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活力人生重大疾病保险.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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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保寿险2021疾病保险 112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人保寿险活力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人保寿险活力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阅读指引阅读指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解释以条款以条款正文正文为准。为准。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障责任保障责任 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 中中症疾病保险金症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心脑血管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 全残全残保险金保险

2、金 生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命终末期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豁免保险费豁免保险费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终身终身 示例:示例:李女士为丈夫王先生(30 周岁)投保人保寿险活力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基本保险金额 30 万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假设王先生假设王先生参加我们指定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参加我们指定运动记录平台活动,且前前 5 个保单年度的运动记录均达到个保单年度的运动记录均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本合同约定的运动标运动标准准,则,则 5 个个保单年度保单年度后后王先生享有的保障如下:王先生享有的保障如下:保保障内容障内容 领取人领取人 给付金额给付金额 给付条件给付条件 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

3、症疾病基础保险金 王先生 每次 6 万元 王先生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40 种轻症疾病之一。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不同轻症疾病累计给付最多六次 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 王先生 每次 1.5 万元 王先生于年满 80 周岁前(含 80 周岁生日)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40 种轻症疾病之一。每种轻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不同轻症疾病累计给付最多六次。与轻症疾病基础保险金同时给付 中症疾病保险金 中症疾病基础保险金 王先生 每次 15 万元 王先生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20 种中症疾病之一。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不同中症疾病累计给付最多两次 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 王先生 每次 3.75 万元 王先生于年满

4、80 周岁前(含 80 周岁生日)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20 种中症疾病之一。每种中症疾病仅给付一次,不同中症疾病累计给付最多两次。与中症疾病基础保险金同时给付 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基础保险金 王先生 30 万元 王先生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120种重大疾病之一。给付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王先生 7.5 万元 王先生于年满 80 周岁前(含 80 周岁生日)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120 种重大疾病之一。给付以一次为限,与重大疾病基础保险金同时给付 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 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基础保险金 王先生 15 万元 王先生于年满 60 周岁前(含 60 周岁生日)初次发生

5、本合同约定的 20 种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之一。给付以一次为限,与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给付 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王先生 3.75 万元 王先生于年满 60 周岁前(含 60 周岁生日)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20 种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之一。给付以一次为限,与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基础保险金同时给付 全残保险金 全残基础保险金 王先生 30 万元 王先生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 全残额外保险金 王先生 7.5 万元 王先生于年满 80 周岁前(含 80 周岁生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与全残基础保险金同时给付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 生命终末期基础保险金 王先生 30 万元 王先生达到本合同约定的

6、生命终末期状态 生命终末期额外保险金 王先生 7.5 万元 王先生于年满 80 周岁前(含 80 周岁生日)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与生命终末期基础保险金同时给付 身故保险金 身故基础保险金 小王 30 万元 王先生身故 身故额外保险金 小王 7.5 万元 王先生于年满 80 周岁前(含 80 周岁生日)身故。与身故基础保险金同时给付 豁免保险费 /本合同无需继续交费 王先生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40 种轻症疾病之一或 20 种中症疾病之一 本合同的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全残保险金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的给付以

7、一种和和一次一次为限为限,给给付其中一种后,本合同付其中一种后,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均的保险责任均终止,终止,我们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我们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保险保险事故事故发生时间发生时间指指被保险人重大疾病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初次确诊、全残全残、生命终末期状态确诊生命终末期状态确诊或或身故的时间。身故的时间。您需要注意的关键事项您需要注意的关键事项 犹豫期:犹豫期:您于签收本合同当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自您书面申请解除解除本合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同

8、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解除后 30 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等待期: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或发生身故的,我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宽限期:宽限期: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

9、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若您险费。若您在在宽限期宽限期内未足额内未足额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止。15 日日 90 日日 60 日日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2.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2.2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2.3 等待期等待期 2.4 运动标

10、准和运动达标给付比运动标准和运动达标给付比例例 2.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2.6 我们所保障的轻症疾病列我们所保障的轻症疾病列表表 2.7 我们所保障的我们所保障的中中症疾病列症疾病列表表 2.8 我们所保障的我们所保障的重大重大疾病列疾病列表表 2.9 我们所保障的我们所保障的 特定心脑血管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列表重大疾病列表 3.1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3.2 其他免责其他免责或重大利害关系或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条款 4.1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宽限期 4.3 效力中止与恢复效力中止与恢复 5.1 受益人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11、5.4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5.5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6.1 犹豫期犹豫期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7.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7.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7.3 减额交清减额交清 7.4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年龄年龄性别性别错误错误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4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8.5 合同内合同内容变更容变更 8.6 失踪处理失踪处理 8.7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9.1 轻症疾病定义轻症疾病定义 9.2 中中症疾病定义症疾病定义 9.3 重大疾病定义重大疾病定

