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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规划法律制度第5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本章提要本章分别介绍了城乡规划法的概念,详尽 阐述城乡规划编制的有关基本原则、基本要求 和规划审批与实施的有关规定。第5章城乡规划法律制度5.1城乡规划概述;5.2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15.3城乡规划的实施;5.4城 乡 规 划 的 修 改l5.5案 例5.1城乡规划概述5.1.1城乡规划法立法背景(5.1.2城乡规划概述)5.1.3城乡规划法规的适用范围C5.1.4城乡规划制订实施的一般原则)5.1城乡规划概述5.1.1城乡规划立法背景一法一条例:城乡二城市规划法(l990年4月1日实施)元结桯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3年11月1日实施)弊端:
2、其一,不利于城乡统筹均衡发展 其二,造成法律空白地带统一的 规划体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5.1城乡规划概述5.1.2城乡规划概述|t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区的概念1(1)城乡规划:城乡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镇、乡、村庄的经 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它由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 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组成。是政府指导、调 控城市和乡村建设的基本手段,是促进城市和乡村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 公众利益、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5.1城乡规划概述5.1.2城乡规划概述|t城乡规划、城
3、乡规划管理和城乡规划区的概念1(2)规 划 管 理:规划管理是指组织编制和审批城乡规划,并依法对城 市、镇、乡、村庄的土地使用和各项建设的安排实施控制、赞严邕嘉萨查的行政管理活动。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 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建成区,即实际已经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 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二是尚未建成但由千进一步发展 建设的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5.1城乡规划概述5.1.2城乡规划概述12城乡规划立法目的1新的城乡规划法将全部城乡规划法统一纳入一个法律管理,目的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 布局,改善人民环境,促进城乡
4、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 发展。具体是: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是城乡规划法的直接目的;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是城乡规划法的 根本目的;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待续发展是城乡规划法的终极价值目标。5.1城乡规划概述5.1.2城乡规划概述|3城乡规划综合调控地位和作用1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 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 从法律上明确了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 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 展的必然趋势。5.1城乡规划概述5.1
5、.3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概况和适用范围It城乡规划立法概况I*50年代颁布城市规划编制办法;*78年关千加强城市建设工作的意见;*84年城市规划条例;*1989.12.26,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条例;*1993年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2007年10月通过城乡规划法,2008年1月1日实施。5.1城乡规划概述5.1.3城乡规划法的立法概况和适用范围12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1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地域适用范围和人的适用范 围两方面。城乡规划法地域适用范围指规划区,即城市、镇、乡、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需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5.1城乡规划概述5.1.3城乡规
6、划法的立法概况和适用范围12城乡规划法的适用范围1城乡规划法人的适用范围是,凡与城乡规划的用编制、审 批、管理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适千该法。具体包括:负责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和管理的各级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及其有关人员;具体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生产、科研、教学、设计单位 及其有关人员;凡在城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其他相关单位及其上述单位的有关人员。5.1城乡规划概述5.1.4城乡规划法制定与实施的一般原则1.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2.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3.环保节能原则。4.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原
7、则。5.体现地方特色,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风貌原则。6.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 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的原则。5.1城乡规划概述5.1.5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1.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是我国国家计划最重要的表 现形式,是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的保障和前提。城乡规划 的制定必须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重要依据,这是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顺利完成的重要方面与途径。5.1城乡规划概述5.1.5城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 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2城乡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8、各有侧重。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是处理建设用地与农用地的关系,以保护基本农田 和耕地为原则,侧重千对建设用地的总量进行控制和基本农田的保护;而城乡规划主要是从城乡各项建设的空间布 局进行考虑,在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调整土地的空间利用,侧重千建设项目的空间布局和对建设活动的引导 控制。编制城乡规划一定要考虑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 接,体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保护基本农田的基本原则,这既有利千城乡建设的发展,又能够保护现有耕地不 被移作他用。5.2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5.2.1 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一)城乡规划体系*(二)城乡规划的编制内容户-5.2.2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一)城
9、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二)城乡规划的编制权限和审批权限*(三)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5.2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5.2.1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t城 乡 规 划 体 系1(1)城镇体系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千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从宏观上控制城镇规模、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空间 布局,引导城镇合理发展的总体布置。5.2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5.2.1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t城 乡 规 划 体 系1(2)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是指从宏观上控制城市、镇土地利用和空间布 局,引导城、镇合理发展的总体布置。规划期限一般为20
