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现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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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已于2023 年 10 月 28 日经建设部第 76 次常务会议争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 年 4月 1 日起施行。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2023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城市规划编制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标准城市规划编制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严峻性,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组织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方法。第三条 城市规划是政府调控城市空间资源、指导城乡进展与建设、维护社会公正、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第四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根本目标,坚持五个统筹,坚持中国特

2、色的城镇化道路,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护人文资源,敬重历史文化, 坚持因地制宜确定城市进展目标与战略,促进城市全面协调可持续进展。第五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考虑人民群众需要,改善人居环境,便利群众生活,充分关注中低收入人群,扶助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第六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第七条 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具体规划两个阶段。大、中城市依据需要,可以依法在总体规划的根底上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城市具体规划分为掌握性具体规划和修建性具体规划。第八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

3、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依据。第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标准,承受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根底资料。第十条 担当城市规划编制的单位,应当取得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工作。其次章 城市规划编制组织第十一条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分区规划。具体工作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担当。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掌握性具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已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城市分区规划组织编

4、制。修建性具体规划可以由有关单位依据掌握性具体规划及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托付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第十二条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城市总体规划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实施状况进展总结,对根底设施的支撑力量和建设条件做出评价;针对存在问题和消灭的状况,从土地、水、 能源和环境等城市长期的进展保障动身,依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着眼区域统筹和城乡 统筹,对城市的定位、进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展前瞻性争论,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编制 的工作根底。第十三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以下程序组织 一依据本方法第十二条规定组织前期争论,在此根底上

5、,按规定提出进展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 意前方可组织编制。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 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二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12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 报请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三依据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的审查意见,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第十四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对于

6、涉及资源与环境保护、区域统筹与城乡统筹、城市进展目标与空间布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重大专题,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由相关领域的专家领衔进 行争论。第十五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组织下,充分吸取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对于政府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提出意见的承受结果,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材料的专题组成局部。组织编制城市具体规划,应当充分听取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保证有关专业规划的空间落实。第十六条在城市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实行有效措施,充分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城市具体规划的编制中,应当实行公示、征询等方式,充分听取规划涉及的单位、公众的

7、意见。对有关意见承受结果应当公布。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调整,应当按规定向规划审批机关提出调整报告,经认定后依照法律规定组织调整。城市具体规划调整,应当取得规划批准机关的同意。规划调整方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听取有关单位和公众的意见,并将有关意见的承受结果公示。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要求第十八条 编制城市规划,要妥当处理城乡关系,引导城镇化安康进展,表达布局合理、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原则,保护自然与文化资源、表达城市特色,考虑城市安全和国防建设需要。第十九条 编制城市规划,对涉及城市进展长期保障的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区域协调进展、风景名胜资源治理、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等方面的内容,

8、应当确定为必需严格执行的强制性 内容。其次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领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争论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其次十一条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以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其它上层次法定规划为依据,从区域经济社会进展的角度争论城市定位和进展战略,依据人口与产业、就业岗位的协调进展要 求,掌握人口规模、提高人口素养,依据有效配置公共资源、改善人居环境的要求,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区 域辐射和带动作用,合理确定城乡空间布局,促进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进展。其次十二条 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当依据

9、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明确近期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的重点和进展时序,确定城市近期进展方向、规模、空间布局、重要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选址安 排,提出自然遗产与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城市生态环境建设与治理的措施。其次十三条 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土地利用、人口分布和公共效劳设施、根底设施的配置做出进一步的安排,对掌握性具体规划的编制提出指导性要求。其次十四条 编制城市掌握性具体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考虑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对具体地块的土地利用和建设提出掌握指标,作为建设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 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依据。编制

10、城市修建性具体规划,应当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掌握性具体规划,对所在地块的建设提出具体的安排和设计。其次十五条 历史文化名城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特地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应当编制特地的保护性具体规划。其次十六条 城市规划成果的表达应当清楚、标准,成果文件、图件与附件中说明、专题争论、分析图纸等表达应有区分。城市规划成果文件应当以书面和电子文件两种方式表达。其次十七条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应当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城市规划,提交的规划成果应当符合本方法和国家有关标准。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其次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进展的空

11、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其次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进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 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推测市域总人口及 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进展策略。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进展目标。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五推测城市人口规模。六争论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七提出交通进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

