵败,又或屠戳以冒历。由是熟苗怨恨,反结生苗为
12、乱”清乾隆时曾任长安管理瑶同知府同知的李大本以他的所见所闻说道:“平常男则砍柴易米, 女则挖蕨为粉给口实。年来生齿日繁,材木竭,米价益昂,饥饿愁叹,深可怜悯”正因为如此,改土归流之后的苗民并没有安业,他们为生活所逼,有的弃家外逃,有的拚死反 抗。嘉庆年间,城步莫宜恫苗民杨正芳、蓝兆贵等向官商提出“七三还田”的口号,苗民要 求按原当价的七成赎回田土,遭到了清朝政府的严刑惩办,苗族同胞忍无可忍,多次进行抗 租反暴斗争。道光十六年(1836年)新宁县蓝正樽领导瑶民起义,道光二十七年(1847年)的 雷再浩领导瑶民起义,道光二十九年的李源发领导各族农民起义,以及太平天国革命运动和 后来孙中山领导的辛亥革命,城步各族人民均奋起响应历史证明,明清时在城步开展的“改土归流”不过是一场历史的闹剧,它没有给城步苗族人 民带来福音,遗留给后代子孙的只是一个贫穷落后的城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