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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在当代社会,尤其在网络时代,通过著作权的应用而孕育的信息无法预估其数量,而针对著作权合理利用与著作权主体的保护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代表着社会百姓的利益,可是其中存在一种可大可小的潜在风险是,在这个循环过程中,今天的共享者可能成为明天的创造者,而这所谓“创造者”也许正侵犯着他人的合法权益。要对智力成果创造者加以激励,就必须积极保护著作权,其性质是排他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大众上网时复制与使用不再依赖传统的实体形式载体,为难以预估的多数人共享著作创造了更加便利的环境。好处是虽满足了社会对著作资源的渴求,但坏处则是同时也会侵害著作权主体权益,造成他人使用与主体保护的不平衡。关键词
2、:合理使用 著作权保护 利益冲突 利益平衡 对策研究On the reasonable use of copyright in the network environmentAbstract: In contemporary society, especially in the Internet age, the amount of information bred through the application of copyright cannot predict its quantity, and the rational use of copyright and the protect
3、ion of copyright subjects are the legal rights granted to citizens by the law and represent the interests of the public, but among them There is a potential risk, large and small, that in this cycle, today s sharers may become tomorrow s creators, and this so-called “creator” may be infringing on th
4、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others. For the development and progress of intelligence but transforming society, copying and using on the Internet when the masses no longer rely on traditional physical form carriers, creating a more convenient environment for many unpredictable people to shar
5、e works. The advantage is that although it is not enough to satisfy the societys desire for copyright resources, the disadvantage is that it also violates the copyright ownership, resulting in an imbalance between the use of others and the protection of the subject.Keywords:reasonable use、copyright
6、protection、conflict of interest、balancing of interest、countermeasure research目 录第1章 绪 论1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1本课题的研究背景1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21.2 文献综述21.2.1 国内法律法规与研究现状21.3课题研究方法和内容21.3.1 研究方法21.3.2 研究内容3第2章 著作权及其延伸权利的基本概述42.1著作权的概念42.2著作权的构成要件42.3邻接权的分析42.4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4第3章 网络环境下针对著作的合理使用以及著作权主体保护之间产生冲突的现象及原因63.
7、1网络环境下因“融梗”导致著作权主体利益被侵犯的争议现象63.2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的争议8第4章 网络环境下平衡著作权利益及合理使用的对策研究104.1关于利益冲突104.2关于平衡手段11第5章 结 语13第1章 绪 论1.1研究背景和意义1.1.1本课题的研究背景 在当代社会,尤其在网络时代,通过著作权的应用而孕育的信息无法预估其数量,而针对信息共享与合理利用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法定权利,代表着社会百姓的利益,可是其中存在一种可大可小的潜在风险是,在这个循环过程中,今天的共享者可能成为明天的创造者,而这所谓“创造者”也许正侵犯着他人的合法权益。著作权的积极保护是对智力成果创造者的一种激励,
