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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北京市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重点监测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优化养老服务领域营商环境,更好统筹养老服务 发展与安全,进一步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事中事后监管,提升公平 公正、科学精准、无事不扰、无处不在的监管能力,加强养老服 务机构质量和安全监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隐患,结合本市养老 行业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重点监测点 (以下简称“监测点”),是指民政部门将问题多发频发、服务 管理风险隐患突出、投诉举报集中的养老服务机构,有针对性地 设置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强常态化监管的工作机制。第三条监测点旨在聚焦养老服务质量和安全问题,坚持公 开公正、市区联动、动态管理、闭环整改
2、的原则,推动养老服务 质量和安全重点监测常态化,提升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安 全。第四条 民政部门依据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检查、服务对象投 诉举报、媒体曝光等情况,收集整理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安 全问题相关数据,开展监测工作。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养老服务机构,区民政部门应设置 为区级监测点:(一)近1年内发生刑事或治安案件;(二)近1年内发生欺老虐老案事件;(三)近1年内机构法定代表人(实际投资人、主要负责人) 发生重大违法犯罪问题或纳入失信名单;(四)在有关行政部门组织的检查中,服务质量、安全生产 等方面,存在风险隐患问题突出且限期整改不到位的;(五)出现其他因服务质量或安全问题造成社会不良
3、影响 的。第六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养老服务机构,区民政部门在核实 基础上,可视情设置为区级监测点:(一)上一个月12345市民热线关于养老服务质量投诉数量 较多或者投诉问题性质严重,经核实属实的;(二)涉及养老服务质量或安全的经新闻媒体曝光,经核实 属实的;(三)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七条市民政局可将服务质量和安全问题突出的区级监 测点,设置为市级监测点,督促区民政部门进行重点监管,落实 整改要求。第八条 民政部门对设置为监测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可视情设定3至6个月的监测期。第九条 对设置为区级监测点的养老服务机构,区民政部门 应制发关注函进行服务质量和安全风险提示,并在北京养老服务 网进行
4、公示。第十条 对近1年内2次及以上被设置为监测点的养老服务 机构,区民政部门应制发警示函对其服务质量和安全进行预警, 并在北京养老服务网进行公示。第十一条 监测期内,区民政部门应安排专人参照相关服务 标准,每周通过视频监控、电话回访、现场抽查等多种方式进行 监测,每月至少一次前往监测点现场了解服务质量、日常管理等 情况;可适时约谈机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督促整改落实。第十二条 市民政局可适时安排专人了解区民政部门监测 工作落实情况、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和安全情况,并对区级监 测点开展飞行检查。第十三条 民政部门对监测期内的养老服务机构应加强规 范管理;发现养老服务机构在建筑、消防、食品、医疗卫生、环 境保护、特种设备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及时函告相关 部门,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第十四条在监测结束前,可依托养老服务机构星级评定专家团队,参照“风险+信用”综合评价体系开展评估。评估合格 的,不再设置为监测点;评估不合格的,再次设置为监测点。第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