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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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论文目 录摘 要IAbstractII引 言11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基本概述31.1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概念及确立31.2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理论基础31.3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特征31.4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价值意义42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诉讼程序52.1 诉讼提起条件52.2 诉讼当事人62.3 诉讼管辖63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存在的问题73.1 公司司法解散请求权主体存在欠缺73.2 公司司法解散法定事由上存在的问题73.3 关于前置程序的规定存在缺陷83.4 滥用诉权的防御措施不足83.5 公司司法解散替代性制度不健全94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措施104.1 扩大司法解散的申请主体

2、104.2 进一步完善法定解散事由的规定104.3 完善前置程序的规定114.4 建立恶意诉讼防御机制114.5 完善其他替代性救济措施12结 论13参考文献14致 谢16本科论文摘 要在我国公司法中,有关司法解散制度的规定并不是很完善,解散事由上存在问题,提起主体上亦存在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该制度更好的适用于公司的解散。这些问题是当今急需解决的,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采取针对这些问题,对症下药,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才能使司法解散制度在我国发挥更大更重要的作用。本文通过四个部分来进行阐述,通过这四个部分希望可以通过这些途径对我国司法解散制度有进一步的完善。第一部分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基本

3、内容进行阐述,包括概念、特征、原则等,以便于对该制度有初步的了解。第二部分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诉讼程序进行了相关阐述,包括请求事由、当事人等方面,这是该制度的具体程序。第三部分是分析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中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对其进行详细的阐述,以便于更好的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第四部分是文章的主旨体现,针对第三部分中分析的问题,提出对应的完善方法,包括扩大申请主体、增加请求事由、建立恶意诉讼防御机制、完善替代性措施等等,提出具体的建议,最后对论文进行总结。关键词:公司法; 司法解散制度; 诉讼程序; 完善措施AbstractIn the company law of our country,th

4、e provisions on the judicial dissolution system are not very perfect.There are problems in both the cause of dissolution and the subject.The existence of these problems is not conducive to the better application of the system to the dissolution of the company.These problems are urgently needed to be

5、 solved.If we want to improve the problems,its necessary to take reasonable and effective measures to improve the problems,so as to make the judicial dissolution system play a bigger and more important role in our country.This article through four parts to elaborate, through these four parts hope to

6、 be able to further improve our judicial dissolution system through these ways.The first chapter emainly describes the relevant contents of judicial dissolution system, including the principle of conceptual characteristics, so as to have a preliminary understanding of the system.The second part of t

7、he judicial dissolution of the company system related to the proceedings, including the cause of the request, the parties, etc., which is the specific procedure of the system.The third part is to analyze some possible problems in the companys judicial dissolution system and elaborate on them in deta

8、il, so as to propose better targeted solutions.The fourth part is the main idea of the article, that is to say, in view of the problems in the third part, it puts forward corresponding improvement methods, including expanding the application subject, increasing the request cause, establishing the de

9、fense mechanism of malicious litigation, improving alternative measures,etc.Put forward the concrete suggestion, finally carries on the summary to the thesisKeywords: Company law;Judicial dissolution;system proceedings;improvement measures引 言公司在当代社会是不可缺少的,它是一个重要的经济组织。公司法存在的意义就是对公司行为进行规范,为公司发展提供保障,是我

10、国法律体系中很重要的一环。2005年,我国对公司法进行了重要的一次修订,很大程度的完善了以往公司法上存在的不足,并第一次确立了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从总体上来看,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对股东权益的一种有效保护。当达到一定的条件时,公司部分股东就可以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以减少自己所受的利益损失。当然,该制度想要实行也是存在条件的,下文会详细介绍。然而,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在当时作为一个新引入我国的制度,公司法也仅仅在第183条进行了简单的规定,虽然在2008年又进行了一次修改完善,但是与国外的该制度相比,依然存在很大的差距。而且该法条的规定也非常的不完善,无论是在程序、范围和内容上都存在很大的问题,是亟需完

