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海聚盈宝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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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聚盈宝两全保险(分红型)1 前海人寿2023两全保险 024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阅读指引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前海聚盈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为15日,犹豫期内您可以要求全额退还保险费1.4 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3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以及决定红利领取方式的权利4.1 您有保单贷款的权利6.2 您有退保的权利8.1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有及时向我们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3.2 分红是不保证的4.1 您应当按时支付保险费5.1 退保会给

2、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9.1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0 我们对可能影响本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中背景突出显 示的内容。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本页内容结束本页内容结束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聚盈宝两全保险(分红型)2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1 1.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1.3 投保范围 1.4 犹豫期 1.5 保险期间 2 2.我们提

3、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保险金额 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3 保险责任 2.4 责任免除 3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宣告死亡处理 4.4.保单红利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 5.5.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5.1 保险费的支付 5.2 宽限期 6 6.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及其他及其他权益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贷款 7 7.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与恢复 8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

4、风险 9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年龄错误的处理 9.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9.4 未还款项 9.5 合同内容变更 9.6 联系方式变更 9.7 争议处理 1010.释义释义 10.1 保单周年日 10.2 保单年度 10.3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10.4 周岁 10.5 有效身份证件 10.6 意外伤害 10.7 交费年期数 10.8 毒品 10.9 酒后驾驶 10.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 10.11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10.12 机动车 10.13 战争 10.14 军事冲突 10.15 暴乱 10.16 医疗机构 本页内容结束

5、本页内容结束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聚盈宝两全保险(分红型)3 前海前海聚聚盈盈宝宝两全两全保险(分红型)保险(分红型)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1 您与我们的合同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前海聚盈宝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以下简称为“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共同构成。1.2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合同成立、我

6、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后,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见 10.1)、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10.2)、保险费约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定支付日(见 10.3)均以该日期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开始承担保险责任。1.31.3 投保投保范围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须出生满 28 日)周岁周岁(见 10.4)至 69 周岁,且须符合投保当时我们的规定。1.1.4 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5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退还您

7、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有效身份证件证件(见 10.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通知书时,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1.1.5 5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起算,分为 5 年和 6 年两种。保险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 2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2.1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按本条款“2.3 保险责任”规定、根据基本保

8、险金额进行计算确定。2.22.2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金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2.3 3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等待期等待期 从本合同生效之日(或每次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180 日内为等待期,等待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聚盈宝两全保险(分红型)4 期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10.6)导致身故的,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的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9、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无等待期。除等待期期间依前款约定外,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承担保险责任: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两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时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见下表)乘以所交保险费;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 0 周岁至 17 周岁 100%18 周岁至 40 周岁 160%41 周岁至 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到达年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保单年度-1。(2)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上述“所交保险费”等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与“被保险人身故当时所处的保单年度数和

10、本合同的交费年期数交费年期数(见10.7)的较小者”的乘积。满期生存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生存,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满期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2.2.4 4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 10.8);(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 10.9)、无合

11、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 10.10),或驾驶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见 10.11)的机动车机动车(见 10.12);(6)战争战争(见 10.13)、军事军事冲突冲突(见 10.14)、暴乱暴乱(见 10.15)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外)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除上述情形外,本条款中还有其他显著标识的免除本公司责任的内容,详情请见背景突出显示的部分。3 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如何申请

12、领取保险金 3.1 3.1 受益人受益人 (1)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聚盈宝两全保险(分红型)5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2)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满期生存保险金受益人

13、为被保险人本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3.2 3.2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

14、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3.3 3.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满期生存保险金满期生存保险金申请申请所需的证明所需的证明和资料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身故保险金申请身故保险金申请所需的证明和资所需的证明和资料料 (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15、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见 10.16)、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3.4 3.4 保险金保险金给付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经我们核定属于

16、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聚盈宝两全保险(分红型)6 指根据我们公示的利率按单利计算的利息损失,且我们保证该利率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金融机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3.3.5 5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下落不明且经人民法院宣告被保险人死亡的,我们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依法确定被保险人死亡日期,并按

17、本条款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继承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后 30 日内将领取的身故保险金退还给我们。4 4保单红利保单红利 4 4.1.1 保单红利保单红利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我们确定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该红利将于保单周年日分配给您,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以下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1)现金领取。(2)累积生息:即红利留存在本公司,

18、按我们每年确定的利率储存生息,并于您申请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如果您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可以变更红利的领取方式,但需填写变更申请书并经我们审核同意。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若在保单年度中本合同终止,我们会将上一红利派发日至合同终止日期间的红利以现金的形式分配给您。5 5如何支付保险费如何支付保险费 5 5.1.1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5 5.2.2 宽限期宽限期 除

19、另有约定外,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6 6现金价值现金价值及其他及其他权益权益 6 6.1.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聚盈宝两全保险(分红型)7 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20、6 6.2.2 保单贷款保单贷款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贷款功能。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我们会参考贷款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并根据不同产品类型、产品定价利率等综合确定保单贷款利率。我们会在保单贷款到期前向您发送还款通知,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若在保单贷款

21、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未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的效力中止。7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 7.1.1 效力中止效力中止与恢复与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再参与红利分配,同时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从合同中止日起停止计息。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其他各项欠款及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其中计算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所适用的利率由我们进行公布。本合同效力恢复后,累积生息的红利余额重新开始计息。自本合同效力

22、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8 8如何解除保险合同如何解除保险合同 8 8.1.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及风险 本合同成立后,您可以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的,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9 9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9 9.1.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明确说明

23、与如实告知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聚盈宝两全保险(分红型)8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4、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9 9.2 2 年龄错误年龄错误的处理的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我们有权按照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重新 核算基本保险金额。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按重新核算

25、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前述约定计算相应的保险金。(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9 9.3 3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限制 本条款“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9.2 年龄错误的处理”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9 9.4.4 未还款项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

26、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会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9 9.5.5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9 9.6.6 联系方式变更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9 9.7.7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27、 本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 xxx 仲裁委员会仲裁;(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010释义释义 1010.1 1 保单保单周年日周年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合同生效后每年的对应日,不含合同生效日当日。如果当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聚盈宝两全保险(分红型)9 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010.2 2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 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

28、年度。1010.3 3 保险费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约定支付日 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010.4 4 周岁周岁 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 0 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1010.5 5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1010.6 6 意外意外伤害伤害 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

29、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本合同所述的意外伤害导致的身故,不包括猝死。猝死是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以医院的诊断和公安部门的鉴定为准。10.10.7 7 交费年期数交费年期数 指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年期的数值。如果您选择趸交,其交费年期数为 1;如果您选择 3 年交,其交费年期数为 3。1010.8 8 毒品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

30、的处方药品。1010.9 9 酒后驾驶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010.1010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驾驶资格证书;(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1010.1 11 1 无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1

3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1010.1 12 2 机动车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10.110.13 3 战争战争 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10.110.14 4 军事冲突军事冲突 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前海聚盈宝两全保险(分红型)10 10.110.15 5 暴乱暴乱 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10.1610.16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 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有执业医师和护士提供全日 24 小时的医疗和护理服务;但不包括诊所、精神病院及专供康复、休养、戒毒、戒酒、护理、养老等非以直接诊治病人为目的之医院。本页内容结束本页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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