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对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的影响和冲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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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环境对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的影响与冲击摘要:随着互联网在世界各地的普及,人们对如何获得音乐有越来越多的选择。但我国的音乐版权许可制度仍然比较传统,在管理、授权、收费、立法等方面还存在许多问题。本文考察了网络环境下我国音乐版权许可制度的现状,介绍了我国音乐版权许可制度的内容,分析了当前音乐版权许可制度面临的问题及其原因。 阐述了网络环境对音乐版权保护的影响和侵犯音乐版权的特点,最后提出了完善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制度、放宽集体组织设立条件、引入竞争机制、加强集体版权管理组织监督、确定合理的许可使用期限等建议。关键词:网络环境现状;音乐作品;音乐著作权;影响;建议 Influence and imp

2、act of network environment on music copyright licensing systemAbstract: With the popularity of the Internet around the world, people have more and more choices about how to get music. But the system of music copyright license in our country is still relatively traditional, and there are still many p

3、roblems in management, authorization, charge, legislation and so on. This paper examin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music copyright licensing system in China under the network environment, introduces the content of music copyright licensing system in China, and analyzes the problems faced by the curre

4、nt music copyright licensing system and its causes.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influence of network environment on music copyright protection and the characteristics of infringing music copyright, and finally puts forward some suggestions, such as perfecting the copyright licensing system of music work

5、s, relaxing the conditions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collective organizations, introducing competition mechanism, strengthening the supervision of collective copyright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 and determining a reasonable license use period.Keywords: current situation of network environment; music w

6、orks; music copyright; influence; suggestion目 录绪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第一章、音乐著作权的概念及主要内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一)著作权的概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二)音乐著作权的概念. . . . . . . . . .

7、 . . . . . . . . . . . . . . . . . . 6 (三)音乐著作权的主要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第二章、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及网络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体系. . . . . . . . . . . . . 8(一)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及的概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8(二)网络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体系. . . . . . . . . . . . . . . . . . . . . . . 9第三章、网络环境对音

8、乐著作权的影响.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一)网络环境的概念.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二)网络环境下侵犯音乐著作权的特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三)网络环境对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影响. . . . . . . . . . . . . . . . . . . . . . 15 第四章、我国网络环境下音乐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

9、制度存在的问题. . . . . . . . . . 17(一)网络环境下授权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 . . . . . . . . . . . . . . . . . . . 17(二)网络环境下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 . . . . . . . . . . . . . . . . . . . . 18(三)网络环境下集中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 . . . . . . . . . . . . . . . . . . . 18 第五章、如何完善我国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制度. . . . . . . . . . . . . 20(一)对独家授权牧师进行严格的限制和规范 . . . . . .

10、. . . . . . . . . . . . . 20(二)给予法定许可的音乐作品使用费一定的范围和幅度. . . . . . . . . . . . . . 20(三)确定合理的利用法定许可的期限条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四)提高集体管理水平.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五)放宽集体组织设立条件,引入竞争机制.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1 (

11、六)完善音乐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收费标准的立法. . . . . . . . . . . . . . . . . . . .22 (七)加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 . . . . . . . . . . . . . . . . . . . . .22第六章、结语.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3 绪 论一、研究背景及意义1、研究背景现如今,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其在人们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传统信息传播方式,包括信息处理、交流,金融商贸电

12、子化,教育、医疗远程化,文化娱乐网络化等。网络的开放性、匿名性、兼容性、远程性使网络不同于传统的媒介平台,但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这一虚拟世界中的利益关系调整也与现实世界中的法律规范产生很多冲突。而音乐是人类社会中重要的精神文化之一,通过音乐,人们可以不受距离、语言、种族、国界的影响进行交流。互联网技术的迅速发展加快了音乐在人们中的传播和交流,音乐作品的获取方式从以往的购买唱片到如今通过手机、电脑从网络中获取音乐资源,作品所依附的载体发生了根本变化,作品的创作、流通乃至适用都因网络技术发生了重大的改变。网络的出现使得知识的传播更为容易,满足了大众求知、娱乐的需求,但与此同时,互联网技术发展

