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卓越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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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人保寿险2021疾病保险 123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人保寿险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卓越版)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卓越版)阅读指引阅读指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条款。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解释以条款以条款正文正文为准。为准。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保障责任保障责任 基本部分基本部分 可选部分可选部分 轻症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轻症疾病额外额外保险金保险金 中中症疾病保险金症疾病保险金 中中症疾病

2、症疾病额外额外保险金保险金 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额外额外保险金保险金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可选部分可选部分 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可选部分可选部分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基本部分基本部分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基本部分基本部分 豁免保险费豁免保险费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分别对应不同的保险期间,详见本合同的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分别对应不同的保险期间,详见 2.1 示例:示例:李女士为丈夫王先生(30 周岁)同时投保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卓越版)基本

3、部分和可选部分,基本保险金额 30 万元,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儿子小王。等待期后王先生享有的保障如下:等待期后王先生享有的保障如下:基本部分:基本部分:保险期间为终身保险期间为终身 保保障内容障内容 领取人领取人 给付金额给付金额 给付条件给付条件 轻症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 每次 6 万元 王先生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40 种轻症疾病之一。不同轻症疾病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 中症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 15 万元 王先生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20 种中症疾病之一。给付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保险金 王先生 30 万元 王先生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120 种重大疾病之一。给付以一次为

4、限 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 王先生 每日 300 元 王先生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120 种重大疾病之一,并因该重大疾病住院。给付日数累计最高以 100 日为限 全残保险金 王先生 30 万元 王先生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基本部分 王先生 30 万元 王先生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 身故保险金-基本部分 小王 30 万元 王先生身故 豁免保险费/本合同无需继续交费 王先生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40 种轻症疾病之一,或 20 种中症疾病之一,或 120 种重大疾病之一 可选部分:可选部分:保险期间为至王先生年满保险期间为至

5、王先生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 保保障内容障内容 领取人领取人 给付金额给付金额 给付条件给付条件 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 王先生 3 万元 王先生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40 种轻症疾病之一。给付以一次为限 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 王先生 3 万元 王先生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20 种中症疾病之一。给付以一次为限 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 王先生 18 万元 王先生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初次发生本合同约定的 120 种重大疾病

6、之一。给付以一次为限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可选部分 王先生 已交的本合同可选部分对应的保险费 王先生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 身故保险金-可选部分 小王 已交的本合同可选部分对应的保险费 王先生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身故 本合同的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的给付以一种和一次为限,我我们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们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保险事故发生时间

7、指指被保险人重大疾病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初次确诊、全残、全残、生命终末期状态确诊生命终末期状态确诊或或身故的时间。身故的时间。其中,其中,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包括包括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基本部分和基本部分和生命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终末期保险金-可选部分,身故可选部分,身故保险金保险金包括身故包括身故保险金保险金-基本部分和身故基本部分和身故保险金保险金-可选部分。可选部分。您需要注意的关键事项您需要注意的关键事项 犹豫期:犹豫期:您于签收本合同当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若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您书面申请

8、解除本合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同之日起,本合同即被解除,我们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解除后 30 日内,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保险费。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等待期:等待期: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重大疾病,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或发生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 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宽限期:

9、宽限期:分期交纳保险费的,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按约定足额交纳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的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若您在宽限期内未足额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险费。若您在宽限期内未足额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止。15 日日 90 日日 60 日日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2.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2.2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2.3

10、等待期等待期 2.4 保保险责任险责任 2.5 我们所保障的我们所保障的 2.6 我们所保障的我们所保障的 轻症疾病列表轻症疾病列表 中中症疾病列表症疾病列表 2.7 我们所保障的我们所保障的 重大疾病列表重大疾病列表 3.1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3.2 其他免责其他免责或重大利害关系或重大利害关系条款条款 4.1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4.2 宽限期宽限期 4.3 效力中止与恢复效力中止与恢复 5.1 受益人受益人 5.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5.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5.4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5.5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6.1 犹豫期犹豫期 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您解除

11、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及风险 7.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7.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保险费的自动垫交 7.3 减额交清减额交清 7.4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7.5 年金转换权年金转换权 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8.2 年龄年龄性别性别错误错误 8.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8.4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8.5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8.6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8.7 失踪处理失踪处理 8.8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9.1 轻症疾病定义轻症疾病定义 9.2 中中症疾病定义症疾病定义 9.3 重大疾病定义重大疾病定义 9.4 全残定义全残定义

