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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燃气安全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 AA 区城镇燃气安全治理工作,确保燃气安全生产、安全供给、安全使用,防止和削减燃气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治理条例广东省燃气治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燃气,是指燃气经营者供给燃气用户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自然气、液化石油气。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设施保护和燃气器具的安装、修理及燃气事故预防和处置等安全治理活动。自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燃气的槽车(船舶)运输和港口装卸,城区门站以外的自然气管道输送,
2、燃气作为发电、工业生产原料的燃气使用,以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方法。第四条 经营、储存、运输、使用燃气的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燃气的相关活动。单位负责人应当组织制定本单位燃气的安全治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各项安全治理措施的有效执行,并对本单位燃气的安全负责。第五条设置区燃气安全治理领导小组综合协调机构。由区长任组长,分管燃气的区领导任副组长,区住建、自然资源、应急治理、市监、交通、交通执法、公安、消防、生态环境、城管、档案等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 负责统筹、协调、督办全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区燃气安全治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区
3、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统筹、协调、督办全区日常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主要负责人担当。第六条区各有关单位认真履行燃气生产安全职责,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属地燃气安全监管责任。具体职责分工如下: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是区人民政府的城镇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镇(街道)燃气安全治理进展指导监视;负责会同市自然资源局 AA 分局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进展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负责指导、监视全区城镇燃气经营许可审批工作;负责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展监视检查;催促燃气企业整治安全隐患;会同有关单位公布燃
4、气治理的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制定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燃气经营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展指导和监视;指导、监视燃气行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催促燃气供给企业依据法律法规、标准标准担当入户安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负责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给企业名录; 负责催促、指导催促管道燃气企业做好市政燃气管道保护工作,防止第三方单位对市政燃气管道造成破坏;催促燃气企业与用气单位签订供用气合同;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市自然资源局 AA 分局负责协作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进展规划,并在城乡规划中连接燃气进展规划,落实市政燃气管道等燃气设施的规划
5、用地和规划路由;负责对燃气工程规划进展监视治理和指导,重点抓好燃气工程选址、规划许可、验收及规划许可后的监管工作;负责优先保障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转变土地使用用途,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法查处;负责对区内的燃气工程以及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进展规划治理;对未依据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转变建设用地用途的行为进展查处,准时作出规划技术认定。区应急治理局负责应急治理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应对燃气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协调、催促区相关部门和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燃气安全治理职责;负责依据区人民政府授权,组织燃气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区
6、市场监视治理局负责对列入特种设备名目范围的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包括气瓶、储罐、运输工具的槽罐等,下同)等特种设备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进展监视治理和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对燃气及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监视治理; 负责对气瓶生产、经营、充装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视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展查处;负责查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装劣质燃气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使用不合格、未按规定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负责查处燃气充装短斤缺两行为;负责燃气充装单位的充装许可及许可后监管工作,对燃气充装作业人员进展考核和资格认定;负责对生产、销售
7、领域的燃气燃烧器具进展产品质量的监视治理和执法;负责对未取得营业执照违法从事燃气经营予以取缔;负责对餐饮场所燃气用气安全进展安全检查,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自纠工作,主动消退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催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负责对假冒正规燃气企业进展虚假宣传的不正值违法行为和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进展查处;负责组织对列入特种设备名目范围的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突发大事应急抢险工作及其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区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据道路危急货物运输治理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对燃气运输企业及车辆进展监视治理和指导,负责依据道路危急货物
