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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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高等学校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的安 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 干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对学生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 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实行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学生 健康成长。第三条 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 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学生指在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全日制学生。第二章安

2、全教育第五条高等学校应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经常性重要工作,列入学校党政工作 的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学校各部门和群众组织要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 知识工作,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增强防范能力。第六条 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专业教育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 学活动和日常生活、节假日中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本校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 未然。学校应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特、防病、防事故的教育,并 使之经常化、制度化。第七条 高等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 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

3、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八条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应在学校党政领导下,由一名学校领导主要负责。第九条 高等学校应确定学生安全教育管理的主要职能部门,明确其职责,具体实施安全 教育管理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分工协作,积极配合。第十条 全体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和 改善环境与条件,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做好学生安全常规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 严格管理。第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学校的稳定,遵守政治纪律,抵制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侵蚀, 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

4、人利益的行为。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 财物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第十四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 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规定,防止发生人生伤亡事故和 财物丢失。(三)在生产实习、社会实践、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岗位关于安全的规章制度,注 意人身、财物和交通等安全。第十五条 学生组织课外活动,须经学校同意。学校须认真进行安全审查,条件不具备时 不得批准。第十六

5、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 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第十七条 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学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 校或公安部门处理。并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伤害和损失。第四章事故处理第十八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学校耍及时调查处理,根据当事人或他人的 过错程度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赔偿损失(包括罚款)和相应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伤亡或重伤、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学校应迅 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保护现场,同时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依靠或 协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第十九条 学校

6、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要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 查处理。重大事故学校有关领导应亲自参与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报告,及时处理。第二十条 公安、司法和高校安全部门人员如需搜查学生住处,须依法进行,相互配合。 调查处理案件中不得逼供或诱供。第二十一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学校须在一天内向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 残废,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而发生意外事故

7、,由学生本 人负责。第二十三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 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追究有关领导、主管部门、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 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包括罚款)、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四条 学生未经组织批准单独行动或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学校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及时通知学 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学校可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第二十五条 学生假期或毕业离校后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第二十六条 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

8、应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有条件或有必要时学校可对学生实行人身保险。第二十七条 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认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以退学, 由其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第二十八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可留校继续学 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以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 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应回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地方民政等 有关部门协助做好接收、落户等工作,由地方劳动部门按国家关于残废人劳动就业的有关规 定安置。第二十九条因病死亡或责任由本人承担的意外死

9、亡学生,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 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处理。第三十条 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学生,由学校参照国家关于事业职工死亡丧葬有关 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用的全部,学校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第三十一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 当报请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第三十二条 少数民族学生发生意外事故,学校应与学生所在地民族事务委员会联系,协 商处理善后工作。第三十三条国家计划录取的委托生、自费生发生意外事故,处理方法同国家任务录取的 学生。第三十四条 对按本规定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学校 或上级部门如认为有必要应进行复议。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结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 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解释。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教育委员会 一九 九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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