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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污水处理工程招标投标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标准本省城镇污水处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营造公正竞争的市场环境, 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安全,推动全省城镇污水处理产业又好又快进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的选购等招标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城镇污水处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正、诚恳信用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视、检查等工作。省进展与改革、财政、建设、国土环资、审计、监察等行政
2、主管部门在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相关监视治理职责。其次章 招标第五条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设计一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统一组织招标。城镇污水处理工程施工、监理及重大设备材料选购招标,以市县为单位,由省里集中统一在指定的招投标中心组织实施,并承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视和指导。政府投资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需进入某某省人民政府政务效劳中心组织实施。非政府投资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可由招标人依法自行组织实施。招标人在组织招标和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对涉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治理事项的问题,应当准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第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工程招标应当依法公开
3、招标。如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应当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进展邀请招标。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前拟定招标工作方案,主要内容包括:一招标工程名称;二招标人;三招标范围;四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第 1 页,共 6 页五招标组织形式自行招标或托付招标;六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及审查方法;七评标方法与主要标准含评标细则;八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九开标场地的选择;十招标时间及进度打算。第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据以下程序组织招标:一编制招标方案并上报相关主管部门;二编制招标文件,公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发放招标文件实行资格预审的,只向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放;四组织工程考察、答疑等;五组织开标、评标;六确定中
4、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七公示中标结果有关事项;八提交招标投标状况的书面报告;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并报备案。招标人托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本方法有关招标人的规定。第九条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对工程主要工艺技术、设备水平、技术和经济指标的要求;二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及审查标准;勘察、设计招标要求投标人近三年累计合同业绩不低于标底且要求至少有一个单项合同不低于 3 万吨/日污水处理厂的业绩。施工招标要依据工程的实际状况对投标人拟投入的人员及机械设备进展要求。三投标报价的最高限价或报价范围;四评标标准和方法;五工程可行性争论报告
5、、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以及工程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批准文件;六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要求与返还;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工程总投资的 2%,最多不得超过 80 万元。第十条承受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依法在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招标公告,并遵守本省有关招标信息公布的规定。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标工程概况;二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三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四猎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第十一条 承受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或三个以上具备担当招标工程力量、资信良好的企业法人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方法第九条其次款规定的内容。第十二条 招标过程中对投
6、标人的资格审查,一般承受资格预审方式。确定承受资格预审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文件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标准和方法。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原则上不少于7 人。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后向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猎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第三章 投标第十三条响应城镇污水处理工程业主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二有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及相应的偿债力量;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四为鼓舞具有良好业绩、实力强、信誉好的专业化企业参与招标工程的投标竞争,勘察、设计、监
7、理招标原则上必需选择市政或环保工程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施工招标原则上必需选择市政工程总承包一级含一级以上资质和机电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一级的施工单位。第十四条两个以上企业法人可以组成联合体参与投标。以联合体名义投标的,应当在资格预审或投标时提交以下文件:一由全部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联合投标协议,协议中应申明联合体成员对全部合同条款所担当的共同义务和各方单独担当的义务,全部联合体成员均担当连带责任;二由全部联合体成员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书,明确授权联合体中具备本方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一个成员作为牵头人,代表联合体联系、办理有关投标事宜,并负责特许经营协议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三招标
8、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所要求的联合体全部成员的资格证明文件。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展;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第十七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成员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人数为不少于7 人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招标人的代表不得多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在开标前从省内外评标专家库或者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评标专家名册中实行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评标委员会的招标人代
9、表应当是生疏招标工程有关技术、经济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并由招标人以书面形式上报监视部门确定。第十八条评标应当承受综合评估法,综合考虑工艺技术先进性、设备运行稳定牢靠性、运营治理经济性、财务评价及报价的合理性等因素,确保工程建成后能够稳定运行、达标排放。具体评分细则招标人可依据工程具体状况进展编制报省水务局审批。第十九条评标应当依据以下程序进展:一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对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展符合性审查,只有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方可进入下一轮的评分。二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对全部通过符合性审查的投标单位进展评分。其次十条评标委员会评标时觉察投标文件存在以下重大偏差,不能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
10、要求的,应当确定其为废标:一不能满足完成投标工程的期限要求;二附有招标人无法承受的条件;三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工艺技术、主要设备选型及档次、质量标准等;四未依据招标文件要求递交投标保证金;五报价表中的报价与商务标中的报价不全都或有多个不同的报价;六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其次十一条评标完毕后,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按综合评分从高至低的排列挨次,向招标人推举得分最高的三个中标候选人。其次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 15 日内,依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举的中标候选人排序,确定中标人,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
11、标人。其次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将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省指定的信息网络上公示,公示期为7 日。公示期内,有关行政监视部门接到投诉,可以视具体状况书面通知招标人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并在7 日内做出处理结果。其次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7 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状况的书面报告。其次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依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的合同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的合同条款保持全都,其中价格、建设标准、建设范围、运营指标、主要设备选型等不得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有实质性差异。
12、其次十六条中标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应向业主缴纳不少于标底10的履约保证金, 如无故不缴纳,招标人有权废除其中标权,并与下一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其次十七条中标人及工程公司应当履行投标文件承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 目,不得擅自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工程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主要工艺设备。因消灭特别状况,确需调换投标文件中承诺的工程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更换投标文件中承诺使用的主要工艺设备的,应当经招标人书面同意, 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部门备案。调换后的工程负责人及主要技术人员的资格、业绩和信誉,或者更换后的主要工艺设备的性能、规格、档次、数量等均不得低于投标文件中承诺
13、的条件。中标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招标人有权依据其情节轻重扣除或没收履约保证金。第五章 监视检查及责任约束其次十八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工程业主招标投标活动 的监视检查,依法准时查处和订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和不当行为。对参与工程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供给中消灭严峻质量问题的,将其列入“不良行为”纪录,不准其参与我省污水处理工程的投标。其次十九条省进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工程业主招标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对躲避招标或者不依据核准事项进展招标的行为,可以依法暂停工程执行或者暂停资金安排。第三十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工程的财政财务活动实施治理和监视,并依法对其工程
14、预算、决结算进展审查。第三十一条监察机关对参与城镇污水处理工程业主招标投标活动的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状况进展监视检查,依法依纪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招标人或者中标人违反招标文件商定的,应当担当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担当赔偿责任。第三十三条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方法规定,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四条特许经营工程业主招标的中标人在投标时已作出工程承受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承诺,或者中标人具备自行生产符合工程要求的货物的力量,或者具有与工程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资质等级的,其相应事项可以不招标。第三十五条 本方法所称的政府投资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或纳入财政治理的政府财政贴息和补贴、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以及使用国债资金、政策性贷款、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进展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工程。第三十六条本方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