8、运输企业“一岗双责”机制实施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燃气运输车辆准时进展安全处置,对道路运输燃气企业事故隐患整改状况进展监视检查;负责催促交通工程施工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负责市政燃气管道随大路敷设及穿越大路的审批;负责燃气公交车、燃气出租车等涉燃气营运车辆的安全监视治理;负责燃气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保障工作。佛山市交通运输局 AA 综合执法支队负责依法查处涉及燃气危急货物运输相关违法行为;负责对运输燃气车辆未配备安全人员等行为进展查处;负责对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违法行为进展查处。区公安局负责对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
9、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展依法查处;负责对运输燃气车辆未依据指定时间、线路行驶或违章停车等进展依法查处;负责依据有关治安治理相关规定对盗用、损坏燃气及其设施的行为依法查处;负责对破坏燃气设备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负责对伪造正规燃气经营企业公章、使用虚假合同销售、供气等行为进展依法查处;协作对无证照燃气经营点进展取缔;依法查处拒不承受监视检查和行政惩罚等阻碍行政执法的行为,严峻打击暴力抗法危及执法人员安全的单位和个人;负责核发燃气行业摩托车及日常燃气设施抢险救灾维护车辆的批准登记。佛山市消防支队 AA 区大队负责依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对
10、燃气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状况依法实施消防监视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单位进展查处;参与,帮助燃气突发大事抢险救援应急处置工作。佛山市生态环境局 AA 分局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工程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进展审批并进展监视治理;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工程的环境保护设施进展验收并进展监视治理;负责制定并落实环保政策,推广自然气使用。区城市治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查处未取得规划许可或未依据规划许可,建设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无照流淌商贩;负责对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进展依法查处。区教育局负责全
11、区教育系统燃气安全监视治理;负责催促幼儿园、学校、教育机构开展燃气使用安全教育和自查自纠工作,建立健全燃气安全使用治理制度;催促教育系统用气单位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区财政局负责保障燃气安全培训、宣传、购置第三方效劳、劳务等各项安全治理工作的财政经费。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负责协调播送电视等闻媒体加强对燃气安全学问公益宣传;负责全区较大以上燃气生产安全事故的闻公布工作; 负责统筹燃气突发大事舆情信息工作。佛山 AA 海事处负责水路与燃气有关的危急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管。区气象局负责燃气经营、储存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进展监视治理。区档案馆负责接收、保管燃气
12、管道和设施等档案资料工作。管行业必需管安全,管业务必需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需管安全。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所管行业燃气用气安全负责,催促所管行业单位开展燃气用气安全自查自纠工作,催促与正规燃气企业签订用气合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属地治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安全治理、受理投诉并准时处理、宣传和执法等工作,并担当相应的安全治理责任;负责催促、协调、推动辖区内自然气市政管网铺设工作,负责辖区内自然气推广使用工作。第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燃气安全治理的监视机制,完善燃气安全治理机构和执法队伍,保障燃气安全治理经费,协调解决辖区内燃气安全治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并
13、负责燃气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组织工作。鼓舞聘请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供给燃气安全参谋效劳。各镇(街道)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社区(村居)的燃气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 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提高责任意识,树立安全进展的意识,乐观协作、帮助燃气治理部门和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燃气安全治理工作。第八条 燃气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依法制定行业行为准则和效劳标准,为行业供给安全培训、技术询问和指导效劳,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建立燃气企业穿插互检互纠机制,促进燃气行业相互促进、相互学习、相互提高,帮助主管部门做好燃气行业安全治理工作。其次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 A
14、A 区域的燃气进展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第十条 燃气设施改动(包括改建、扩建、撤销)应当符合燃气进展规划,向工程所在镇(街道)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燃气设施改动许可,并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建设程序办理报建手续。在燃气管道掩盖范围内,不得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民用建筑、公共效劳单位应当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第十一条 建加气站、加油站改建为加油加气站应当符合燃气进展规划, 经所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实施。第十二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有关单位进展竣工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
15、使用。除了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外,还需要到区档案局备案。第十三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整的燃气工程技术档案。第三章燃气经营安全第十四条燃气经营企业必需领取燃气经营许可证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燃气经营场所应明示燃气经营许可证第十五条 管道燃气的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为燃气管网掩盖范围内符合供气条件的用户供给气源。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明确法定代表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并与下属分支机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应设立完善的安全治理机构,有专职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配备专职安全治理人员;各储配站、供给站、汽车加
