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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镇城市市容环境治理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制造干净、美丽、安全、和谐、文明的人居环境,依据*省城市市容和环境治理方法和县城市市容环境治理方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治理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镇集镇、规划掌握区范围内含轻工业小区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照明、园林绿化、市政设施、公 用场所、道路交通和集镇居民行为等方面的治理。第三条 *镇集镇办是城市市容和环境治理的主管部门 ,负责本行政区的集镇市容和环境等方面的治理工作。派出所、卫生、工商等单位,必需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镇治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集镇治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建管分别、分类执法原则;(二)依法
2、、公开、公正、公正原则;三教育与惩罚相结合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和改善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公共设施和道路交通秩序的责任和义务并听从治理,不得阻碍、阻止治理人员执行公务。第六条 *镇集镇办受镇党委、政府的托付,代表镇党委、政府监视、检查相关单位关于集镇治理工作,承受群众的来信、来访、 举报和控告,并负责日常工作.10其次章临街建筑物治理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需维持临街建筑物的干净、美观。建筑物及装饰应当与四周环境相协调,临街建筑物及设施应定期进展粉刷、清洗。第八条 对影响市容市貌的残垣断壁、危急房屋、构筑物等,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市容治理要求准时进展修整、改造或者撤除。第九条
3、 在建筑物的外墙、阳台、屋顶和街道两旁等处,不得堆放、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第十条 室外天线、空调外机等物件,在安装时必需按集镇办统一要求悬挂统一高度、横成行、竖成列,并保持干净、美观、 无锈蚀.第十一条 不得擅自破墙拆窗乱开门店或者装饰已有门店。凡需开设门店、装饰已有门店的,必需依据集镇办的统一要求进 行相关活动。第十二条 建筑物外挂的防盗窗和栅栏严禁超出墙体。第十三条 临街建筑物应当制造条件安装彩灯、轮廓灯等进展亮化。集镇建、改建的公共建筑物必需依据乡镇亮化的统一要求 进展亮化,确保亮化工程与建筑物同时竣工。第十四条 不得在建筑物顶外乱搭乱建棚舍。第十五条 不得将炉口、烟囱、油烟排放、污水道
4、等排污口朝向街面,制止临街安装户外水龙头及架设炉灶。第十六条 临街门店必需保持店容店貌干净美观.标牌标准,无缺字、漏字,用字标准;店内卫生清洁,物品摆放整齐,严禁在店外打牌下棋;严禁设置摊外摊、店外店;严禁用高分贝喇叭招揽生意. 第十七条 严禁在镇区主街道经营建材加工、丧葬用品、废品收购、汽车机械修理与清洗等影响市容市貌、污染道路的行业。第十八条 临街单位和个人必需严格履行门前五包即包净化、包绿化、包亮化、包美化、包秩序治理)责任制,确保市容整 洁美观。第三章 集镇道路及人行道治理第十九条 集镇全部道路和人行道应当保持平坦完好,凡有破损、坑洼的道路由集镇办准时修整。其次十条 制止在集镇道路和人
5、行道上堆放、经营任何物品和乱搭乱建,早夜市应按规定办理证照在指定地点和规定时间进展营业。其次十一条 不得在集镇道路和人行道上修理、清洗车辆及进展电气焊、割、加工、拌水泥等作业。其次十二条 不得向集镇道路和人行道上乱泼污水、污油。其次十三条 不得损坏路面,各种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不得擅拘束集镇道路上行驶、停放.其次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便挖掘集镇道路和人行道。确需挖掘的单位或个人须向镇政府申请办理道路挖掘许可手续, 并按规定缴纳道路挖掘路面修复费前方可实施挖掘,挖掘完毕后要按道路原貌标准进展填埋恢复,并经集镇办验收合格。施工单位在破路施工时,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6、不得阻碍交通,污染路面。其次十五条 严禁车辆抛、洒、滴、漏、带泥上路污染路面。运输渣土沙石等易撒易漏物品必需依据集镇办规定的时间和线路行 驶,到指定场地弃置。其次十六条 建、扩建、改建的道路交付使用后 5 年内、大修的道路竣工后 3 年内不得挖掘;因特别状况需要挖掘的,须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其次十七条 建、改建、扩建的人行道,条件具备的状况下应当设置盲道、残疾人无障碍通道等设施。第四章 集镇宣传行为治理其次十八条 设置临街条幅竖幅、横幅、广告牌标牌、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墙体广告、画廊、橱窗、遮阳棚等, 必需报镇集镇办审批,获批前方可设置,并保持内容安康、文字用语 准确,定期修理、油饰或更换
7、,临时性条幅用完后应准时去除。其次十九条 不得在电线杆、行道树、 亭、墙壁等公共设施上张贴、喷绘、手写、悬挂广告。不准沿街散发广告宣传品。大 型广告宣传,须按规定报请镇集镇办审批,在市容治理部门指定地 点限期悬挂、张贴,并按要求保持场地干净。第三十条 利用集镇公共场地设置展销、有奖募捐、开业庆典、灯饰、促销演出等,须经集镇办审核同意。第五章 集镇公用设施治理第三十一条 严禁擅自挖掘、撤除、移动、损毁路名牌、公交站牌、交通标志牌、线杆、 亭、水井盖、井篦、阀门、管道等公 用设施。严禁在建筑物、构筑物等公共设施上涂画、刻划.第三十二条 严禁擅自接用集镇道路照明电源,操作集镇道路照明开关及其附属设施
