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同方全球「创世金生」(B款)年金保险(分红型)》_条款(已变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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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同方全球创世金生(同方全球创世金生(B B 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条款 阅 读 指 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您拥有的重要权益益 签收本合同次日起在犹豫期内您可以按本合同约定要求退还保险费.1.4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2.4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领取红利的权利.3.2 您享有的现金价值权益.6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8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在某些情况下,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2.5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我们.4.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5.1 解除合同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8 您有如

2、实告知的义务.9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11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2 基本保险金额 2.3 保险期间 2.4 保险责任 2.5 责任免除 3 保单红利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和发放 3.2 保单红利的领取 4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4.

3、1 受益人 4.2 保险事故通知 4.3 保险金申请 4.4 保险金给付 4.5 诉讼时效 4.6 宣告死亡处理 5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5.1 保险费的交纳 5.2 宽限期 6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6.2 保单借款 6.3 保险费自动垫交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7.2 效力恢复 8 合同解除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同方全球人寿2023 年金保险 051 号 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险 9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9.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9.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

4、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性别错误 10.2 合同内容变更 10.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10.4 通讯方式变更 10.5 保险事故鉴定 10.6 争议处理 11 释义释义 11.1 投保年龄 11.2 周岁 11.3 保单周年日 11.4 保单年度 11.5 现金价值 11.6 红利累积利率 11.7 有效身份证件 11.8 利息 11.9 借款利率 同方全球创世金生(同方全球创世金生(B B 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款)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条款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同方全球创世金生(B 款)年金保险(分

5、红型)合同”。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合同构成 本合同由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电子协议书、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和批注及其它约定书构成。若构成本合同的文件正本我们需要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则以正本为准。1.2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投保年龄投保年龄(见释义)(见释义)为出生满七天至五十五周岁周岁(见释义)(见释义)。1.3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投保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

6、载明。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具体的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我们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见释义)(见释义)、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释义)(见释义)、保单月份、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1.4 犹豫期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的次日起,有十十五五日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完整填写申请书并亲笔签名后,连同保险合同一起送达或邮寄给我们

7、。本合同自我们收到您的申请书的当日零时起正式解除。我们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2 我们提供的保障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而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2.2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于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2.3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本合同生效日的零时起至被保险人终身。2.4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

8、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责任:2.4.1 年金年金 若被保险人生存至本合同约定日期的零时,我们将按下表向被保险人给付年金:年金 本合同约定日期 给付比例 特别年金 第五个保单周年日 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0%生存年金 自第五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0%养老年金 自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起至被保险人身故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100%祝寿年金 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至七十五周岁前的每个保单周年日 本合同累计已交纳保险费的10%2.4.2 身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

9、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两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2.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见释义)现金价值(见释义)。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六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年满九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前身故,我们将按以下三项金额的较高者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1.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31-已给付养老年金的保单年度个数);2.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扣除累计已给付的年金;3.被保险人身故时的现金价值。若被保险人于年满九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之后身故,我们不再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效力终止。2.5

10、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承担给付相应保险给付相应保险 金的责任金的责任:1.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发生上述第发生上述第 1 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

11、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您已交足两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险费的,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现金价值。3 保单红利保单红利 3.1 保单红利的确定保单红利的确定和发放和发放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的盈利分配。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

12、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我们会向您寄送每个保单年度的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红利应分日是保单周年日,而红利的实际分配日将可能因年度会计核算、审计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而迟于保单周年日。红利领取人为您本人。3.2 保单红利的领取保单红利的领取 您在投保时可选择下列任何一种红利领取方式:1.累积生息:红利存放于本公司,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见释义)红利累积利率(见释义)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不计息。本合同效力终止时,存放于本公司的红利本息一次付清。2.现金领取。3.抵交保险费:红利用于抵交到期保险费,若

13、有余额则按我们确定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生息,直至下一交费日。交费期满后,若您未书面通知我们重新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抵交保险费方式自动变更为累积生息方式。若您投保时未选择红利领取方式,则以累积生息方式办理。若您选择现金领取,则我们以银行转账方式办理。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提出变更红利领取方式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红利领取方式的变更不影响按原领取方式已分配的红利。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本合同在效力中止期间不享有红利的分配。4 保险金的申请保险金的申请 4.1 受益人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

14、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

15、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受益人丧失受益权。4.2 保险事故保险事故通知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十日十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如果您、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因、损失

16、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4.3 保险金申请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保险金的领取条件,请按照下列要求申请相应保险金:4.3.1 年金年金申请申请 若被保险人满足本合同约定的年金领取条件,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1.保险合同;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见释义)(见释义)。4.3.2 身故保险金申请身故保险金申请 若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

17、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 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1.保险合同;2.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4.其它与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还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上述 4.3.1 至 4.3.2 中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4.4 保险金给付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18、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因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迟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将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4.5 诉讼时效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

