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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琼科规202238 号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 行动方案 (2021-2023)(琼府办202124 号) 、海南省科技 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 号) 精神,大力实施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和经济紧密结 合,推进市 (县) 产业技术创新,推动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 发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 1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 年 6 月 22 日(此件主动公开) 2 海南省产业技术创新
2、研究院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 身仗三年行动方案 (2021-2023)(琼府办202124 号) 、海 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 号) 精神, 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和经 济紧密结合,推进市 (县) 产业技术创新,推动产业技术创新研 究院建设发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 (以下简称“研究 院”) 是指市 (县) 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部署,针对本市县主导 产业发展的科技创新需求设立建设,以增强产业技术支撑能力和 完善科技创新服务体系为目标,开展产业发展战略规划、共
3、性关 键技术研发与集成、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技术服务、人才引 进培养等科技创新活动的具有独立法人的新型研发机构。符合条 件的市 (县) 级研究院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报认定省级研究 院。第三条 研究院一般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体制,按章 程进行管理,实行灵活的用人机制和经费使用自主权,按照发展 目标进行绩效管理和经费使用审计。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四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下称“省科技厅”) 是省级研究 3 院认定和指导部门,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支持研究院建设发展的政 策和措施,组织省级研究院的认定与考核,指导市县研究院建设 和发展。第五条 各市 (县) 政府是研究院建设和管理责任主体,各 市 (
4、县) 科技管理部门是研究院的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围绕 本市 (县) 主导产业谋划建设研究院,监督检查研究院的建设和 运行及考核,协调解决研究院在建设、运行和发展中的问题,统 筹资源支持研究院发展,推荐申报省级研究院。第六条 研究院是独立法人单位,对外履行法人义务,承担 法人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符合产业技术创新的管理体制、工作体 系、运行机制,配备一定数量的固定研发人员,科学仪器设施、 检验检测设备等运行保障条件,开展产业共性技术研发、科技创 新服务、科技成果转化等产业科技创新活动。鼓励引进国内外著 名科研单位及研发团队,加强研究院能力建设。第三章 建设和运行管理第七条 各市 (县) 政府根据本
5、地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科 技创新需求,建设本行政区域研究院。研究院可依法注册为科技 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事业单位性质或企业性质的具有独立法 人的新型研发机构。第八条 市 (县) 级研究院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有明确的服务产业和建设发展目标,符合产业技术创 新的功能定位和工作方向。 4 (二) 重点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和热带特色高效农业领域,为 所在市县主导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三) 独立拥有和使用 (或授权使用) 资产,会计上独立核 算,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四) 主要从事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科技推广 和应用服务等业务,收入总额 (含基本建设) 主要 (50%以上) 来 自
6、科技活动。(五) 年收入总额 (含基本建设) 达到 100 万元以上,注册 为企业的应达到规模以上企业。(六) 具备开展产业科技创新发展需要的办公和科研场所、 科研仪器设备、 中试场地和技术检验检测能力等条件设施,具有 较完整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运行机制。第四章 认定和考核第九条 符合条件的市 (县) 级研究院,市 (县) 科技管理 部门可推荐申报省级研究院。 申请认定省级研究院一般应具备如 下条件:(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二) 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 400 平方米,研究 开发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 300 万元。(三) 拥有较高水平的科研创新人才团
7、队,专业人员的年龄、 职称结构合理。科技人员数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 四) 具有多元化投入机制。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 5 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0%。(五) 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成果。(六) 建立联合开发、优势互补、成果共享、风险共担的产 学研用合作机制,拥有产学研紧密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组织机构, 具有可持续发展的市场化运行导向。(七) 聚焦产业带动性强的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研发创新; 能够有效促进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推动产业的集聚和发 展;能够有效服务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第十条 省科技厅常年受理省级研究院认定申请, 申请认定 省级研究院应按照诚信原
8、则提供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省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申请书。(二) 申报单位编制、通过专家论证和市 (县) 科技管理部 门审核认可的海南省省级产业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与运行实施 方案。(三) 市 (县) 科技管理部门的推荐意见函。申请书、建设运行实施方案及推荐意见函是省科技厅组织评 审的主要依据。 申请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并承担相应责任;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申请材料真实性审核,并承 担相应责任。第十一条 省级研究院认定按如下程序进行:(一) 受理和形式审查。省科技厅负责材料受理,并对申请 材料进行审核。(二) 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进行 6 评审,做出同意
9、认定省级研究院、不同意认定省级研究院建议。(三) 行政审定。省科技厅结合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同意认 定省级研究院、不同意认定省级研究院意见,按程序审定后,经 公示 5 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批复意见。第十二条 认定为省级研究院的,省科技厅授予“海南省产 业技术创新研究院”牌匾,并每年组织进行考核,按优秀、良好、 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确定考核结果。连续 2 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档次的,省科技厅予以撤销。第十三条 省科技厅和各市 (县) 科技管理部门建立和实行 研究院年度统计和报告制度,加强对研究院建设发展情况的跟踪 检查和分析报告。研究院应在规定时间据实填报统计材料和年度报告,逾期未 填报相
10、关材料,年度考核不得评为良好及以上档次。第十四条 研究院更名、合并、撤销等,经所在市 (县) 政 府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省科技厅备案。第五章 支持政策和保障措施第十五条 对被评为优秀档次的省级研究院,给予不超过 100 万元省财政后补助经费支持,支持经费从科技条件平台专项 中列支。鼓励市 (县) 财政按一定比例给予经费支持。第十六条 支持符合条件的研究院申报中央引导地方科技 发展专项资金和省级科技项目。省级、市 (县) 级研究院申报省 级科技项目参照事业单位,项目申报数量不受限制。 7 第十七条 根据创新能力和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需求,可以通 过定向择优方式支持研究院申报省重点研发专项项目。第十八
11、条 财政支持研究院建设发展的经费应纳入依托单 位财务统一管理,设立专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第十九条 省级财政支持研究院各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督 管理按照国家、省级等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执行。第二十条 各市 (县) 根据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政策措施, 在科研办公设施建设、科研设备购置、人才聘用、经费保障、科 技成果转化、科技金融等方面支持本辖区研究院发展。鼓励市(县) 财政对被列为全社会研究与试验发展 (R&D) 纳统单位的研究院, 根据研发投入按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一条 市 (县) 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市 (县) 研究 院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解释, 自 2022 年 7 月 23 日 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22 年 6 月 23 日印发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