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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例7-11 .汇票有哪些当事人吗?在本案例中,A公司、B公司、某市商业银行、新 加坡美国银行是远期汇票中的什么当事人?其有怎样的权利与义务?答:汇票的基本当事人有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票据一经流通,便派生 出其他当事人,即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等。在本案例中,A公司为出票人;B公司为收款人;某市商业银行为付款人, 承兑后即成为承兑人;新加波美国银行为该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其中出票人对收款人及正常持票人承担一定的保证责任,即保证了票据在提 示时受票人一定付款或承兑。对于即期票据在付款前,或远期票据在被承兑前, 出票人时票据的主债务人;受票人,或称付款人,是根据出票人的命令支付款项 的人,或者是
2、发至而接受票据的人,受票人对票据承担付款的责任。收款人是收 取票款的人,也是票据的债权人,有权向受票人要求付款,如遭拒付,有权向出 票人追索票款;持票人,即占有票据的人,只有持票人有权利向付款人或者其他 当事人要求付款或者承兑。2 .什么是票据行为吗?在本案例中,发生了哪些票据行为?这些票据行为有 怎样的法律效力?答:票据行为是指依据票据上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所确定的法律行为,包括出 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等。本案例中,发生了出票、背书、提示承兑、承兑、提示付款、付款等行为。出票是创设票据法律关系的行为,是票据流通过程的起始。出票行为之后, 对出票人而言需负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对收款人而
3、言,获得以自己的名义受 领票款的权限;对付款人而言则并不会因此而成为票据债务人;背书是票据权利 转让的行为,它具有移转效力、担保效力和权利证明效力;承兑是指经持票人提 示,付款人同意按出票人指示支付票款的行为。汇票承兑后,付款人就成为汇票的 承兑人,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付款是指由付款人提示,付款人或者担当付款 人支付票款以消灭票据关系的行为。3 .为什么B商没有履行其交货义务,承兑银行仍需支付新加坡美国银行600 万美元吗?首先,票据具有无因性的特点,即票据的有效性,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票 据当事人间的权利和义务完全独立于其他因素,不会因票据基本关系是否由缺陷 而受影响,对于票据受让人来说,
4、他无需调查出票和票据转让的原因,只要票据 记载合格,符合法定要式,他就能取得票据文义记载的权利,在票据到期时,付 款人必须无条件支付。在本案例中,B商美元履行其交货义务为票据的基础关系, 并不影响票据的法律关系。其次,某市商业银行为该汇票的承兑人,承兑人已经承兑,必须保证对其所 承兑的文义付款,而不能以以上任一情况为借口拒绝向正当持票人付款:出票人 不存在;出票人的签字是伪造的;出票人没有签发票据的能力或授权。第三,新加坡美国银行为该汇票的正当持票人,其权利优于前手,且不受到 前手诸当事人中任何权利缺陷的影响。基于上述理由,某市商业银行作为承兑银行在B商没有履行其交货义务的情况下, 仍需支付正当持票人新加波美国银行的600万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