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责任主题 PPT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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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72017年年8 8月月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暂行规定主体责任暂行规定解读解读王永峰王永峰河南省食品生河南省食品生产企企业食品安全主体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任暂行行规定定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豫食药监食生2017109号2017年5月25日文件发布实施。01.总则07.不合格品管理与事故处置02.机构和人员管理03.制度保障04.生产环境条件保持05.生产过程控制06.检验管理08.自查与主动报告09.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和责任10.责任追究11.附则共计11章七十条总则第一章第一条 目的第二条 适用范围第三

2、条 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具体内容第四条 企业对生产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安全法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总则第一章目的:目的:督促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适用范围:适用范围:在河南省境内从事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的企业。总则第一章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体责任:是指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活动,保证食品安全,诚信自律,

3、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具体包括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保障、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检验管理、不合格品管理与事故处置、自查与主动报告以及接受监督与管理的义务和责任。第5条第14条 内容建机构从机构名称上突出食品安全,是企业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叫啥名)明职责明确管理机构在食品安全工作中承担的职责和权限。(干啥活)有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第七条有具体要求)能履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熟知食品工艺、标准、法律法规等食品安全知识。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二章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企业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全面负责。食品生

4、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为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二章第六条食品生产企业应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组织制定和落实本企业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负责建立健全本企业食品安全责任制,将本规定要求的各项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三)负责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四)负责组织实施企业内部食品安全自查,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五)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六)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七)负责协调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工作;(八)负责提供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所需的资源和条件保障;(九)负责落实食品安全法律、法规

5、、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其他责任。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二章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二章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二章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未受到从业禁止。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1.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2.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并明确其食品安全责任。

6、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还应根据有关要求设立相应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技术人员。第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在原料控制、生产关键环节控制、检验控制以及运输和交付控制等重要环节的关键岗位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原则上按以下数量配备:企业从业人员不足100人的,应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3-5名;从业人员100人以上的,应配备不低于3%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关键岗位人员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二章 第十条 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产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方可上岗。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发布的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中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

7、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二章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目录的通知(国卫食品发201631号)。目录包含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6 6类疾病类疾病。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二章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针对不同人员制定和实施年度食品安全培训考核计划。培训考核内容应至少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以及企业制定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当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有更新时,应及时开展培训。第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每年应安排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主要从业人员进行不少于40小时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食品安

8、全知识和行业道德伦理等内容的集中培训并考核。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对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岗前培训,加强对原辅料查验、食品添加剂管理、卫生清洁、出厂检验等关键人员的培训。考核不合格不得上岗。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培训档案,评估培训效果,做好培训记录。培训记录至少保存2年。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二章 解决人员正常履职 胜任工作的问题机构和人员管理第二章制度保障第三章内容包括:第1518条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制定涵盖本企业食品生产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符合本企业生产特点,涵盖各项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人员、工作内容、

9、工作要求和记录要求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由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实施,并注明审批人、审批日期和实施日期,确保各相关场所使用的制度文件均为有效版本。(一)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管理制度;(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三)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四)食品加工人员卫生管理制度;(五)培训与考核制度;(六)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七)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八)生产过程控制制度;(九)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使用制度;(十)化学品使用制度;(十一)防止化学污染和物理污染管理制度;(十二)仓储和运输管理制度;(十三)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制度保障第三章食品生产企业制定的食

10、品安全管理制度原则上应包括以下26项内容第三章制度保障第三章制度保障第三章(十四)实验室管理制度(如有实验室);(十五)食品生产卫生管理制度;(十六)虫害控制管理制度;(十七)废弃物管理制度;(十八)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十九)不合格品管理及食品召回制度;(二十)食品安全信息主动报告制度;(二十一)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二十二)客户投诉处理机制;(二十三)标签标识管理制度;(二十四)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收集制度;(二十五)标准管理制度;(二十六)其他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的制度。制度保障第三章第三章制度保障第三章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一、目的二、机构人员(确定自查人员的组成)三、内容(自查记录表,结合食品

11、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要点表)四、流程五、频次(管理人员日常检查、月度环节自查、季度企业排查、年终开展总结;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六、结果处置(自查发现问题整改、内部责任追究、通报公示、是否向监管部门报告)制度保障第三章第三章制度保障第三章常见问题 生搬硬套 不按制度办事 无落实记录制度保障第三章第三章制度保障第三章1、原辅材料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二款)2、原料验收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第一款)3、食品贮存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出入库记录)4、投料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25、关键控制点记录(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1.11)6、清洁消毒记