12、 9.5 生命生命终终末期状态定义末期状态定义 2 我们保多我们保多久、保什么久、保什么 1 合同的构合同的构成与成与生效生效 3 我们不保我们不保什么什么 4 如何交纳如何交纳保险费保险费 5 如何领取如何领取保险金保险金 7 其他权益其他权益 8 需关注的需关注的其他事项其他事项 6 如何退保如何退保 9 定义定义 条款正文条款正文第第 1 页页/共共 40 页页 人保寿险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卓越版)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卓越版)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13、卓越版)合同。1 合同的构成与生效合同的构成与生效 这部分讲的是本合同包括哪些部分,以及在什么时候生效。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人保寿险无忧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卓越版)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所附的投保单及相关文件、有关的声明、批注单及其他约定书构成。若上述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1.2 合同成立与合同成立与生效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为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生效对应日保单生效对应日1、保单年度保

14、单年度2、保险费约定保险费约定交纳交纳日日3均以该日期计算。2 我们保多久、保什么我们保多久、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提供保障的期间以及我们提供的保障。2.1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分别对应不同的保险期间。本合同基本部分的保险期间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本合同可选部分的保险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年满 60 周岁周岁4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日零时起,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2.2 基本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合同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

15、后的金额为准。2.3 等待期等待期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 90 日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5以外的原因,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轻症疾病6、中症疾病中症疾病7、重重大疾病大疾病8,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全残9,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生命终末期状态10,或发生身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这 90 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等待期内,我们的具体做法见下表:等待期内发生的等待期内发生的情形情形 我们的做法我们的做法 轻症疾病 不承担本合同“2.4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保险责任,本合同继续有效 中症疾病 1 保单生效对应日保单生效对应日

16、:本合同生效日每年(或半年、季、月)的对应日为保单年(或半年、季、月)生效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保单生效对应日。2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自本合同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个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3 保险费保险费约定交纳日约定交纳日:分期交纳保险费的,首期保险费后的年交、半年交、季交或月交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分别为本合同的保单年生效对应日、半年生效对应日、季生效对应日或月生效对应日。4 周岁周岁:以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准计算。5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6 轻症疾病轻症疾病:名称列表见“2.

17、5 我们所保障的轻症疾病列表”,具体定义见“9.1 轻症疾病定义”。7 中中症疾病症疾病:名称列表见“2.6 我们所保障的中症疾病列表”,具体定义见“9.2 中症疾病定义”。8 重大疾病重大疾病:名称列表见“2.7 我们所保障的重大疾病列表”,具体定义见“9.3 重大疾病定义”。9 全残全残:具体定义见“9.4 全残定义”。10 生命终末期状态生命终末期状态:具体定义见“9.5 生命终末期状态定义”。条款正文条款正文第第 2 页页/共共 40 页页 重大疾病 不承担本合同“2.4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保险责任,退还您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11(不计利息),本合同终止 全残 生命终末

18、期状态 身故 2.4 保险保险责任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您可以单独投保基本部分,也可以同时投保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但不能单独投保可选部分。基本部分基本部分 在本合同基本部分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轻症疾病保轻症疾病保险金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我们认可的医院医院12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六次为限,每种轻症疾病限给付一次,当累计给付的轻症疾病保险金达到六次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若

19、被保险人因同一原因导致其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轻症疾病,我们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但未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13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中症疾病保症疾病保险金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

20、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50%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申请中症疾病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或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重大疾病保病保险金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21、的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除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外的其他保险责任均终止,届时:(1)若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已终止,且本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终止;(2)若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未终止,或本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在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责任以及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11 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已交的本合同保险费:包括您已交的本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保险费和您已交的本合同可选部分对应的保险费(若您已投保可选部分,且可选部分保险责任未终止),分别按照各自部分的基本保险金额(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准)

22、确定的一次交清保险费或期交保险费和已交纳保险费的期数计算。12 我们认可的我们认可的医院医院:指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中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医院。不包括康复医院或康复病房、精神病院、疗养院、护理院、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急诊或门诊观察室、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若我们有指定,则指我们指定的医院。13 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包括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基本部分和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可选部分(若您已投保可选部分,且可选部分保险责任未终止)。条款正文条款正文第第 3 页页/共共 40 页页 重大疾病住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院津贴保险金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