8、。第三十三条 严禁在路灯专用地下电缆或管道上挖掘、钻探、打桩、堆压物品;依附道路的各种管线、杆线以及地下各种管线等设 施的设置,须经镇政府批准前方可建设。第三十四条 严禁擅拘束照明设施四周 3 米内搭棚围栏、堆放杂物、挖坑取土、建筑建筑物、倾倒废渣、废水和使用明火作业。第三十五条 严禁擅自修建道路出入口。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排水设施内装置管线、设闸堵水或者安泵抽水;严禁占压、堵塞、损坏排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制止擅自连接、 更改集镇各类排水管线。第三十七条 严禁破环、侵占集镇内的行道树、花坛及草坪等绿化设施.第三十八条 自来水、燃气、电力、电信、移动、广电、公交及其他公用设施由集镇办办依照相关法律、
9、法规治理。各类管、线 必需按要求牵引,严禁乱牵乱引,影响市容市貌.第六章 集镇环境卫生治理第三十九条 街道、车站、码头、广场、景区、河道、湖泊、文化体育场所等,应当保持干净、美观。不准乱扔果皮、烟头、口香糖、纸屑等废弃物,不准乱泼污水,不准随地吐痰、便溺。第四十条 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前施工单位必需与集镇办签订文明施工责任书,施工时必需设立告示牌和围墙作业,临街应设置安全防护网和屏蔽式防护架,设置运输车辆冲洗池。施工单位必需在批准的占地范围内作业,准时清运渣土, 去除污水,机械停放有序;竣工后准时撤除临时建筑物,清理和平坦 场地.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的室(院内外环境卫生由各单位负责
10、,室内做到窗明几净,卫生清洁,室(院外环境卫生做到干净,卫生设 施齐全,窨井、阴沟畅通.第四十二条 科研、医疗、屠宰、化学制品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需按规定进展无害化处理,制止混入生活垃圾,不得乱倒乱扔。第四十三条 制止在集镇和其他依法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燃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 臭气体的物质。第四十四条 制止向水体倾倒、排放有毒有害废渣、放射性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工业废弃物、油类、酸液、碱液等废液或含 有中、高放射性物质的废水和其他影响河道环境卫生和水体质量的 污染物。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集镇的露天场所或者垃圾中转站内燃烧树叶等废弃
11、物,不准随便倾倒液化气瓶内的剩余废渣.第四十六条 道路清扫保洁应按集镇办规定的时间进展,并规范作业,做到随脏随扫、随扫随清,不得滞留堆放,不得将最终的残 土扫进下水道.第四十七条 生活垃圾治理遵照*镇集镇生活垃圾治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八条 严禁占用公共场所或公共通道搭灵棚办丧事,严禁在集镇主干道上抬棺游街、燃放鞭炮、抛撒纸钱等活动.第四十九条 集镇主街道应当设置数量足够的果皮箱.第五十条 制止在房前屋后种植蔬菜,制止在公共阳台楼道堆放杂物.第五十一条 制止在集镇主街道两旁饲养鸡、鸭、鹅、猪、兔、狗等家禽家畜.集镇与农村结合部的农户饲养家禽家畜实行限养、圈养。第五十二条 出售冷饮的摊点、
12、门店、超市必需设置盛放包装材料的容器,并对四周环境卫生负责清理.第五十三条 严禁三废废气、废水、废渣不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排放。第五十四条 镇直办各单位必需重视除“四害”工作,有专人治理消杀药品,严格掌握临时性“四害”滋生地,杜绝固定的“四 害“滋生地发生,有效掌握“四害“密度.第五十五条 严禁在晚上 22 点至早晨 6 点之间进展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装修和加工活动;确因特别需要必需连续作业,必需经集镇办批准并尽可能实行措施降低噪声污染。第五十六条 严禁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边界噪声超标准的设备、设施。第五十七条 严禁对四周居民生活造成严峻影响的家庭室内消遣活动。第七章集镇绿化治理第五十八
13、条 学校、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医院、疗养院、宾馆、企事业单位的附属绿地,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 25% , 其他单位的附属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单位总用地面积的 20 。第五十九条居住小区的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0% ;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 20 。第六十条 集镇主干道绿化带面积不得低于道路总用地面积的15% ;公园绿化面积应占公园总面积的 60以上;集镇广场绿化率要到达 50%以上。第六十一条 工程建设工程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或者集镇的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等绿化工程的设 计方案,未经批准或者未依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镇人民政 府责令停
14、顿施工、限期改正或者实行其他补救措施。第六十二条 严禁砍伐或者迁移集镇树木。因特别状况需要砍伐、迁移的须经镇政府批准。第六十三条 制止侵占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确需转变绿地用途的,应当报经镇政府批准。单位修理管线需要挖掘、占用绿地,砍伐、修剪树木或拆迁绿化设施的,须办理有关手续并缴纳补偿费前方可施工。因不行抗力危及管线安全或紧急抢修管线,需挖掘绿地、砍伐树木及移动设施的,可先行施工,但在 24 小时内应补办手续.工程完毕后,抢修单位必需准时恢复绿地原貌。第六十四条 制止就树搭房、在树上架设电线、在树下搭灶生火,在绿地内停放车辆、乱扔废弃物、挖坑取土。第六十五条 集镇绿地养护依据以下规定进展治