13、使得音乐作品著作权较难得到保护,著作权的大量许可成为普遍,导致法律关系更为复杂。目前,在面对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数量多、公众对音乐作品需求量大的情况,如果运用传统的“一对一”的授权模式去解决“海量作品、海量授权”的问题,那么效率是非常低的。网络环境下,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和法定许可是解决著作权许可难题的两种行之有效许可模式。我国的著作权法立法时间短,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的相关制度发展尚不成熟。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和法定许可制度的建立发展是建立在移植其他国家立法和相关制度的基础上。制度移植,有利于借鉴他国先进经验少走弯路,但是,由于运行环境不同导致我国的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在管理、授权、收费等方面都

14、存在很大问题,如何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制度是极其重要的。2、研究意义网络环境的变化,传统的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受到冲击,制定法律制度是法治国家进行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其有利于保障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行使权利,而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制度的作用就是提供这种法律保障, 创作一个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著作权人需要投入颇多,许可制度可以提供法律保障,让音乐著作权人通过授权获得经济利益,大众对音乐作品的需要可以因此得到满足,制度的保障会使得音乐作品的传播合理合法,传播得到保护。网络环境的变化,虽然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增加了音乐作品传播方式、扩大其影响范围,但是不可避免的就是冲击了传统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制度,损害了音乐作品

15、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害,本文针对网络环境下对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制度的影响,分析我国目前的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制度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并在符合国情的前提下,提出完善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许可制度的建议。二、研究方法1、调查分析法调查分析法,是各种各样的研究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方法。调查分析法,有目的性,同时又有计划性,有计划进行调查,调查时又有系统性的去做。调查分析法运用观察,阅读历史等各种方式,再通过调查问卷、与人交流、访问等等,对研究对象进行周密、系统的了解,然后对所搜集到的资料进行分析,总结归纳,最终作出规律性的知识,提供给大众。 2、文献综合研究法 文献研究法是借助图书,阅读期刊等方式来获得资料,从

16、而从自身的研究课题出发全面地了解掌握问题的一种方法。下载高级别文献,构思论文大纲。其作用有:帮助确定研究课题。帮助观察和访问。得到现实所得资料的比较资料。帮助了解事物的全貌。 3、个案研究法 个案研究法简而言之就是以小见大,通过研究某个特定对象,当然前提是认定研究对象中的,通过这个特定的对象并进行研究,弄清楚它的特点及它形成过程的一种研究方法。个案研究有三种类型:(1)个人调查,即对组织中的某个人进行调查研究;(2)团体调查,即对某个团体或组织进行调查研究;(3)问题调查,即对某一个现象或莫格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4、定性分析法定性分析法即对研究对象进行有关于质的方面的分析。具体而言就是运用归纳

17、和演绎、分析与综合以及抽象与概括等方法,对获得的各式各样的材料进行思维加工,能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达到对事物的本质有所认知、发现其内在规律。第一章、 音乐著作权的概念及主要内容(一)著作权的概念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创作此作品的人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是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现在随着时代的发展以及法制的健全,著作权将会得到了更好的保护和发展。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是于1910年颁布的大清著作权律,这部法律是在国内外的双重压力下颁布的,但比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权法(英国颁布的安娜法)晚了整整200年。在外来因素的影响下指定的大清著作权律还是有

18、立足国情作出修改。这部著作权法的颁布对中国之后所制定的各个有关于著作权的法律都产生了影响。中国近代的著作权法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其限制了著作权人使用权利,并且,使得著作权并未得到预期设想的保护。为适应当下的网络环境,基于音乐著作权法律保护尤为迫切。(二)音乐著作权的概念音乐著作权是指音乐作品的创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精神权利。(三)音乐著作权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

19、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法保护。 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以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受本法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法律意义上的“作品”有三个特点:(1)须为创造性智力成果(劳动本身不受著作权法保护);(2)能够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须为能被客观感知的外在表达);(3)须具有独创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音乐作品属于作品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

20、条例第四条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能够演唱或者演奏的带词或者不带词的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音乐作品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音乐作品著作权人依法享有其创造的音乐作品的表演权、复制权、广播权、网络传输权等财产权利和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权利。在司法实践中,一个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主体非常多,比如: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表演者等等,不同的权利主体享有的著作权内容不同。在现实生活中,音乐作品需要转换成可听到的声音才能让人们进行欣赏,但是能进行现场表演的难度大、可接受群体小且成本非常高,所以录制成录音制品更容易传播作品。根据音乐作品能不能使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获得经济上的

