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悦享盈佳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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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中邮保险中邮保险20232023终身寿险终身寿险 026026 号号 中邮悦享盈佳终身寿险(分红型)条款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公司”指保险人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您书面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可以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第六条 被保险人可以享有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利益第十条 您可以申请保险单质押借款第十四条 您有获取保单红利的权利第十五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解除本合同

2、第二十六条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三条 对 某 些 情 形 造 成 的 保 险 事 故,我 公 司 不 承 担 保 险 责对 某 些 情 形 造 成 的 保 险 事 故,我 公 司 不 承 担 保 险 责任任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红利分配的额度是不保证的第十五条 您应当及时交纳保险费第十九条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有及时向我公司通知保险事故的责任第二十条 您解除本合同(退保),将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定第二十六条 我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并确认理解术语释义 我公司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有本合同保障利益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加粗

3、部分 2 条款目录 一、您与我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3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3 二、我公司订立合同时要确认.3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3 第三条第三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3 三、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3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4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4 第六条第六条 犹豫期犹豫期.4 四、我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4 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4 第八条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4 第九条第九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4 第十条第十条 保险责任

4、保险责任.4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责任的免除保险责任的免除.5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保险责任的终止.6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6 五、专属于您的合同权益.6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单质押借款保险单质押借款.6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保单红利保单红利.7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基本保险金额.8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合同效力的恢复.8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8 六、保险费的支付.8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保险费的支付方式.8 七、保险金的申请.9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事故的通知.9 第

5、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的给付申请保险金的给付申请.9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9 八、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理.10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年龄误告处理年龄误告处理.10 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10 九、本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0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10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11 十、遇到合同争议的处理.11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11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11 十一、为了便于您对条款的理解,我公司提供了术语释义.11 3 条款正文 一、您与我公司订立的保险合同

6、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 中邮悦享盈佳终身寿险(分红型)(简称“悦享盈佳”)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现金价值表、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您与我公司共同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书面(见释义 1)文件。二、我公司订立合同时要确认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凡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凡年满 18周岁周岁(见释义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符合我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向我公司投保。第三条第三条 明确说明

7、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合同时,我公司应当向您明确说明本合同内容;您应当对我公司的询问如实告知:(一)对本合同中免除我公司责任的条款,我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二)您投保或申请恢复本合同效力时,我公司会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三)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三)若您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否同意承保

8、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四)本条第三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五)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五)若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六)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六)若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

9、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已交保险费;还已交保险费;(七)我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情况的,我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三、合同的生效及保险责任的开始 4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 您向我公司提出保险要求(投保),经我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如无特别约定,自本合同生效、我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即如无特别约定,自本合同生效、我公司收取保险费

10、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即保险责任开始日保险责任开始日(见释义 3)零时起,零时起,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有特别约定的,保险责任开始日以特别约定为准。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释义 4)以该日期计算。本合同保险期间为终身,自保险责任开始日零时起计算。第六条第六条 犹豫期犹豫期 您书面签收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为犹豫期。在此期间,您可以解除本合同。我公司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您在犹豫期内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解除保险合同申请书,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 5);自自我公司收到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本我公司收到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解除合同解

11、除,我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我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四、我公司为被保险人提供的保险保障 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我公司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确定保险金的实际给付金额。第八条第八条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提出,并经我公司承保时最终确定。基本保险金额在保险单上载明。身故保险金额应当得到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身故保险金额应当得到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第九条第九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年满 18 周岁)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各保险

12、合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各保险合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第十条第十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我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一)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见释义 6)之前(不含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发生身故或全残全残(见释义 7),我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

13、已交保险费;(2)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上述“已交保险费”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及已交费年度数计算。上述“基本保险金额”指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2.若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发生身故或全残,或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已年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如下方 5 式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交费期满日(见释义 8)(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

14、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参照到达年龄给付比例表到达年龄给付比例表,下同);到达年龄给付比例表到达年龄给付比例表 到达年龄到达年龄 给付比例给付比例 18 周岁-40 周岁 160%41 周岁-60 周岁 140%61 周岁及以上 120%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到达年龄指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再减去年度数,再减去 1 1 后所得到的年龄。后所得到的年龄。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

15、现金价值。(2)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以下三者的较大者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已交保险费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到达年龄所对应的给付比例;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系数;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 系数系数 首个保单年度 1 第二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1+2.5%)(n-1),其中 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上述“已交保险费”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年交保险费及已交费年度数计算。上述“基本

