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年版)》.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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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路路政类-1-海南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1 年版)公路路政类 -2-公路路政类-3-公路路政类-1-目 录公路路政类(行政处罚 23 项、行政强制 12 项).-1-道路运政类(行政处罚 83 项、行政强制 2 项).-13-水路运政类(行政处罚 45 项).-45-航道行政类(行政处罚 12 项、行政强制 2 项).-60-港口行政类(行政处罚 50 项、行政强制 5 项).-65-工程建设市场管理类(行政处罚 35 项).-87-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类(行政处罚 34 项).-101-综合安全类(行政处罚 15 项、行政强制 3 项).-115-公路路政类 -2-公路路政类

2、-1-公路路政类(行政处罚 23 项、行政强制 12 项)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序号序号事项名称事项名称职权类型职权类型实 施 依 据实 施 依 据第一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主体备注备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1对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倾倒垃圾、设置障碍、挖沟引水、利用公路边沟排放污物或者进行其他损坏、污染公路和影响公路畅通的活动。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

3、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3.海南省公路条例 第五十一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2对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制造厂和其他单位不得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第

4、七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试车场地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3对从事挖砂、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等安全的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七条 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一百米范围内,以及在公路两侧一定距离内,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倾倒废弃物,不得进行爆破作业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在前

5、款范围内因抢险、防汛需要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的,应当事先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有效的保护有关的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措施。第七十六条第(三)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从事危及公路安全的作业的。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公路路政类 -2-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序号序号事项名称事项名称职权类型职权类型实 施 依 据实 施 依 据第一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主体备注备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4对铁轮车、履

6、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八条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驶。农业机械因当地田间作业需要在公路上短距离行驶或者军用车辆执行任务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可以不受前款限制,但是应当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七十六条第(四)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驶的。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

7、5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九条 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的轴载质量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第五十条 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

8、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第七十六条第(五)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第(四)(五)(六)(七)(八)项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

9、量超过 18000 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5000 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27000 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1000 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36000 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3000 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9000 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 46000 千克。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 公路路政类-3-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序号序号事项名称事项名称职权类型职权类型实 施 依 据实 施 依 据第一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主体备注备注5对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

10、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2 米、总宽度未超过 3 米且总长度未超过 20米的,可以处 200 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 4.5 米、总宽度未超过 3.75 米且总长度未超过 28 米的,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5 米、总宽度超过 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 28 米的,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

11、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 1000 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 1000 千克的,每超 1000千克罚款 500 元,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 元。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4.海南省公路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

12、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6对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或者损坏、擅自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前款公路附属设施,是指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渡运、监控、通信、收费等设施、设备以及专

13、用建筑物、构筑物。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第七十六条第(六)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六)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条规

14、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 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公路路政类 -4-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序号序号事项名称事项名称职权类型职权类型实 施 依 据实 施 依 据第一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主体备注备注6界桩等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五条 禁止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物品。第六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损坏、擅自移动、涂改、遮挡公路附属设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属设施架设管道、悬挂

15、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7对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涉路工程设施影响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的。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8对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

16、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9对擅自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

17、用由设置者负担。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 公路路政类-5-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序号序号事项名称事项名称职权类型职权类型实 施 依 据实 施 依 据第一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主体备注备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10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擅自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增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

18、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3.海南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

19、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11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十三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经合法修建的不得扩建,因公路建设或者保障公路运行安全等原因需要拆除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

20、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12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

2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公路路政类

22、-6-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序号序号事项名称事项名称职权类型职权类型实 施 依 据实 施 依 据第一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主体备注备注13对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收费站的设置不符合标准或者擅自变更收费站位置的;(二)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对收费公路及沿线设施进行日常检查、维护的;(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的;(四)道口设置不符合车辆

23、行驶安全要求或者道口数量不符合车辆快速通过需要的;(五)遇有公路损坏、施工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等影响车辆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形,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或者未进行提示、公告,或者遇有交通堵塞不及时疏导交通的;(六)应当公布有关限速通行或者关闭收费公路的信息而未及时公布的。省级交通运输部门14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公路绿化和水土保持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处履行绿化、水土保持义务所需费用 1 倍至 2 倍的罚款。省级交通运