21、利益,可以将其氛围两种,即音乐作品著作人身权和音乐作品著作财产权1、音乐作品著作人身权人身权指的是音乐著作权人对其所创作的作品享有的与人身或者财产内容有联系的权利,是音乐著作权人通过创作作品,来展现自己的个人风格,合理合法享有其创作作品而带来的名誉、声望的权利。”比如音乐作品的词曲作者通过自己所创作的音乐作品来展示自己独特的风格,并用其来获得社会认知度、名誉等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享有的音乐作品著作人身权有着四大特点,即永久性、不可转让性、不可剥夺性以及个别权能的可继承性,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条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

22、)即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著作人身权会一直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即作者有权决定其创造的音乐作品是否公开发布,并且有权在音乐作品上署名、进行修改以及保护作品完整。2、音乐作品著作财产权音乐作品著作财产权又称“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经济权利”,即对音乐作品的使用、收益、处分权,使用作品权是著作财产权中的核心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

23、作权法(2010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音乐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等音乐作品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可以授权给他人使用,并获得相应的报酬。著作财产权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便是收益权和处分权。第二章、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及网络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体系(一)、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的概念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是指在音乐产业的领域下,国家为了规范作品的许可秩序,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将其所创作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在保障自身利益不受到侵害的的前提下授权给他人使用,对许可的方式、使用范围、使用期限内进行限制,并且音乐使用人需要支付相应报酬的法律制

24、度。 由此可知,得到作品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是使用该音乐作品的前提,只有获得了授权以后才能取得使用该音乐作品。音乐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他人使用的著作权主要是音乐作品的著作财产权,例如音乐作品的复制权、音乐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其他著作权。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的作用就是为这些行为提供制度保障,让音乐著作权人可以通过自己的创作来获得实际的物质利益,许可制度即保护了音乐著作权,也为获得音乐作品使用权提供了合法的途径。 (二)、网络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体系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包括授权许可、法定许可、集中许可。1、 授权许可所谓的授权许可,是指著作权人以一定方式、限制使用空间时间的情况下,将作品授权他人使用的行为

25、。授权许可是音乐著作权人自愿,不受强迫的情况下,将其创造的作品授权他人使用,然后获得经济利益。这种许可方式,著作权人享有充分的控制权,因此广泛适用,是法定许可以及强制许可所不能够比拟的。授权许可是指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通过一些方式许可他人合理使用自己的作品。早期我国的音乐作品传播技术有限,音乐产业属于出版业,所以出版商掌握着相关技术,由于技术的限制是的发行费用相当昂贵而创作者无法承担承担,创作者如果想要发行就只能将著作权转给了出版商,然后获得一定的报酬。如今的网络环境,为创作者提供了丰富且多样的方式来宣传音乐作品,不用受到传统出版业的限制,让音乐作品创作者掌握了主动权。而授权许可在实践中使用范围

26、最大,同时著作权人享有更多自主权在许可方式、类型及报酬等方面,非常有效地保障了著作权人的权利。2、法定许可法定许可是指在合理合法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过著作权人同意,对著作权人已发表的作品进行使用的,这种许可方式对著作权人进行限制。根据法定许可来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时,应当按照规定,向该作品的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同时需要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和出处。但是这种许可方式有几大前提,一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二音乐作品的使用者必须支付给著作权人相应的报酬;第三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并没有发表声明说不得使用该作品。 在音乐著作权领域中,法定许可主要指的是录音制品方面。从法条中可以知道:如果想加工录制原始音乐作品,形成

27、新的录音制品,然后进行发行,获得授权是一个重要前提。当有人获得并进行录制后,后面的录音制作人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就不再需要,便可以直接制作成录音制品,当然,即使不需要再次通过著作权人的授权,但仍然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此种取得方式符合法定许可,不构成侵权。但是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著作权人明确声明不准使用,这种情况就不适用法定许可,在著作权人明确声明不能使用后仍然使用,且未重新获得著作权人的授权的行为构成侵权。法定许可的适用简化了许可使用的方式,同时有利于减少降行为人通过违法的方式制作录音制品的发生。3、强制许可著作权强制许可使用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由著作权主管机关根据情况,将对之发表作品进