16、气站等应设立安全组织和安全员;从业人员应按相关规定进展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前方可持证上岗。第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燃气安全治理工作、压实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确保安全投入、自觉承受社会监视、定期培训,按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治理体系,组织实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治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突发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第十八条 燃气企业准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燃气企业要常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17、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第十九条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燃气管网及设施的安全治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因治理不善导致燃气设施、设备等发生事故应追究相关企业主体责任。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管道燃气的巡查,对觉察因巡查不到位, 觉察隐患不准时排解而发生的燃气事故应追究经营企业责任人的相关责任。其次十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本单位的燃气设施每年进展不少于 1 次安全评估,觉察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准时实行措施消退隐患。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每年报区、镇(街道)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次十一条 道路燃气运输企业必需按规定取得交通运输部门核发的
18、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其燃气运输车辆必需取得道路运输证。从事道路危急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治理人员、押运人员应按要求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允许未经许可的燃气运输车辆进出储配站、供给站、加气站等经营场所。任何单位或个人觉察未经许可、非法从事燃气运输车辆的,应准时通知交通运输治理部门处理。其次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应保证所供燃气的气质和压力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照执行。居民用气应按规定进展加臭处理,我国常用加臭剂:四氢噻吩添加量一般不低于为 20mg/m,末端加臭量一般不低于为8mg/m;使用其他加臭剂的,参其次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必需使用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液化石油气钢瓶应有经营单位的
19、明显标志和合格标识,应粘贴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及国家标准规定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并实行气阀塑封。燃气经营企业严禁给非法制造、报废、检验不合格、超期未检、非自有和非托管气瓶充装燃气。其次十四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气瓶治理制度,对气瓶充装、配送全过程进展治理,记录充装、储存气瓶的储配站和供给站名称、负责配送的送气工、送气时间及用户等相关信息。送气工执行送气任务时,应当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 (牌)、送气配送单。从业证(牌)应包含瓶装燃气企业名称、本人工号、照片、岗位名称。送气配送单应注明送气对象、送气地址、送气数量、送气人员、收费价格、气瓶编号、塑封套流水号、用户签收等
20、事项。其次十五条制止用户自提气瓶。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负责将气瓶送至用户用气场所,并对用气安全条件进展检查。符合用气安全条件的,燃气企业负责安装、接通气瓶供气,更换气瓶后应马上进展泄漏检查,向用户发放安全使用手册, 确保用气安全;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的,不予供气,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用户整改符合安全用气条件后,准时恢复供气。其次十六条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十七条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或居民,燃气经营企业应办理燃气开户手续并建立用户档案。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用户发放安全使用手册,供给安全询问效劳。燃气经营企业对不符合安全使用燃气条件的场所不得
21、供给气源。燃气经营企业应帮助有关单位进展燃气安全使用状况检查工作。其次十八条燃气经营企业每年至少为用户免费供给 1 次入户安全检查, 并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检查状况应向用户通报并由用户签字;用户拒绝签字的, 应予以注明。觉察存在事故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整改,燃气企业可有偿为用户户内燃气设施进展安装、维护、修理和整改;对不符合安全用气条件或存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隐患,应中止供气,并报属地镇(街道)燃气主管部门备案;用户消退事故隐患后,燃气企业应在 24 小时内恢复供气。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供用气合同中商定关于入户检查的条款。对于连续 2 年无法入户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中止供
22、气,但应当在中止供气 15 日前书面通知用户。在用户协作入户检查并消退隐患后,燃气经营企业 24 小时内恢复供气。其次十九条燃气经营企业要做好燃气安全宣传,通过提升用户安全意识, 提高用气安全学问,削减因使用不当造成的燃气事故发生。第三十条 建立 24 小时专家值班制度。燃气企业应乐观配置专业技术安全治理人才,并建立生疏企业安全生产状况的专家 24 小时 值班制度,专家在值班期间不得擅自离开 AA 区域,一旦发生燃气突发大事或安全生产事故,值班专家应准时赶赴现场,参与应急抢险工作。第三十一条 加强应急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处置力量。燃气企业要不断完善燃气突发大事应急预案,值班室应配备完善应急抢险设
23、备、工具、燃气突发应急大事疏散地图等,提高突发大事处置水平。建立具有快速反响力量的专业化抢险救援队伍,认真开展定期演练,切实提高应急处置力量。第三十二条燃气经营企业要引入购置燃气意外事故保险,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和社会治理功能,建立社会保障的燃气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提高燃气经营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对预防和化解因燃气事故赔偿造成的社会冲突起着乐观作用。第四章燃气设施保护和器具安全治理第三十三条 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为加强我区燃气设施治理工作,遏制违章占压城镇燃气设施行为,防范各类工程施工对既有燃气设施的损坏,保障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维护社会公共安全, 划定我区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一)对在燃气管
24、道设施周边实施一般建设行为的安全保护范围规定: 1、埋地中、低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 1.5 米范围内的区域;2、埋地高压、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5 米范围内的区域;3、庭院架空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壁外缘 0.3 米范围内的区域;4、阀门室(井)、凝水井(缸)、调压装置、计量装置等管道附属设施为外壁(栅栏围护)1 米范围内的区域。(二)对在燃气管道设施周边从事打桩、建设建(构)筑物、深基坑开挖、使用机械工具挖掘施工等易造成地面明显沉降或明显震惊行为的安全保护范围规定:1、埋地低压、中压管道为管壁外缘两侧 5 米范围内的区域;2、埋地次高压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为管壁外缘两侧 10 米
