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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27. 200T/CGCC中国 商业联 合会团 体标准T/CGCC xxx-2019干磨米粉dry ground rice flour(征求意见稿)xxxx-xx-xx 实施xxxx-xx-xx 发布中国商业联合会发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干磨米粉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干磨米粉的生产、 本标准适用于本团体成员使用,2规范性引用文件干磨米粉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要求。销售和检验。其他单位可以参考使用。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1
2、91GB/T 1354GBGBGBGBGBGB27152760276127625009. 35009. 4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大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粮食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食品中灰分的测定GB/T GB/T GB/TGB/TGB/T54925507550855095510GBGBGBGBGB57497718148812805031621粮油检验粮食、油料的色泽、气味、口味鉴定粮油检验 粉类粗细度测定粮食、油料检验粉类含砂量测定法粮油检验粉类磁性金属物测定
3、粮食、油料检验 脂肪酸值测定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NY/T 832-2004DB53/T 784-2016JJF 107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黑米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地理标志产品墨江紫米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第75号令)3术语和定义T/CGCC xxx-2019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 1 干磨米粉 dry ground r i ce f I our以大米、紫米、黑米一种或几种/或其碎米为原料,经预
4、处理、碾磨、过筛、包装等工艺制成的产 品。4要求4.1原辅料要求4. 1. 1大米应符合GB/T 1354的规定。4 . 1.2碎米应符合GB 2715的规定。5 .1.3黑米应符合NY/T 832或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4. 1.4紫米应符合DB53/T 784或相关产品标准的规定。4. 1.5生产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5. 1.6其他原料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等规定。6. 2感官要求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1感官要求项目要求色泽具有该产品应有的色泽气味具有该产品应有的气味,无异味杂质无正常视力可见的杂质4. 3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
5、g/100g13.0总灰分(以干基计),g/100g1.40粗细度全部通过CQ20号筛含砂量,%0.02磁性金属物,g/kg0.003脂肪酸值(湿基),mg/lOOg80.04.4污染物限量和真菌毒素限量4. 4.1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的规定。4. 4.2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的规定。4.5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应符合GB 2760和GB 14880的规定。4. 6净含量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年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5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 14881规定。6试验方法6.1感官要求按GB/T 5492规定的方法检验。6. 2理
6、化指标6.2. 1水分的检验按GB 5009. 3规定的方法检验。6. 2. 2灰分的检验.按GB 5009. 4规定的方法检验。6. 2. 3粗细度的检验按GB/T 5507规定的方法检验。6. 2. 4脂肪酸值的检验按GB/T 5510规定的方法检验。6. 2. 5含砂量的检验按GB/T 5508规定的方法检验。6. 2. 6磁性金属物的检验按GB/T 5509规定的方法检验。6. 3安全指标6. 3. 1污染物按GB 2762规定的方法检验。6. 3.2真菌毒素按GB 2761规定的方法检验。6. 4净含量按JJF 1070中规定的方法检验。7检验规则6.1 组批与抽样7. 1. 1组批
7、同一品种、同一生产工艺、同一班次的产品为一个批次。7. 2. 2抽样每批随机抽取样品,数量满足检验和留样的需要。7.3出厂检验7. 3.1产品出厂前应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7. 3.2出厂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指标、水分、粗细度、脂肪酸值。7. 4型式检验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亦须进行型式检验:a)更换主要生产设备或停产半年以上再恢复生产时;b)原料、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c)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d)国家食品监管部门提出要求时。7.5 型式检验项目本标准中4. 24. 7和8. L 1规定的项目o7.6 判定规则7. 6.1出厂检验判定与复验7.
8、6. 1. 1全部符合规定的项目,判该批产品为合格产品。出厂检验项目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检,复检后仍不符合本标准 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7. 6.2型式检验判定与复验7. 6. 2. 1型式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为合格品。7. 6. 2. 2型式检验项目不超过两项不符合本标准,可以从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复验,复验后仍有一项不 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8 标签、标志、包装、贮存、运输及销售8. 1标签、标志8. 1. 1标签预包装产品的标签应符合GB 7718等规定。8. 1.2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8.2 包装包装材料和容器应符合国家相关的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8.3 贮存、运输及销售应符合GB 31621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