23、,且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满足本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的,我们对被保险人因该重大疾病而在我们认可的医院住院住院14治疗按如下公式给付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因该重大疾病实际住院日数住院津贴日额 其中住院津贴日额为基本保险金额的千分之一。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给付日数累计最高以 100 日为限,当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日数达到 100 日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未曾被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24、,本项保险责任终止。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的全残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在给付全残保险金的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届时:(1)若本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终止;(2)若本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生命终末期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保险金-基基本部分本部分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我们按以下金额给付基本部分的生命终末期保险金。被保险人被保险人达到生命终末期状态达

25、到生命终末期状态时的年龄时的年龄 给付给付金额金额 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您已交的本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保险费(不计利息)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我们在给付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同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降为零,本合同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届时:(1)若本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终止;(2)若本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基本部分基本部分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身故,我们按以下金额给付基本部分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

26、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年龄 给付给付金额金额 未满 18 周岁(不含 18 周岁生日)您已交的本合同基本部分对应的保险费(不计利息)已满 18 周岁(含 18 周岁生日)基本保险金额 豁免豁免保险费保险费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豁免被保险人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确诊之日以后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已获豁免保险费的保险合同,其权益与正常交费的保险合同相同。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15的给付 14 住院住院:指被保险人入住医院的住院部病房进行住院治疗,

27、并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入住家庭病床、其他挂床住院及不合理的住院。其中,挂床住院指被保险人非治疗需要,一次离开医院 12 小时以上,视为自动离开医院,我们仅对离开日及以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住院治疗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不合理住院指被保险人未达到入院标准而办理入院手续或者已达到出院标准而不办理出院手续的情形。15 身故身故保险金保险金:包括身故保险金-基本部分和身故保险金-可选部分(若您已投保可选部分,且可选部分保险责任未终止)。条款正文条款正文第第 4 页页/共共 40 页页 以一种和一次为限,我们只对其中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最早的承担责任,保险事故发生时间指被保险人重大疾病初次确诊、全残、生命终

28、末期状态确诊或身故的时间。可选部分可选部分 在本合同可选部分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轻症疾病额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申请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给付条件,但未满足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不再给付

29、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若申请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不再给付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中症疾病额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一种或多种),且此前未确诊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0%给付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的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若申请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时被保险人所患疾病已满足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给付条件,我们将给付重大

30、疾病额外保险金,不再给付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重大疾病额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外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有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我们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60%给付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本合同可选部分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本合同的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生命终末期生命终末期保险金保险金-可可选部分选部分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 60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确诊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则我们在给付基本部分的生命终末期保险金的同时,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可选部分对应的

31、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可选部分的生命终末期保险金,本合同可选部分的保险责任均终止。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可选部分可选部分 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且于年满 60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年生效对应日零时之前身故,则我们在给付基本部分的身故保险金的同时,按您已交的本合同可选部分对应的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可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5 我们所保障我们所保障的轻症疾病的轻症疾病列表列表 我们提供保障的轻症疾病共 40 种,名称如下,具体定义见“9.1 轻症疾病定义”。其中标记“*”号的 3 种轻症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

32、增加的疾病。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1 恶性肿瘤轻度*20 因肾上腺皮质腺瘤切除肾上腺 2 较轻急性心肌梗死*21 轻度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3 轻度脑中风后遗症*22 轻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4 原位癌 23 轻度克罗恩病 5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24 特定的系统性红斑狼疮 6 激光心肌血运重建术 25 早期系统性硬皮病 7 植入心脏除颤器 26 单个肢体缺失 8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7 糖尿病导致的单足截除 条款正文条款正文第第 5 页页/共共 40 页页 9 主动脉内手术 28 轻度面部烧伤 非开胸或开腹手术 29 面部重建手术 10 颈动脉内膜切除术或颈动脉