8、是法律对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单独专门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和保护,其性质是排他的。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在网络环境下,作品的复制与使用不再依赖书物等实体形式的传统载体,为不确定的多人共享信息创造了更加便利的条件。好处是虽满足了社会公众对信息共享的需要,但坏处是同时也会使著作权人的个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造成信息共享与其冲突。握有权力的当局公权在网络时代既是社会大众利益的保护人,同时也是其利益的相关人,因此必须将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都予以最广泛的考虑,著作权人利益保护与社会文明的发展相互影响,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在尊重个别权柄与维护民众好处的平衡中找到精确的立足点。本文的研究目标就是在现有的制度环境下,谈及如
9、何在保证以最大化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实现不会损害任何一方权益的信息共享,有效且最大化地合理运用著作权。1.1.2 本课题的研究意义 不断普及的网络潮流、不断发展的网络技术,作品的传播和复制也跟随着同时变得极为容易,可以这么说,任何人没有门槛随时随地都能够在网络上找到自己所需要的资源。网络环境下未经授权便擅自使用作品的行为数不胜数,作者的权益得到极为严重的损害,而甚至这一切都是在作者没有意识到的情况下发生。这次研究目的意义就是希望通过讨论摸索,解决网络传播与盗用抄袭影响著作权利益的漏洞,为解决问题提供方法与促进思考;盗用抄袭方面,网络环境为违法者提供了便利与途径,近期兴起的“融梗”一词便是
10、值得探讨的方面;网络传播方面,私家复制边界模糊网络上存在着大量的私人复制举动,具备分散性和隐蔽性,与商业复制边界也很模糊,例如在网络上观看任意一部片子时,文件标明“仅供个人学习研究和交流使用,请于下载后二十四小时内删除”,或者一些网站直接发表“免责声明”,由此可见“个人学习”成为了盗版的恶性伪装。网络情况下著作权侵权行为不同于传统的侵权,作品的应用者通过对网络技术的利用加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希望这次课题研究同时也能针对盗版问题与维权的有效性作出利于改善的方案。1.2 文献综述1.2.1 国内法律法规与研究现状在过去的历史,虽然法院审判大多倾向在自媒体平台发表的作品只要符合法定构成要件都
11、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司法界对该问题仍没形成统一的意见,就是因为法律存在滞后性。还有的就是,目前相关制度规定非常不完善,很多问题难以用现行法律法规解决,最终导致侵权问题认定困难。2002年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以及2010年的著作权法的颁布,无疑是目前规范网络著作权设立最具影响的法律法规;修订后的著作权法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归属作者,并且进一步明确扩大合理使用的范围,体现了我国立法在著作权相关主体利益及社会公众利益平衡方面取得不断的突破和进步。1.3研究方法及研究内容1.3.1 研究方法 写作过程主要运用了以下三种研究方法:经验总结法。通过对实践中的具体方法进行归纳分
12、析,系统的总结出我国针对网络上著作权与邻接权问题的认定及构成的相关理论知识,帮助理解并总结认定侵权目的的方法。文献研究法。通过查阅论文相干的文献来获取相关资料,从而周全梳理相干资料,大抵清晰针对著作权与邻接权的相干法律法规,对其构成初步印象。比较分析法。通过对比不同时期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合理使用的法律制度及侵权后果的法律法规,对两种行为的实质进行界定并阐述论证。1.3.2 研究内容 论文主要从以下四章对网络时代著作权利益及侵犯问题进行分析:第2章是著作权以及邻接权的基本概述。笔者首先阐述了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概念特征;接着分析由其产生的法律责任,分清楚合法适用范围,与下文关于游走在灰色地带的侵权行为
13、的阐述分割开。完善法律并对这些责任进行相关规定,才能够有效依靠法律手段保护著作权人利益。第3章将网络技术发展导致的社会关系失衡作为切入点,通过近期具体的现实例子分析相关利益主体彼此的利益失衡状况,以及抄袭、融梗方面在网络环境下的盛行、争议与认定。在这个基础上,进一步阐述网络环境下利益平衡必须遵守的前提规则,替下文研究作铺垫支撑。第4章分析了网络环境下著作多人享用与著作权主体利益保护之间会产生冲突的原因及各自的表现形式,进而深入分析本质,并提出相应对策建议,分析仍旧存在的法律问题。我国目前没有统一清晰的相关责任制度,导致这类案件在处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很多人非法利用其漏洞游走在法律边缘,也使