11、善的。英国是最先确立公司解散制度的国家,后来逐渐被各个国家逐渐确立,我国属于确立该制度很晚的国家。新制度的确立总会存在不足之处,因此我国亦有众多学者对此制度进行研究与探讨。我对此论文的写作思路也是在此建立起来的。为写作此文章,我查阅了一些专家的书籍,包括赵振华老师主编的公司法,胡晓静老师主编的公司法专题研究等等,以及和一些相关领域的论文,包括赵旭东老师的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王旭刚老师的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等等,这些文章和著作对该制度都有不少的分析,同时也对我的论文写作带来了很大的帮助。同时各大法院网站上的案例也对我的研究提供了不少的帮助。因此,基于以上这些,在以往的研究中,虽然很多学者已经

12、提出了各种各样的建设性建议,对如何完善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提出了宝贵的意见与看法,但该制度依然存在不足之处,依然值得我们去进一步进行研究。为了探究如何使该制度更加完善,本文主要通过主要针对我国司法解散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而展开。首先通过对公司司法解散进行基本理论上的分析和诉讼程序上的解读,进一步分析该制度在我国的不足,最后提出完善制度的具体建议。包括解决解散事由的问题、诉讼方面的问题以及在替代性措施上存在不足的问题等等。希望可以对该项制度在我国的完善有一点帮助。1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基本概述公司是一个经济组织,它的基础是资本结合,它的目的是营利,公司的最本质属性也是营利性。1 施天涛.公司法论M.法律

13、出版社,2014:46众所周知,无论哪个公司的设立,其都是想要最大化股东利益。公司解散,它是指由于解散事由的出现,结束公司的一切生产经营,使公司法人人格不再存在的法律程序,使公司本身不复存在的法律行为。1.1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概念及确立我国在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中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2 李建伟.公司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56这次修改,标志着该项制度在我国首次确立。但这条规定并不完善,存在许多的缺陷,由于当时的各种条件的限制

14、,也没有办法更好的适用到实际当中。因此2008年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对如何认定该制度的判定标准,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但实际上,该制度依然有着缺陷,亟需完善。1.2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理论基础“资本多数决”原则往往会对小股东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最早设立的司法解散制度的目的就在此。从理论上看,股东所占的股份大小,对其法律地位是没有影响的,所有股东都是平等的,法律平等的对待和保护其合法权益,这是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然而这却并不是一件实现的事,实际上,大股东在公司股东权上位于绝对的优势地位,对其他股东的权利进行限制是一种常态,那么此时其他股东的投资欲望就会变得消极。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就应该赋予中小股东通过

15、解散公司以维护自身的权益的权利,因此我认为公平正义原则是该制度的理论基础。1.3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特征第一, 强制性,司法解散之诉提起后,法院就根据一定的事由和程序裁定公司解散或者其他情况,是不以公司主体意志是为转移的,具有明显的强制性;第二,司法性,法院受理并审判司法解散之诉,受理和审判都按照司法程序进行,是一个司法行为,具有司法性;第三,终局性,司法解散之诉是解散公司的终极手段,它会导致公司的消灭。3 王碧英.完善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7(04):82公司司法解散直接导致了公司法人人格的消灭,虽然司法解散在一定意义上保护了公司股东利益,但对公司本身来说是最终

16、的。1.4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价值意义在当代社会,公司经营方法的多样化是必然的,作为小股东的维权工具是司法解散制度确立的最先的目的,也随着社会的要求发展成为公司僵局情况下的一种终极的救济方式。它的价值意义在我的观点中,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体现:1.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在上文中已经分析了资本多数决原则可能对中小股东产生的不利影响。大股东的投票权过于强大,可以轻而易举地左右公司决策,而此时中小股东的投票权已经无足轻重,因为其根本无法影响公司行为,这样相当于大股东的权利无限扩大,小股东的权益必定受到损害。此时小股东就可以选择提起司法解散之诉,通过法律进行救济,维护自身的利益。4 赵旭东.公司僵局的司法救

17、济N.人民法院报,2002(02):082.解决公司僵局。若公司处于僵局状态下,公司正常的经营就会存在问题,那么公司股东可获得的利益就会减少,这种情况无论是对公司或是股东都是无利的,公司就没有存在的必要。因此,司法解散就可以在此时发挥作用,通过提起诉讼解散公司就可以有效地解决公司僵局,也可以保护股东利益,减少其损失。3.保证投资者的合理期待不会落空。小股东可以依靠司法解散之诉保护自己的权益,当小股东想要公司解散时,司法解散也不失为一种好的方法,因此该制度有利于更好地实现股东所追求的权益。5 李霞.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价值J.科技与法制,2010(01):7662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诉讼程序

