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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淮南市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 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和关于 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 工作的实施意见(环办水体202234号)要求,全面 推进我市入河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各 项任务,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不断提升水污染防治能 力和水平,持续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 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 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党 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和省
2、 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精准治污、科 学治污、依法治污,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深化排污 口设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责任明晰、设置合理、管理规 范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为建设 美丽淮南作出积极贡献。二、目标任务(一)开展排查溯源1 .组织全面排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指导各县区进行排查整治。依据入河(海)排污 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HJ12322021)等有关要求,按照“有 口皆查、应查尽查”原则,结合历次排查成果,运用现代科技 手段,深入推进排污口排查工作,全面摸清排污口分布及数量、 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排污单位基本情况等信息,
3、建立台账清 单,实行动态管理。2023年底前,完成我市境内淮河干流及一 二级支流入河排污口排查。2 .明确排污口分类。根据排污口责任主体所属行业及排 放特征,将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 农业排口、其他排口等四种类型。其中,工业排污口包括工矿 企业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 口和雨洪排口等;农业排口包括规模化畜禽养殖排污口、规模 化水产养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区排口、规模以 下水产养殖排污口、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 散排口等。污水混合排放的排污口,根据污水种类、排放量等 按照主要来源确定排污口分类。3 .厘清责任主体。各县区政府
4、根据排污口排查情况,按照 “谁污染、谁治理”和政府兜底原则,逐一明确排污口责任主 体,建立责任主体清单。原则上,排污口设置申请单位为责任 主体;无明确设置申请单位的,由实际使用该排污口的排污单 位为责任主体;责任主体难以明确的排污口,组织开展溯源分 析,按照排污口对应的排污单位及其隶属关系确定责任主体; 溯源分析无法确定责任主体的,由县级政府作为责任主体,或 由其指定责任主体。责任主体负责源头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 规范化建设、维护管理等工作。(二)实施分类整治1 .明确整治要求。按照“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 批、规范整治一批”的要求,以截污治污为重点,制定排污 口 “一口 一策”整治方案,细
5、化明确每个排污口的整治任务、 整治措施、整治时限、整治责任,实施分类整治。坚持实事 求是、因地制宜、稳妥有序推进整治工作。对公共企事业单 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应在统筹协调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 前提下开展整治;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企事 业单位排污口,合理设置过渡期。排污口整治可能影响防洪 排涝、堤防安全的,要依法依规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各 县区政府要建立整治销号制度,由排污口责任主体实施整改 验收后,报经各县区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予以销号,最终形 成需要保留的排污口清单。2 .依法取缔一批。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饮用水水源 保护区、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设置的排污 口,应
6、由县区政府或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存在历 史遗留问题的排污口,应避免“一刀切”做法,在确保相关 区域水生态环境安全和供水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制定整治措 施。3 .清理合并一批。具备城镇污水收集管网接纳条件的生 活污水散排口,原则上予以清理合并,污水接入城镇污水收集 管网;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或各类开发区外的工矿企业,原则 上一个企业只保留一个工矿企业排污口,污水由园区或开发区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统一集中处理,对于厂区较大或有多个厂区 的,应尽可能清理合并排污口,清理合并后确有必要保留两个 及以上工矿企业排污口的,应告知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对集中 分布、连片聚集的中小型水产养殖散排口,鼓励统一收集
7、处理 养殖尾水,设置统一的排污口。4 .规范整治一批。各县区政府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 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开展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对存在 借道排污等情况的排污口,要组织清理违规接入排污管线的 支管、支线,推动每个排污口只对应一个排污单位;对确需 多个排污单位共用一个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单位厘清责 任,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对存在布局不合理、设施破损 老化、排水不畅、检修维护难等问题的排污口及排污管线, 应采取合理调整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线走向、更新维护设施 等措施进行分类整治,并根据日常检修需要设置必要的检查 井。排污口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要求,并按规定树标立牌, 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
8、(三)严格监督管理1 .加强规划引领。市、县两级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等规 划区划,要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和入河排污口布局要求, 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入河排污口设置的规定。规划环 境影响评价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规定落实情况作为重要内 容,严格审核把关,从源头防止无序设置。2 .严格规范审批。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 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的设置依法依规实行审 核制。省级及以下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核原则实行与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同级审核,依法依规不需要办理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但需要办理入河排污口审批手续的, 由市级
