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明细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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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文件苏地税发200953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一、关于计税毛利率(一)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通知第八条规定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时,允许扣除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通知第九条规定出具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时,应出具差异调整专项

2、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1、开发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资质等级、资质有效期、从业人数、法人代表、出资方、关联方有关情况等;2、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包括开发项目名称、地理位置及概况、占地面积、容积率、绿化率、开发用途、初始开发时间、完工时间、销售情况、销售方式、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尤其是委托境外机构销售费用结算情况)、配套设施的归属及核算、停车场所的核算、企业的融资情况、利息核算和支付情况等;3、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对象会计成本、计税成本调整计算明细表(见附件1);4、非货币性交易、关联方交易、其他涉及纳税调整的事项,纳税调整金额。(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由各省辖

3、市地税局根据通知第八条规定的毛利率,联合同级国税局结合不同开发产品共同确定。二、关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一)经济适用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经济适用房、按通知第八条的计税毛利率申报纳税时,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立项批准机关对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批准文件;2、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的批准文件;3、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经济适用房销售价格的批件;4、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为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具的购房资格证明;5、列明该项目的政府经济适用房建设投资计划; 6、经济适用房销售清

4、册(包括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7、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限价房和危改房按通知第八条规定的预计毛利率申报纳税,需符合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以下资料: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其他能证明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证明文件;2、限价房和危改房销售清册(包括购房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准购面积、合同号、订立合同日期、楼栋号、实际购买面积、单价、销售金额);3、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三)对商品住房小区配套建设经济

5、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应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并按照对应的计税毛利率计算预计利润;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适用计税毛利率。对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铺、车库、车位等未完工产品取得的收入,不得按照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执行。三、关于成本对象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通知第二十六条规定合理确定计税成本对象,并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二)成本对象由企业开工之前报主管地税机关备案。企业进行成本对象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1、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备案报告表(见附件2);2、土地使用权证、建筑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资

6、料。主管地税机关在登记备案出具书面告知书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已备案确认的计税成本对象计算各成本对象的计税成本。(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已达到完工条件的开发产品未按成本对象结算计税成本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确定成本对象并核定其计税成本,企业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四)2008年完工的开发产品不再进行备案,但计税成本的归集和分配需按通知规定核算。2008年未完工开发产品应按照本规定提请备案。(五)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通知关于计税成本核算的要求,按期按成本对象做好共同(间接)成本的核算和分配,并登记相关台账,台账格式参照附件3。(六)2008年1月1日前已销售完工产品分摊的共同(间接)成本不再追溯调整,已发

7、生但尚未税前扣除的共同(间接)成本应按通知有关规定进行分配。四、关于预提(应付)费用(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通知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可以预提的出包工程,是指承建方已按出包合同完成全部工程作业量但尚未最终办理结算的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据以预提的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不包括甲供材料的金额。预提的出包工程款最高不得超过工程合同总金额的10%,且已开发票金额与预提费用总计不得超过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预提的出包工程,自开发产品完工之日起超过2年仍未支付的,预提的出包工程款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发生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二)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通知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可以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

8、,对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或按照法律法规及政府相关文件等规定建造期限而逾期未建造的,其预提的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在规定建造期满之日起一次性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未明确建造期限的,在该开发项目最后一个可供销售的成本对象达到完工产品条件时仍未建造的,其以前年度已预提的该项费用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发生公共配套设施建造费用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通知第三十二条第三款预提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必须是完工产品应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同时需提供政府要求上交相关费用的正式文件。未完工产品应上交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不得预提在税前扣除。除政府相关文件对

9、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有明确期限外,预提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未上交的,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以后年度实际支付时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度按通知第三十二条规定预提有关费用时,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同时附报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见附件4)。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照国税函2008299号文件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已预缴的,2008年度汇缴时暂不调整。待开发产品完工后,再调整实际毛利额与预计利润之间的差额。从2009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按通知第八条规定的计税毛利率执行。六、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

10、得的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基数,但开发产品完工会计核算转销售收入时,已作为计提基数的未完工开发产品的销售收入不得重复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附件:1、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对象会计成本、计税成本调整计算明细表 2、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备案报告表 3、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共同(间接)成本分摊明细表(1)、(2)、(3) 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二九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1:房地产开发项目完工对象会计成本、计税成本调整计算明细表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码可销售面积()已销售面积()以前年度销售本年度销售成本项目直接成本纳税调整明细完工成本对象一完工成