16、保险金额”指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包括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二)(二)投保人意外投保人意外身故身故豁免保险费豁免保险费 在本合同交费期间内,若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释义 9)且意外伤害发生时投保人不满 65 周岁,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180 日内(含第 180 日)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投保人身故,则免交本合同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责任的免除保险责任的免除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第(一)被保险人因下列第 1 1-6 6 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第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第 7 7 项项期间期间遭受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不

17、承担保险责任:导致身故或全残的,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毒品(见释义 10);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见释义 11)、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见释义 12),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见释义 13)的机动车机动车(见释义 14)。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

18、,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被保 6 险人的合法继承人(不包含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公司向投保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投保人因下列第(二)投保人因下列第 1 1-6 6 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在第项情形之一导致身故,或在第 7 7 项期间身故的,项期间身故的,我公司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责任:我公司不承担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责任:1.被保险人对投保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19、;3.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4.投保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7.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责任的终止保险责任的终止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及保险责任自动终止:(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向我公司申请解除本合同的;(二)我公司已履行完毕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义务的;(三)因本合同的其他约定而终止的。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受受益人的指定与变更益人的指定与变更 (一)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如无特别约

20、定,本合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二)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应确定受益人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上述变更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上述变更必须书面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必须书面通知我公司,我公司收到变更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生效时间以

21、批注或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上批注或附贴批单;变更生效时间以批注或批单中载明的时间为准。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顺序及受益份额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险人书面同意。(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三)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五、专属于您的合同权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保险单质押借款保险单质押借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经我公司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险单质押借款。

22、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时保险单现金价值扣除其他欠款后余额的 80%,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借款利率参考贷款市场利率水 7 平、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确定,具体可向我公司查询。您应按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并支付利息,其中利息根据借款金额、经过日其中利息根据借款金额、经过日数和借款利率按日复利方式计算。数和借款利率按日复利方式计算。借款到期之日,若您未能偿清借款本息,则以未能偿清的借款本息作为新的借款本金按我公司当时的借款利率计算利息。我公司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保险费时,若您我公司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退还保险费时,若您有保险单质有保险单

23、质押借款本息未能偿清,我公司有权在扣除借款本息后支付。押借款本息未能偿清,我公司有权在扣除借款本息后支付。自借款本息及其他欠款的总额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之日的二十四自借款本息及其他欠款的总额达到保险单现金价值之日的二十四时起,本合时起,本合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同效力中止。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保单红利保单红利 (一)保单红利的确定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您有权参与我公司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我公司每年将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情况确定红利的分配方案,红利分配红利分配的额度是不确定、不保证的的额度是不确定、不保证的。我公司

24、每年会向您提供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参与红利分配。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您不参与红利分配。(二)保单红利的实现 本合同的红利实现方式为购买交清增额保险。我公司将在每个保单周年日根据交费期间、保单年度、被保险人性别及投保年龄,以保单红利作为一次交清的净保险费净保险费(见释义 15)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增加本合同的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增额部分将自该保单周年日的二十四时起生效,且参加分红。购买交清增额保险后,若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身故或全残,我公司除按第十条给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外,还将给付本合同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25、。1.若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发生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同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若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未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于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年满 18 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发生身故或全残,或在保险责任开始日时已年满 18 周岁的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如下方式给付本合同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1)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含)之前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本合

26、同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给付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2)若被保险人于交费期满日之后身故或全残,我公司将按以下二者的较大者给付本合同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系数;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 系数系数 首个保单年度 1 第二个及以后各保单年度(1+2.5%)(n-1),其中 n为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的保单年度数 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时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8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自本合同第 5 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

27、,您可以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每次申请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须符合申请时我公司的规定。若您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将等比例减少,我公司将向您退还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及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减少的本合同基本保险每个保单年度内累计减少的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合同生效时基本保险金额的 20%20%。若您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则自减少则自减少基本保险金额起,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起,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已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及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按各期

28、保险费、已交保险费、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及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按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本合同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及身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计算,本合同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及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按减少后的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计算。故或全残保险金按减少后的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计算。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合同效力的恢复合同效力的恢复 (一)因办理保险单质押借款而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的,您可以向我公司申请恢复本合同的效力。您与我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在您偿清保险单质押借款本息后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2 年双年双方未