18、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实行是有前提的,关于条件及当事人资格都有着相关的规定,因此在诉讼中,应让其他股东和公司之间的利益得到平衡,在程序设定上应兼顾各方的利益。该章节只是介绍了部分程序,以便于在下一章节更好的总结问题。2.1 诉讼提起条件公司司法解散具有终局性,会直接导致公司消亡,因此想要进行司法解散之诉必然存在一定条件的限制。6 赵万一,吴长波.论公司的司法解散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6):25从外国立法与司法上看,对该制度的规定也是非常谨慎的。我国的法律同样对提起司法解散之诉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是: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19、穷尽内部救济,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由持有公司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向法院提起诉讼这四种条件。7 苟长青.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完善J.理论导报,2011.2:17而这四种条件可以相应的理解为实质条件和程序条件。实质条件:1.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包括股东无法正常进行股东大会、股东会无法做出决议、董事冲突等。在这种状态下,公司想要正常做出决策都会出现困难,公司不能正常运作,股东利益就会丧失。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主要表现在大股东或者董事对公司进行强制控制支配的不当行为,如不能合理的利用公司资源,不当使用权力,会使中小股东的合法权利的行使得不到保障,合法期待落空。这种情况

20、持续存在时,公司利益持续受损,危及公司的存在。3.提起主体应当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应当注意的是这不是人数要求,而是一种权利要求,表决权要达到标准,才能提起解散之诉,这是防止部分股东滥用诉权的一种手段。程序上的条件:穷尽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里所说的其他途径包括内部救济、市场救济,同时可能存在其他的司法救济途径。8 杨奕.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标准J.人民司法,2010(17):105公司司法解散本身就撼动公司的根本,影响到股东、债权人等各方的利益,所以公司解散之诉的启动并不容易,只有穷尽这几种救济方式才可以提起公司司法解散。比如公司可以先采用成本低、效率高的内部自我救济,例如

21、公司分立或股份转让,若不能解决,在通过仲裁等方式。而如果这些其他救济方式也无法解决,那么提起司法解散之诉才是公司股东解散公司的最后选择。2.2 诉讼当事人1.原告资格:公司法规定,原告应当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这就直接确定了公司的股东是唯一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人,同时股东的持股比例也要达到法律的要求。对比外国的原告资格申请人,美国的股东、债权人包括检察长都有权提起该诉讼;在日本,原告资格申请人的范围则更大,包括了法务大臣、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内。9 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M.法律出版社,1995:282.被告资格及其他人的诉讼地位:公司是该诉讼的被告主体。该

22、诉讼的最终目的是解散公司,即最终法律后果是由公司承担。虽然原告主体可能是由于其他股东或董事的行为选择提起诉讼,但其他股东的行为却常常是以公司名义作出的,因此公司中的股东或董事并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10 何孟鑫.公司僵局救济途径之司法解散J.东方企业文化,2012(58):71以公司作为被告在部分外国公司法中亦有明确的规定,例如德国就有一条法律详细规定了“解散之诉针对公司提出”。关于其他人的诉讼地位,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司法解散之诉开始后,如果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结果对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或等法院通知以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其他人参加诉讼有利于法院更好的查明事实,

23、作出更公平、合理的判决。2.3 诉讼管辖根据法律中有关公司诉讼管辖的规定,公司司法解散之诉,由公司住所地(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的人民法院管辖。在不同的地域(县级市或地级市)登记的公司,则由该地域的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3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存在的问题3.1 公司司法解散请求权主体存在欠缺公司法规定,有权提起司法解散之诉的主体,是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对于此规定,似乎只将请求主体确定为公司股东,在实际诉讼中也是一样的,其他民事主体则并不能直接提起司法解散之诉。虽然其他有利益关系的人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参与到诉讼中去,但是其却并不能直接提起该诉讼。我用债

24、权人为例来分析,如果公司的股东并没有解散公司的意愿,那么让公司继续存在的僵局状态将导致债权人无法合理地维护自己的利益,而债权人又无权提起公司解散之诉,那么债权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充分保障。因此,我国的请求权主体仅仅局限在股东,其他人没有请求权,是该制度的问题之一。11 吴金玲.浅谈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有关问题及完善J.法制博览,2018(17):1743.2 公司司法解散法定事由上存在的问题满足一定的法定事由,是能够提起司法解散之诉的必备条件。这样的规定,不仅可以预防司法解散制度被有心之人滥加使用,还可以避免仍然留有余地的公司被草率的解散。然而我认为在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上,在某些法定事由的表述上并不是