12、局原则。八提出重大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的进展目标。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第三十条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进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拢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 市,应当依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进展布局、重大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 护、城乡统筹进展等方面进展协调的建议。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三推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四提出重点城镇的进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掌握范围

13、。五确定市域交通进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根底设施,重要社会效劳设施,危急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六依据城市建设、进展和资源治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进展目标。二推测城市人口规模。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四确定村镇进展与掌握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进展、限制进展和不再保存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掌握标准。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六争论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

14、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掌握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效劳设施的布局。九确定交通进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十确定绿地系统的进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争论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十二争论住房需求

15、,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一般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进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掌握与治理措施。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难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十八确定空间进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一城市规划区范围。二市域

16、内应当掌握开发的地域。包括:根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进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掌握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公布局。四城市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 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根底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效劳设施的 布局。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掌握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限。六生态

17、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掌握与治理措施。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准、防洪堤走向;城市抗震与消防疏散通道;城市人防设施布局;地质灾难防护规定。第三十三条 总体规划纲要成果包括纲要文本、说明、相应的图纸和争论报告。城市总体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及附件说明、争论报告和根底资料等。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述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三十四条 城市总体规划应当明确综合交通、环境保护、商业网点、医疗卫生、绿地系统、河湖水系、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地下空间、根底设施、综合防灾等专项规划的原则。编制各类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其次节 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五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原则上应当与城市

18、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的年限全都,并不得违反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近期建设规划到期时,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第三十六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一确定近期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确定近期建设用地范围和布局。二确定近期交通进展策略,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三确定各项根底设施、公共效劳和公益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四确定近期居住用地安排和布局;五确定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风景名胜区等的保护措施,城市河湖水系、绿化、环境等保护、整治和建设措施。六确定掌握和引导城市近期进展的原则和措施。第三十七条 近期建设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纸,以及包括相应

19、说明的附件。在规划文本中应当明确表达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三节 城市分区规划第三十八条 编制分区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布局、片区特征、河流道路等自然和人工界限,结合城市行政区划,划定分区的范围界限。第三十九条 分区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确定分区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土地使用性质和居住人口分布。二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用地界限和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三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效劳设施的分布、用地范围和掌握原则;四确定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掌握范围和工程干管的线路位置、管径,进展管线综合。五确定城市干

20、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掌握点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确定主要穿插 口、广场、公交站场、交通枢纽等交通设施的位置和规模,确定轨道交通线路走向及掌握范围,确定主要停 车场规模与布局。第四十条分区规划的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以及包括相应说明的附件。第四节 具体规划第四十一条 掌握性具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确定规划范围内不同性质用地的界限,确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二确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掌握指标;确定公共设施配套要求、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等要求。三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颜色等城市设计指导原则;四依据

21、交通需求分析,确定地块出入口位置、停车泊位、公共交通场站用地范围和站点位置、步行交通以及其它交通设施。规定各级道路的红线、断面、穿插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掌握点坐标和标高。五依据规划建设容量,确定市政工程管线位置、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限,进展管线综合。确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具体要求。六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治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掌握性具体规划确定的各地块的主要用途、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根底设施和公共效劳设施配套规定应当作为强制性内容。第四十三条 修建性具体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二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三对住宅、

22、医院、学校和托幼等建筑进展日照分析。四依据交通影响分析,提出交通组织方案和设计。五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六竖向规划设计。七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第四十四条 掌握性具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图件和附件。图件由图纸和图则两局部组成,规划说明、根底资料和争论报告收入附件。修建性具体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说明书、图纸。第五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编制,参照本方法执行。第四十六条 对城市规划文本、图纸、说明、根底资料等的具体内容、深度要求和规格等,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另行规定。第四十七条 本方法自 2023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1991 年

23、 9 月 3 日建设部公布的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同时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2023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实施细则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建规1995333 号 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委、规划局,打算单列市建委、规划局: 现将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 从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实施细则 建设部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统一城市规划技术文件的内容和深度,依据城市规划编制方法制定本细则。其次条 本细则适用于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以及未设镇的县城。第三条 本细则是和城市规划编制方法配套的具体规定,编