12、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7、洗涤剂、消毒剂使用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6)8、半成品检验(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过程检验)9、包装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10、成品检验记录(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二条)11、产品留样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9.3)记录目录(30项)制度保障第三章12、产品销售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1)13、运输交付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六条)14、防鼠、防蝇、防虫害检查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1.7)15、温、湿度监测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

13、.12)16、生产设备、设施维护保养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3.13)17、卫生检查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1.3)18、生产过程微生物监测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8.2)19、废弃物处置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6.5)20、食品召回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21、不合格食品(原辅料、半成品、成品)处置记录制度保障第三章第三章制度保障第三章22、职工培训计划(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16)4.2)23、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检验人员、负责人培训和考核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7.2)24、职

14、工培训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5、从业人员健康档案(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26、食品安全自查记录(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27、排查食品安全风险隐患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1)28、食品安全追溯体系(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采购到销售全程记录)629、客户投诉记录(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14.1.3)30、食品安全应急演练记录(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8.2)记录目录(30项)第19条第23条卫生条件的保持(前提、基础)干净、整洁、规范、有序厂区无垃圾、杂物、污水车间、库房整洁、不存放与生产无关物品设备、设施及时清理、保持干净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第四

15、章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及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持续保持规定的生产环境条件。特殊食品生产企业还应持续符合相关要求。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第四章许可准入:通则、细则日常保持: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及要点表基础标准: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与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关系:进一步细化;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的关系:基础和依据,共34个项目,26个项目源于规范;与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的关系:51个条款70%以上源于规范。第二十条 厂区周边环境发生变化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分

16、析可能带来的安全隐患,必要时应采取适当的控制措施,确保厂区不受到污染。第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环境条件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企业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第四章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连续停产3个月以上的食品生产企业,在复产前应主动按照生产许可审查的要求,对生产环境条件进行自查,做好记录备查。复产应满足生产许可要求。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中要有体现。第二十三条 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并加强检验区域的安全防护和人员管理,确保化学制剂或废弃物不污染生产区域环境。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得在生产区域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制剂。项目序号检查内容评价备

17、注1.1厂区无扬尘、无积水,厂区、车间卫生整洁。是否1.正常天气下厂区有扬尘和积水问题;2.车间地面有破损或有当场不能去除的污垢、霉变、积水等。3.车间墙壁有脱离、霉斑、污迹。*1.2厂区、车间与有毒、有害场所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是否1.厂区或附近有影响生产或可能污染食品的污染源,且不能当场消除的。2.车间内有影响生产或可能污染食品的污染源,且不能当场消除的。*1.3卫生间应保持清洁,应设置洗手设施,未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是否1、卫生间不清洁,对食品生产产生污染隐患的;2、卫生间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的。3、卫生间的适当位置设置洗手设施。1.4有更衣、洗

18、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满足正常使用。是否1.个人衣物同工作服混放2、更衣室没有消毒设施或消毒设施不能正常使用;3.洗手、干手、消毒设备、设施不能正常使用;4.无消毒液配置和使用制度,或记录。1.5通风、防尘、照明、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正常运行。是否1.通风、防尘、照明等设备设施缺乏或不能正常运行;2、未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3、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等设备设施缺乏或不能正常运行;4.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的照明设施没有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1.6车间内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并有相应的使用记录。是否

19、1.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存在混放,或标识不清的情况;2.洗涤剂、消毒剂等化学品领用记录缺失。1.7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的使用情况并有相应检查记录,生产场所无虫害迹象。是否1.防鼠、防蝇、防虫设备安装不到位或不能正常运作;2.缺少定期检查防鼠、防蝇、防虫害装置使用情况的记录;3.生产场所发现虫害迹象。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第四章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第四章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第四章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第四章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第四章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第四章生产环境条件保持第四章生产过程控制第五章第24条第32条内容包括:24、生产过程控制的内容。25、禁止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

20、剂26、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27、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领用28、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29、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物理污染控制和化学污染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风险30、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标示31、食品添加剂生产32、防止食品污染生产过程控制第五章第二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就下列事项制定并实施控制措施,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一)原料采购、原料验收、投料等原料控制;(二)生产工序、设备、贮存、包装等生产关键环节控制;(三)原料检验、半成品检验、成品出厂检验等检验控制;(四)运输和交付控制。生产过程控制第五章第二十