25、十分的详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12 张乐.论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完善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0(04):111并且还存在法定解散事由范围过于狭小等问题。例如这一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此规定过于简单,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中也只有简单的描述,并没有更为详细的解释,那么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难免会有大量问题的产生: 1.公司僵局与经营管理发生重大困难。公司僵局状态下,公司表决机制瘫痪失效,股东间产生矛盾导致分立,使股东会无法作出任何决议。通常,公司的表决机制无法发挥作用将对公司的决策及运行产生不利的后果,但是有的公司却依然可以在这种情

26、况下正常运转。由于公司大股东所拥有的大额股份,很容易出现大股东压迫中小股东行为。公司的大股东或董事可以通过其在投票权上绝对的优势地位,可以达到对公司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小股东的权利受到了一定的压迫,但公司并未陷入僵局,公司的经营管理可以正常进行下去,没有严重困难情形的出现。那么这种情况下,权利受损的小股东合法权益似乎就得不到保护。13 邓江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制的困境与出路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362.对“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这一法定事由也没有明确的表述,“严重困难”是指公司的生产经营因亏损难以进行下去,还是指公司内部对经营决策难以达成一致,公司没有办法正常运作?这些也都

27、是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在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可以看到对“经营管理发生严重”的进一步细化,简要概括起来就是“股东无法正常进行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可以进行但无法做出决议、董事之间的长期冲突”。虽然这些解释相比法条中有了更为详细的内容,但不难看出,仍然是不够明确,模棱两可的,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难免会出现问题。解散事由范围太窄也是一个重要问题。司法解散之诉提起的前提条件范围过于狭窄,已经无法满足股东想通过该制度解决问题的要求。股东向法院提起司法解散之诉的条件如果过于狭窄,也不利于其合法权利的实现。另外如果股东提出的理由不包含在法定事由里,但其又合乎情理,此时有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予以支持,那么法院就会

28、处于两难的境地。最终只能是不予受理案件,或是驳回诉讼请求。种种这些,法定事由上的模糊不清,范围太窄,会限制股东的正常合法的行为,其利益保障也会出现问题,也不利于解决实践中因其他原因提起的司法解散之诉。14 刘诗聪.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适用条件J.金融法苑,2008(02):553.3 关于前置程序的规定存在缺陷一般来看,若公司问题可以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则不能提起司法解散之诉,因此只有除了该诉外,其他方法不能解决时才可以选择该诉讼。我们不妨认定此条是司法解散之诉的前置条件。但“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具体含义规定依然十分模糊,实际操作中股东想要证明其已经用尽了其他的方法,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29、,这可能就会使提起该诉讼出现问题,降低司法实践的效率。3.4 滥用诉权的防御措施不足虽然人人都拥有起诉的权利,但如果滥用诉权,则是一种不非常合理的行为。假如有股东并没有合理的事实与法律依据,但他却仍然提起司法解散之诉,想凭此达到自己的不正当目的,那么最终只会对对方和第三方造成损害,不仅如此,还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为了防止司法解散之诉权利的滥用,日本在此方面就有很好的机制,日本公司法的防御机制和惩罚机制可以很好的避免公司法上的恶意诉讼行为。而我国公司法在此方面却存在着不足,虽然也有一条法条这么说到:滥用股东权利的股东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其给其他股东或者公司造成损失的情况下。但仍然没有有效的滥用

30、诉权的防御机制,仍然不能给到相关人员足够的警示作用。我国没有明确的规定以防止股东滥用诉权,那么可能就会滋生诉权滥用、恶意诉讼行为的产生,这对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环境的影响是很严重的。15 王旭刚.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7(03):563.5 公司司法解散替代性制度不健全纵观我国公司法,并没有足够有效的措施来解决公司的僵局问题,那么单单通过司法解散的方法就过于简单。可以想到的是,公司司法解散所产生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公司解散,一旦判决公司解散,公司就不复存在。司法解散制度虽然有效,但过于直接,那么我们是否应该在公司被解散之前采用其他的替代性措施,因为有些公司可能还有

