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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外刑事证据开示程序的现状和发展趋势第二章一、英美法系国家(一)美国美国的证据开示体现在两个阶段,即预审阶段和审前动议提出阶 段。在美国,举行预审是受到重罪指控的被告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它 一般由美国联邦地方法院和各州基层法院负责实施。根据美国法律规 定,检察官在预审开始前,要将其准备传唤出庭作证的证人名单和其 他准备在法庭上提出的证据的目录提交给法庭和辩护方,并在法庭和 辩护方提出要求时进行解释和说明。但是,由于检察官在预审中对其 指控合理性的证明无需达至V排除合理怀疑的最高程度,而只需有 “合理的根据即可。因此在实践中,检察官为避免自己掌握的全部证 据均在预审中被辩护方所知悉,经常有意识地限
2、制向辩护方开示证据 的范围,由此导致辩护方一般不可能在预审阶段了解控诉方的全部证 据。所谓审判前的动议提出阶段,是指法院在决定对案件开始法庭审 判之后,在组成陪审团之前,控辩双方就证据开示、禁止某一证据等 法律问题向法官提出动议和申请的阶段。1这在某种程度有利于弥补 预审阶段证据开示不足的问题。(二)英国英国证据开示制度的发展以1996年通过的刑事诉讼与侦查法为分 界点。在1996年以前,英国调整证据开示制度的规则主要存在于法 院的司法判例之中。这些规则的基本要求是:为保证被告人在审判之 前了解不利于他的证据并为法庭审判的辩护作准备,检察官应当将所 有他不准备在审判过程中使用的相关证据而不论这
3、些证据对被告人 有利还是不利,全部开示给辩护一方。而辩护方除了在一些极为特殊 的情况之外,没有义务将其准备在审判中使用的证据预先向检察官开 示。经1996年刑事诉讼与侦查法改革后,英国刑事证据开示制度包 括两大基本内容:一是检察官向被告人的开示义务;二是辩护方向检 察官的开示义务。其中检察官的证据开示义务包括两方面的基本内容: 一是检察官应向辩护一方告知他将要在法庭审判中作为指控根据使 用的所有证据,这被称为预先提供信息的义务。就对可诉罪的正式审 判而言,在案件移送到刑事法院之前检察官就要将本方全部起诉证据 的复印件移送给辩护一方,任何新的证据也要在以后阶段开示给辩护 一方;二是检察官应向辩护
4、一方开示其不准备在审判过程中使用的任 何相关材料,即所谓对检察官无用的材料,这种义务被称为开示的义 务。1相对于检控方的开示,辩方的开示范围要小的多,他们需要开 示的只是关于被告人案件的性质方面的信息,通常载明在辩护陈述中。 在辩护陈述中记载着本方的辩护要点以及理由,辩护陈述的具体内容 包括:一是辩护方提出的辩护的一般性质;二是辩护方与检控方发生 分歧的事项,辩控方发生分歧的理由。如果辩护方把不在犯罪现场作 为辩护理由,它必须把支持这一辩护的证据细节,如证明被告人不在 犯罪现场的证人姓名和地址及可用来发现姓名或地址不明的这种证 人的信息,载明在辩护陈述之中。二、大陆法系国家(一)德国德国在检察
5、机关起诉后与法庭开庭审判前有一个庭审预备程序。这一程序类似于英美的预审程序,但也有所不同。主要目的在于通过 审查,决定是否有必要对案件进行补充侦查,是否应当开庭,避免被 告人受到不必要的审判。另一方面也给予被告人申请重新调查的机会。 检察官提起公诉时应将案卷和开始审判申请一并递交法院,法院要将 起诉书通知被告人并要求其声明是否要申请调取一定证据或对开始 审判程序持异议。这虽是书面审查程序,但给被告方提供了调取证据 的机会。止匕外,在侦查终结后,辩护人有权查阅移送法院或公诉案中 应当移送法院的案卷,有权查看官方保管的证据。侦查期间如无碍侦 查,辩护人也可查阅案卷、查看证据。在程序的任何阶段,辩护
6、人都 有权查阅对被告人的讯问笔录,有权查阅他在场的法院的调查活动笔 录,有权查阅鉴定结论。(二)日本日本现行刑事诉讼法采用起诉状一本主义,检察官在提起公诉时 仅提出起诉状,相关证据要在法庭调查时才移交法院。日本刑诉法第 299条第(一)项规定:“检察官、被告人或辩护人请求讯问证人、鉴定人、 通译人或翻译人时,应当预先给予对方知悉他们姓名及住所的机会。 在请求调查证据文书或证据物时,应当预先给予对方阅览该项物证的 机会。但对方无异议时,不在此限。这样,控辩双方在法庭上主张 的证据必须预先让对方知悉。由于双方对对方欲在庭审中提出的证据 情况事先已有所了解和准备,从而能够有效的防止控辩双方在法庭调 查中进行突然袭击,确保双方都能进行有效的防御准备,以保障法 庭对抗的相对公平。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