10、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 出预测性安排。城市、县、镇人民政府还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制定近期建设计划。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以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居 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为重点内容,明确近期建设的时序、发 展方向和空间布局。规划期限一般为5年。5.2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5.2.1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t城 乡 规 划 体 系1详细规划是指依据城市或镇总体规划,对城市、镇近 期建设区域内各项建设做出具体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 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 控制性详细规划。另
11、外首都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国 家机关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3)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 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5.2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5.2.1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12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1(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涉及的城镇包括市、县城和其 他重要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城乡规划法第13条 的规定,在编制时应包括以下内容:城镇空间布局和规 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 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除此以外,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应当包括的内容还有:共10条,略。5.2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5.2.1城乡规划
12、体系和编制的内容12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1(2)城市规划、镇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包括城市、镇发展布局,功 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 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同时强调: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 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 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 减灾等内容,应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 内容。5.2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5.2.1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12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1详细规划一主要包括规划各项建设的具体用地范围;规 划建设密度和高度控制指标;总平面布置、工程管线综合 规划和竖向
13、规划等内容。控制性详细规划一一以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为依据,确 定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 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修建性详细规划一一以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控制性规 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的设计和施 工的规划设计。5.2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5.2.1城乡规划体系和编制的内容12城乡规划编制的内容1(3)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 宅、道路、供水、排水、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 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 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 保
14、护、防灾减灾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包括本行政区域的村庄发展布局。5.2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5.2.2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It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1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审查 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 事城乡规划编制工作。有法人资格;)有规定数量的经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注册的规划师;有规定数量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的技术装备;有健全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根据2001年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城 乡规划单位的资质等级分为甲、乙、丙三个
15、层次。编制城乡规划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标准。5.2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5.2.2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2城乡规划的编制权限和审批权限1城乡规划法规定我国的城乡规划实行分级编制。并 具体规定了各级政府的编制权限。各类城乡规划应由相应各 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写,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 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 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 务院审批。5.2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5.2.2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2城乡规划的编制权限和审批权限1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
16、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 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审批。5.2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5.2.2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2城乡规划的编制权限和审批权限1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 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5.2城乡规划的制定与审批5.2.2城乡规划的编制与审批权I3城乡规划的审批程序1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将城乡规划 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它方式征求