25、范围内的区域;3、埋地高压管道的管壁外缘两侧 50 米范围内的区域。(三)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对涉及城镇燃气设施的相关行为有更严格安全保护范围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城镇燃气设施实施保护。城镇燃气管道压力分级依据城镇燃气设计标准(GB50028-2023)划分:低压(P0.01MPa),中压(0.01MPaP0.4MPa),次高压(0.4MPaP1.6MPa),高压(1.6MPaP4.0MPa)(四)沿河、跨河、穿河、穿堤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由管道企业与河道、航道治理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确定。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制止从事以下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一)建设
26、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展爆破、钻探、取土等作业以及使用明火;(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四)堆放易燃易爆危急物品、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第三十五条 在城镇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燃气设施竣工图,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状况,必要时可以进展现场探测或者开挖;进展现场探测或开挖的,应当实行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展现场指导;建设单位应当会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签订安全监护协议书及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
27、责,并符合以下条件:(一)工程工程的设计方案符合燃气设施安全保护技术要求;(二)施工组织设计符合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要求,并有妥当的恢复措施; (三)有保障燃气设施安全的应急措施;(四)严格依据管道保护方案进展施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保护方案有争议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托付第三方进展安全评估或组织专家论证。施工期间,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据保护方案派专业人员进展现场指导;假设施工过程中觉察违反保护方案或存在其他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时,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须马上停工,待落实安全保护方案前方可恢复施工。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实行的管道复测、安全保护措施
28、所需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担当。施工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帮助燃气经营单位进展抢修,并依法担当相应法律责任。发生燃气设施事故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马上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马上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燃气经营企业进展燃气设施抢修时,可以实行紧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赐予协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止或者干扰抢修。第三十六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负责, 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建设工程许可及施工安全监视机构对施工现场燃气设施安全保护实施具体的监视。第三十七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 理的规定
29、,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展巡查、检测、修理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设施事故处理预案,设置并公布24 小时燃气应急处置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撤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不得毁损、掩盖、涂改、擅自撤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因施工等缘由造成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破损的,应予恢复或赔偿。任何单位和个人觉察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马上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或者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报告。第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
30、施工单位供给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燃气管线资料,并在实行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状况下,组织施工单位进展现场探测或者开挖,确定燃气管道的准确位置。地下燃气设施埋设位置不明的,应当采取人工探挖措施。燃气管道的具体位置以现场探测为准。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范围、工期等事项提前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经营企业派专业技术人员进展现场指导,并加强现场巡查,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设施安全运行的行为。第四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委派监理工程师对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工程开挖活动进展旁站监理,对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施工活动必需马上制止和报告。第四十一条 物业效劳企业应当对庭院燃气管道、楼栋共用燃气管道进展监护,觉察损坏燃气管道设施
31、的,应当准时制止,并通知燃气经营企业;制止无效的,应当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物业效劳企业协作做好效劳区域内的燃气安全使用、用气安全宣传、入户安检、维护、应急抢险等工作。第四十二条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企业必需领取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燃气燃烧器具安装修理),方可从事安装、修理业务。其从业人员应当经岗位培训,持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上岗。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章,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第四十三条第五章燃气使用安全由合法燃气经营企业统一治理的气瓶,依据商定期限支付燃气费用,为燃气经营企业进展安全检查、抄表供给便利。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用气规定,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32、一)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燃气器具;(二)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器具、连接收等;(三)擅自更换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标记;(四)在设有燃气管道设施的房间住人、设置炉火;(五)进展危害室内燃气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六)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八)擅自拆卸或者修理燃气钢瓶角阀、燃气调压器、燃气燃烧器具和燃气计量表前阀门,擅自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九)向非正规燃气经营企业购置“黑气”;(十)非瓶组瓶装液化石油气用户,备用气瓶超 1 瓶存放;瓶组用户超瓶存放。(十一)在同一室内同时使用含燃气在内的两种以上燃料;(十二)将燃气气瓶存放
