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实施办法.docx(6页珍藏版)》请在taowenge.com淘文阁网|工程机械CAD图纸|机械工程制图|CAD装配图下载|SolidWorks_CaTia_CAD_UG_PROE_设计图分享下载上搜索。
1、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治理实施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治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 提高城市道路运行效率,依据国务院城市道路治理条例X 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治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示范区实际,制 定本方法。其次条凡在示范区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建设活动的,遵循本方法。第三条城市治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方法。城区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由示范区城市治理执法局具体负责审批;老城区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由示范区城市治理执法局X 分局审批,并报示范区城市治理执法局备案。公安交管、规划、环保等相关行政治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治理的相关工作。示范区城市治理执法支队负责对
2、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管及查处。其次章占用、挖掘许可治理第四条城市道路范围内制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因特别状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或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 须经城市治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依据规定占用、挖掘。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一般不得挖掘;因特别状况需要挖掘的,须经示范区管委会批准。第五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向城市治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和挖掘修复费。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执行X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核定全省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收费标准的通知X 建发X14X 号和关于调整全省城市道路挖掘修
3、复收费标准的通知X 建发X19X 号有关要求,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1、2。第六条以下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工程,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挖掘后的道路修复,并可免交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但应按挖掘修复费的 5%交纳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质量保证金,工程竣工投用一年后经城市治理部门验收合格后退还保证金。一城市给排水、电力、电信、燃气、热力等根底设施建设工程;二城市道路修理养护工程;三由财政投资建设的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其他工程。第七条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按以下程序办理申请审批手续:一需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持申请书、相关设计文件报请城市规划治理部门审批,审批时应标明挖掘城市道路的位置。二申请单位个人持申请书、临时占
4、用道路范围图或者城市规划治理部门批准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城市治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办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审批手续。三城市治理部门会同申请单位个人共同查勘现场, 确定临时占用范围、挖掘具体位置。四经现场勘查确认,并征得相关单位同意后,申请单位个人向城市治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挖掘修复费或保证金,城市治理部门向申请单位个人颁发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第八条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期满后,应当准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赐予相应赔偿。第九条需要移动挖掘位置、扩大挖掘面积、延长挖掘时间的, 应当在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有效
5、期内提前办理变 更审批手续。第十条城市规划治理部门在审批道路开口、连接市政管线等涉及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工程设计文件时,应严格执行掌握性具体规划及城市道路、管线等有关技术标准,充分征求城市治理部门、公安交管部门、管线治理单位的意见,必要时应进展专项论证。第十一条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市政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城市治理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在 24 小时内依据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第十二条除由工程建设单位负责自行修复的道路挖掘工程 外,其余挖掘工程的修复由城市治理部门托付示范区市政治理效劳负责修复,所需费用由财政专项列支并以审计部门审定结果为准。第X 条因城市建设、示范区
6、重大活动等需要,城市治理部门有权对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单位个人打算缩小占用、挖掘面积,缩短占用、挖掘时间或者停顿占用、挖掘行为。第三章施工治理第十四条占用、挖掘车行道的,应当设置车辆、行人便道, 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需要车辆、行人绕行的,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明显指引标志;占用、挖掘人行道的,应当保存人行通道;因特别缘由不能保存人行通道的,应实行搭设便桥等临时措施,确保行人安全通行。第十五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工地围挡实行“即围即建、建成即拆”,坚决杜绝“围而不建、建成不拆”。一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应按批准的用途、位置、面积、期限进展施工。二严格掌握施工作业面积,各施工单位要在进场
7、前测算材料加工堆放面积,作业区域依据10 天工作量计算所需占地面积; 严格掌握材料堆放时间,原则上大型、运输困难的构件堆放时间不得超过 30 天,其余施工材料堆放时间不得超过 10 天。三依据工程进展状况,应适时缩小围挡面积。第十六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现场必需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并在围挡醒目处悬挂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许可证、工程概况牌及施工铭牌等,夜间悬挂警示灯。第十七条施工铭牌应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工程负责人及联系 、工程环保负责人 及联系 、监视单位及联系 。第十八条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工程施工有关规定,确保地下
8、管线及其它设施的安全。第十九条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需依据环保部门要求实行掌握扬尘的措施。施工现场不得随便堆放土方,确需堆放的应承受防尘网掩盖,同时应依据有关要求切实加强对运输车辆的治理。施工现场坚持湿法作业,应有专人负责施工场地及四周环境的保洁。其次十条城市治理部门、公安交管部门等在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施工围挡后,应准时监管,并对觉察的问题准时提出整改要求。第四章监视治理其次十一条对违反本方法的行为,依据城市道路治理条例和X 省城市市政公用设施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惩罚。其次十二条城市治理部门对无特别状况不按期限完工或拒不落实整改措施的申请单位个人、施工单位建立不良信用信息记录档案,情节严峻的可暂停、取消其在示范区城市道路范围内占用、挖掘的申请、施工资格。第五章附则其次十三条本方法自X 年 10 月 17 日起施行,至 X 年 10 月 16 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