11、本对象二会计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会计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1、建筑成本(1)人工费(2)材料费(3)机械费(4)现场经费(5)其他直接费2、安装成本3、规费4、预提费用5、其他费用直接成本合计完工产品应分摊的共同(间接)成本会计金额税收金额纳税调整本年完工产品总成本各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该成本对象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该成本对象已销开发产品成本以前年度已销产品其成本费用在本年税前扣除金额本年纳税调整金额企业法人代表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本企业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签名) 年 月 日1、本表填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的差异。2、本年纳税调整金额填入

12、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40行次。附件2:房地产开发企业计税成本对象备案报告表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码开发项目名称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过渡性成本对象成本对象确定时间(预计)开工时间具体分期共分 期 本年度实际开工为第 期 规划需要建设的公共配套项目公共配套设施预算造价 万元第()期成本对象一成本对象名称(具体栋号)开工时间设计占地面积设计建筑面积第()期成本对象二成本对象名称(具体栋号)开工时间设计占地面积设计建筑面积第()期成本对象三成本对象名称(具体栋号)开工时间设计占地面积设计建筑面积成本项目分摊方法相关内容备注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具体分配方法土地占地面积法土地

13、整体预算其他方法开发用地总面积:开发用地整体预算:公共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法其他方法开发项目总建筑面积:借款费用直接成本法预算造价其他方法预算造价:其他成本项目企业法人代表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本企业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如以后需改变成本对象的,将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签名) 年 月 日财务负责人: 经办会计: 时间: (税务机关盖章) 受理时间: 年 月 日1、本表应由纳税人在房地产项目开工之前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2、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是指: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权益区分原则。企业可选择一个或一个以上

14、原则。3、成本对象一、二、三行次可根据本企业成本对象的数量自行增加相应行次。4、对土地的分摊不采用占地面积法的,在备注栏应说明采用的具体方法、原因;对公共配套设施、借款费用等采用其他方法的,在备注栏应说明采用的具体方法、原因;对其他成本项目应填写分摊的具体方法、原因。附件3: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共同(间接)成本分摊明细表(1)纳税所属年度: 年度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码本年共同(间接)成本归集起始日本年共同(间接)成本归集截止日本年共同(间接)成本发生总额项目金额项目金额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安装工程费(1)土地买价或出让金4.基础设施建设费(2)市政配套费5.公共配套设施费(3)

15、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中:预提费用(4)土地使用费、闲置费6.开发间接费用(5)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1)工资及福利费(6)其他(2)折旧费2.前期工程费(3)修理费(1)水文地质勘测(4)办公费(2)规划、设计(5)水电费(3)可行性研究(6)劳动保护费(4)筹建、场地通平(7)工程管理费(5)其他(8)利息支出费3.建筑安装工程费(9)周转房摊销其中:预提费用(10)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1)建筑工程费(11)其他共同(间接)成本在不同期分摊及纳税调整明细本项目共分几期每一期占地面积( )期 面积: ( ) 期 面积成本项目总金额分摊方法计算分摊比例的分母金额一期二期分摊比例分摊金额纳税

16、调整金额分摊比例分摊金额纳税调整金额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公共配套设施3.借款费用4、其他成本费用-合计企业法人代表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本企业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签名) 年 月 日本表为本年发生的共同(间接)成本需要在项目各期进行分摊时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本年共同(间接)成本分摊明细表(2) 纳税所属年度: 年度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码本年本期共同(间接)成本归集起始日本年本期共同(间接)成本归集截止日由(1)表转入应本期分摊的金额本项目为( ) 期项目金额项目金额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安装工程费(1)土地买价或出让金4.基

17、础设施建设费(2)市政配套费5.公共配套设施费(3)耕地占用税、契税其中:预提费用(4)土地使用费、闲置费6.开发间接费用(5)拆迁补偿支出、安置及动迁支出(1)工资及福利费(6)其他(2)折旧费2.前期工程费(3)修理费(1)水文地质勘测(4)办公费(2)规划、设计(5)水电费(3)可行性研究(6)劳动保护费(4)筹建、场地通平(7)工程管理费(5)其他(8)利息支出费3.建筑安装工程费(9)周转房摊销其中:预提费用(10)项目营销设施建造费(1)建筑工程费(11)其他本期发生的共同(间接)成本金额由(1)表转入应本期分摊的金额本期共同(间接)成本需要分摊的金额成本项目共同(间接)成本在不同