29、达成协议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方未达成协议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我公司解除合同的,在您偿清保险单质押借款的本息及其他欠款后,我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二)因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而导致本合同效力中止的,您可以向我公司申请恢复本合同的效力。您与我公司经协商达成协议,在您补交全部欠交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2 年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方未达成协议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我公司解除合同的,在您偿清保险单质押借款的本息及其他欠款后,我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现金价值

30、现金价值 现金价值为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我公司退还的金额。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中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公司咨询。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的保险单实际具有的现金价值除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外,可能还包括红利购买交清增额基本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由于因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是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由于因红利分配而产生的相关利益是不保证的且无法事先确定,只能根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据每年分红的实际状况确定,所以未在保险合同中载明。六、保险费的支付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保险费的支付

31、方式保险费的支付方式 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具体的交费金额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在交纳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单周年日交纳其余各期的应交保险费。若您未按约定交纳保险费,自保单周年日的次日起 60 日为宽限期。若您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日的次日零若您在宽限期内仍未交纳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日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时起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止,效力中止期间我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9 七、保险金

32、的申请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公司。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若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质、原因、伤害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金的责任,但我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以及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的除外。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的给付申请保险金的给付

33、申请 (一)保险金的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全残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或其监护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由具有国家授予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2.身故保险金申请 由受益人(或其监护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

34、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二)投保人意外身故豁免保险费申请 在申请豁免保险费时,由被保险人(或其监护人)填写申请,并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意外伤害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三)特别注意事项 委托他人领取保险金时,受托人还必须提供其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委托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必须提供保险合同及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原件。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35、保险金的给付保险金的给付 (一)我公司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相应证明和资料后,在 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公司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公司未 10 及时履行本项规定义务的,除给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遭受的损失。(二)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三)我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应先予支付;我公司

36、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四)若您在我公司有保险单质押借款的本息或其他欠款未能偿清,我公司(四)若您在我公司有保险单质押借款的本息或其他欠款未能偿清,我公司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先行扣除。有权在给付保险金时先行扣除。八、遇到特殊情况的处理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年龄误告处理年龄误告处理 您在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若发生错误则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一)(一)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范围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龄范围

37、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本项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公司不得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的,我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二)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公司有权更正并要的,我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求您补交保险费

38、,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三)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您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公司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您。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下落不明,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我公司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确知其没有死亡,受益人或其他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存后 30 日内向我公司退还已给付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您和我公司双方依法协商处理。九、本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 在本合

39、同有效期内,您与我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的,应当由我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您提供给我公司的住所或其他投保信息发生了变更,请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公司,以便于我公司及时为您变更本合同的相关信息。11 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我公司,则我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若您的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后未及时通知我公司,则我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 (一)若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应填写解除

40、保险合同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自我公司收到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我公司收到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解除,我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解除,我公司自此时起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我公司在收到解除本合同的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若您有保险单质押借款的本息或其他欠款未能偿清,则您应当同时偿清。若您有保险单质押借款的本息或其他欠款未能偿清,则您应当同时偿清。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有一定损失。您在犹豫期后解除本合同会有一定损失。(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我公司(二)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谎称发

41、生了保险事故,向我公司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的,我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十、遇到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一)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双方共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二)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

42、,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十一、为了便于您对条款的理解,我公司提供了术语释义 1.书面书面: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2.周岁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3.保险责任开始日保险责任开始日:指保险期间的首日;我公司自此日起,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承担保险责任。4.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自保险责任开始日或开始日年对应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责任开始日年对应日

43、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5.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6.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指保险责任开始日在每年的对应日。若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作为对应日。7.全残全残:本合同所述“全残”是指下列情形之一:(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注);(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12(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注);(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注);(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

44、丧失(注);(8)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注:失明:包括眼球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我公司指定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永久完全:系指自造成以上情况(“全残”的情况)的原因出现之日起经过 180 日的治疗,机能仍完全丧失,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但眼球摘除等明显无法复原的情况,不在此限限。关节机能的丧失:系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系指由于

45、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至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系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行为,都不能独自实施,需要他人帮助。8.交费期满日交费期满日:指最后一期保险费交纳后的下一个保单周年日。9.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剧烈伤害,猝死不属于该范畴。猝死不属于该范畴。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猝死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 2424 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

46、的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猝死的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认定,如有司法机关的法律文件、医疗机构的诊断书等,则以上述法律文件、诊断书等为准断书等为准。10.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11.11.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标准,公安

47、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12.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牵引挂车;(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6)依照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13.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3(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的。14.机动车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运送物品或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15.净保险费净保险费:指不包括营业费用和其他费用的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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