28、行特殊使用的权利授予申请获得此项权利的使用人的制度,在国际著作权公约中,又被称为强制许可证,属于一种非自愿的许可情形。 强制许可制度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是指只要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即可获得;第二种是通过向主管机关申请而获得;第三种是通过司法程序获得的。但是强制许可在我国著作权法中并没有相关规定。第三章、网络环境对音乐著作权的影响(一)网络环境的概念网络环境是将分布多个且不同的地点的多个多媒体计算机物理上互联,根据某种协议,以此进行互相通信,实现网络文化共享的系统。网络环境包括学习氛围、学习者的动机状态等等非物理形态,不仅仅局限于指网络资源与网络工具发生作用的地点(二)网络环境下侵犯音乐著作权的特

29、点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使得网络环境产生巨大变化,音乐作品的传播变得迅速便利,在这样的环境下的侵权行为有其自身特点:1、网络环境下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具有高度隐蔽性传统的音乐产业环境,如果想要复制或者发行音乐作品,都需要借助正规的出版社来进行出版发行,还需要借助录音带、CD等等这些有形载体,并且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音像出版物的包装上是要标注出版单位的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所以就算是仅仅复制光盘也只有正规的光盘企业才能生产,并且光盘芯上还要标注该光盘生产企业的光盘生产源识别码,因此,如果出版单位或者复制单位实施侵权行为的话,音乐著作权人可以通过编码很快的查到侵权人的名称或者地址。即使是不采用没有

30、国际标准音像制品编码和光盘生产源识别码的私人盗版复制,也会受到运输、存续等等条件的限制而极易被执法机关发现,但是在现在的网络环境,音乐作品的侵权只需要通过复制、粘贴便能完成,在这个过程中,电脑作为传输或存储的工具,如果相关的技术措施较难发现音乐著作权侵权人的侵权行为,使得这种侵权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与传统著作权的侵权行为相比,音乐作品著作权在网络环境下的侵权方式具有无形且易变化的特征。网络服务器只有一个不知是否真实的IP地址,有关于网络服务器所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音乐著作权人无法通过正常渠道获得,并且有许多的网络服务器并不直接向公众开放而且也没有自己的域名,公众除了通过链接地址以外,没有其

31、他方式来登陆该服务器,或者登陆了也无法找到在该网站被下载作品。这些网络服务器的所有人侵犯了音乐著作权人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网络服务提供者大多以此来转移自己的侵权责任,如果没有这些无名服务器的“上载作品”,且 “允许他人进行下载”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也就不能提供该部分音乐内容。就网络服务提供者而言,其采取这种转移的措施将侵犯著作权的责任推给那些很难发现,甚至可能根本找不到的“存储未经授权音乐作品”的网络服务器所有者。实践中,音乐著作权人往往穷尽所有合法手段也没有办法仅仅根据一个或多个虚幻IP地址查找到那些“被链接网络服务器的所有者”。这些“被链接网络服务器的所有者”可以充分利用网络的隐蔽性将其真

32、实地址和真实身份隐藏起来,并可以不断转换或变更其虚拟地址,以防止被音乐著作权人找到。并且,就目前而言,我国的音乐产业任然处于比较落后的阶段,音乐著作权人位置分布分散,若想要追究可能隐藏在世界各地的千千万万个“被链接网络服务器的所有者”十分的不现实。由此,“被链接网络服务器的所有者”可运用网络技术的隐蔽性进行很好的躲藏,使得网络环境下对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愈演愈烈。2、 网络环境下侵犯音乐著作权的侵权行为不受地域限制在传统环境中,侵权者大多仅限于在本国境内实施侵权行为,有地域限制,并且各国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也具有地域性, 著作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或规定大多在各国境内有效,一旦不在本国范围内,由于各