18、成本对象中分摊及纳税调整明细总金额分摊方法计算分摊比例的分母金额成本对象一成本对象二分摊比例分摊金额纳税调整金额分摊比例分摊金额纳税调整金额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2、公共配套设施3.借款费用4、其他成本费用-合计本表为本年发生的共同(间接)成本需要在各个成本对象间进行分摊时填写。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成本分摊明细表(3)纳税所属年度: 年度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码成本对象名称成本对象具体栋号本成本对象开工时间本成本对象完工时间1、本成本对象直接成本发生总额(以下均为会计金额)(1)建筑成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现场经费其他直接费(2)安装成本(3)规费(4)预提费用(5)其他费用2、本成本对象

19、分配的共同(间接)成本3、本成本对象开发总成本开发成本在已销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和固定资产中分摊及纳税调整明细完工项目名称及栋号期前销售开发产品面积本期销售开发产品面积未销开发产品面积本期转作固定资产面积期前销售开发产品本期销售开发产品未销开发产品本期转作固定资产分摊比例分摊金额纳税调整金额分摊比例分摊金额纳税调整金额分摊比例分摊金额纳税调整金额分摊比例分摊金额纳税调整金额合计1、本表为一个成本对象发生的开发成本在已销、未销、转自用间分摊时填写。2、本年按已销、未销、转自用分摊的成本对象个数分别填写。附件4:房地产开发企业预提费用明细表一、出包工程出包工程项目承包单位名称承包单位主管税务机关

20、出包合同号出包项目开工日期出包项目完工日期合同金额已开票金额发票号码预提金额预提费用占合同总额比例二、公共配套设施公共配套设施名称开工时间(预计)完工时间(预计)预算造价预提金额备注三、政府收费具体项目政府收费相关文件名及文件号收费标准收费金额预提金额备注企业法人代表声明本人知悉并保证本企业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准确,并承担因资料虚假而产生的法律和行政责任。(签名) 年 月 日1、出包工程按出包合同明细填列,并附出包工程合同。2、公共配套设施按项目明细填列,并附送公共配套设施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的相关资料。公共配套设施是指非营利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会所、物业管理

21、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3、政府收费按具体收费项目明细填列。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9年4月29日印发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打字:王静 校对:税政二处 朱健公司防火安全制度(一)总则第一条 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公安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消防法规,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制定。第二条 为了加强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保护通信设备、企业财产及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制度。第三条 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由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实施。表24-2 安全状况检查表检验项目待改善事项其他

22、备注复检1消防无法使用 道路阻塞2灭火道失效 走道阻塞 缺少3走道阻塞 脏乱4门阻塞 损坏5窗损坏 不清洁6地板不洁 损坏7厂房破损 漏水8楼梯损坏 阻塞 脏乱9厕所脏臭 漏水 损坏10办化桌椅损坏11工作桌椅损坏 污损12餐厅损坏13厂房四周脏乱 废弃未用14一般机器保养不良 基础松动15高压线基础不稳 保养不良16插座、开关损坏 不安全17电线损坏18给水漏水 排水不良19仓库零乱 防火防盗不良20废料未处理 放置零乱21其他主管: 检验员:(二)防火安全的组织与机构第四条 公司、分公司及各部门均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设防火责任人。本公司的防火责任人由总经理担任,分公司防火责任人按有关要求由

23、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担任。第五条 为确保各项防火安全措施的落实,公司成立防火安全领导小组,负责本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各分公司设立相应的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此外,各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设负责抓消防工作的兼职防火安全员。第六条 各分公司要建立义务消防队,以防在万一发生火灾而专业消防队未到达前,能起到控制火势蔓延或把火扑灭在初起阶段的作用。(三)防火安全职责第七条 公司全体员工都应增强消防意识并安全防火的责任感和义务感。第八条 公司防火责任人和各分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分别对本公司和本部门的防火安全负责。第九条 各级防火安全责任人的职责。1贯彻上级的消防工作指示,严格执行消防法规。2将消防工作列入议事日程,