9、生态环境部门审核。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全市排污口设 置审核的统一管理,实行市、县两级分级审核。县级审核的 排污口,要将排污口审核、备案信息报市生态环境局。对未 达到水质目标的水功能区,除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外, 应当严格控制新设、改设或者扩大入河排污口。在审核设置 可能对行洪、排涝、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有影响的入 河排污口时,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 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防洪评价审批手续。 入河排污口审核信息要及时依法向社会公开。3 .强化监督管理。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排污口类型、责 任主体及部门职责等,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 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
10、保”的原则,落实排污口监督管理责 任,构建政府统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生态环 境部门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设置、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 执法职责;水利部门负责根据河道及岸线管理保护要求指导 入河排污口设置,指导排涝、灌溉涵闸、大中型灌区排口排查 整治;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负责指导工业企业及化工园区污水 处理设施排污口排查整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城 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建筑工地排污口 排查整治;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指导港口码头排污口排查整治;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田退水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畜禽养 殖排污口排查整治;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入河排 污口排查整治;城
11、市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垃圾填埋场入河排污 口排查整治。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工矿企业、工 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开展监 测,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地方应适当加大监测频次。开展城 镇雨洪排口旱天污水直排的溯源治理,加大对借道排污等行为 的监督管理力度,严禁合并、封堵,防止影响汛期排水防涝安 全。4 .严格环境执法。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大排污口环境 执法力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 的,依法予以处罚;对私设暗管接入他人排污口等逃避监督 管理借道排污的,溯源确定责任主体,依法予以严厉查处。 排污口责任主体应当定期巡查维护排污管道,发现他人借道 排污等情
12、况的,应立即向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留存证据。5 .加强信息化建设。依托全省排污口信息平台,建立完 善本行政区域内入河排污口动态管理台账,管理排污口排查 整治、设置审核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加强与排污许 可、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等信息平台的数据互联互通。建立排污 单位、排污通道、排污口、受纳水体等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提 升信息化管理水平。三、实施步骤(一)制定方案阶段(2023年4月)。各县区各部门应 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重点任务、 组织分工、保障措施等,分解落实责任,全面推进排查整治 工作。(二)开展排查阶段(2023年5月一9月)。对排查范 围及对象进行全面调查,实现应
13、查尽查。组织人员对排查范 围内汇入河流、沟渠、码头、工业聚集区、城镇等开展“全 口径”排查,核实确定入河排污口信息。(三)开展监测阶段(2023年10月11月)。在全面 排查和排污口初步分类的基础上,根据入河排污口名录,制定排污口监测方案,开展入河排污口水质水量监测。根据实 际条件,可采取自动在线监测、人工取样监测等方式。(四)开展溯源分析阶段。在现场排查初步溯源的基础 上,对不能查清来源和监测数据异常的复杂排污口开展重点 溯源,基本查清污水来源。2023年底前,完成80%溯源;2024 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摸排的排污口溯源。(五)实施分类整治阶段。在排查、监测、溯源的基础 上,全面梳理排污口
14、问题清单,按照“一口一策”原则,逐 一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分级分类推进入河排污口规范 整治,有效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推动入河排污口水质逐步 改善。实施入河排污口整治销号制度,整治完成一个,销号 一个。2023年底前,完成3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完成 70%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六)建立长效管理机制阶段。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排 查、监测、溯源、整治等工作规范体系,推动形成更加科学 完备、实现动态化管理的监管体系和长效机制,防止问题回 潮、反弹。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淮南市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 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见附件),由
15、市政 府分管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 下设办公室,统筹推进我市淮河干流及主要支流入河排污口 排查整治工作。推动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管理、生态环境部门 统一监督管理、行业管理部门监督指导职责,将入河排污口 排查整治工作纳入河长制巡查检查重点工作内容,在人员、 资金、信息共享等方面加大对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的投 入,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确保入河排污口 排查整治取得实效。(二)严格考核问责。强化督导检查,将排污口排查整 治和监督管理情况纳入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和市级生 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大力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对排污口排 查整治工作进度严重滞后、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不利、排污 口长期超标排放、非排污口非法排污等问题,视情进行通报、 约谈,按照情形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有关地方、部门和人员责 任。(三)加强公众监督。加强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宣传, 引导公众投身美丽河湖保护和建设,加大对排污口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公众对污染物排放的 监督意识。排污口责任主体应通过标识牌、显示屏、网络媒 体等渠道主动向社会公开排污口相关信息。健全公众参与制 度,完善公众监督举报机制和渠道,依法公开排污口信息, 鼓励曝光违法排污行为,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 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