33、国的著作权法规定并不尽一致,对音乐著作权人的保护就会产生差异。传统地域保护并不能很好的调整网络环境下侵权行为无地域性的问题,这也导致确定音乐著作权侵权纠纷的管辖法院和选择适用法律等问题上存在诸多不确定因素。如今,全世界的日常生活都被网络包围着,处处反映着网络的影响范围广且深。我们生活已经离不开网络,所有人在互联网中连接在一起,世界因网络而变成一个无国界的大家庭。网络环境下,个体行为可以跨越国界无限延伸,无论身在何处,轻点鼠标便可在几分甚至几秒内下载一首音乐作品,而音乐著作权人对此却无法进行控制。音乐著作权侵权行为人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来上传侵权的音乐作品,并提供非法下载等侵权行为。网络环境是

34、一个开放性极强的的虚拟空间,在这样的环境中活动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并且是不需要与现实身份相关联的,所以侵权行为人可以隐藏自己身份的同时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实施侵权行为。网络的操作简易性导致侵权行为的难度大幅降低。在目前的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便被无限制的传播和推广,互联网的的广泛应用使不同国家的一个或多个用户,同时通过互联网传播未经许可的音乐作品,而每一个下载者也可能是提供违法音乐作品的服务器。因此,一个侵权行为经常会与许多不同的地点联系,而传统的管辖权并无法对此进行控制,无法适应当下网络空间的特性,因此,司法部门就无法集中力量追究其责任。3、网络环境下侵犯音乐著作权的侵权行

35、为的技术更新速度快传统环境中,侵权者大多以音乐作品的盗版复制方式来实施侵权行为,但随着网络技术的成熟,传输速度的提高,侵权行为采取的技术措施也随之高速发展。从简单的上传至网站内供用户直接试听、下载,演变为搜索网站运用深度链接技术让用户直接在搜索网站内即可以试听、下载第三方网站或服务器提供的音乐作品,大范围的在用户之间交换音乐作品。侵权行为的技术更新换代,提高了隐蔽性,扩大了地域性,同时,对于音乐著作权人进行维权难度也提升了许多。4、网络环境下音乐著作权的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更严重由于互联网没有时间、地点的限制,喜欢音乐的用户都可以登陆网络随时、随地、免费地下载音乐作品。而网站所有者也一直在

36、持续地提供侵权音乐的下载服务,这种侵权行为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比物质世界发生的盗版侵权造成的损失要严重得多。传统音像制品这些有形产品如果想要盗版,则需要通过很多道程序,首先要进行印制、拷录,然后发行,最后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到达以后才有结果显现。这整个过程需要较长的时间,虽然这种盗版行为一开始就构成了侵权,但是受到其传播速度、发售范围、交通、消费者购买力等等因素的限制,无法在短时间内形成大范围的影响。传统音乐著作权的保护中,音乐著作权人对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享有建立对音乐产品复制件的发行的控制权,而网络侵权无需这种传统的载体,传统音乐产业链中的盗版音乐产品的生产者、传播者在如今的网络环境下则由非法音

37、乐网站承担了,借助着网络,让载有侵权内容的网站传遍,使得全世界的网友都可访问。而且网络的互动性让网友们不仅是被动地阅读,还可以随意进行改动,然后再设置连接进行广泛的传播,这样会导致侵权的内容迅速传播,其造成损害非常巨大且时间内短。由于未经权利人许可的音乐作品迅速、广泛传播,致使音乐作品的正常许可和收费屡屡受挫,越来越多的人在网络中免费下载侵权音乐,并不再愿意付费购买、下载经过许可的正版音乐。(三)、网络环境对音乐著作权保护的影响1、网络环境下,界定音乐著作权变的复杂化在现在的网络环境下,如何界定作品是否享有音乐著作权成为一个难题,界定变得复杂化。网络环境下可以轻而易举地获得别人所创作的作品,通

38、过转换使用、改编等等方式,获得音乐作品音乐著作权的核心要素,使得音乐作品本身独有的音乐著作权都难以认定。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让网络服务提供者在音乐作品传播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在传播过程中,如何在最大程度的保护自己的著作权是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人的主要出发点,但是网络服务者的出发点与著作权人并不相同,其更看重的是音乐作品传播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出发点的不同、目的的巨大区别是的两者之间产生矛盾。而这个矛盾在现如今的网络环境下会造成产生著作权危机。部分网络服务者为了追求收益,有意的帮助侵权行为人,使得侵权愈演愈烈,虽然有的时候网络服务者可能并没有实施实质上的侵权行为,但采取了消极的不作为,放任侵权行为的存在