15、理:集镇公共绿地、集镇道路绿地、集镇道路行道树等公共绿地由集镇办负责;单位附属绿地由本单位负责;居住区绿地由其户主负责.第八章 集镇交通治理第六十六条 进入集镇的机动车辆必需遵守交通规章,慢速行驶,听从交通警察或交通协管员指挥。第六十七条 在行驶途中发生故障不能行驶时,应设法快速牵引出交通路面,严禁就地修理阻碍交通。第六十八条 集镇实行交通总量掌握,进入集镇的特种车辆、大型卡车、人力三轮车、板车必需持有公安交通治理部门核发的通 行证。第六十九条 公交车必需按时到站停靠、上下乘客,严禁越站、甩客;保持车身、车内干净卫生,严禁在车窗上张贴广告,遮挡乘客 视线。小型出租车必需在规定的地点停靠,不得阻
16、碍交通秩序。客运车辆必需在集镇指定的客运站点上下旅客,不得沿街揽客。制止非营运车辆运营载客。第七十条 在集镇内制止车辆乱停乱放,非机动车一律停放在人行道划定停车泊位;小型汽车停放在规定的停车泊位或停车场;严 禁载货卡车、工程机械车等大型车辆停放在主次干道两旁的停车泊位或其他公共场地,严禁在上述地方从事装卸货物工作。第七十一条 制止任何车辆超速超载行驶,逆向行驶、非法转向,在上放学顶峰、大型会议等特别交通状况下听从交通警察 或交通协管员指挥适时调整。第七十二条 任何个人都必需遵守交通规章,不得在机动车道溜达、追赶、奔驰,横穿大路走人行横道。第九章 集镇卫生效劳收费第七十三条 依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
17、圾治理方法等有关规定, 对街道、道路的清扫及建筑生活垃圾的清运处置实行有偿效劳,集镇中的全部机关单位、行业部门、团体、门店、摊点及居民住户等包括流淌人口)都有自觉交纳卫生效劳费的义务。第七十四条 卫生效劳费的征收标准,依据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七十五条 建筑垃圾处理费依据县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第七十六条 卫生效劳费由*镇市容执法队依据“收支两条线“ 依法进展征收治理。第十章罚则第七十七条 对违反本治理方法的,镇市容执法队有权实施处罚。第七十八条 对违反治理行为的惩罚分为以下四种1、 警告;2、罚款;3、半日以上七日以下的义务执勤或义务劳动;4、没收财物。第七十九条 依据本治理
18、方法有关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市容执法队责令其订正违法行为,并赐予警告、罚款:(一随地吐痰、便溺的处以 20 元以下的罚款;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废弃物的处以 10 元以下的罚款;乱泼污水的对个人处以 1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1000 元以下的罚款;二在主要街道的临街建筑物阳台和窗外堆放、吊挂影响市容物品的,对违法个人处以 30 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以 200 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公共场所或街道燃烧落叶、杂物、皮革、沥青等有害有毒杂物的,对违法个人处以 20 元至 60 元的罚款,对违法单位或经营者处以 100 元至 1000 元的罚款;四在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共设施及树木
19、上乱贴、乱写、 乱画、乱刻、乱喷涂、乱悬挂的,处以 20 元至 50 元的罚款;五在街道或人行道上从事各类作业后,不去除杂物、渣土、 污水、淤泥的,对个人处以100 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或经营者处以 200 元至 1000 元的罚款;六集镇范围内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影响安全及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对个人处以 100 元至 300 元的罚款;对单位或经营者处以 500 元至1000 元的罚款;七擅拘束主、次干道摆摊设点、从事店外经营的,责令其停 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撤除或实行其他补救措施,对违法个人处以 50 元至 100 元的罚款,对单位或经营
20、者处以 100 元至 500 元的罚款。第八十条 违反本治理方法第八条,限期整修、撤除,逾期不处理的处以 500 元的罚款。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治理方法第九条,限期去除,并对违法个人处以30 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单位处以200 元至500 元的罚款。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治理方法第十条,处以 100 元的罚款。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治理方法第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00 元至 200 元的罚款。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治理方法第十四条,责令限期去除,并处以 200 元至 600 元的罚款.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治理方法第十五条,责令限期改造或撤除, 逾期未改造或撤除的,处以 500 元的罚款。第八十六条