14、不少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第2章 著作权及其延伸权利的概述2.1著作权的概念何谓著作权呢?即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等,其作者依法享有的各项专有权利。知识产权的共同特征,著作权也都含有,在此基础上还具有权利内容的人身权、财产权与自动产生的特点。权利的自动产生是指作品创作完成这一事实确定时,著作权就会自动产生,不需要通过发表,也无需以任何部门审批为基础。2.2著作权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著作权的主体就是著作权人,作者既可以是创作作品的公民,也可以是单位。在中国,不但自然人与法人可以作为主体,组织甚至连国家都可以。2、客体要件。著作权的客体就是作品,是指某些领域内具有独创性且能以其它一些形
15、式来复制的智力成果。 3、著作权的内容。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如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等。以上权利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权利的保护期,著作权人为自然人的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以上权利中,除前四项权利外,著作权人既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也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上述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报酬。2.3邻接权的分析邻接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传播过程中产生的收益依法专享的权利。其与著作权两者关系极为密切,前者以后者为基础;两者主要区别是:邻接权客体属于传播过程中的收益,而著作权的则属于本身;邻接权中除包括表演者权外一般不涉及人身权,而著
16、作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内容。2.4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属于一种限制,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了个人欣赏、评论、新闻报道,教学与艺术研究以及公益事业等目的,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可以不经过作者同意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并且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的行为。合理使用的对象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合理使用应尊重作者的人身权利,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作品的正常利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著作权法规定了12种具体的合理使用的使用方式,包括(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
17、人已经发表的作品;(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等等合理使用也适用于对邻接权人的限制。著作权的法定许可是指依照法律的明文规定,不经著作权人同意而有偿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行为。法定许可是除了合理使用外对著作权的又一限制。法定许可的情形,包括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等等。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章
18、 网络环境下针对著作的合理使用以及著作权主体保护之间产生冲突的现象及原因3.1网络环境下因“融梗”导致著作权主体利益被侵犯的争议现象随着网络科技越来越普及,内容普罗万象,其带来的好处自不必说,发展绝对是越来越好的。但与此同时,它的硬伤缺陷仍然不能无视,尤其从近年的热点与新闻可得知,在诸如小说、电影方面的文学艺术领域,总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的便利,同时凭借钻法律空子,游走在灰色地带,从而肆无忌惮地侵犯着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说到这方面,自然就必须谈及到老生常谈的“抄袭”。所谓敌在暗,我在明,网络时代在一方面上为作者带来了无数的利益,但从另一方面看,它也潜藏着一种恐怖,而这种恐怖来自于“不速之客”