39、。目前,音乐著作权侵权方面的案件越来越多,因网络这个大环境的变化使得侵权方式及对象也变得多样化,对音乐著作权人的侵权行为愈演愈烈,也对网络环境下音乐著作权保护提出新的课题。但是网络上的证据与原始的盗版证据大不相同,其并没有实际的看得见摸得着的证据,而网络信息开放且不稳定,使音乐作品极易被侵权,网络环境让权利主体的认定和侵权责任的认定变得十分困难。网络环境的便利虽然有利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但是却对音乐著作权保护发起了挑战。2、音乐著作权侵权途径繁多而成本极低网络环境使得传播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眨眼的功夫点击一下鼠标就能传播到世界各地,其影响之大范围之广是传统传播方式无法想象的。当作品进入到网络后,音

40、乐著作权权利人对作品的控制权就被大大的降低。作品的复制、转载可以通过一个简单的指令就能完成,这类型的侵权行为需要的成本低但是却能获得相当可观的利益,基于利益,使得网络著作权纠纷越来越多。案件类型主要是视频分享网站、小视频的传播、音像制品的侵权纠纷等等。并且,侵犯著作权的方式因网络环境也变得多种多样,比如:擅自发表、未授权转载等,这些运用新型的网络数字化技术进行侵权的新途径更是防不胜防。3、音乐著作权维权难度大且成本高如今,网络用户作为新的主体出现,权利分配的模式也需要随之进行改变。网络用户既是作品的创作者、传播者,同时也是使用者,集三种身份于一体。网络环境分离了互联网产业模式和传统产业模式,打

41、破了作品传播者身份和作品提供者的重合性,网络服务提供者为大众提供一个信息共享的平台,不再是局限于只做一个音乐著作权人。如今的网络环境下,音乐著作权侵权人身份多样化和侵权手段复杂化,如何确定音乐著作权侵权主体变的更加复杂,寻找网络另一端的侵权人难度大,需要极高的技术,同时需要极高的成本。网络环境的变化以及音乐作品的数字化对音乐产业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在网络这个虚拟的空间,同一个网络用户可能拥有多重身份,例如音乐著作权人、传播者、使用者等,这将使得寻找侵权人的难度变大成本更高。并且每个著作权人的目的并不相同,有的为了追求经济利益,有的希望扩大传播范围增加影响力。有目的以及出发点不同,交易条件无法相同

42、,因此也无法达成格式化的相同的许可协议。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使用的范围以及权利主体不稳定,使用方式的不同,如果想通过协商获得授权且达成协议,成本将会十分的高,所以总会有人铤而走险,采取侵权行为。网络环境下的维权,成本颇高,一般音乐著作权人无法承担。一方面,诉讼成本高,例如聘请律师的费用、索赔后执行的费用等等这是其一,一旦进入诉讼程序,需要著作权人投入大量的时间和资金。从一审到二审,耗费的时间、精力、金钱,并且会导致音乐著作权人陷入烦恼中无心创作,进而形成一个不良循环,不利于音乐作品的创作,阻碍了音乐产业的发展。另一方面,进行诉讼需要调查取证,需要收集有音乐作品被侵权的相关证据,并对证据进行保全

43、。一部分音乐作品通过网络下载的并未获得授权,由于网络的特殊性,网络环境的证据很多时候是以一个代码的形式存在,对于这类型的证据的我们无法保证其稳定性及真实性,还有一个问题就是网络服务器上的信息一旦被删除,就很难去寻找到侵权的痕迹,收集证据的难度非常大。所以需要大量的成本投入来收集侵权证据。在音乐著作权维权方面,需要一定的技术,但目前尚未有成熟的技术,目前的技术进行取证的操作难度大,并且需要花费大量资金。比如:在电影作品的首映播放时,对前来观影的观众进行限制,禁止其对电影作品进行录像等,这些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力,但取得的效果微乎其微。网络技术发展使得著作权人支配其权利的能力被弱化,但在短

