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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在新时代西部大开 发上闯新路的意见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大生态战略行动, 扎实推进农村“治风”工作,进一步推动农村公益性生态公 墓建设和管理,有效满足群众殡葬服务需求,根据国务院殡 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殡葬管理办法农村公 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有关规定,结合修文实际, 特制定本方案。一、总体要求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理念,大力实施生态立 县战略,坚持“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移风易俗、便民惠民” 的殡葬改革工作宗旨,科学合理确定农村殡葬基础设施布局、 规模和数量,着力打造“标准化、便民化、规范化”和“生 态美、环境美、公墓美
2、”的村级公益性生态公墓,提升殡葬 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规范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管理,深化农 村“治风”工作,努力营造生态、和谐、文明的殡葬新风, 助力乡村振兴,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一)目标任务2023年,提质改造原有2个农村公墓、新建16个农村 公益性生态公墓,墓区植被覆盖度不低于55%,实现“三百 一不”(辖区火化率100%、骨灰监管率100%、骨灰入墓 率100% (海葬、骨灰自存除外),墓位占地面积不超过1 平方米),全面杜绝散埋乱葬现象。(二)基本原则1 .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充分发挥政府在推动殡葬 改革中的主导作用,建立健全基本殡葬公共服务体系,强化 公共财政投入保障,完善监管体制机
3、制,满足群众多样化殡 葬服务需求,在选址方面充分征求群众意见,积极引导广大 村民自觉参与和支持殡葬改革。2 .坚持公益属性、便民惠民。牢固树立以民为本、为民 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殡葬基本服务公益属性,重点 加强公益性殡葬设施和节地生态葬设施规划、建设和政策支 持,确保实现人人享有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3 .坚持节约土地、保护生态。按照节约优先、保护优先 的理念,积极倡导和推行节地生态安葬,鼓励骨灰树葬、花 坛葬、壁龛葬、海葬等不占或少占土地、少耗资源的节地生 态葬,依法依规开展林地复合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尊重 和保护自然生态。4 .坚持移风易俗、倡树新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 值观,破
4、除丧葬陋俗,把文明节俭治丧、节地生态安葬、文 明低碳祭扫转化为群众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树立现代文 明殡葬新风。二、建设选址及程序(一)公墓选址。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选址重点考虑林 下复合建设,落实省民政厅省林业局关于规范公墓建设 使用林地的通知推进林地与墓地复合利用的要求。公墓选 址严禁使用I级保护林地并符合其他林地保护等级管理等 相关规定修建;严禁在耕地修建;严禁在城市公园、风景名 胜区、文物保护区和饮用水源保护区、水库周围及河流两岸、 堤坝300米以内修建;严禁在距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有碍 观瞻的区域内修建。自然资源部门积极配合民政部门参与公 墓建设项目选址工作,指导服务项目业主办理使用林
5、地手续。 (责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 县民政局、县发改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修文分 局等部门)(二)审批程序。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项目建设由村(居) 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相关职能部门实地考 察论证,提交党(工)委会议研究,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 定。同意的,报县民政局审批;不同意的,将不同意决定书 面通知申请人。建设项目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村(居)民 委员会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项目建设申请书;村(居)民代 表会议决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意见;士 (林)地权属及使用意见;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规划建设方 案、县自然资源局同意使用林地的红线图、修
6、文县农村公益 性生态公墓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县民政局在收到乡(镇)人 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供的申请报告等材料之日起10个工 作日内将登记备案函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建设单位按审批要求进行建设。(责任单位:乡(镇)人民 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单位:县发改局、自然资源局、市 生态环境局修文分局等部门)三、建设标准(一)新建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标准1 .墓区标准。原则上每个公墓建设用地控制在3-10亩, 林地复合利用在不破坏原有林木前提下,墓位建设原则上控 制在80-160个/亩,在荒山、瘠地墓位建设原则上控制在 110-160个/亩。采用透水砖、青石板等材料铺设步道,路宽 不超过1米,