17、专家 和公众的意见,公告的时间不得少千30天。在城乡规划进入审批程序后,应由专家和有关部门的参 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 审批的材料中附有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5.3城乡规划的实施3.1城乡规划实施概述2.城乡规划实施应遵守的原则3.城市新区开发4.城市旧区改造5.选址意见书制度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制度5.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5.3城乡规划的实施5.3.1城乡规划实施概述|1城乡规划实施概念1城乡规划的实施是指城乡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生 效后,即具有了法律效力,在城乡规划区内的任何土 地利用及各项建设活动,都必须符合城乡规划,满足 城乡规划的要求,使生效的城乡规
18、划得以实现。5.3城乡规划的实施5.3.1城乡规划实施概述12城乡规划公布制度1城乡规划公布制度是指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向社 会公布。一方面使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城乡规划内容,以 其作为各项建设活动的准则,自觉规范自己的建设行为,即按照城乡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活动;另一方面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监督、检查。民众对各类 违背城乡规划的违法行为,应及时进行监督和举报。5.3城乡规划的实施5.3.2城乡规划实施应遵守的原则(1.城乡规划应当遵循的原则2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的原则C3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守的原则)C4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的原则)5.3城乡规划的实施5.3.2城乡规划实施应遵守的原
19、则It城乡规划应遵循的原则1G)应当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实施城乡规划的原则;)量力而行原则;毯)尊重群众意愿原则;)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原则。5.3城乡规划的实施5.3.2城乡规划实施应遵守的原则|2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循的原则1应当优先安排基础设施以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妥善处理新区开发与旧区改建的关系;毯)统筹兼顾进城务工人员生活和周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村民 生产与生活的需要。5.3城乡规划的实施5.3.2城乡规划实施应遵守的原则|3镇的建设和发展应当遵守的原则1结合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进行;优先安排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雹)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4乡、村庄的建设和发展应
20、当遵循的原则应当因地制宜;节约用地;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引导村民合理进行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5.3城乡规划的实施5.3.3城市新区开发It城市新区开发的概念1城市的新区开发,是指随着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发展,为满 足城市建设的需要,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部署,在城市现有建 成区以外的地段,进行集中成片、综合配套的开发建设活动。主要形式有:新市区的开发建设、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建设、卫 星城镇的开发建设以及新工矿区的开发建设。5.3城乡规划的实施5.3.3城市新区开发12城市新区开发的原则1城市新区开发应遵循以下原则:应当确定合理的建设规模和时序;)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21、应当严格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应当体现地方特色。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5.3城乡规划的实施5.3.4城市旧区改建It城市旧区改建涵义1城市旧区是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通 常历史文化遗存比较丰富,历史格局和传统风貌比较完整,但同时旧区也存在城市格局尺度比较小、人口密度高而且 居民中低收入人群占的比例较高、基础设施比较陈旧、道 路交通比较拥堵、房屋质量比较差等问题,迫切需要进行 更新和完善。所谓旧城区的改建即按照统一规划、对现有城区进行有 计划、有步骤的改造,使之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整体需要的建设活动。5.3城乡规划的实施5
22、.3.4城市旧区改造12城市旧区改建原则1城市旧区改建应遵循以下原则: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应当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应当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5.3城乡规划的实施5.3.4城市旧区改造12城市旧区改建原则1另外,城乡建设和发展实施城乡规划过程中涉及风景名 胜时必须遵循:严格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统筹安排 风景名胜区及周边镇、乡,村庄的建设。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遵循:应当与经济和技术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应当遵循统筹安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的原则;应当充分考虑防灾减灾、人民防空和通信等需要的原则;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履行规划审批手续原则。5.3
23、城乡规划的实施5.3.5选址意见书制度|t选址意见书概念1选址意见书是指建设工程(主要是新建的大、中型工业与民用 建设项目)在立项过程中,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该 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意见书。依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建设单位在上报设计任务书前,其项目拟建地址必须先经城乡规划部门审查,并取得其核发的 选址意见书,然后方可连同设计任务书一并上报,否则,有关 部门对设计任务书将不予审批。5.3城乡规划的实施5.3.5选址意见书制度12选址意见书的内容1建设项目用地选址意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用地与建设规模;供水、能源的需求量、运输方式
24、与运输量;废水、废气、废渣的排放方式和排放量等。(2)建设项目规划选址的主要依据: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项目与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建设项目与城市交通、通讯、能源、市政、防灾规 划的衔接与协调;5.3城乡规划的实施5.3.5选址意见书制度12选址意见书的内容1)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 规划的衔接与协调;建设项目对千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 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古迹保护规划的协调。(3)建设项目选址、用地范围和具体规划要求。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还应当包括除建设项目地址和用地 范围外的附图和明确有关问题的附件。附图和附件是建设项目 选址意见书的配套证件,
25、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附图和附件由 发证单位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实际情况制定。5.3城乡规划的实施5.3.5选址意见书制度I3申请选址意见书的程序I需要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向当 地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选址申请,即 填写建设项目选址申请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 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第7条规定,分级核发建设项目选址 意见书。按规定应由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 建设项目,市、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建设单位的选址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选址意见,报上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5.3城乡规划的实施5.3.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6、制度I1建设用地许可证的概念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 乡规划的要求和建设项目用地的实际需要,向提出用地申请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界限的证件。5.3城乡规划的实施5.3.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12划拨方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I1、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 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 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 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 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提出用地规划许可申请需 要