12、义 9.4 特定心脑血管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定义重大疾病定义 9.5 全残全残定义定义 9.6 生命生命终末期状态定义终末期状态定义 2 我们保多我们保多久、保什么久、保什么 1 合同的构合同的构成与生效成与生效 3 我们不保我们不保什么什么 4 如何交纳如何交纳保险费保险费 5 如何领取如何领取保险金保险金 8 需关注的需关注的其他事项其他事项 6 如何退保如何退保 9 定义定义 7 其他权益其他权益 条款正文条款正文第第 1 页页/共共 43 页页 人保寿险活力人生重大疾病保险人保寿险活力人生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

13、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人保寿险活力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1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这部分讲的是本合同包括哪些部分,以及在什么时候生效。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活力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1.2 合同成立与合同成立与生效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合同上载

14、明。保单生效对应日保单生效对应日1、保单年度保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保险费约定交纳交纳日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2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以及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2 基本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本页正文完)1 保单生效对应日保单生效对应日:本合同生效日每年(或半年、季、月)的对应日

15、为保单年(或半年、季、月)生效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保单生效对应日。2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3 保险费约定交纳日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分期交纳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分别为本合同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条款正文条款正文第第 2 页页/共共 43 页页 2.3 等待期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4以外的原因,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轻症疾病5、中症疾病中症疾病6、重

16、大疾病重大疾病7、特定心脑血管特定心脑血管重重大大疾病疾病8,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全残9,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生命终末期状态10,或发生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等待期内,我们的具体做法见下表:等待期内发生的等待期内发生的情形情形 我们的做法我们的做法 轻症疾病 不承担本合同“2.5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 重大疾病 不承担本合同“2.5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保险责任,退还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11(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 全残 生命终末期状态

17、 身故 2.4 运动标准和运动标准和运动达标给运动达标给付比例付比例(一)本合同约定的运动标准规则如下:自本合同生效日起 5 个保单年度内,若被保险人在一个完整保单年度内的运动记录,达到日运动标准的累计日数不少于 240 日,则该保单年度记为达到运动标准。日运动标准指一日的运动记录满足以下两项标准中任一项:(1)日步数达到 10000 步;(2)日步数达到 7000 步且活动卡路里活动卡路里12达到 450 千卡。步数和活动卡路里以我们指定运动记录平台上的数据为准。(二)本合同约定的运动达标给付比例规则如下:(1)本合同生效后的第 1 个保单年度,运动达标给付比例为 0%;(2)本合同生效后的

18、第 2 个至第 6 个保单年度,若上个保单年度达到运动标准,则该保单年度运动达标给付比例在上个保单年度基础上增加 5%(算术加);若上个保单年度未达到运动标准,则该保单年度运动达标给付比例在上个保单年度基础上增加 0%(算术加);(3)自第 7 个保单年度零时起,运动达标给付比例不再变化;(4)运动达标给付比例最高增加至 25%。2.5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轻症疾病保轻症疾病保险金险金 本合同轻症疾病保险金由轻症疾病基础保险金和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构成。一、轻症疾病一、轻症疾病基础保险金基础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我们认可的医院医院13确诊初次

19、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 4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5 轻症疾病轻症疾病:名称列表见“2.6 我们所保障的轻症疾病列表”,具体定义见“9.1 轻症疾病定义”。6 中中症疾病症疾病:名称列表见“2.7 我们所保障的中症疾病列表”,具体定义见“9.2 中症疾病定义”。7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名称列表见“2.8 我们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列表”,具体定义见“9.3 重大疾病定义”。8 特定心脑特定心脑血管血管重重大疾病大疾病:名称列表见“2.9 我们所保障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列表”,具体定义见“9.4 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定义”。9 全残全残:

20、具体定义见“9.5 全残定义”。10 生命终末期状态生命终末期状态:具体定义见“9.6 生命终末期状态定义”。11 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按照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确定的期交保险费和已交纳保险费的期数计算。12 活动卡路里活动卡路里:指运动时所燃烧的卡路里。受内外部因素影响,我们只接受我们指定可穿戴设备的活动卡路里记录,且其中不同可穿戴设备对活动卡路里的定义可能有差异。我们指定的可穿戴设备及对应的活动卡路里定义详见我们指定的运动记录平台里的说明,您也可以向我们咨询。13 我们认可的我们认可的医院医院:指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

21、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条款正文条款正文第第 3 页页/共共 43 页页 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基础保险金。二二、轻症疾病额外保险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 5 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我们指定运动记录平台活动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运动标准,于等待期后且年满 80 周岁周岁14前(含 80 周岁生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

22、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则我们在给付轻症疾病基础保险金的同时,按轻症疾病基础保险金与确诊时的运动达标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

