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邦传世盈佳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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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_ 条款编号:L1338-01 友邦人寿2023终身寿险 046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友邦友邦传世盈佳传世盈佳终身寿险终身寿险(分红(分红型型)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友邦传世盈佳终身寿险(分红型)(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第二二条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一、保险金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以下约定承担身故保险金和全残全残(释义一)保险金的保险责任。对于本合同的对于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和和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

2、以一次为限,本公司仅给付一项,并以一次为限,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下列约定为准。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则本公司将给付身故保险金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按下列情况计算。1、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十八岁岁(释义二)且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周年日(释义三)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自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以前)身故或全残,则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时下列两项中金额较大者:(1)保证利益的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释义四);(2)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2、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十八岁且于年满十八

3、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或全残,或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十八岁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全残,则(1)若付费年限付费年限(释义五)未届满,则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时下列两项中金额较大者:1)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2)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 对应比例。(2)若付费年限已届满,则该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时下列三项中金额较大者: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1+2.5%)(1),其中 n 为保险单年度保险单年度(释义六)数;2)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3)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 对应

4、比例。二、计算公式 1、本合同中提及的“累计保险费”将按以下公式计算:交费方式 计算公式 分期支付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时累计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 趸交 趸交保险费 本合同“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中提及的“累计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时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各期保险费”和“趸交保险费”计算。2、本合同中提及的“对应比例”将按以下公式计算: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时的到达年龄 对应比例 18-40 岁 160%41-60 岁 140%61 岁及以上 120%注: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当时的保险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_ 条款编号:L1338-01

5、第第三三条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第四四条条 增值红利增值红利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自第一个保险单周年日所在的法定会计年度起,本公司每年将根据上一法定会计年度本合同所属的分红保险产品组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决定红利的分配,尚未分配的红利是不保证的。若本公司决定该会计年度本合同有红利分配,则根据当年度确定的增值红利,增加本合同的累计增值红利,并将根据下列方式确认的金额,在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时给付予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或在本公司给付全

6、残保险金时给付予被保险人,且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1、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十八岁且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自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以前)身故或全残,则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时累累计计增值红利的现金价增值红利的现金价值值(释义七)。2、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未满十八岁且于年满十八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则于被保险人十八岁生日或以后)身故或全残,或若被保险人投保时年龄已满十八岁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身故或全残,则(1)若付费年限未届满,则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时累计增值红利的现金

7、价值。(2)若付费年限已届满,则给付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发生时下列两项中金额较大者:1)累计增值红利的现金价值;2)累计增值红利 (1+2.5%)(1),其中 n 为保险单年度数。本公司每年将向投保人寄送红利通知书。第第五五条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全残保险金的责任:的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

8、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服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八八););(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九九),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十十),或驾驶无),或驾驶无合法合法有效行驶证(释有效行驶证(释义义十十一一)的机动车)的机动车;(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

9、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污染。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投保人本人)退还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释义(释义十十二二)。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详见除上述责任免除款项外,本合同还有一些免除本公司责任

10、的条款,详见“第第二二条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第九九条条 年龄错误”、“第年龄错误”、“第十十条条 受益人”受益人”、“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效力效力中止和中止和恢复恢复”、”、“第十第十八八条条 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和和“第第二二十十三三条条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中加粗的内容。”中加粗的内容。第第六六条条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及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以本合同生效日期计算。第第七七条条 投保年龄和投保年龄和保

11、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出生满七日至七十岁。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终身。第第八八条条 合同效力的终止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效力即时终止:_ 条款编号:L1338-01(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2)被保险人身故;(3)本公司已给付全残保险金;(4)本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第第九九条条 年龄错误年龄错误 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

12、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2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

13、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投保人。若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对红利的分配产生影响的,本公司有权对红利分配予以调整。第第十十条条 受益人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

14、或附贴批单。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

15、人丧失受益权。第第十十一一条条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的变更的变更 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投保人不作上述通知时,本公司按投保人留存在本公司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第十十二二条条 合同内容的变更合同内容的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与本公司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出具批单,或者由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第第十三十三条条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保险费的支付保险费的支付

16、 投保人可选择以本公司同意的方式支付保险费。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或以前由投保人自行支付,并根据本合同投保单或批注上所载的付费方式计算。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宽限期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投保人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投保人欠交的保险费。如果投保人于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_ 条款编号:L1338-01 第第十十六六条条 效力效力中止和中止和恢复恢复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

17、不承担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二年内,投保人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本公司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及利息利息(释义十三)、借款及借款利息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和本公司未达成协议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本公司解除合同的,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向投保人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合同在中止效力期间,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本合同在中止效力期间,不享有任何红利的分配。第十第十七七条

18、条 保险费的自动垫付保险费的自动垫付 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且已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付,则本合同可按自动借款处理。若当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则该项保险费将由本公司先行垫付,作为自动借款处理(参见本合同“借款”条款);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垫付到期保险费的,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折算成可承保日数,同样作为自动借款处理。若本合同有其他附加合同,则本合同的自动垫付也包括其他附加合同的保险费。第十第十八八条条 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减额付清保险的选择 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申请并经本公司同意将本合同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若投保人超逾宽限期仍未支付保险费,且已选择了减额付清保险,则本公

19、司将以宽限期开始前一日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后的余额作为一次性支付的全部保险费,相应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本公司当时规定的最低金额。若发生减额付清,则对应的身故保险金和全残保险金将同比例下降。本合同在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将不再享有红利分配。本合同在变更为减额付清保险后,将不再享有红利分配。第第十十九九条条 借款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当时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八十,且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

20、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算。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与原借款金额,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合并计息。当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即终止。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第第二十二十条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

21、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

22、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第二十一一条条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_

23、条款编号:L1338-01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第二十第二十二二条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1)保险合同;(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如投保人在本合同的犹豫期犹豫期(释义十四)内申请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返还本合同的已付保险费。如投保人在本合同的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的,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

24、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投保人投保人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第第二十二十三三条条 保险事故通知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十日内通知本公司。如果如果投保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

25、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第第二十二十四四条条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身故保险金时,申请人申请人(释义十五)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二、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被保险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

26、;(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三级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或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第第二十二十五五条条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或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

27、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或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第第二十二十六六条条 失踪的处理失踪的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将按本合同与身故有关的约定处理。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则自发现日起一个月内,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释义十六)必须将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及增值红利返还本公司。第第二十二十七七条条 争议的处理争议的处理 本合

28、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第第二十二十八八条条 释义释义 _ 条款编号:L1338-01 一、全残: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的;(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

29、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注:(1)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帮助。所谓永久完全系指自以上情

30、况发生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二、岁:指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基准日,满一年为一岁。三、保险单周年日:指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四、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指载于保险单上并根据保险单上的现金价值表计算而得出的金额。若该金额经本合同其他条款或批注的修正而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为准。五、付费年限: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起至保险合同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二十四时止的期间。若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计算付费年限。六、

31、保险单年度:指从本合同生效日或保险单周年日二十四时起至下一个保险单周年日二十四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险单年度。七、累计增值红利的现金价值:指根据增值红利金额折算率表计算而得出的金额。八、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九、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

32、情形之一,(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十一、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十二、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指本合同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其金额为保证利益的现金价值和累计增值红利的现金价值之和。十三、利息:本合同所指的利息均按借款利率计算。十四、犹豫期:指从投保人收到本合同并书面签收起的十五日。十五、申请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自然人。十六、身故保险金的受领人:指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法律规定享有身故保险金权利的自然人。(此页内容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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