33、在封闭的柜体中;(十三)在室内安装直排热水器,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具;(十四)法律、法规、标准制止的其他行为。第四十四条居民用户负责分户计量器具出口后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理和安全治理。单位用户负责其入户总阀以后的燃气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修理和安全治理。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治理权限分界点之前的管道和设施的维护。居民用户可托付燃气经营企业或其他有资质单位进展维护、修理;单位用户应托付有资质单位进展维护、修理和保养。第四十五条燃气用户应当协作燃气经营企业安全检查工作,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用户对燃气经营企业提出的安全隐患整改意见,要准时进展整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或用气场所
34、不符合燃气安全使用条件的用户,燃气经营企业应暂停供给燃气,报所在镇(街道)燃气主治理部门备案。第四十六条燃气用户安装、改装、撤除固定的户内燃气设施的,应当向燃气供气经营企业提出申请,燃气供气经营企业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答复。第四十七条非居民燃气用户使用燃气应当履行以下安全治理责任:(一)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度,制定安全用气操作规程和燃气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二)定期组织燃气设施的相关操作人员参与安全用气教育培训;(三)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施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检查中觉察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准时实行措施消退事故隐患;(四)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燃气燃烧器具、燃气泄漏
35、报警装置和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及其附属设施设备的设计安装,托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展,设计安装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第四十八条 鼓舞用户购置燃气事有意外保险。第六章燃气安全监视治理第四十九条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治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展安全监视检查,觉察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排解燃气事故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作。事故隐患应形成闭环治理。第五十条 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至少开展 1 次燃气安全检查或监视工作;各镇(街道)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每月至少开展 1 次对辖区内燃气安全检查,并于每季度完毕后 3 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区域季度检查状况书面报送区住房城
36、乡建设和水利局。第五十一条 各镇(街道)燃气执法部门应建立燃气执法队伍,开展常常性执法活动。会同属地镇(街道)公安、消防、交通运输、应急治理、市监等部门开展行政区域燃气联合执法工作。每季度至少组织 1 次燃气联合执法行动,重点打击经营“黑气”和危及燃气安全的各类违法行为。各镇(街道)燃气执法部门于每季度完毕前 5 个工作日内将执法状况报送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燃气经营者无证、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经营或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各类燃气违法行为,有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威逼公共安全的,燃气执法部门必需坚持“快速消退安全隐患”为原则进展处理,可将收缴或暂扣涉嫌非法燃气、气瓶就近交由正规燃气企业
37、处理;燃气公司可实行必要的安全保存方式和存放措施,相关费用由违法经营者担当,费用依据属地市场价格结算。第五十二条 燃气行业协会建立巡查通报机制,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燃气状况进展巡查,并将收集到的信息准时反响各镇(街道)燃气执法部门,属地燃气执法部门应进展立案查处。第五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觉察违反燃气安全治理规定的行为,均有义务向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第五十四条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利局负责制定全区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不定期组织全区应急演练。各镇(街道)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每年组织 1 次辖区应急演练。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制定企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
38、案,报所在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备案,每季度组织 1 次专项应急演练,每年至少进展 1 次综合应急演练。第五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燃气设施安全的义务,对破坏燃气设施以及可能造成燃气事故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第五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觉察燃气事故或者事故隐患时,应当马上向负责供气的燃气经营企业或燃气执法部门、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直接向公安消防部门报警。燃气经营企业应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觉察燃气设施损坏、事故隐患或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马上组织抢修抢险。第五十七条播送、电视、报刊等闻媒体对燃气安全有宣传教育的义务,对燃气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广告应当免费播放或者登载。教育部门应当将燃气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安全常识教育内容。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方法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治理条例广东省燃气治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进展处理。第八章附则第五十九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 AA 市人民政府 2023 年 5 月28 日颁发的AA 市燃气治理规定(顺府发202325 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