24、制城市规划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标准的规定。第四条 城市规划设计成果一般由三局部组成: 一规划文本:表达规划的意图、目标和对规划的有关内容提出的规定性要求,文字表达表达应当标准、准确、确定、含义清楚。 二规划图纸:用图像表达现状和现状设计内容,规划图纸应绘制在近期测绘的现状地形图上,规划图上应显示消灭状和地形。图纸上应 标注图名、比例尺、图例、绘制时间、规划单位名称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规划图纸所表达的内容与要求应与规划文本全都。 三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书和根底资料汇编、规划说明书的内容是分析现状、论证 规划意图、解释规划文本等。其次章 总体规划第五条 编制总体规划需收集的根底资

25、料一般包括以下各项: 一市县域根底资料 、市县域的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2300: 、自然条件:包括气象、水文、地貌、地质、自然灾难、生态环境等。 、资源条件: 、主要产业及工矿企业包括乡镇企业状况; 、主要城镇的分布、历史沿革、性质、人口和用地规模、经济进展水平; 、区域根底设施状况; 、主要风景名胜、文物古迹、自然保护区的分布和开发利用条件; 、三废污染状况; 、土地开发利用状况; 10、国民生产总 值、工农业总产值、国民收入和财政状况; 11、有关经济社会进展打算、进展战略、区域规划等方面的情 况。 二城市根底资料 、近期绘制的城市地形图,图纸比例为1/5000-1/3

26、5000。 、城市自然条件及历史资料; (1)气象资料; (2)水文资料; (3)地质和地震资料,包括地质质量的总体验证和重要地质灾难的评估; (4)城市历史资料:包括城市的历史沿革、城址变迁、市区扩展、历次城市规划的成果资料等;、城市经济社会进展经济 (1)经济进展资料:包括历年国民生产总值、财政收入、固定资产投资、产业构造及产值构成等; (2)城市人口资料:包括现状非农业人口、流淌人口及其中暂住人口数量,人口的年龄构成、劳动构成、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和机构增长的状况等; (3)城市土地利用资料:城市规划进展用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现状,城市用地的综合评价; (4)工矿企业的现状及进展资料; (5

27、)对外交通运输现状及进展资料; (6)各类商场、市场现状和进展资料; (7)各类仓库、货场现状和进展资料; (8)高等院校及中等专业学校现状和进展资料; (9)科研、信息机构现状和进展资料; (10)行政、社会团体、经济、金融机构现状和进展资料; (11)体育、文化、卫生设施现状和进展资料。、城市建筑及公用设施资料 (1)住宅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居住水平、居住环境质量; (2)各项公共效劳设施的规模、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和分布状况; (3)市政、公用工程设施和管网资料,公共交通以及客货运量、流向等资料; (4)园林、绿地、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等方面的资料; (5)人防设施、各类

28、防灾设施及其他地下构筑物等资料。 、城市环境及其他资料 (1)环境监测成果资料; (2)三废排放的数量和危害状况,城市垃圾数量、分布及处理状况; (3)其他影响城市环境的有害因素易燃、易爆、放射、噪声、恶嗅、震惊的分布及危害状况; (4)地方病以及其他有害居民安康的环境资料。 三必要时,需收集城市相邻地区的有关资料。第六条 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大、中城市可依据实际需要编制总体规划纲要,总体规划纲要的成果为:一文字说明 、简述城市自然、历史、现状特点; 、分析论证城市在区域进展中的地位和作用、经济社会进展的目标、进展优势与制约因素,初步划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原则确定规划期内的城市进展目标、

29、城市性质、初步推测人口规模、用地规模; 、提出城市用地进展方向和市局的初步方案; 、对城市能源、水源、交通、根底设施、防灾、环境保护、重点建设等主要问题提出原则规划意见; 、提出制订和实施城市规划重要措施的意见。 二图纸 、区域城镇关系示意图:图纸比例为1/5000001/1000000,标明相邻城镇位置、行政区划、重要交通设施、重要工矿区和风景名胜区。 、城市现状示意图:图纸比例 1/250001/50000,标明城市规划区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大致范围,标注各类主要建设用地、规划主要干道、河湖水面、重要的对外交通设施。 、其他必要的分析图纸第七条 总体规划的成果包括以下各项:一城市总体规划文本