27、具备三个前提条件:地域范围条件,即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己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者备案。5.3城乡规划的实施5.3.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12划拨方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I2、其一般程序为:用地申请。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 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 出定点申请。初步确定位置和界限。征求意见。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提供规划设计总图。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3城乡规划的实施5.3.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I3出让方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I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
28、、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 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 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 用权。5.3城乡规划的实施5.3.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I3出让方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I规划条件是指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 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的包括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方面的要求。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绿地 比例、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工程设施、建筑界线、开发期限 以及其他要求。附图应当包括:地块区位和现状,
29、地块坐标、标高,道路红线坐标、标高,出入口位置,建筑界线以及地 块周围地区环境与基础设施条件。5.3城乡规划的实施5.3.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I3出让方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I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办理建 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是:申请并取得规划条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 规划条件。申请并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 准、备案文件与国土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按期缴 纳完毕出让金,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建设用地规 划许可证。5.3城乡规划的实施5.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概念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指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
30、门向建设 单位或个人核发的确认其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证件。它是申请工程开工的必备证件。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提交:CD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通常是指使用权属证明文件;)有关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 修建性详细规划。5.3城乡规划的实施5.3.7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2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I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般程序为:(1)提出建设申请。(2)核发规划设计要点通知书。(3)核发设计方案通知书。(4)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5.4城乡规划的修改5.4.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条件5.4.
31、2城乡规划修改补偿制度5.4城乡规划的修改5.4.1修改条件城乡规划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 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 求的。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规划区域范围一般按行政 区划划定。毯)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需要修改规划的。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5.4城乡规划的修改5.4.2城乡规划修改补偿制度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 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
32、依法给予补偿。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 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 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5.5监督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 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以下措施:(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 料,并进行复制。(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 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 规的行为。5.5违法责任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有:
33、(1)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2)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3)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4)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5)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 质条件,逾期不改正的;5.5违法责任(6)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7)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8)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9)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10)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案例1基本案情:某市于1999年制定了
34、该市的城市规划并上报有关部门得到批准,但一直未对外公布。2008年 经评估认为需要修改。千是该市立即组织设计人 员着手进行规划的修改,修改内容涉及城市总体 规划。修改完毕立刻向全市市民公布。你认为该 市做法正确吗?J案 例1叫 案情评析:(1)城乡规划,一经批准,就应向社会公布;(2)应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规划。五种情形 修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 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修改后的规划应当 依照原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案例2情:某市规划管理处发现某通讯器材厂修建违章建