31、机会“起死回生”,继续发展下去,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因此完善司法解散制度的一个重要方向,就是要寻找更多的替代性措施。4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措施4.1 扩大司法解散的申请主体在当前的法律中,明确规定“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是司法解散之诉的提起主体。从法律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规定的主体只有股东,将申请主体资格限定于股东,过于狭隘,所以应扩大司法解散的申请主体。可以借鉴外国立法的经验,美国的股东、债权人包括检察长都有权提起该诉讼;在日本,原告资格申请人的范围则更大,包括了法务大臣、股东、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内。因此,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可以相对应的借鉴外国的部分经验,适

32、当的扩大请求权的主体,如将请求权的主体扩展到检察院、债权人等人。16 王晓杰.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02):79同时,排除有过错股东的原告资格也是有必要的,如果不将其排除在外,可能会造成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滥用。另外如果还有出资瑕疵的股东,那么将其放在此项原告资格的规定上就显得过于笼统,将其排除在外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如果不将其排除在外,对其他股东而言就是不公平的,就会违背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的要求。4.2 进一步完善法定解散事由的规定结合当代经济的发展状况,进一步对当代公司的现况进行分析,同时了解司法解散制度在法学界进行的探讨,以及具体实践中的实

33、际情况,可以对相关解散事由的规定进行完善,使其更贴近当今公司管理、发展的需要。公司股东之间关系不可磨合,公司实在是难以经营,股东对公司的合理期待也已经无法实现时,在以下情形之中,相关股东就可以依照相应的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发起司法解散之诉。17 俞智渊.公司僵局的预防与破解M.法律出版社,2014:26情形包括:1.公司持续处于僵局状态,难以打破,公司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短期内没有好转的可能;2.公司已经无法按照公司章程进行,股东设立公司的基本要求无法得到满足;3.大股东压迫中小股东,无法保证权利的公平实现;4.公司财务状况严重恶化,且没有改善的可能;另外,公司股东利益也可能受到其他条件的损害,

34、可以理解为兜底条款,可以使司法解散的法定事由的适用更加灵活,为司法解散留下适用空间。4.3 完善前置程序的规定1.前置程序要求。该诉并不能直接提出,同时司法解散也是终极的救济方法,在该制度的行使上就更应该谨慎。因此我们需要完善其前置程序。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最初确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股东的利益,让股东可以在合法权益及利益无法得到保障时可以得到司法权的救济。“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是可以发动司法解散诉讼的一个硬性前置条件,这无疑不提高了股东想要通过司法解散之诉维护权利的难度。所以“穷尽其他途径不能解决”这一规定明显存在不合理之处,建议只要构成事实上的“不能解决”,司法解散之诉就可以被提起。18 林丽玉

35、.探析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及其完善J.福建法学,2008(04):532关于“其他途径”的范围。法条中的“其他途径”究竟是什么含义,司法解释中有如下说明,“其他途径”是指包括股权转让、公司分立减资退出公司等内部手段和一些外部手段。从立法者的角度进行考虑,最后的救济途径只能通过司法解散之诉解散公司,而前提就是前面所说的内外部救济方法并不能发挥理想的作用,并且已经穷尽。所以,允许法院享用足够的选择权,在加入到公司解散时,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判断,选择出最为有限的救济方案以维护公司及股东的权利和利益,是十分有必要的。所以应将公司法规定的“其他途径”的范围进行扩大,使其除了内部、外部救济,法院也可以

36、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地变换救济方法,如指定临时董事或取消公司内部的压迫行为等等。 4.4 建立恶意诉讼防御机制 在这方面,外国公司法可以给我们提供很好的借鉴经验,建立恶意诉讼防御机制,在股东滥用诉权解散公司方面可能会有很好的效果。在此,我提供下列的想法:1.设立诉讼担保制度。被告公司若有证据证明原告股东具有滥用诉权的目的,公司可以请求法院,让其提供一定的担保,这样如果原告股东在滥用诉权败诉时,被告公司的损失就可以相应的减少。19 朱璋坤.试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11):70当然,采取该制度的同时,也应该保证股东正常提起诉讼的权利。同时,法院可以对被告公司所提供