30、 、前言:说明本次规划编制的依据; 、城市规划根本对策概述; 、市县域城镇进展; (1)城镇进展战略及总体目标; (2)推测城市化水平; (3)城镇职能分工、进展规模等级、空间布局、重点进展城镇; (4)区域性交通设施、根底设施、环境保护、风景旅游区的总体布局; (5)有关城镇进展的技术政策。 、城市性质,城市规划期限,城市规划区范围, 城市进展方针与战略,城市人口现状及进展规模。 、城市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 (1)确定人均用地和其他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注明现状建成区面积,确定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和面积,列出用地平衡表; (2)城市各类用地的布局,不同区位土地使用原则及地价等级的划分,市、区级中心及主

31、要公共效劳设施的布局; (3)重要地段的高度掌握,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的保护,城市风貌和特色; (4)旧区改建原则,用地构造调整及环境综合整治; (5)郊区主要乡镇企业、村镇居民点以及农地和副食基地的布局,制止建设的绿色掌握范围。 、城市环境质量建议指标,改善或保护环境的措施; 、各项专业规划、内容要求详见第三章的规定; 、35 年内的近期建设规划,包括根底设施建设、土地开发投入、住宅建设等; 、实施规划的措施。二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图纸 、市县域城镇分布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01/2023000, 标明行政区划、在镇分布、交通网络、主要根底设施、主要风景旅游资源。 、城市现状图

32、。图纸比例为大中城市 1/10000 或 1/25000,小城市可用1/5000。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应按城市用地分类及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分类画出城市现状各类用地的范围以大类为主,中类为辅; (2) 城市主次干道,重要对外交通,市政公用设施的位置; (3)商徊心区及市、区级中心的位置; (4)需要保护的风景名胜、文物古迹、历史地段范围; (5)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技术开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等范围; (6)园林绿化系统和河、湖水面; (7)主要地名和主要街道名称; (8)表现风向、风速、污染系数的风玫瑰。、建城市和城市进展地区应绘制城市用地工程地质评价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

33、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1)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和地面坡度的范围、界限、参数; (2)潜在地质灾难滑坡、倒塌、溶洞、泥石流、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及各种不良性特别地基土等空间分布、强度划分; (3)活动性地下断裂带位置,地震烈度及灾难特别区; (4)按防洪标准频率绘制的洪水漂浮线; (5)地下矿藏、地下文物埋藏范围; (6)城市土地质量的综合评价,确定适宜性区划包括适宜修建、不适宜修建和实行工程措施方能修建地区的范围, 提出土地的工程掌握要求。 、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图。图纸比例同现状图,标明行政区划、城镇体系总体布局、交通网络及重要根底设施规划布局、主要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旅游区布局。 、城市总体规划图

34、。表现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各项规划内容,图纸比例同现状图。 、郊区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250001/50000,图纸应标明以下内容: (1)城市规划区范围、界限; (2)村镇居民点、公共效劳设施、乡镇企业等各项建设用地布局和掌握范围; (3)对外交通用地及需与城市隔离的市政公用设施水源地、危急品库、火葬场、墓地、垃圾处理消纳地等用地的布局和掌握范围; (4)农田、菜地、林地、园地、副食品基地和制止建设的绿色空间的布局和掌握范围。 、近期建设规划图。 、各项专业规划图,详见第三章的规定。第三章 总体规划阶段的各项专业规划 第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业规划应包括第九条至第十九条所列各 项。七度以

35、上地震设防城市应编制抗震防灾规划。各项专业规划要相互协调,文本和图纸要符合村章的规定, 单独编制的各项专业规划要符合该专业规划的有关技术规定。第九条 道路交通规划 一文本内容 、对外交通 (1)铁路站、线、场用地范围; (2)江、海、河港口码头、货场及疏通用地范围; (3)航空港用地范围及交通联结; (4)市际大路、快速大路与城市交通的联系, 长途客运枢纽站的用地范围; (5)城市交通与市际交通的连接。 、城市客运与货运 (1)公共客运交通和公交线路、站场分布; (2)自行车交通; (3)地铁、轻轨线路可行性争论和建设安排; (4)客运换乘枢纽; (5)货运网络和货源点布局; (6)货运站场和