35、筑,遂三次通知 其停建,原告不予理睬,继续施工。规划管理处即派员强行拆 除器材厂部分施工建筑,后向器材厂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器 材厂对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告诉称:装修门面是经市城市管理监察大队批准施工的,是合法的行为。市规划管理处无理通知停建,并强行拆除建筑物,给原告造成 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其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并赔偿 经济损失,恢复建筑物原状。被告辩称:原告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以装修门面为由,占用人行 道修建营业用房,属非法建筑。在多次通知其停建原告不予理 睬的情况下,将其违法建筑强行拆除,是合法行为。案例2一认定:原告装修门面之事虽经市管理监察大队同意,但在未取得正
36、式许可证的情况下即进行施工,是不合法的。原告在施工中,对被告辽源市规划管理处多次通知其停建不予理睬,继续施工,是错误的。原告所建门面超出了管理监察大队同意的范围,影响了人行道的通行,更是违法的。被告发现原告修建违法建筑物后,先后三次向原告发 出停止违法建筑的通知是正确的。被告在处罚决定尚未作出并发生法律效力前,自行采 取强制措施拆除违法建筑物,违反了法定程序,亦应当 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案例2一审判决:(1)维持市规划管理处行政处罚决定。(2)被告市规划管理处赔偿原告市通讯器材厂直接经济损失418.66元。(3)本案诉讼费290元,由原告通讯器材厂负担 200元,被告市规划管理处负担90元。本
37、案鉴定费300元,由被告市规划管理处负担200元,原告负担100元。案例2二审诉辩主张:上诉人市(原审原告)通讯器材厂诉称:装修门面已得到市 监察大队批准,是合法建筑,被告通知原告停建、强行拆 除并进行处罚是违法的,应当撤销,被告强行拆除原告所 建门面,仅赔偿损失418.66元,数额太少。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市规划管理处辩称:市通讯器材厂未 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以装修门面为由,占用人行道 修建营业用房,属非法建筑,拆除违法建筑不应赔偿。案例2二审认定:上诉人市通讯器材厂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 批准,擅自扩建门面,属非法建筑。被上诉人市 规划管理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但在 未作出处罚决
38、定前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是违法 的,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应予赔偿。原审法院判 决认定正确。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例2案例评析1:建筑法明确地规定建筑工程施工需要取得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的颁发的施工许可证,取得施工许可证则必 须先取得土地使用证和规划许可证并满足其他一些条件。本案原告建筑施工是违法的。我国城市规划法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 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行执行”。根据这一规定,作为行政机关的规划管理处没有权力“强制拆除”,规 划部门强制拆除违章建筑是越权行为。案例2案例评析2:城市规划法还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
39、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被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送达法律文书之前,即自行组织人员强行拆除原告的违法建筑物,违反了上述 有关程序规定,剥夺了原告的行政复议权和诉讼权。案例3案情:1994年9月,原告杨前文依法取得某县县城规划区界定范 围内的城南小区建设用地许可证,有效期一年(1994年9 月至1995年9月)。1995年至1996年,原告未申请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即按照用地许可划定的红线建设完成第 一、二、三层建筑物主体工程,后停止施工。1999年10月至2
40、000年3月间续建完成第四、五、六层建筑物的主体 工程,未装修。2000年3月间,被告某县建设局发现原告未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规划区界定的城南小 区建设第六层建筑物,经勘察并委托评估,面积为99平方 米,整体造价29700元。同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送达城 建监察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千5月15日组织听证 会,听取原告的陈述、申辩。案例36月 2 7日,被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原告杨前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千2000年2月、3月间,建 设第六层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下称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下称实施办法
41、)的 规定,决定处罚原告杨前文:责令限期(十日内)改正(出 具保证书);并处罚款1485元。原告杨前文不服被告所作 行政处罚,千2000年7月4日,向县政府申请复议。9月2 5日,县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J案 例3-仁-审判: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杨前文未申请批准建 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千1 9 9 9年1 0月 至2 0 0 0 年3月间,在县城规划区界定范围内的城南小区建设第四、五、六层建筑物的行为,其行为本身影响县城城建规划的行政管理。违反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二条、实施办 法第四十一、第四十四条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 认定。被告县建设局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实 施
42、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其中的第六层建筑处以5法定幅度内的罚款1 4 8 5元,适用法律、法规正确,量罚适当、公正,行政执法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被告所 作行政处罚决定。已 业r l仁忆庄+Z品4 7日门十 曰 土 刁L江 二J案 例3叫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在 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进行建设,影 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由此可见,适用本条规定的上述罚则,必须同时具备“未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件”的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制度的行为条件,以及“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具体的行
43、为后 果条件。本案被上诉人县建设局虽然提供了充分的证据证明 上诉人杨前文的建设行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无法提供证明杨前文的建筑行为影响城市规划,以及如何 影响城市规划的相关证据。为此,被上诉人适用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以及实施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对上诉 人杨前文作出限期改正,并处罚款1485元的处罚,属适用法 律错误,该处罚决定依法应予撤销,原判予以维持是错误的。遂依法判决,撤销一审行政判决;撤销县建设局行政处罚 决定。思考题1.城乡规划法立法目的是什么?2.城乡规划包括哪些规划?何谓规划区?3.什么是“城乡规划管理”?什么是规划条件?4.城乡规划制定实施的一般原则有哪些?5.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该有哪些内容?6.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和内容有哪些?7.修建性详细规划的作用和内容有哪些?8.什么是强制性内容?9.城市新区的开发和建设应遵守哪些原则?旧城区的改建应遵守哪些 原则?10.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应遵循哪些原则?11.什么是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的核发权限是怎样规定的?12.何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经过哪些 程序?13.何谓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经过哪些 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