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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固定资产处置管理制度一、总则(一)为规范*医院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提高资产使用 效益,确保资产安全完整,降低行政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二)*医院的国有资产处置工作,适用本办法。(三)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各部门根据工作 需要,转移或核销房屋、车辆、设备、家具和其他国有资产 产权的行为。(四)国有资产处置应当坚持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 开透明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相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五)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 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六)固定资产处置均应上报上级单位审批后,方可执 行。二、房屋资产处置(一)房屋资
2、产处置方式主要包括调配、置换、转让和 拆除等。(二)房屋资产处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符合整体规 划的前提下,统筹考虑处置方案。(三)房屋资产调配应根据*医院房屋总体情况,结合 各部门实际需求和房屋使用现状,在*医院系统内统一组织 划转和调整。(四)*医院与系统外单位进行房屋资产置换,应当进 行评估论证,合理选择补偿方式,确保房屋资产保值增值, 具体方案由双方协商确定后,履行相应程序。(五)*医院房屋资产原则上不得转让,确需转让的, 须经审批同意。(六)房屋建筑物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拆除的,应当经房 屋安全质量部门鉴定,符合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有关规定。因项目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符合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
3、设管理相关规定,并履行相应程序。因城市规划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还建或异地置换的方 式进行补偿;确实不能还建或异地置换不能满足需求的,采 取货币补偿方式。(七)处置房屋资产须报国管局审批,并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可行性分析报告;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4、建设用地批准书、工程决算书;5、涉及房屋资产调配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需 求及方案;6、涉及房屋资产置换、转让的,另须提供评估报告和草 签合同;7、涉及房屋拆除的,另须提供危房确认书或市政规划方 案、拆迁通知书、拆迁补偿协议书等。三、车辆资产处置(一)车辆资产处置方式包括置换、厂家回收、调剂、 公开拍卖、变卖、捐赠、
4、报废和报损等。(二)车辆资产处置应当与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使用管 理和配备更新相结合,合理选择处置方式。未达到规定使用 年限和行驶里程的车辆,原则上不得进行处置。(三)车辆捐赠应当以支持公益事业或扶持贫困地区发 展为目的。(四)对纳入编制管理、达到更新标准的公务用车,由 国管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的专业评估机构评估后,实行 厂家回收或置换。其他车辆可采取公开拍卖、报损或报废的 方式处置。(五)车辆处置,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审批,列入 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六)申请处置车辆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待处置车辆明细表;3、证明车辆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车辆调拨单、原 始发票或收据,记账
5、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等;4、车辆行驶证复印件;5、资产管理部门和车辆使用部门、财务处提出的审核意 见;6、涉及车辆调剂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车辆编 制、存量和需求情况;7、涉及车辆捐赠的,另须提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 的捐赠协议;8、涉及车辆拍卖的,另须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 报告;9、涉及车辆报损的,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 鉴证证明等;10、涉及车辆报废的,另须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专 业技术鉴定部门提供的鉴定报告。四、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一)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处置方式包括调剂、捐赠、 变卖、报损和报废等。
6、(二)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调剂和捐赠,参照本办法 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规定执行。无法调剂的设备、家具,可采取捐赠、变卖、报损或报 废等方式处置。(三)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 报废标准或达到规定的最低使用年限。达到最低使用年限尚 能继续使用的资产,不得报废。(四)信息系统和软件资产处置应当优先整合利用。无 法整合利用的,应当经专业技术鉴定后,严格履行处置程序。(五)货币资金、存货、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损失的认 定和处理,按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和资产核实的相关规定 执行。经批准核销的不良债权等损失,应当实行“账销案存”, 并进行清理和追索。(六)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
7、术、商誉等 无形资产转让,须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严格履行审 批程序。(七)外投资事项、单价或批量价值200万元(含)以 上的资产(不含房屋、车辆)处置事项,由国家中医药管理 局审核后报国管局,国管局审批后报财政部、审计署备案。 其他资产(不含房屋、车辆)处置事项,由各部门审批后, 列入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八)申请处置设备、家具及其他资产须提交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待处置资产明细表;3、证明资产原始价值的有效凭证,包括原始发票或收据、 记账凭证复印件和固定资产卡片等;4、资产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和财务处提出的审核意见;5、涉及调剂的,另须提供调入和调出单位的设备及家具 存量和需求情
8、况;6、涉及捐赠的,另须提供受赠方的基本情况和草拟的捐 赠协议;7、涉及变卖的,另须提供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8、涉及报损的,另须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专 业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报告或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 证证明等。五、资产处置平台(一)*产权交易所是国管局指定的国有资产处置平台, 包括资产调剂捐赠、进场交易和电子废弃物统一回收处理平 台等,并提供资产评估、鉴定和法律咨询等相关服务。我院 经审批同意后需处置的资产,统一交由北交所进行集中处置, 并提供相关材料。(二)*医院拟调剂、捐赠的资产,须通过调剂捐赠信 息平台发布相关信息。有资产配置需要的其他单位,可以提 出调入申请,国管局
9、负责组织调剂。(三)各部门经批准变卖或报废的资产,应当通过资产 处置平台实行进场交易或统一回收处理。对于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信息存储载体 的资产报废,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要求,防止失泄密事 件发生。六、收入及账务管理(一)*医院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包括变卖收入、置换收 入和报损报废的残值变价收入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政府 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二)各部门应当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如实反映和缴纳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不得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三)各部门应当根据资产处置批复,按规定及时调整 资产、财务账目,办理产权变动登记等相关手续。(四)各部门应当按照档案管
10、理的有关规定,加强资产 处置档案管理。资产处置过程和结果的资料应当完整、真实。(五)*医院发生机构变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 隶属关系改变),应当依据资产调整方案和资产处置批复,按 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在国有资产年度决算报告中反映。七、监督检查(一)*医院国有资产处置监督工作坚持单位内部监督 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 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定期抽查相结合。(二)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 理职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三)各部门在资产处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 正,并按照财政违
11、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 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1、对权属不清、有争议的资产进行处置,或未经批准擅 自处置的;2、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弄虚作假,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或 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3、规避评估程序,或在资产评估、审计等活动中,提供 虚假材料、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的;4、将已获准调剂、捐赠、报废的资产继续占用或采取其 他方式处置的;5、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资产处置收入的;6、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的行为。(四)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按规定报送或报送虚假报告,资产处置档案管理 混乱造成档案缺失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八、处置固定资产审批权限详见本制度中“领导资金权限审批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