19、,随时随地都有可能为作者带来比利益更庞大数倍的伤害。愤恨的是,情理与法理总是存在矛盾,存在难以逾越的鸿沟,在文学艺术这种具有抽象性与涉及因素相当复杂的特殊方面上体现得尤其如此,并不是说大众公认的抄袭作品就必定能够获得法律的制裁。但比这更加可怕的是,很多抄袭作品并不为人所知,甚至还获得了比被抄袭作品更可观的利益,而被侵犯了著作权的作品及作者甚至连自己的作品被抄袭了也毫不知情。近期网络上便存在一个争议颇大的例子:少年的你。这部电影引起了热烈的关注,一方面是由于电影本身的质量,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它被不少网友质疑其抄袭东野圭吾的小说。这场争端从2019年下半年开始,众说纷纭,直到现在仍没有盖棺定论。那么
20、具体到底是怎么的呢,这其中涉及到的著作权主体利益、著作权侵犯及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彼此的关联又到底是什么?不得不先从少年的你原著说起,亦即玖月晞的少年的你,如此美丽。玖月晞是晋江的文学作者,而晋江则是非常大型的网络小说平台,孕育出了不少知名的网络作家。在少年的你这部电影大火之前,玖月晞的作品已经相当出名,但同时质疑她抄袭的声音也越来越多,而这些声音之所以一直未能实锤玖月晞的行为,相反玖月晞愈发大红大紫,其原因主要就在于,玖月晞及其晋江平台利用了文学艺术方面著作权保护的边缘漏洞,巧妙地投机取巧进行复制,而这些复制行为即使大家都明白并不属于她本人的智力成果,却无法被法律定义为抄袭。对于这种行为,大家称
21、之为“融梗”。“融梗”最初属于网络流行词,它的意思是大量融合不特定多数人的精彩的、独有的创意,其创意可能只是一个点子,然后再结合自己一点点的想法,围绕点子进行再创作。“融梗”实际上只是经验描述,本身并不具备道德或者法律上的贬义。但这不代表,它是能够被人接受或容忍的。比“借鉴”恶劣,又被“抄袭”暧昧的,就是融梗。使用者不会逐字逐句复制,而是巧妙化用。抄袭是愚蠢的融梗,融梗是伪装的抄袭。“融梗”本义就是网文为逃避法律责任游走在灰色地带而发明的技术。由于文学艺术其内因是相当复杂的,并不存在非黑即白的概念,因此你不能极端地单从两部作品在人物设定、故事大纲、小桥段的关系这些方面相似便将后者禁锢,否则这世
22、上便不再存在创作自由。但是如果,一系列有因果联系的情节段落、连续性组合方式、主线逻辑的核心结构、发展的推动因素、内因含义这些都相同的话就很难仅凭巧合便糊弄过去了。如果情节只是有一到两处与别的作品相似,那倒可以理解。但在一部作品里看到与另外一位作家的两部代表作重复率如此之高,就难再说是巧合,基本可界定为抄袭。话虽是这么说,但文学始终是属于“一千个人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的文化,目前并不存在条条框框去界定到底是否抄袭。所谓组合方式、因果联系,不具体到具体作品,都是抽象的;但即使具体到具体作品,有时反而更难以一锤定音,正因为文学艺术的独特,能够用与众不同的包装去围绕一个梗而展开,而这个梗实质可能只是
23、导火线一般的存在而已,或许拥有决定性转折的比重作用,却在全文的篇幅比例中属于不值一提。这就是当前条条框框说一不二极为清晰严谨的法律法规与百家争鸣的文学艺术之间的矛盾。创作总会在自我已具备的知识基础上结合其他人的成果创作而成。由此可见著作权作品会对他人创作产生影响,在某种程度上己成为公共财富一部分,可以发现著作权法律法规除了激励与保护智力成果,还必须为社会公众共享信息创造条件。可是,传统的著作权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需要。紧接着说回少年的你这部改编自玖月晞作品的电影,来说说“融梗”作品邻接权衍生的庞大利益链又是如何冲击着著作权主体的利益。少年的你导演主张自己在拍电影前是清楚玖月晞
24、作品存在争议的,然而法律一天没有审判,都不影响其作品的影视改编。而从少年的你电影也可看出,相较于少年的你,如此美丽已经做了很大程度的改编,但效果依然是不理想的,因为你无论如何改变包装的华丽,都无法改变“梗”本身的存在意义及其承上启下的相似作用。客观事实上剧组为玖月晞的IP付了天价的费用,既然明知存在争议,可仍然投入大量预算找来明星宣传得世人皆知,助纣为虐,助长劣币驱逐良币,助长了扭曲的创作观念与非常不端正的风气,同时也在无形间接中侵犯着东野圭吾的合法权益。但是,跨国维护著作权并不是一件容易进行的事,因此在中国的作者们便可肆意“融梗”他国作者的作品点子而不需担心得到惩罚。后来,少年的你,如此美丽
25、作者玖月晞在微博上解释,称自己的确有从不少经典名作中汲取灵感的经历,但只是引用与借鉴,绝非抄袭。所谓“引用”、“借鉴”、“抄袭”,这些词语的定义,在不同观念的人心中是存在不同界线的,到底怎么才能算借鉴,到底怎么才能算抄袭?少年的你一事始终是得不到一个绝对解释的争议,反对的一方既有其道理,而支持的一方也有自己的理由,正因为双方各执一词,都有合情合理的一面,所以才没有办法分出高低。即使我在这里沿用“融梗”一词的概念为玖月晞的行为作出定性评价,但始终都不是官方正式的说法,无论我主观上站在哪一方,都无法改变客观上此事只能不了了之的下场。因此这种社会现象非常值得大家去思考,到底怎么样才算是在不侵犯著作权
26、主体利益的情况下对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到底怎么样才算是侵犯。而另一方面,在推理文学领域内,是极为重视梗、点子、诡计的类型,读者的审美也往往会将其单独挑出来进行评判,因为很多时候推理作品就是凭借一个点子撑起整本书。相比起针对其他作品的“具体”分析,在这里某种程度上更适合“机械”地看待,所以其中不乏点子相似的作品,但多数在读者眼里都会被认定为只是同种类型下的不同具体运用,也有不少作者亲自公开表明自己就是从某部作品中获得灵感,思想得到激发从而创作出这样一部带有致敬意味的原创作品,完全没有想过抄袭的可能性。在这个领域里,所谓“新瓶装老酒”往往是褒义词,但个中标准到底是如何去衡量,这确实是一个好问题。3.