44、时间内没有可以帮助权利保护的技术出现,导致音乐著作权人利益的受到损失。第四章、我国网络环境下音乐著作权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网络环境下授权许可制度存在的问题伴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音乐数字化进程也在快速发展,目前,独家授权的现象存在范围广且普遍。现如今有许多唱片公司并没有加入到集体管理组织中,且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具有区域代表性但是其代表性十分有限,著作权人基于协商授权直接与网络服务平台间进行接触,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授权协议,这种情况是存在的。直接授权有两种形式,而独家版权作为其中一种,因其具有排他性,使得行业间的竞争十分激烈,因此对我国音乐产业的发展受到限制,传播音乐作品的自由也被控制,音

45、乐作品的创新创作因此而受限,这种现象对整体行业的发展是十分不利的。就音乐市场角度出发来看,独家版权存在很可能会导致盗版的泛滥。独家版权的模式最终伤害到的还是在音乐平台上获取音乐作品的用户的利益。在如今的网络环境下,独家授权所造成的垄断,这种不正当的竞争使得音乐市场变混乱。(二)网络环境下音乐著作权法定许可存在的问题1、音乐著作权人行使音乐作品许可权受到限制 我国的音乐著作权当中关于音乐作品著作权的法定许可中,法律规定对音乐著作权人对于其权利的使用和许可进行限制,剥夺了著作权人的控制权,使得著作权人利益受到一定损害,其只能请求支付使用费,音乐作品的使用人只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无需重新获得授权。2

46、、我国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四十六条中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后3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修正),法定许可中这个短暂的期限往往会导致这些音乐权利人在还没收回制作成本的时候便丧失了继续取得直到获得原本预期收益的机会。3个月的时间期限太短,此期限并不能满足音乐权利人以及相关权利主体的要求。(三)网络环境下音乐著作权集中许可的问题1、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水平较为落后时代发展,可我国的集体管理组织模式并没有发展,仍然很传统,在现如今的网络大环境下,集体管理模式将面临的越来越多的挑战,其所承担的任务也将会更加艰巨。原因很明显,首先由于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原来传统模式相比有了很大的不同,从传统模

47、式再到如今网络技术的转化所遇到的技术上的区别以及困难,其次多个利益主体之间为了各自能获得更多的利益,主体之间因为各自的利益而产生矛盾,但是短时间内又无法做到平衡。技术水平低,忽视先进技术,单一的管理机构,是我国集体管理组织模式几大问题,改善和发展仍有重重困难。2、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性较强从我国的法律制度可以发现我国属于大陆法系国家,采用的集体管理方式是带有垄断型。集体管理组织的存在对于著作权许可的交易成本降低、提高交易效率等方面是有利的。网络时代下带来越来越多的挑战,需要在符合我国的国情的前提下应对新局面的情况,并做出改变,使得促进我国网络环境下的发展。自由竞争模式虽然能减少垄断情况的发生,同时

48、体现当事人的思想意识,能为音乐著作权的权利人提供更多的高质量的服务。但是这种模式也是存在弊端的,管理组织数量多,分布较为分散,且管理组织所提供的服务质量良莠不齐,不利于进行管理与监督。我国法律制定了严格的要求以及诸多的设立条件在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上,由国务院主管机关对组织设立的必要性进行考量,征得同意后才可设立。目前在我国音乐著作权领域内,仅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一家组织独大,占据了相对垄断的地位,其他管理组织往往在刚出现的阶段就被扼杀,缺少发展壮大的空间。但是如今的网络环境是自由开放的,集体管理组织垄断性强这个阻碍发展的弊端,需要对集体组织的设立条件进行放宽,引入多个组织进行竞争的竞争机制。3、缺乏使用费标准争议解决机制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收费标准是由专门的机关进行制定,这也体现出我国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性,但是这些所谓的专门机关所指定的收费标准时,对没有进行实际考察,不了解现实情况,只是简单的通过官方所收集的片面的资料进行判断,然后制定。如此制定的收费标准,必然会导致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未得到很好的体现,同时也会造成大众质疑收费标准,不利于开展工作和收费。并且每个地区之间的经济水平不同,应该要根据当地的经济水平来制定收费标准,允许价格的弹性浮动,才可以避免出现定价机制的太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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