19、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4.6 宣告死亡处理宣告死亡处理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失踪且经法院宣告为身故,我们按被保险人身故处理,本合同效力终止。若日后发现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后三十日内向我们返还已领取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我们与您依法协商处理。5 保险费保险费的的交交纳纳 5.1 保险费的保险费的交交纳纳 本合同的保险费、交费方式以及交费期限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或批注上载明。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应在本合同上载明的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向我们交付续期的保险费,也可以向我们申请变更保险费交费方式,经我们同意并批注后生效

20、。5.2 宽限期宽限期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若您到期未若您到期未交交纳纳期期交交保险费,则自保险费保险费,则自保险费约定支付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日的次日零时起六十日为宽限期。六十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期交保险费。若您超过宽限期仍未若您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交纳保险费,纳保险费,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除本合同其他条款另有约定外,则本合同自宽限则本合同自宽限期届满的次日的零时起效力中止。期届满的次日的零时起效力中止。6 现金价值权益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本合同每一个保单年度末的

21、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单上载明。自被保险人年满九十周岁自被保险人年满九十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零时起,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为零。6.2 保单借款保单借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在您的保险合同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您可以向我们申请借款。累计借款金额不得超过借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的 80%。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保单借款的利息利息(见释义)(见释义)按当时我们已宣布的借款利率借款利率(见释义)(见释义)单利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若您到期未偿还借款,则借款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自动进入下一借款期,在下一借款期内按我们最近一次宣布的借款利率单利计息。当您的

22、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当您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偿还借款应先偿还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本合同及其附加合同有任何赔偿或给付,我们有权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您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若您选择保险费的自动垫交时,现金价值的计算应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6.3 保保险险费自动垫费自动垫交交 您可以选择保险费自动垫交功能,若您选择了保险费自动垫交,且您在宽限期结束时仍未交纳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将以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扣除您尚未偿还的各项欠款之后的余额,自动垫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的应交保险费,本合同及附加

23、合同继续有效。我们将对保险费自动垫交的部分收取利息,具体的利息计算方式同保单借款。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额不足以垫交一期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保险费的,我们将根据现金价值的余额计算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可以继续有效的天数,本合同及附加合同在此期间继续有效。当现金价值当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的扣除各项欠款后的余余额为零时,额为零时,本合同及附本合同及附加合同效力中止加合同效力中止。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效力中止 本合同的效力,因本合同约定事由的发生而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本合同的效力,因本合同约定事由的发生而中止。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

24、任。担保险责任。7.2 效力恢复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您可以向我们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申请恢复合同效力,您需要亲自签署复效申请书,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书、体检报告以及其他文件,经我们同意,并向我们补交您欠交的保险费及利息(自宽限期届满日起,每六个月复利计息一次)。如果有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您需要同时向我们交清您的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本合同自我们收到上述文件及款项并核准之日零时起,恢复效力。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您未与我们达成复效协议的,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两年您未与我们达成复效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并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向您

25、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8 合同合同解除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您于犹豫期后,可以向我们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1.保险合同;2.解除合同申请书;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自收到您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您您在在犹豫期后解除犹豫期后解除本本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9 如实如实告知告知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

26、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我们就您或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9.2 不如实告知的后果不如实告知的后果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条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 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

27、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对于合同解除前已支付的保险金,我们有权追索。追索。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已支付的保险金后退还保险费险金后退还保险费,保险费不足以抵扣已支付的保险金的,我

28、们有权继续追索,保险费不足以抵扣已支付的保险金的,我们有权继续追索。我们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9.3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性别错误年龄性别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

29、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或性别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投保年龄或性别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同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的规定;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

30、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会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给您。10.2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申请,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若被保险人身故,我们不接受本合同任何内容(包括本合同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等)的变更申请。10.3 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基本保险金额的变更 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提出变更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书面申请,交纳变更所需的费用,经我们同意并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1.在首个保单年度内,您可以申请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增加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生效;自第二个保单年度起,我们不

31、接受增加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的申请。2.若您申请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的减少部分视为解除合同,减少的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险责任自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的零时起效力终止。3.现金价值以及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应以变更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为基础,追溯自首个保单年度起重新计算。10.4 通讯方式通讯方式变更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当您的通讯方式有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您不作上述通知时,我们按本合同所载的最后通讯方式所发送的通知,均视为已送达您。10.5 保险事故保险事故鉴定鉴定 若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评估和鉴定。10.6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

32、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任何争议,其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按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进行,并适用中国法律;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11 释义释义 11.1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投保年龄以周岁计算。11.2 周岁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法定身份证明文件(注)(注)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注:法定身份证明文件指依据法律规定,由有权机构制作

33、颁发的证明身份的证件、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护照、军人证等。11.3 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 指保单生效之后每年与生效日对应的日期,如果保单年度的该日期大于当月天数,我们则将该月的最后一日作为当年的保单周年日。11.4 保单年度保单年度 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的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的零时止为一个保单年度。11.5 现金价值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11.6 红利累积利率红利累积利率 我们每年七月宣布一次红利累积年利率,该红利累积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11.7 有效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 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合法真实身份的证件或文件等,如居民身份证或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等。11.8 利息利息 参照借款利率计算。11.9 借款利率借款利率 我们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该借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下发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以内(含一年)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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