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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 城市市容市貌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城市治理工作,美化城区环境, 塑造良好的城市形象,提升城市竞争力,加快现代化文明城 市进程,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精细化治理 城市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所称城市市容市貌,是指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公用设施、集贸市场、施工现场和户外广告、牌匾 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的容貌所构成的外部景观。第三条 本方法适用于县城建成区、规划掌握区,本县建制镇、中心镇。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市容市貌工作。公安、工商、交通、卫生、文化、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 依据各自的职责协作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做好城市市容市貌治理工作
2、。第五条城市市容市貌治理坚持城市建设与科学治理并重、部门治理与社会参与互补、从严治理与公共效劳兼顾 的原则。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美丽城市环境的权利,同时负有维护城市干净、疼惜公共环境卫生和公共设施 的义务,对违反城市治理的行为有责任进展奉劝、批判和检 举。其次章 广告牌匾治理第七条广告牌匾设置标准及要求一门店牌匾设置要求及标准1、全部门店实行一店一匾,不得设置多余的牌匾。2、不准设置竖匾或其它影响市容观瞻的广告牌匾。3、广告牌匾的内容必需与工商部门核准的名称相全都。4、同一建筑物牌匾底色与楼体颜色相协调,不得消灭 较大反差。5、同一建筑物含相连接建筑楼体牌匾规格、尺寸要做到协调统一。
3、建筑物侧墙、二层与一层之间均不得设置 门店牌匾;严禁牌匾重叠设置。6、牌匾材质应承受铝塑板、亚克力板或彩钢板等高标 准安全美观材料,尽可能安装 LED 等亮化设施。二其它广告设置要求及标准1、楼顶牌匾必需是霓虹灯形式,或承受金属材料的镂 空字体,字体完整,并安装亮化设施。2、凡在城区内临街悬挂标语的,须经县城建监察大队批准,并规定悬挂时限。残损和到期的,设置单位应准时摘 除。3、流淌广告车单节车体长度不得超过 4 米,车体后不得拖挂。4、制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和街道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各类非法小广告,现有的非法小广告由 责任人设置人或本体物全部权人全部去除。第八条设置广告牌匾必需
4、报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审批。未经审批或未依据规定设置广告牌匾的,由监察大队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 3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擅自设置大型任意边长超过 4 米户外广告牌匾的,由监察大队责令限期撤除。在规定期限内未撤除的,依法强制撤除并处以 3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罚款;未经批准临街悬挂标语或超过悬挂期限未摘除的,处以 200 元以下罚款;擅拘束城市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树木上涂写、刻画和张贴标语、广告的,每处处以 100 元以上 200 以下罚款;内容涉及伪造证件、印章、票据等违法行为的,由县公安局依法查处。第三章 建筑物和构筑物容貌治理第九条建筑物临街一侧不得吊挂有
5、碍市容的物品,阳台堆放物品不得超出护栏;临街安装空调高度应在 2 米以上, 防盗窗不能超过墙体立面,不得安装遮阳雨棚、晒衣架等附属物;外墙瓷砖脱落的要重补上,外墙涂层污损、陈旧的必需重粉刷;临街建筑严禁破墙开店、改建阳台,楼顶加层。第十条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现有户外装修或设施,由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按规划逐步改造。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拘束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因建 设等特别需要,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临时堆放物料,搭建 非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必需经过市政管 理部门批准,并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便在
