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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职业卫生事项告知承诺书企业承诺铅山县安监局: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企业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 主体,必须对企业劳动者的身体健康负全面责任。我承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我公司一定遵守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 规的各项要求,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及其相关权益,切实履行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法人代表(签名):公章:日期:一、企业职业卫生法定义务基本内容(详见2011年12月31日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1、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 提高职业病防控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用人单位的主要 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
2、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2、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 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 伤保险。3、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 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4、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 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5)建立、健全工作场
3、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5、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 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 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6、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 料。0 7、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 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8、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
4、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 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9、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 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用人单位应当 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 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 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10、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 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 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
5、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 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二、建设单位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要求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 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 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部门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 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 其职业病
6、防护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 使用。三、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网址方式1:登录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主页(),点击左侧”作业场所职 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链接;方式2:在搜索引擎搜索“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或 者在浏览器地址栏直接输入网址“二四、企业违反职业病防治法所需承担的责任(详见2011年12月31日修改的职业病防治法)1、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
7、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1)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 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 设的;(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使 用的;(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的;(4)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2、建设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8、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档、上报、公布的;(2)未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 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未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 施方案;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未建立、健全职业卫生 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未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 价制度;未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3)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的;(4)未按照规定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 病防护采取指导、督促措
9、施的;(5)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 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3、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 的项目的;(2)未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 常监测的;(3)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劳动者职业病危害真实情况的;(4)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 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的;(5)未依照本法规定在劳动
10、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 件的。4、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 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2)未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 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 求的;(3)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未按 照规定进行维护、检修、检测,或者不能保持
11、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4)未按照规定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 要求时,未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的;(6)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治的;(7)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 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8)未按照规定在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和中文警示说明的;(9)拒绝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10)隐瞒、伪造、篡改、毁损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 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等相关资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
12、所需资料的;(11)未按照规定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和职业病病人的医疗、生活 保障费用的。5、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 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 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6、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7、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 治理,
13、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 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1)隐瞒技术、工艺、设备、材料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而采用的;(2)隐瞒本单位职业卫生真实情况的;(3)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放射工作场所或者放 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4)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5)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6)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的;(7)
14、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 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8)违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8、生产、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 者材料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9、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由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10、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注:此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企业签名盖章后,一份由企业存档,一份交当地安监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