23、金、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中症疾病保症疾病保险金险金 本合同中症疾病保险金由中症疾病基础保险金和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构成。一、中一、中症疾病症疾病基础保险金基础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基础保险金。二二、中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症疾病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 5 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我们指定运动记录平

24、台活动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运动标准,于等待期后且年满 80 周岁前(含 80 周岁生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则我们在给付中症疾病基础保险金的同时,按中症疾病基础保险金与确诊时的运动达标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两次为限,每种中症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中症疾病保险金达到两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中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中症疾病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中症疾

25、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重大疾病保险金险金 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由重大疾病基础保险金和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构成。一、一、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基础保险金基础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基础保险金。二二、重大疾病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 5 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我们指定运动记录平台活动并达到本合同

26、约定的运动标准,于等待期后且年满 80 周岁前(含 80 周岁生日),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若我们有指定,则指我们指定的医院。14 周岁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条款正文条款正文第第 4 页页/共共 43 页页 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则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基础保险金的同时,按重大疾病基础保险金与确诊时的运动达标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届时:(1)若本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终止;(2)若本合同附加了

27、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特定心脑血特定心脑血管管重大疾病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金 本合同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由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基础保险金和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构成。一、一、特定心脑血管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基础保险金基础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 60 周岁前(含 60 周岁生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基础保险金。二二、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额外

28、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 5 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我们指定运动记录平台活动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运动标准,于等待期后且年满 60 周岁前(含 60 周岁生日),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则我们在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基础保险金的同时,按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基础保险金与确诊时的运动达标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在给付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全残保险金由全残基础保险金和全残额外保险金构成。一、全残一、全残基础基础保险金

29、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基础保险金。二二、全残全残额外保险金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 5 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我们指定运动记录平台活动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运动标准,于等待期后且年满 80 周岁前(含 80 周岁生日)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则我们在给付全残基础保险金的同时,按全残基础保险金与全残发生时的运动达标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全残额外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在给付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届时:(1)若本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终止;(2)若本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

30、同,则本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生命终末期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保险金 本合同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由生命终末期基础保险金和生命终末期额外保险金构成。一、一、生命终末期生命终末期基础保险金基础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生命终末期基础保险金。二二、生命终末期生命终末期额外保险金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 5 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我们指定运动记录平台活动条款正文条款正文第第 5 页页/共共 43 页页 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运动标准,于等待期后且年满 80 周岁前(含 80 周岁生日),经我们

31、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则我们在给付生命终末期基础保险金的同时,按生命终末期基础保险金与确诊时的运动达标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生命终末期额外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在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届时:(1)若本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终止;(2)若本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由身故基础保险金和身故额外保险金构成。一、身故一、身故基础保险金基础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我们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

32、故基础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二二、身故身故额外保险金额外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起 5 个保单年度内,参加我们指定运动记录平台活动并达到本合同约定的运动标准,于等待期后且年满 80 周岁前(含 80 周岁生日)身故,则我们在给付身故基础保险金的同时,按身故基础保险金与身故时的运动达标给付比例的乘积给付身故额外保险金。豁免保险费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或中症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生

33、命终末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我们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指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全残、生命终末期状态确诊或身故的时间。(本页正文完)条款正文条款正文第第 6 页页/共共 43 页页 2.6 我们所保障我们所保障的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列表列表 我们提供保障的轻症疾病共 40 种,名称如下,具体定义见“9.1 轻症疾病定义”。其中标记“*”号的 3 种轻症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1 恶性肿

34、瘤轻度*20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2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21 轻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3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22 轻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4 原位癌 23 轻度克罗恩病 5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24 特定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6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25 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7 植入心脏除颤器 26 单个肢体缺失 8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7 糖尿病导致的单足截除 9 主动脉内手术 28 轻度面部烧伤 非开胸或开腹手术 29 面部重建手术 10 颈动脉内膜切除术或颈动脉介入术 30 较小面积度烧伤 11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31 肝功能衰竭 12 深度昏迷 48 小时 32 视力严重受损3 周岁始赔 1

35、3 植入心脏起搏器 33 单眼视力丧失 14 轻度原发性帕金森病 34 角膜移植 15 轻度阿尔茨海默病 35 听力严重受损3 周岁始赔 16 轻度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痴呆 36 单耳失聪3 周岁始赔 17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 37 人工耳蜗植入术 血管瘤 38 轻度坏死性筋膜炎 18 微创颅脑手术 39 硬脑膜下血肿清除手术 19 植入大脑分流器 40 出血性登革热 2.7 我们所保障我们所保障的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列表列表 我们提供保障的中症疾病共 20 种,名称如下,具体定义见“9.2 中症疾病定义”。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1 心脏瓣膜介入