27、2网络环境下作品传播的争议随着网络的普及,艺术娱乐方面的文体逐渐趋向电子化。例如书籍,当下摒弃实体书而转向电子书的读者越来越多;例如音乐,二十年前还在流行的磁带,现在在大多数人心中只具备收藏价值,绝大多数人听音乐都是选择数字媒体。问题就在于,电子化的享用会为作品传播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为传播提供了无数的路径。相比起过去必须将实体书、实体磁带转交到对方手中才能够享用的情况,网络时代仅需动一动手指,不出几分钟,便能将仅仅数Mb的作品完好无损传递至十万八千里外的他人手中。而这数Mb的作品,其中包含的可能是著作权主体无法预估价值的心血付出,可能是价值上百万的著作权益。虽然,前一阵子由泰勒斯威夫特发起的保
28、护音乐作品版权,对数字媒体实行收费制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著作权的合理使用,但没有办法避免当作品付费下载后的流通。话是这么说,但法律上也没有明文规定禁止传播,更没有规定传播的界限范围,因为这于情理上也是不人道的。但是,电子作品传播的泛滥也容易让大众投机取巧,例如现在出现了“电子书众筹”的活动。在文学的一些小圈子里,通过正当途径购买一本电子书,为了能够尽可能减轻自己的费用付出,便连同其他人一起购买一份,然后得到文档转发。这种情况下,一本电子书正常需要30块的话,买家一位只需要出几块钱便能获得。几块钱甚至免费就可以获得正版的电子作品,即使是崇尚原汁原味阅读实体书的读者,在这样的比较下,恐怕也会忍
29、不住倾向于电子阅读,且是不用付出同等义务的电子阅读。虽然是属于合理的购买,但对于卖家与作者来说,也是变相的损失。而这损失到底是否应该去追讨,目前并没有清晰的定论;可是站在另一个角度看,这同样也属于网络个体用户在网络环境里所占有的优势,属于网络潮流为大众带来的便利益处,电子载体让卖家与作者方收获了超过过去传统纸媒数倍乃至数十倍的利益,从人情上来看对用户的传播限制得太死也是不太好的,这在服务与被服务之间自然而然随着社会的进步与淘汰形成了彼此心照不宣的“潜规则”,但是无论哪种行为必定有个“度”,在“度”的范围内无伤大雅,在“度”的范围外便是不适宜,可是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也没有人亲身说法因此,电
30、子作品的传播便成为当下值得大家探讨的议题。而有一些,例如下载一部片子观看时,视频上方滚动字幕显示“仅供个人学习研究和交流使用,请于下载后二十四小时内删除”,或者一些提供下载的网站会挂出“免责声明”,这些行为,则可明确界定为盗版侵权。由此可见“个人学习、钻研和欣赏”成为盗版制品的恶性伪装。然而,这在大众观念里逐渐趋于理所当然,逐渐习惯与麻木,事实上若真要严肃追究起来,网络的风云繁杂也导致追责极为困难,且最终结果恐怕弊大于利。第4章 网络环境下平衡著作权利益及合理使用的对策研究4.1关于利益冲突首先说下关于用户在网络环境下应该享有的便利,亦即对著作权合情合理的享用与著作权主体之间之所以产生冲突的本
31、质原因。其实归根到底,就是两方对利益诉求不同,因此当两者在道德或法律上都需要得到被保护却无法准确倾向任何一方的情况时,便会产生难分难解的冲突矛盾。如何将这种冲突最大限度化解,就得借助制度协调,讨论的目的就是为了最大化且平衡地实现每一方主体的利益。法律权利能够配置合理明显是解决不同主体冲突的办法,冲突本质上就是权利分配不均而产生的结果。所以,必须要运用法律力量,完善法律缺陷进行各方平衡的权利设置,既满足著作权人又满足社会公众的利益诉求。曾在网络上有一位网友针对一部作品的数千字评论文因写得非常优秀,而有数位未告知也未经授权的网友在书写自己的评论时直接复制了前者评论中的某一段大概为两百字的句子,并在
32、此基础上延伸自己的看法,其后被原作者发现,勒令对方立刻删除,炒得沸沸扬扬,导致大家不敢再轻易借鉴学习。实际上,按照当时的那种情况,在多数旁观者眼里只是属于在网络环境下对著作的合理使用,是属于网络用户应该享有的便利,而原文作者则过于敏感,尚不清楚著作在网络上发表的性质意义。由此例子可以引出,如果对著作权保护太过度,网络用户无法享受网络带给自己应有的便利,无法获得所需要的作品,便会导致文化科技的倒退;反之如果作品根本得不到应有保护,通过不同途径毫无节制获得自己所需的信息的用户就会导致著作权人失去创作的动力和欲望,结果也必是两败俱伤,甚至还造成公共利益的一定损害。但是,我国在立法方面仍一直存在滞后性