21、违反本治理方法第十六条,责令马上改正,并处以 50 元至 200 元以下的罚款。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治理方法第十七条,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处以 500 元至 1000 元的罚款。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治理方法第十八条,责令马上改正,并处以 10 元至 30 元的罚款。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治理方法其次十条,责令限期去除,或市容治理部门实行强制撤除,并处以 200 元至 500 元的罚款。第九十条 违反本治理方法其次十一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00 元至 500 元的罚款。第九十一条 违反本治理方法其次十二条,责令马上改正,并处以 100 元至 300 元的罚款。第九十二条 违反本治理方法其次十三
22、条,责令其恢复原状, 并处以被损坏公共设施价值 1 至 2 倍的罚款。第九十三条 违反本治理方法其次十四条,责令马上停顿,并处以 1000 元至 3000 元的罚款。第九十四条 违反本治理方法其次十五条,造成路面污染的, 每平方米罚款 10 元,最高限额不超过 500 元。第九十五条 违反本治理方法其次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100 元至 500 元的罚款。第九十六条 违反本治理方法其次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 50 元至 200 元的罚款。第九十七条 违反本治理方法第三十条,对个人处以 100 元至200 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 200 元至 400 元的罚款。第九十八条 违反本治理
23、方法第三十一条,责令停顿侵害,赔偿相关责任,并处以 50 元至 500 元的罚款。第九十九条 违反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责令改正,赔偿相关损失,并处以 1000 元至 5000 元的罚款。造成重大危害后果的处以 2023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条 违反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责令改正,恢复原状, 并处以 200 元至 500 元的罚款.第一百零一条 违反第三十五条,责令改正,并处以 200 元至1000 元的罚款。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四十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 元至500 元的罚款。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第四十二条、按有关法律
24、法规进展裁决。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责令马上停顿,并处以 100 元至 300 元的罚款。第一百零五条 违反第四十八条,按相关规定进展裁决。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责令改正,并处200 元至 500 元的罚款。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第五十一条,每羽或每头罚款 50 元.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第五十三条,按有关法律法规进展裁决。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责令停顿,并处以 200 元至 5000 元的罚款。第一百一十条 擅自砍伐、损坏树、竹、花、草或者损毁园林绿地的,由市容执法队责令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赐予批判教育或处损坏树木价值 25 倍的罚款
25、。损坏城市园林绿化设施的,由市容执法队责令停顿侵害,按重置价赔偿损失,可处 50 元至 500 元的罚款。第一百一十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治理,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 500 元以下的罚款或处七日以下义务执勤。一车辆不按指定地点停放或在指定地点停放不整齐的; (二车辆行驶中,乘坐人员向外乱丢杂物的;三车辆外表严峻不洁或排放黑烟较严峻的;四驾车人员不听交通治理人员指挥或治理的;五在禁鸣路段鸣笛的;第一百一十二条 污辱、殴打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阻止其执行公务的,擅自封堵环境卫生设施,拦截环境卫生运输车辆,影响环 境卫生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 法的规定惩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市容治理行政执法人员应依法行政、文明执法,自觉承受监视。在执行公务活动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 权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百一十四条 涉及城市治理的其他行为,未列入本方法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展治理.原有的有关规定与本方法不 符的,按本方法执行。第一百一十五条 本方法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 本方法自镇十六届人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镇人民政府2023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