36、手术 11 心包膜切除术 2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12 肺切除 3 中度脑炎后遗症或中度脑膜炎后遗 13 肾脏切除 症 14 肝叶切除 4 中度脑损伤 15 中度慢性呼吸衰竭 5 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16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6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17 中度肠道并发症 7 中度重症肌无力 18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8 中度脊髓灰质炎后遗症 19 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9 双侧睾丸切除手术 20 早期象皮病 10 双侧卵巢切除手术 条款正文条款正文第第 7 页页/共共 43 页页 2.8 我们所保障我们所保障的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列表列表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 120 种,名称如下,具体

37、定义见“9.3 重大疾病定义”。其中标记“*”号的 28 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第第 1 组组:恶性肿瘤类疾病:恶性肿瘤类疾病 1 恶性肿瘤重度*3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2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4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第第 2 组组:心血管类疾病:心血管类疾病 5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16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6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 17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移植术)*18 严重川崎病 7 心脏瓣膜手术*

38、19 艾森门格综合征 8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20 Brugada 综合征 9 主动脉手术*21 室壁瘤切除手术 10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22 严重心脏衰竭CRT心脏再同步治疗 11 肺源性心脏病 23 心脏粘液瘤手术 12 严重心肌炎 24 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13 严重冠心病 25 严重大动脉炎 14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26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 15 嗜铬细胞瘤 移植手术 第第 3 组组:脑部及神经类疾病:脑部及神经类疾病 27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46 严重瑞氏综合征(Reye 综合征,28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29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

39、膜炎后遗 47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症*48 脊髓小脑变性症 30 深度昏迷*49 严重癫痫 31 瘫痪*50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32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51 神经白塞病 33 严重脑损伤*52 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34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53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35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54 严重的脊髓空洞症 36 语言能力丧失3 周岁始赔*55 结核性脊髓炎 37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56 严重亚历山大病 38 多发性硬化症 57 脑型疟疾 39 重症肌无力 58 闭锁综合征 40 植物人状态 59 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41 严重脊髓灰质炎后遗症 60 皮质基底节变性 42 非阿

40、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61 克雅氏病 43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62 库鲁病 44 颅脑手术 63 严重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 45 重症手足口病 64 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第第 4 组组:器官类疾病:器官类疾病 65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81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术*82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 型糖尿病)条款正文条款正文第第 8 页页/共共 43 页页 66 严重慢性肾衰竭*83 严重哮喘 67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84 胰腺移植 68 严重慢性肝衰竭*85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69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86 肺淋巴管肌瘤病 70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87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41、 71 严重克罗恩病*88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72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89 席汉氏综合征 73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90 范可尼综合征 74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91 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 75 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征 76 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92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77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93 严重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78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94 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79 艾迪森氏病(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 95 肺孢子菌肺炎 衰竭)96 胆道重建手术 80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第第 5 组组:肢体类疾病:肢体类疾病 97 多个肢体缺失*

42、106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98 双耳失聪3 周岁始赔*107 脊柱裂 99 双目失明*108 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100 严重度烧伤*109 严重气性坏疽 101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10 重度面部毁损 102 坏死性筋膜炎 111 大面积植皮手术 103 失去一肢及一眼 112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104 严重面部烧伤 113 骨质疏松骨折导致的全髋关节置 105 骨生长不全症 换手术 第第 6 组组:其他类疾病:其他类疾病 114 经输血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117 象皮病 115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 118 埃博拉病毒感染 染 119 严重破伤风 116 器官

43、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120 狂犬病 2.9 我们所保障我们所保障的的特定心脑特定心脑血管血管重大疾重大疾病列表病列表 我们提供保障的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共 20 种,名称如下,具体定义见“9.4 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定义”。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1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 11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2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 12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移植术)13 艾森门格综合征 3 心脏瓣膜手术 14 Brugada 综合征 4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 15 室壁瘤切除手术 5 主动脉手术 16 严重心脏衰竭CRT心脏再同步治疗 6 严重的

44、原发性心肌病 17 心脏粘液瘤手术 7 肺源性心脏病 18 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8 严重心肌炎 19 严重大动脉炎 9 严重冠心病 20 严重脑中风后遗症 10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条款正文条款正文第第 9 页页/共共 43 页页 3 我们不保什么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3.1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心脑血管重大疾病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您

45、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15;(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6,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17,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8,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7)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酒后驾驶19,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0,或驾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有效行驶证证21的机动车期间遭

46、受意外伤害;(8)战争战争22、军事冲突军事冲突23、暴乱暴乱24或武装叛乱;(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的,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的,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届时:(1)若本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终止;(2)若本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

47、定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15 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6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

48、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若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17 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18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19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

49、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2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或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的其他情况下驾驶。21 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取得行驶证,违法上道路行驶的;(3)未依法按时

50、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4)行驶证已过有效期的。22 战争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23 军事冲突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24 暴乱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条款正文条款正文第第 10 页页/共共 43 页页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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