33、的问题。法律永远无法跟上网络与社会发展的脚步,现行著作权保护及其合理使用方面的立法尚不能解决这个硬伤,能做的只有一步步缩短滞后的差距。在监督体系方面,近年司法领域也开始重视著作权在网络上的保护和著作共享的监督,却难以从整体上建立系统体系,目前在遇到纠纷时也只是简单援用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条款解决。尚未从制度上得到完善,这也就必然导致利益冲突。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对著作资源获取以及网络传播缺乏有效的管理方法。虽然近年来通过加强技术管理手段取得一定效果,但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来不曾通过制度根本去防范遏制,这也是冲突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法律效力地位普遍较低,定义也太狭窄,界定相当模糊。这就涉及到上
34、文所说的抄袭、融梗方面的争议。在这方面的技术措施保护浮于表面,可操作性极弱,维权艰难,成本过高,既导致技术保护与合理使用的界限关系尚未完全明确,也导致即使已经明确权利人也害怕麻烦,得不偿失,而选择不了了之。4.2关于平衡手段无论网络技术如何进步,鼓励个体创作绝对是未来发展的动力与基础。所以,必须通过立法保护作者因读者利用具有商业价值的作品而获利的权利。合理确定著作权产品的价格,对于保护著作权主体的私权利益具有重要意义。利益分配制度在设计时应当遵守利益的均衡,绝不可过度;其次便是必须讲求时效与实效,应当立足现实,确保可行性,原有的传统著作权制度在网络环境下已经发生了改变,如何适应网络环境,则是立
35、法机构应当考虑的重点。我们应当理论联系实际,在实践中检验真理。要想建立公正合理的网络环境,就应从著作权的动态保护入手,其目的是鼓励创作、降低成本、加快作品的传播,提高作品使用效率,最终使得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的利益都得到充分保障。为达到平衡,应给网络创作者设定一定标准。一定程度上可以借鉴欧盟“著作权指令”并根据我国状况进行修改。其具体操作为,要求著作权主体必须与其他组织缔结合同从而实现合理使用所要达到的状态。如果著作权主体没有行动,公权机关就应当适度介入确保合理使用能够为全体公民与社会利益带来好处。作者最好自愿接受部分合法的权利限制和保护,假若要把作品以网络形式展示或直接以网络为载体。这也是
36、从作者角度防止权利滥用,保证使用者能够在一定范围内合理使用。同时为保护权利人经济利益链可以创立补偿金制度,对非商业私人复制著作权人作品的行为,著作权人可以获得经济补偿。或者可以普及序列码的使用,规定电子作品的使用需联网输入序列码,而同时也规定序列码只能在单个或数个范围内使用,便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作品传播的无止境无上限。对普通民众来说,这种行为不具有侵权的风险,也可以解决把录音录像设备或存储介质等的制造商及销售商视为著作权侵权的协助者的问题。其次,解决问题最有效的方法就是由政府进行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逐步建立系统有效的体系,实现著作多人享用及著作权主体利益领域法律的完善、系统、有效。以上为著
37、作权保护与著作合理使用之间的利益平衡对策,而关于网络环境下针对抄袭、融梗等游走在法律灰色地带,利用法律边缘漏洞的行为,则可有以下的解决方案。首先是必须针对文学艺术建立起一套清晰完整的评判标准体系,使界限逐渐明确,针对其内部因果逻辑的操作作一定的规范,才能避免含糊,避免情理上众人认定,却在法理上无法定论的矛盾,遏制游走在法律边缘地带不清不楚的猖狂行为。其次是增强作者与读者双方的维权意识,我国人口基数庞大,且多年来在文学影视艺术方面抄袭成风,造成观众的意识麻木,不懂得如何去区别抄袭作品,更不懂得何为“抄袭”,不清楚抄袭行为的恶劣严重性,甚至有些人认为“只要抄得好就无所谓”,或者大放厥词“不需要帮助