6、城区内设立车辆冲洗点。凡需设立冲洗点的,必需报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 局审批。车辆冲洗点须进院作业,并设沉淀池,冲洗泥浆不 得直接排入下水道。主次干道临街不得设立废旧物资收购点。第十三条在城市道路两测利用建筑物和构筑物擅自进展户外装修,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以装修立面面积每平方米 200 元罚款;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擅自堆放物料的,每平方米每天处以 50 元罚款;城市道路两测沿街建筑物吊挂物品或阳台堆放物品超出护栏的,处以 10 元以上 50 以下罚款;擅拘束城区内设立车辆冲洗点和废旧物资收购点,依法 予以取缔。第四章 摊位治理第十四条摊位治理的标准和要求1、凡有营业用房的商店,必需坐店经商,物进门、
7、货上架,严禁店外设摊、堆放物品;严禁占用道路、广场等公 共场所摆摊设点;严禁用高音喇叭、音响等方法招揽生意; 严禁在店面前搭设雨棚、阳棚等。饮食店不得向街道和公共通道排放油烟、污水。修理、 焊接、餐饮等行业手续齐全后须封闭经营,不准在人行道上 自行作业或设置附属物。2、城市主干路两侧和交通要道制止开办集贸市场、设置摊点。其它道路两测开办集贸市场和设置摊点,由县住房 和城乡建设局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按有关规定审批。3、全部摊点要按指定地点、指定时间营业。不得超占、乱摆、乱移、乱串,摊容要干净;不得乱搭、乱挂、乱建。4、城市道路两侧制止露天屠宰禽畜、烧烤食品。5、各种摊点的经营者,必需配备必要的
8、垃圾收容器具, 负责保持摊点四周卫生清洁,废弃物按时倾倒在指定的垃圾池(点)内。不得利用市政公用、园林绿化设施摆摊设点或搭建附属物,不得在行道树旁支锅立灶,不得将污物污水倒入树坑绿地,更不得泼入路面。6、早市、夜市、菜市必需在指定的地点、路段设置, 并严格执行开市、撤市时间。制止在非指定地点、路段随便设市设摊;制止产生的垃圾恣意乱丢、乱堆,乱倒污水杂物。第十五条 县城建监察大队应加强对城市道路的巡察, 并对主要街道和部位进展定点防控。对擅自摆摊设点的,责 令停顿经营,每次处以 50 以上 100 以下罚款;经批准的摊点随便转变经营地点,扩大占地面积或擅拘束城市道路两侧 经营的摊点,处以 50
9、元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两侧露天烧烤食品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50 元以上 100 以下罚款; 在城市道路两测露天屠宰禽类的,每只处以 10 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露天屠宰畜类的,每头处以 50 元以上 100 元以下罚款; 在城市道路进展经营性修理、清洗车辆的,处以 100元以下罚款。第五章 施工现场容貌治理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的施工现场,必需依据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和规定标准设置围档。主干路两侧和繁华地区 施工现场的建筑物要随高度设置满围挡。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的机具、材料应摆放整齐,出入口要保持干净,施工渣土不得在施工场地四周倾倒或积存,施 工中的废水、泥浆不得流出施工现场。第十八条 建
10、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准时清理现场,临时设施必需准时撤除。第十九条 在城区运行的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保持外型完好、干净,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物,应当密封、包 扎、掩盖,避开泄漏、遗撒;各种机动车辆应在交警部门指 定的地点停放,不得街道和人行道上影响交通。其次十条 施工现场不设围挡或不按规定设置围挡的, 按应设围挡的面积每平方米处以 10 以上 50 元以下罚款;在城市道路运输液体、易飘撒的散装货物的车辆未密封、包扎、 掩盖的,处以 100 元以下罚款;第六章 门前三包治理其次十一条城区沿街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即包门前卫生即不准将垃圾杂物堆放在树
11、下、电杆下、人行道上或店门外, 不准随便倒污水;包门前秩序即包门前及四周环境秩序良好,负责催促门前的自行车、摩托车在线内停放、无乱挂、 乱张贴、堆放杂物、店外经营等违章现象;包门前绿化即包门前行道树、花坛草木的保护,无人为损坏,如有损坏由责任单位负责补偿;其次十二条“门前三包”工作由县文明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共同负责。各有关责任单位、经营门点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建立动态治理档案。 依据责任制度完成状况,评比处文明单位和文明市民,并对落实较差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判、电视曝光。第七章 附 则其次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惩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其次十四条 污辱、殴打市容治理工作人员或阻止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 法的规定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次十五条本方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其次十六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