33、介入术 30 较小面积度烧伤 11 早期原发性心肌病 31 肝功能衰竭 12 深度昏迷 48 小时 32 视力严重受损3 周岁始赔 13 植入心脏起搏器 33 单眼视力丧失 14 轻度原发性帕金森病 34 角膜移植 15 轻度阿尔茨海默病 35 听力严重受损3 周岁始赔 16 轻度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痴呆 36 单耳失聪3 周岁始赔 17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 37 人工耳蜗植入术 血管瘤 38 轻度坏死性筋膜炎 18 微创颅脑手术 39 硬脑膜下血肿清除手术 19 植入大脑分流器 40 出血性登革热 2.6 我们所保障我们所保障的中症疾病的中症疾病列表列表 我们提供保障的中症疾病共

34、20 种,名称如下,具体定义见“9.2 中症疾病定义”。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1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11 心包膜切除术 2 特定周围动脉疾病的血管介入治疗 12 肺切除 3 中度脑炎后遗症或中度脑膜炎后遗 13 肾脏切除 症 14 肝叶切除 4 中度脑损伤 15 中度慢性呼吸衰竭 5 中度运动神经元病 16 中度溃疡性结肠炎 6 中度肌营养不良症 17 中度肠道并发症 7 中度重症肌无力 18 中度类风湿性关节炎 8 中度脊髓灰质炎后遗症 19 腔静脉过滤器植入术 9 双侧睾丸切除手术 20 早期象皮病 10 双侧卵巢切除手术 2.7 我们所保障我们所保

35、障的重大疾病的重大疾病列表列表 我们提供保障的重大疾病共 120 种,名称如下,具体定义见“9.3 重大疾病定义”。其中标记“*”号的 28 种重大疾病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 年修订版)中列明的疾病,其余为本公司增加的疾病。以下疾病名称仅供理解使用,具体保障范围以每项疾病具体定义为准。第第 1 组组:恶性肿瘤类疾病:恶性肿瘤类疾病 1 恶性肿瘤重度*3 侵蚀性葡萄胎(或称恶性葡萄胎)2 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4 严重骨髓异常增生综合征 第第 2 组组:心血管类疾病:心血管类疾病 5 较重急性心肌梗死*16 严重继发性肺动脉高压 6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

36、动脉旁路 17 严重慢性缩窄性心包炎 移植术)*18 严重川崎病 7 心脏瓣膜手术*19 艾森门格综合征 8 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20 Brugada 综合征 9 主动脉手术*21 室壁瘤切除手术 10 严重的原发性心肌病 22 严重心脏衰竭CRT心脏再同步治疗 11 肺源性心脏病 23 心脏粘液瘤手术 12 严重心肌炎 24 风湿热导致的心脏瓣膜疾病 13 严重冠心病 25 严重大动脉炎 14 严重感染性心内膜炎 26 头臂动脉型多发性大动脉炎旁路 条款正文条款正文第第 6 页页/共共 40 页页 15 嗜铬细胞瘤 移植手术 第第 3 组组:脑部及神经类疾病:脑部及神经类疾病 27 严重脑

37、中风后遗症*46 严重瑞氏综合征(Reye 综合征,28 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也称赖氏综合征、雷氏综合征)29 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 47 进行性多灶性白质脑病 症*48 脊髓小脑变性症 30 深度昏迷*49 严重癫痫 31 瘫痪*50 疾病或外伤所致智力障碍 32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51 神经白塞病 33 严重脑损伤*52 肾上腺脑白质营养不良 34 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53 严重强直性脊柱炎 35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54 严重的脊髓空洞症 36 语言能力丧失3 周岁始赔*55 结核性脊髓炎 37 严重肌营养不良症 56 严重亚历山大病 38 多发性硬化症 57 脑型疟疾 39 重

38、症肌无力 58 闭锁综合征 40 植物人状态 59 异染性脑白质营养不良 41 严重脊髓灰质炎后遗症 60 皮质基底节变性 42 非阿尔茨海默病所致严重痴呆 61 克雅氏病 43 进行性核上性麻痹 62 库鲁病 44 颅脑手术 63 严重脑桥中央髓鞘溶解症 45 重症手足口病 64 严重巨细胞动脉炎 第第 4 组组:器官类疾病:器官类疾病 65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 81 严重慢性复发性胰腺炎 术*82 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I 型糖尿病)66 严重慢性肾衰竭*83 严重哮喘 67 急性重症肝炎或亚急性重症肝炎*84 胰腺移植 68 严重慢性肝衰竭*85 肺泡蛋白质沉积症 69 重型再