38、外国人维权,正义感应该用来维护自己国家”,可是国家绝不是抄袭的避风港,也不该上升到如此层面,因此公权机关进行抄袭界定、维权意识的知识普及非常有必要,只有读者观众敢于反抗抄袭作品,不让抄袭作品横行霸道,才能从根本上遏制。第5章 结 语随着网络时代的迅速发展与普及,大家都可以随时随地利用网络获取自己需要的信息资源,而这种行为绝大多数并不需要经过任何人的允许,其中有些是合法,有些是非法,有些可能还无法界定。虽然网络这种不同于传统载体的传播方式带来了极大的便利,而好处总是远大于坏处,可无法忽略的是,我们总会在不知不觉中,在不经意间便侵犯了别人的利益。法律的滞后性导致永远无法跟上快节奏发展的网络时代,新
39、的法律问题不断出现,因此必须对法律进行符合当下现况的完善,保证著作权法的稳定性。本文以网络环境下著作权利益保护与合理使用之间平衡为思路,深入分析并提出解决冲突的对策。参考文献:一:专著、论文集、报告1冯晓青.2006.著作权法利益平衡理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532中国著作权法M. 北京大学出版社 , 何怀文, 20163曹世华.2006.后Trips时代著作权前沿问题研究M.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1541754著作权法M.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 王迁, 20155陶鑫良,袁真富.2005.著作权法总论M.北京:著作权出版社,25306网络环境中的著作权保护研究M. 法律出
40、版社 , 王迁, 20117著作权概论M. 武汉大学出版社 , 陈传夫编著, 19938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M. 法律出版社 , 胡康生主编, 20029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立法资料选M. 法律出版社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编, 200210郑成思.1990.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1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M. 法律出版社 , 胡康生主编, 2002二:期刊文章1论我国著作权法中出版者权的客体重置J. 于文.科技与出版.2016(04)2徐瑄.2003.知识产权的正当性一论知识产权法中的对价与衡平J.电子知识产权3著作财产权客体结构中的使用行为审视著作权法权利作用“焦点”的一个阐释进路J. 李杨.法制与社会发展.2012(03)4蒋万来.2003.论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完善J.电子知识产权三:学位论文1宋成钢,2008.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利益平衡D:硕士.上海:复旦大学,20.2张歆.2003.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问题研究D:硕士.湘潭:湘潭大学,2.四:电子文献12013-04-10.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动百科.http:/www. hudong. com22012-04-20.数字时代版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的重构(1)_民法学论文.http:/-www. reader8. cn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