24、输部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15对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16对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二条第二

25、款 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 公路路政类-7-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序号序号事项名称事项名称职权类型职权类型实 施 依 据实 施 依 据第一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主体备注备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17对擅自进行涉路施工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26、。第四十五条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第五十五条 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批准,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建设。第七十六条第(一)(二)项 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二)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

27、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

28、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许可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涉路施工活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18对擅自更新采伐护路林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二十六条 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

29、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更新采伐护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补种,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伐林木价值 3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公路路政类 -8-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序号序号事项名称事项名称职权类型职权类型实 施 依 据实 施 依 据第一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主体备注备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19对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八条公路管理机构批准超

30、限运输申请的,应当为超限运输车辆配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式样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禁止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禁止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

31、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 1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没收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20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四十条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车辆应当按

32、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省级交通运输

33、部门高速公路21对未按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养护作业单位未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公路养护作业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吊销其资质证书。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 公路路政类-9-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序号序号事项名称事项名称职权类型职权类型实 施 依 据实 施 依 据第一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主体备注备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22对种植公路绿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等非公路标志牌,遮挡公路标志

34、、妨碍安全视距、影响公路通行安全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海南省公路条例 第四十六条 种植公路绿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等非公路标志牌,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23对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破损、污浊的非公路标志牌,或者未及时加固、拆除有安全隐患的非公路标志牌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海南省公路条例 第四十七条 未及时整修、清洗、更换破损、污浊的非公路标志牌,或者未及时加固、

35、拆除有安全隐患的非公路标志牌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24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三条 造成公路损坏的,责任者应当及时报告公路管理机构,并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现场调查。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省级

36、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25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设置者负担。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公路路政类 -10-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序号序号事项名称事项名称职权类型职权类型实 施 依 据实 施 依 据

37、第一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主体备注备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26对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第五十六条 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

38、者承担。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一)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扩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未经许可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3.海南省公路条例第四十八条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27对在公

39、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逾期不拆除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五十六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拆除,有关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二)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遮挡公路标志或者妨碍安全视距的。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28对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

40、四条 违反法律或者国务院有关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卡收费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2.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在公路上设立收费站(卡)收取车辆通行费或者应当终止收费而不终止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强制拆除收费设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

41、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 公路路政类-11-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序号序号事项名称事项名称职权类型职权类型实 施 依 据实 施 依 据第一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主体备注备注29对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逾期不拆除收费设施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终止收费后,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及时拆除收费设施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拆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省级交通运输部

42、门30对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收费公路养护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收费。责令停止收费后 30 日内仍未履行公路养护义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指定其他单位进行养护,养护费用由原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承担。拒不承担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31对经批准进

43、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七条 大件运输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超限运输:(一)未经许可擅自行驶公路的;(二)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三)未按许可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公路的;(四)未按许可的护送方案采取护送措施的。各市、县综合行

44、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32对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五条第二款 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责令车辆驾驶人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或者相应的证明。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公路路政类 -12-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序号序号事项名称事项名称职权类型职权类型实 施 依 据实 施 依 据第一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主体备注备注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33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

45、乱超限检测秩序等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34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 3 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七十二条 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

46、,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 3 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省级交通运输部门高速公路35对种植公路绿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等非公路标志牌,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公路通行安全行为的行政强制行政强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

47、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行政机关可以代履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2.海南省公路条例 第四十六条 种植公路绿化植物或者设置广告等非公路标志牌,遮挡公路标志、妨碍安全视距、影响公路通行安全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排除妨碍;拒不执行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强制排除妨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国、省、县和乡道 道路运政类-13-道路运政类(行政处罚 83 项、行政强制 2 项)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序号序号事项名称事项名称职权类型职权类型实 施 依 据实 施 依 据第一责任主体第一责任主体备注备注3

48、6对多次、严重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驾驶人和企业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六条 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2.海南省公路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对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 1 年内违法超

49、限运输超过 3 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 1 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 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37对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1.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 万元以下的罚款。2.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

50、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30000 元以下罚款。3.海南省公路条例 第五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各市、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交通),洋浦经济开发区交通运输部门38对道路运输货运和物流运营单位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 第八十五条 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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