39、生障碍性贫血*86 肺淋巴管肌瘤病 70 严重慢性呼吸衰竭*87 严重肠道疾病并发症 71 严重克罗恩病*88 弥漫性血管内凝血 72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89 席汉氏综合征 73 严重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病 90 范可尼综合征 74 严重肾髓质囊性病 91 败血症导致的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 75 严重弥漫性系统性硬皮病 征 76 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 病)92 急性呼吸窘迫综合征(ARDS)77 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 93 严重溶血性尿毒综合征 78 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开腹手术 94 严重甲型及乙型血友病 79 艾迪森氏病(慢性肾上腺皮质功能 95 肺孢子菌肺炎 衰竭)96 胆道重建手术 8

40、0 原发性硬化性胆管炎 第第 5 组组:肢体类疾病:肢体类疾病 97 多个肢体缺失*106 多处臂丛神经根性撕脱 98 双耳失聪3 周岁始赔*107 脊柱裂 99 双目失明*108 原发性脊柱侧弯的矫正手术 条款正文条款正文第第 7 页页/共共 40 页页 100 严重度烧伤*109 严重气性坏疽 101 严重类风湿性关节炎 110 重度面部毁损 102 坏死性筋膜炎 111 大面积植皮手术 103 失去一肢及一眼 112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性关节炎 104 严重面部烧伤 113 骨质疏松骨折导致的全髋关节置 105 骨生长不全症 换手术 第第 6 组组:其他类疾病:其他类疾病 114 经输血导

41、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117 象皮病 115 因职业关系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 118 埃博拉病毒感染 染 119 严重破伤风 116 器官移植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 120 狂犬病 3 我们不保什么我们不保什么 这部分讲的是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3.1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疾病(包括轻症疾病、中症疾病和重大疾病)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的,我们不承担给付疾病保险金(包括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额外保险金、中症疾病额外保险金和重大疾病额外保险金)、重大疾病住院津贴保险金、生命终末期保险金、豁免保险费的责任:(1)

42、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毒品品16;(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7,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6)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18,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19,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7)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酒后驾驶20,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21,或驾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有效行驶证证22的机动车期间

43、遭受意外伤害;(8)战争战争23、军事冲突军事冲突24、暴乱暴乱25或武装叛乱;16 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7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若同时出现了明显临

44、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18 遗传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19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20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21 无合法有

45、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驾驶证驾驶,或驾驶证已过有效期的;(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或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驾驶,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5)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的其他情况下驾驶。22 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取得行驶证,违法上道路行驶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4)行驶证已过有效期的。23 战争战争:

46、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24 军事军事冲突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25 暴乱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乱,以政府宣布为准。条款正文条款正文第第 8 页页/共共 40 页页 (9)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的,本合同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重大疾病或达到本合同约定的生命终末期状态的,本合同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的保险责任均终止

47、,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届时:(1)若本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终止;(2)若本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或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被保险人在酒后驾驶,无合

48、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遭受意外伤害;(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合同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全残的,本合同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的保险责任均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投保人之外的投保人之外的其他权利人其他权利人26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49、。本合同基本部分和可选部分的保险责任均终止,届时:(1)若本合同未附加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终止;(2)若本合同附加了其他附加险合同,则本合同在除豁免保险费合同以外的其他附加险合同均终止后终止。3.2 其其他免责他免责或或重大利害关重大利害关系系条款条款 除“3.1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减轻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或与您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详见“2.3 等待期”、“2.4 保险责任”、“4.2 宽限期”、“4.3 效力中止与恢复”、“5.2 保险事故通知”、“6.1 犹豫期”、“6.2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7.2 保险费的自动垫交”、“7.3 减额交清”、“7.4 保单贷款

50、”、“7.5 年金转换权”、“8.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8.2 年龄性别错误”、“8.5 未还款项”、“9.1 轻症疾病定义”、“9.2 中症疾病定义”、“9.3 重大疾病定义”、“脚注 12 我们认可的医院”、“脚注 14 住院”、“脚注 31 组织病理学检查”、“脚注 37 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突出显示的内容。4 如何交纳保险费如何交纳保险费 这部分讲的是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如果不及时交费可能会导致合同效力中止。4.1 保险费的交保险费的交纳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可一次交清或分期交纳。分期交纳的交费期间为 5 年、10 年、15 年、19 年、20 年、29 年和 30 年七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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