36、枢纽用地范围。 、道路系统 (1)各项交通推测数据的分析、评价; (2)主次干道系统的布局,重要桥梁、立体穿插、快速干道、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 (3)自行车、行人专用道路系统。 二图纸内容 、分类标绘客运、货运、自行车、步行道路的走向; 、主次干道走向、红线宽度、重要穿插口形式; 、重要广场、停车场、公交停车场的位置和范围; 、铁路线路及站场、大路及货场、机场、港口、长途汽车站等对外交通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第十条 给水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用水量标准,生产、生活、市政用水总量估算; 、水资源供需平衡,水源地选择,供水力量,取水方式,净水方案,水厂制水力量; 、输水管风及配水干管布置, 加

37、压站位置和数量; 、水源地防护措施。 二图纸内容 、水源及水源井、泵房、水厂、贮水池位置、供水力量; 、给水分区和规划供水量; 、输配水干管走向、管径、主要加压站、高位水池规模及位置;第十一条 排水工程规划含雨水工程与污水工程,必要时也可分开编制。 一文本内容 、排水制度; 、划分排水区域,估算雨水、污水总量,制定不同地区污水排放标准; 、排水管、渠系统规划布局,确定主要泵站及位置; 、污水处理厂布局、规模、处理等级以及综合利用的措施; 二图纸内容、排水分区界限,汇水总面积,规划排放总量; 、排水管渠干线位置、走向、管径和出口位置; 、排水泵站和其它排水构筑物规模位置; 、污水处理厂位置、用地

38、范围; 第十二条 供电工程规划 一 文本内容 、用电量指标、总用电负荷、最大用电负荷、分区负荷密度; 、供电电源选择; 、变电 站位置、变电等级、容量、输配电系统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庙坟走廊用地范围、防护要求。 二 图纸内容 、供电电源位置、供电力量; 、变电站位置、名称、容量、电压等级; 、供电线路走向、电压等级、敷设方式; 、高压走廊用地范围、电压等级。第十三条 电信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各项通讯设施的标准和进展规模包括长途 、市内 、电报、电视台、无线电台及部门通讯设施; 、邮政设施标准、效劳范围、进展目标、主要局所网点布置; 、通讯线路布置、用地范围、敷设方式; 、通讯设施布局和

39、用地范围、收发调区和微波通道的保护范围。二图纸内容 、各种通讯设施位置,通讯线路走向和敷设方式; 、主要邮政设施布局; 、收发讯区、微波通道等保护范围。 第十四条 供热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估算供热负荷、确定供热方式; 、划分供热区域范围、布置热电厂; 、热力网系统、敷设方式; 、联片集中供热规划。二 图纸内容 、供热热源位置、供热量; 、供热分区、热负荷; 、供热干管走向、管径、敷设方式。第十五条 燃气工程规划 一文本内容 、估算燃气消耗水平,选择气源,确定气源构造; 、确定燃气供给规模; 、确定输配系统供气方式、管网压力等级、管网系统,确定调压站、灌瓶站、贮存站等工程设施布置。 二图纸内

40、容 、气源位置、供气力量、储气设备容量; 、输配干管走向、压力、管径; 、调压站、贮存站位置和容量; 第十六条 园林绿化、文物古迹及风景名胜规划必要时可分别编制。 一文本内容 、公共绿地指标; 、市、区级公共绿地布置; 、防护绿地、生产绿地位置范围; 、主要林位置; 、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保护范围、保护掌握要求。 二 图纸内容 、市、区级公共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大于200 平方米的街头、居住区级绿地、滨河绿地、主要林用地范围; 、苗圃、花圃、专业植物等绿地范围; 、防护林带、林地范围; 、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区位置和保护范围; 、河湖水系范围。第十七条 环境卫生设

41、施规划 一文本内容 、环境卫生设施设置原则和标准; 、生活废弃物总量、垃圾收集方式、堆放及处理,消纳场所的规模及布局; 、公共厕所布局原则、数量。 二图纸应标明主要环卫设施的布局和用地范围,可和环境保护规划图合并。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规划 、环境质量的规划目标和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污染的防护、治理措施。 二图纸 、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图: 标明主要污染源分布、污染物质集中范围、主要污染排放单位名称、排放浓度、有害物质指数; 、环境保护规划图:规划环境标准和环境分区质量要求,治理污染的措施。第十九条 防洪规划 一文本内容 、城市需设防地区防江河洪水、防山洪、防海潮、防泥石流范围、设防等级、防

