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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事 前资助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根据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 令第305号)和深圳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深 府规20232号)等有关规定,研究修订财政专项资金事 中监管和验收的相关规定列入我局2023年度重大行政决策 事项目录,我局制定并发布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 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办法。一、修订背景为进一步规范我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 管理工作,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和使用绩效,提高项目管理的 科学性,我局全面总结专项资金项目监管及验收工作中的经 验和教训,并且借鉴兄弟单位在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方面的
2、 做法,对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项资金项目事中监 管及验收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1) 3号,以下简称原 办法)开展修订工作。 主要目标结合近些年来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监督管理工作 实际,参照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专项资金支持项目 验收管理办法(粤工信规字20202号)及其他兄弟单 位的做法,推动事前资助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工作制度 建设工作。我局制定并发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专 项资金事前资助项目事中监管和验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本办法)。三、重大修订内容我局在修订原办法的过程中,坚持问题导向,针对近些 年来财政专项资金受资助项目监督管理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提出解决方案,加强了
3、我局财政资金管理制度建设工作。本 次主要修订以下四个方面:(一)为保障财政资金安全,加强我局事中监督管理职 责。本办法第二章事中监管对中期评估、进展报告、暂缓拨 付等监督管理方式等进行规定。1、原办法采用资助金额作为划分标准,为加强财政资 金管理,本办法第十四条不再采用资助资金金额作为划分标 准,将项目单位进度报告报送时间统一调整为三个月一次。2、本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暂缓拨付资助资金的适用 情形。对未按期报送进展报告、存在影响项目执行或资助资 金安全等异常情形的,我局可以视情形作出暂缓拨付资助资 金的处理,并责令项目单位限期整改。根据整改情况,我局 作出后续处置意见。3、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变
4、更事项对项目单位资助资金 数额有影响的,我局可以在作出同意调整变更事项批复的同 时调整项目受资助金额(调增后资助金额不高于原资助金 额)。4、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从加强我局项目管理职责的 角度出发,规定我局在建设期内收到项目单位提交变更申请 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应当完成审核并作出书面答复意见。(二)结合近年来项目管理实际需要,为推动项目监督 管理进度,本办法新增我局依职权结项的适用情形。原办法规定结项应当由项目单位发起,我局不能依职权 对项目进行处置。为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和处置进度,本 办法增加了依职权结项的规定,并对结项后项目的处置意见 进一步规定。(三)总结前期项目管理工作经验,为公平公
5、正开展项 目验收工作。本办法新增项目单位复核、调整验收结论、验 收次数等规定。1、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验收过程中应当 向项目单位提供专家组意见,项目单位可以对验收意见提出 异议并提交补充资料。为让验收工作更公开透明,给予项目 单位对验收意见提交异议的机会,保障了项目单位在验收环 节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同时,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我 局采纳项目单位异议意见的,应当组织对项目进行复核验 收。2、本办法第二十六条对资助资金超过500万元的项目 调整了验收方式。针对该类项目,明确由我局委托会计师事 务所对该项目建设资金投入、资助资金使用合规性、经济指 标完成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3、本办法第二
6、十八条规定专家组的人数最低为5人, 最低人数比原办法增加了 2人,并且明确针对已委托专项审 计的项目,专家组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不涉及财务管理类专家。4、本办法第三十一条新增了整改期内的限制规定。在 整改期内,不得对项目主体、技术或经济指标、建设期等进 行调整。同一项目仅可以整改一次,由同一专家组开展整改 后的验收工作。结合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原则上同一 项目的验收次数不超过2次,整改意见的提出不视为验收工 作结束,项目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意见积极整改并继续推进验 收工作。5、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将验收结论的种类从合格、 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种调整为合格与不合格两种。考虑到在 实际执行中较少适用基本
7、合格这种结论,而且本办法对验收 不合格收回资金的数额确定等事项作出较大调整,基本合格 这一规定的实际意义不大,所以从验收结论中删除了基本合 格这一种。6、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对项目验收不合格的,有后 续资金未拨付的不再拨付。由项目单位配合专项审计的,按 照审定金额和已拨付资助资金10%两者取较高数额的原则确 定收回资金数额。项目单位不配合审计的,我局应当收回全 部已拨付的资助资金及孳息。7、本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局认为必要时可以启动 再次验收程序,并且对同一项目再次验收的次数作出限制, 只能启动一次再次验收程序。8、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逾期未验收项目的两种情 形。对于逾期未验收项目,项目单位应当退还已拨付资助资 金及孳息。(四)本办法规定收回资助资金的同时应当收回相应的 孳息。本办法第四十八条对孳息的计算方式及利率标准作出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