24、做到与生产经营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3执行防火安全制度,依法纠正违章行为。4协助公安机关调查火灾原因,提出处理意见。第十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职责1处理本公司防火安全工作。2制定公司的防火安全制度。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主持整改火险与事故隐患。4组织交流经验,评比表彰先进。第十一条 各施工生产班组和要害工作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在防火安全领导小组领导下,落实本工作部门的防火安全措施。第十二条 义务消防队接受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指挥调动,认真履行消防职责。(四)防火安全措施第十三条 公司的防火安全工作,要本着以“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原则,防患于未然。第十四条 各部门在生产和工作中,均

25、须严格执行国家和市消防机关颁布的有关防火规定,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采取具体措施。表24-3 用电安全检查表项次检 查 项 目良好不良缺点事实改善事项1电器设备及马达外壳是否接地2电气设备是否有淋水或淋化学液3电气设备配管配线是否破损4电气设备配管及马达是否过载使用5高压马达短路环、电器是否良好6配电箱处是否堆材料、工具或其他杂物7导体露出部分是否容易接近、是否挂“危险”标示牌8DS及Bus Bar是否因接触不良而发红9配电盘外壳及P.T.C.T二次线路是否接地10转动部分是否有覆罩11变电室灭火器是否良好12临时线路的配置是否完全13高压线路的绝缘支持物是否不洁或有脱落现象14中间接线盒是否

26、有积棉或其他物品15现场配电盘是否确实关妥16电器开关的保险丝是否符合规定17避雷针是否有效备注:本表由安全部门填写一式两份,一份送机电部门,一份存安全卫生部门备查。部门主管: 检查人:第十五条 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应经常对全体员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组织业义务消防队进行消防训练。第十六条 各施工生产班、组要害部位的兼职防火安全员,应在每日下班和交接班前,对本工作部位进行一次防火安全检查;其他各部门每星期做一次检查;各分公司的防火责任人应每月对本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做一次检查;本公司防火安全领导小组每半年进行一次检查,每季度进行一次抽查;完善逐级检查制度以便及时发现和消除火险隐患。第十七条 各办公大

27、楼原设计安装的消防设施,如消防龙头、水管、烟感报警器,以及其他消防器材要保证有效,此外,还应给各施工和要害部门及本部门其他工作地点配置相应的充足的消防器材。上述消防设备及器材不得借故移作他用。第十八条 对从事电工、烧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种的人员,要按规定进行防火安全技术考核,取得合格证后方可操作。 表24-4 安全日报表无灾害灾害灾害频率对策指标人员时间累计时间工作场所姓名内容原因损失额经理: 主管: 填表日期:年月日表24-5 安全管理实施计划表主题实施内容负责人核查日期123456789101112131415星期第十九条 施工作业中需用明火的,事前按规定由动火单位填写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

28、并按不同级别进行审批。一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一般性火灾事故,由安全技术和保卫人员提出意见,经本单位的防火责任人审批;二级动火作业指可能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由保卫室提出意见,经防火责任人审核,报总公司保卫部主管审批;三级动火责任人提出意见,经总公司保卫部审核,报公安消防监督机关审批。要严格办理审批手续,待批准后发给临时动火许可证方可进行动火作业,并要在动火前做到“八不”,动火中做到“四严”,动火后做到“一清”和下班前严格执行检查制度,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全体员工不论在宿舍或工作区,一律不许使用电炉等电器。第二十条 仓库的库存物资和器材,要按公安部公布的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要求堆放和管理,对易燃易爆

29、等有害物品,要按规定妥善管理。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发现火险,都要及时、准确地向保卫部门或消防机关报警(火警电话119),并积极投入参加扑救。单位接到火灾报警后,应及时组织力量配合消防机关进行扑救。(五)奖励与惩罚第二十二条 防火安全工作定期检查评比,对取得下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1进行消防技术革新,改善防火安全条件,促进安全生产的。2坚持执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敢于同违章行为做斗争,保障生产安全的。3不怕危险,勇于排除隐患,制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的。4及时扑灭火灾,减少损失的。5其他对消防工作有贡献的。第二十三条 对无视防火安全工作,违反有关消防法规,经指出拒不执行的单位或个人,应视情节给予处分,必要时可给予经济处罚。第二十四条 对玩忽职守造成火灾事故的,应对直接责任者和所在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追究责任,触犯刑法的,还应上报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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