42、洪标准; 、防洪区段安全泄洪量; 、设防方案,防洪堤坝走向,排洪设施位置和规模; 、防洪设施与城市道路、大路、桥梁穿插方式; 、排涝防渍的措施。 二图纸内容 、各类防洪工程设施水库、堤坝闸门、泵站、泄洪道等位置、走向;、防洪设防地区范围、洪水流向; 、排洪设施位置、规模。 其次十条 地下空闸开发利用及人防规划必要时可分开编制 重点设防城市要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及人防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对地下防灾包括人防、设施、根底工程设施、公共 设施、交通设施、贮备设施等进展综合规划,统筹安排。 一文本内容 、城市战略地位概述;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人防工程建设的原则和重点; 、城市总体防护布局; 、人防工

43、程规划布局; 、交通、根底设施的防空、防灾规划; 、贮备设施布局。 二图纸 、城市总体防护规划图。图纸比例 1/50001/25000,标绘防护分区,疏散区位置,贮备设施位置,主要疏散道路等。 、城市人防工程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图。标绘各类人防工程及城市建设相结合工程位置及范围。其次十一条 各级历史文化名城要做特地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一文本内容 、历史文化价值概述; 、保护原则和重点; 、总体规划层次的保护措施:保护地区人口规模掌握,占据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的单位的搬迁,调整用地布局改善古城功能的措施,古城规划格局、空间形态、视觉通廊的保护; 、确定文物古迹保护工程,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

44、掌握地带、提出保护要求; 、确定需要保护的历史地段、划定范围并提出整治要求; 、重要历史文化遗产修整、利用、展现的规划意见; 、规划实施治理的措施。 二图纸 、文物古迹、历史地段、风景名胜分布图。图纸比例1/50001/25000,在城市现状图上标绘名称和范围;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图,标绘各类保护掌握地区的范围,有不同保护要求的 要分别表示。文物古迹、历史街区、风景名胜及其他需保护地区的保护范围、建设掌握地带范围、近期实施 保护修整工程的位置、范围,古城建筑高度掌握,其他保护措施示意。第四章 分区规划 其次十二条 在城市总体规划完成后,大、中城市可依据需要编制分区规划,分区规划宜在市区范围

45、内同步开展,各分区在编制过程中应准时综合协调。其次十三条 分区范围的界限划分,宜依据总体规划的组团布局,结合城市的区、街道等行政区划,以及河流、道路等自然地物确定。 其次十四条 分区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和总体规划全都。 其次十五条 分区规划需收集以下根底资料:一总体规划对分区的要求;二分区人口现状;三分区土地利用现状;四 分区居住、公建、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绿地、水面等现状及进展要求; 五分区道路交通现状及进展要求; 六分区主要工程设施及管网现状。其次十六条 分区规划文本的内容 一总则:编制规划的依据和原则; 二分区土地利用原则及不同使用性质地段的划分;三分区内各片人口容量、建筑高度、容积率

46、等掌握指标,列出用地平衡表;四 道路包括主、次干道规划红线位置及掌握点坐标、标高; 五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保护治理要求; 六工程管网及主要市政公用设施的规划要求。其次十七条 分区规划图纸 一规划分区位置图。比例尺不限全都,表现各分区在城市中的位置; 二 分区现状图。图纸比例为1/5000,内容为: 、分类标绘土地利用现状,深度以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中类为主,小类为辅; 、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区位置、范围; 、重要地名、街道名称及主要单位名称。 三分区土地利用规划图。图纸比例为1/5000,内容为: 、规划的各类用地界限,深度同现状图; 、规划的市级、区级及居住区级中心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绿地、河湖水面、高压走廊、文物古迹、历史地段的用地界限和保护范围; 、重要地名、街道名称。 四分区建筑容量规划图,标明建筑高度、容积率等掌握指标及分区界限; 五道路广场规划图 、规划主、次干道和支路的走向、红线、断面,主要掌握点坐标、标高; 、主要道路穿插口形式和用地范围; 、主要广场、停车场位置和用地范围; 六各项工程管网规划图。依据需要分专业标明现状与规划的工程管线位置、走向、管径、效劳范围,标明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第五章 掌握性具体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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