7、每排墓位及道路总宽不超2. 5米;绿化选用常 青树、花卉等绿化美化墓区环境,不宜选用油性、易燃树种, 实现“远看是林、近看有墓、走在林中不恐怖”;建设尽量 不使用水泥、砂浆灌注,不影响树木排水和生长,禁止修建 石桌石椅;墓区做到“四有、一公开“,即有墓区界线、有 墓道、有墓位标识、有森林防火卡点,公开管理制度。2 .墓位标准。单穴墓位占地面积不超0.7平方米,双穴 墓位占地面积不超1平方米,墓穴长85cm X宽75cm义高70cm, 立式墓碑宽度不超过0.5米,厚度不超过0.15米,高度不 超过地面0.8米;卧碑地面不建墓基、地下不建硬质墓穴, 碑长不超过0. 6米,碑宽不超过0. 5米,厚度
8、不超过0. 15 米,倾斜度不超过30。墓位间距不超0.5米,种植花草等 进行绿化分隔。(二)提质改造原有农村公墓标准1 .墓区标准。提升墓区植被覆盖度,减少墓位周边硬化, 对墓区进行环境绿化,尽量选用常青树种、花卉等绿化美化 原有墓区环境,实现墓区植被覆盖度不低于55%;对原有步 道尽量采用透水砖、青石板等材料进行改造;扩建部分墓区 参照新建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标准建设;墓区做到“四有、 一公开”,即有墓区界线、有墓道、有墓位标识、有森林防 火卡点,公开管理制度。2 .墓位标准。对原墓区超标墓位尽量按标准进行改造, 新修建墓位参照新建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标准建设。四、资金补助公墓建设资金采取村集
9、体投入为主,市、县两级财政“以 奖代补”为辅,同时争取各类社会资金用于建设,新建、提 质改造公墓需经市、县两级验收合格后给予资金补助,市、 县按照5:5比例进行补助。对每村新建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 “以奖代补”最高40万元/公墓,提质改造原有农村公墓“以 奖代补”最高20万元/公墓。五、公墓管理(一)建设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对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进行建设、管理和服务,也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建设、管理和服务;县民政局负责对县 内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规划建设进行监督指导。(二)墓区管理。公墓管理按照“谁建设、谁管理”的 原则,充分发挥村民自治和红白理事会的作用,建立公墓管 理制
10、度和档案登记制度,做好安葬档案登记、日常维护、环 境卫生、防火防灾等工作。对墓位实行编号管理,严格按入 葬时间顺序入墓安葬,严禁提前预订、挑选墓位。墓位修缮 须向村(居)民委员会报备,在原有基础上修缮,不得扩大 占地面积。禁止修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三)收费管理。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坚持公益惠民原 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公墓投入使用后,可以收取必要的建 设成本费、石材成本费和管理费用;收费标准由公墓所在村 通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在墓区醒目处进行公开,所 收取的费用全部用于公墓日常管理及维护,定期公开收支情 况,接受群众监督,严禁挪作他用。(四)坟石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11、办事处按 照属地管理,县直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职能,加强对石材加 工厂综合管理,按照墓位标准生产小型化、艺术化的墓碑及 坟石,避免出现大碑大坟等违规行为。六、保障措施(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县、乡(镇)人民政 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为组长的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发挥各级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作用,加强工作统筹协调,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履职尽责,形成长效管理机制。县民政局 牵头负责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工作;县自 然资源局等部门按要求对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用地进行指 导管理;县市场监管局负责加强对殡葬用品的销售管理,坚 决打击和查处违法违规销售棺材等土葬用品、炒买炒卖墓位 等行为;
12、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的资金 保障工作;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切实 可行的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方案,推进农村公 益性生态公墓工作落实。(二)强化宣传引导。各乡(镇、街道)、各部门要充 分利用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用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广泛 宣传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的重要意义,逐步加强广大群 众对“节约土地、保护生态、移风易俗、便民惠民”为宗旨 的殡葬改革认同感,反对封建迷信,树立文明乡风。同时, 大力宣扬推行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管理中的先进典型, 通过树立典型和样板示范,提高农村干部群众参与殡葬改革 和生态安葬的积极性和自觉性。(三)强化督促检查。各职能部门定期对农村公益性生 态公墓建设工作进行督查,对宣传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工 作执行不力、进展迟缓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 严重影响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的,根据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确保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建设、运行、 管理取得实效。(四)强化村民自治。把丧葬习俗改革纳入村规民约、 红白理事会章程,充分发挥红白理事会等组织的作用,确保 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的规范建设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