21、五条 禁止生产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五)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过程控制第五章(七)

22、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上内容引用食品安全法第34条,如果违反以第123、124等条款处理生产过程控制第五章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对其原辅料购进、生产过程、产品检验和销售去向等如实记

23、录,保证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可追溯。鼓励食品生产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建立追溯体系。不具备信息化条件的,可采用纸质记录等实现可追溯。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形 式:纸质电子网络生产过程控制第五章追溯相关文件l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白酒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5194号)l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指导意见(食药监食监一2015280号)l总局关于推动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完善追溯体系的意见(食药监科2016122号)生产过程控制第五章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安

24、排专人负责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贮存。领用和配比使用时应准确计量、做好使用记录。食品添加剂还应专区专柜管理。食品原辅料与清洁剂消毒剂应明显标示、分隔分类存放。食品原料及成品库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第二十八条 鼓励食品生产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过程控制第五章第二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各类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及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等的要求进行生产过程控制,并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物理污染控制和化学污染控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污染风险。特殊食品的生

25、产还应符合良好生产规范以及注册或备案的要求。第三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GB7718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对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进行标示。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的标签标识还应符合相关规定。生产过程控制第五章第三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严格依据相关标准和许可范围组织生产,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和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审查许可的证明材料。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采用安全无害的容器、工具和设备贮存、运输、装卸食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

26、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运输。检验管理第六章第33条第37条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查验并留存供货者的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属于新食品原料或者属于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的,食品生产企业应提供有关原辅料的证明材料。食品生产企业使用的进口原辅料应有符合规定的中文标签、说明书。第三十四条 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食品原料,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批批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检验管理第六章第三十五条 需开展半成品检验或在线取样检验的,食品生产企业应按有关规定确定检验项目和判定标准,并适当增加检验频次,确保过程控制措施的有效性。第

27、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原料控制情况、产品保质期等因素合理确定检验项目和检验频次以有效验证生产过程中的控制措施。净含量、感官要求以及其他容易受生产过程影响而变化的检验项目的检验频次应大于其他检验项目。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标准通过自行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食品检验留样应妥善保存。检验项目:执行标准与审查细则结合 与使用的限量食品添加剂相结合 留样间:注意贮存条件检验管理第六章1.国内采购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添加加剂生产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2.供货者名称与

28、原料产品标签生产商信息一致,相关证照在有效期内;产品合格证明文件与所购原料批次一致;3.合格证明文件应包括批检、型检等,批检必须一一对应,型检频次和要求按照相应的产品标准要求实施;4.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用原辅材料及包装材料,应当查验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对应批次的有效的检验检疫证明;5.从流通经营单位(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确认其资质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索证索票的相关要求检验管理第六章索证索票的相关要求6.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

29、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7.从超市采购畜禽肉类的,应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批发零售市场、农贸市场等采购畜禽肉类的,应索取并留存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以及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不合格品管理与事故处置第七章第38条第41条第三十八条 对于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

30、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立即停止生产,并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要求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第三十九条 对于监督抽检不合格的,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食品安全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样检验管理办法立即采取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生产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不合格品管理与事故处置第七章第四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按照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必要时,可邀请当地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指导,完善处置方案。第四十一条 发生食

31、品安全事故时,食品生产企业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做好食品安全事故记录,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自查与主动报告 第八章第42条第47条第四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本规定,依据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自查清单(表),按照管理人员日常检查、月度环节自查、季度企业排查、年终开展总结的准则要求,履行日常检查职责。自查发现的问题应主动整改,自查及整改过程等应记录建档,自查结果应在适当场所明示。第四十三条 除食品安全自查外,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生产企业,

32、还应每季度对其按照良好生产规范的要求建立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复配添加剂配方发生变化的,按照相关规定报告。l自查频次(日常、月度、季度、年终)l自查应记录l结果要明示。l婴幼儿配方食品企业每季度对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县级食药局报告。自查与主动报告 第八章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动报告,重大风险事项即时报告:(一)连续停产3个月及以上的;(二)连续停产3个月及以上的复产的;(三)原辅料入厂查验发现涉嫌非法添加、病死肉或来源不明具有食品安全隐患等重大不安全因素的;(