37、的证据进行求证,按照其真实度,进行自由裁量,采用对原告延缓担保、立即担保或者不必担保等等。由此可见,也要使此制度具有一定灵活性,不能太过死板,可以更好的保证该制度发挥作用。2.确立赔偿责任制度。恶意诉讼会侵犯公司权利,是一种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包括加害行为、具备损害事实,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要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代入股东滥用诉权之中,首先股东有主观上的目的,诉讼一旦提起,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的利益必然会产生多多少少的影响,也就是一定会存在因果关系,完全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那么此时赔偿责任制度就可以对滥用诉权的股东产生作用,相应的股东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个制

38、度在减少滥用诉权行为方面,具有明显的效果。4.5 完善其他替代性救济措施通过完善其他替代性救济措施,可以使想要退出公司的股东,能够通过更合理、更有效率的方法退出公司,同时对缓和股东之间的矛盾,是公司恢复正常运转也有非常好的影响,也能使所有股东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障。例如,法院采用指定临时董事,让其在会议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这可能就会对破解公司僵局问题,产生良好的效果;也可以强制公司分立,公司分立对比司法解散公司具有自身的优点,它可以保全公司的完整性,也可以避免公司解散所导致的各种营业问题。20 徐黎明.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以公司僵局为切入点J.经济与法,2010(11):151另外,对股东强

39、制退出制度、股东除名制度进行补充完善,也可以对股东之间的各种冲突产生积极的作用,同时在公司经营上,在保护股东权益上,都有积极的作用。这些途径如果运用得当,公司就可能会有继续发展下去的希望,公司就不会进入司法解散程序,也不会被轻易的进行司法强制解散。因此完善其他替代性救济措施,也不失为一个好的方法。结 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解决公司僵局,维护股东权益的终极方法。尽管公司法对司法解散规定了相应的前置要求,可以一定程度上使公权力对公司解散的介入更为细致、谨慎,但该制度对公司、对股东都是毁灭性的打击。同时若公司仍有存续的希望,有必要采取其他替代性救济措施来避免公司解散,这样有利于更好的维护股东及其他主体

40、的合法权益。由于本人水平有限,只能对简略的提出一点自身意见与见解。最需要做的就是细化公司司法解散的判定标准,建全更为完善的司法解散制度。参考文献1 施天涛.公司法论M.法律出版社,2014:45-472 李建伟.公司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55-573 王碧英.完善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J.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7(04):81-834 赵旭东.公司僵局的司法救济N.人民法院报,2002-02-085 李霞.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价值J.科技与法制,2010(01):766-7676 赵万一,吴长波.论公司的司法解散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06):23-2

41、87 苟长青.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立法完善J.理论导报,2011.2:17-188 杨奕.公司司法解散的适用标准J.人民司法,2010(17):103-1069 卞耀武.当代外国公司法M.法律出版社,1995:28-2910 何孟鑫.公司僵局救济途径之司法解散J.东方企业文化, 2012(58):69-7311 吴金玲.浅谈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有关问题及完善J.法制博览,2018(17):174-17512 张乐.论公司僵局司法救济制度及其在我国的完善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0(04):110-11313 邓江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压制的困境与出路M.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36-3814

42、刘诗聪.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适用条件J.金融法苑,2008(02):48-61 15 石晓莉,王旭刚.论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07(03):52-5716 王晓杰.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J.福建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7(02):77-8017 俞智渊.公司僵局的预防与破解M.法律出版社,2014:25-2718 林丽玉.探析公司司法解散制度及其完善J.福建法学,2008(04):52-5419 朱璋坤.试论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8(11):70-7120 徐黎明.我国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完善以公司僵局为切入点J.经济与法,2010(11):150-151致 谢在本次毕业论文设计过程中,感谢我的学校,给了我学习的机会;感谢我的论文指导老师谭舒怀老师,在学习中,老师从选题指导、论文框架到细节修改,都给予了我细致的指导,提出了很多宝贵的意见与推荐,老师严谨的治学态度和高度的敬业精神对我产生了重要影响。这篇论文的完成离不开谭舒怀老师的精心指导和大力支持。感谢四年来所有对我授业的老师,没有老师们的细心教导,我也没有足够的知识和动力来完成这篇论文。同时感谢一个月以来很多同学无私的指导和帮助。感恩之余,诚恳的请各位老师对我的论文多加批评指正,使我及时完善论文的不足之处。最后,再次对关心、帮助过我的老师和同学表示衷心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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