33、四)处理消费者投诉举报涉及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五)出现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六)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的情形。第四十五条 企业生产许可现场核查发现问题、许可事项发生变化、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监督抽检发现问题以及实施不安全食品召回的,食品生产企业应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主动报告整改或处置情况。自查与主动报告 第八章第四十六条 发现食品安全标准在执行中存在问题的,在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同时,还应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第四十七条 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中对主动报告内容另有规定的,从其要求。不安全食品召回计划等情况 不安全食品事故处置情况接受监督管理的义

34、务和责任 第九章第48条第54条第四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责任和义务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各项监督管理,不得拒绝、阻挠、干涉依法开展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等工作。第四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将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食品安全自查和整改情况,及监管部门出具的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等食品安全信息在企业醒目位置进行公示。第五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参加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行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信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交流沟通活动。第五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接受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第五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听取消费者对其产品的意见,接受消

35、费者的监督,并安排专人记录和处置消费者投诉举报。第五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第五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不得编造、散布虚假食品安全信息。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九章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号)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理:(一)拒绝、拖延、限制监督检查人员进入被检查场所或者区域的,或者限制检查时间的;(二)拒绝或者限制抽取样品、录像、拍照和复印等调查取

36、证工作的;(三)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或者延迟提供与检查相关的合同、记录、票据、账簿、电子数据等材料的;(四)声称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或者相关工作人员不在岗,或者故意以停止生产经营等方式欺骗、误导、逃避检查的;(五)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六)隐藏、转移、变卖、损毁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查封、扣押的财物的;(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八)其他妨碍监督检查人员履行职责的。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阻挠、干涉监督检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

37、行职责,涉嫌构成犯罪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接受监督管理的义务和责任 第九章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责任追究 第十章第五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工作中一般采用抽查的方式督导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检查方式包括书面检查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依法对企业生产的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可依照本规

38、定制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清单(表)进行检查。第五十六条 责任追究应当遵循“属地负责、依法行政、客观公正、信息公开”的原则。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督促和指导全省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追究工作。第五十七条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违反本规定行为的法律责任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五十八条 对依据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意见,食品生产企业应限期改正,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责任追究 第十章第五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对食品生产企

39、业进行风险提示:(一)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可能导致风险隐患的;(二)国家发布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安全问题涉及到我省相关行业,经确认后需要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风险提示的;(三)有关部门通报、媒体曝光等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相关食品生产企业可能存在同类问题的;(四)其他需要风险提示的情形。第六十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据河南省行政指导工作规范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规劝:(一)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不到位可能导致出现违法行为的;(二)食品生产企业存在管理不规范问题,存在较大质量安全隐患,经确认后需要对其进行规劝的;(三)食品生产企业负责人对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认识不到位,需要教育、督促整改的

40、;(四)其他需要规劝的情形。责任追究 第十章第六十一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食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记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违反法律法规的还应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一)发现隐患,未及时采取有关措施的;(二)存在违反责任规定,经风险提示、规劝后未及时纠正的;(三)连续两次各级监督抽检不合格的;(四)风险监测中发现涉嫌非法添加行为,或存在潜在风险隐患的;(五)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未提供有效保障条件的;(六)未按规定设立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或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不能履职尽责的;(七)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八)其他

41、需要约谈的情形。责任追究 第十章第六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予曝光。违反法律法规的还应依法依规作出相应处理:(一)存在明显食品安全隐患,且对整改(纠正)意见拒不接受的;(二)未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落实体系的;(三)未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自查制度,或自查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四)拒绝、阻挠、干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各项监督管理工作的;(五)对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不提供保障条件,或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依法、依规履职进行阻挠和打击报复的;(六)其他需要曝光的情形。责任追究 第十章第六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可视情

42、况调高一个或者两个等级:(一)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且受到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二)有1次及以上国家或者省级监督抽检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三)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五)不按规定进行食品召回或者停止生产经营的;(六)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七)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上调风险等级情形的。责任追究 第十章第六十四条 对严重失信者,除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外,可以按照规定采取联合惩戒措施:(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

43、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三)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以及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水产原料;(四)生产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的食品;(五)使用和生产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六)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七)生产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情节严重的;(八)其他应当进行联合惩戒的情形。责任追究 第十章第六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追究情况纳入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并依照规定向社会公布。第六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食品生产企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指导、督促过程中,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依法予以责任追究。附则 第十一章第六十七条 对依照本规定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鼓励。第六十八条 鼓励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开展培训宣贯、搭建平台、行业指导,推进食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第六十九条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定由各地参照本规定另行制定。第七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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