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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自然气治理规定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燃气治理,维护燃气供给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标准燃气市场,保障社会公共安全,提高环境质量,促进燃气事业的进展,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城市燃气的规划、建设、经营、器具的生产、销售和燃气的使用及安全治理。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进展应当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合理利用能源、建设和治理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治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燃气治理工作。第五条 国家鼓舞和支持城市燃气科学技术争论,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燃气的科学技术水平。规划和建设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
2、当组织规划、城建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燃气进展规划。城市燃气建、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经营网点的布局要符合城市燃气进展规划,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第七条 城市燃气建设资金可以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第八条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担当,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制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担当燃气工程设计、施工任务。第九条 住宅小区内的燃气工程施工可以由负责小区施工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担当。民用建筑的燃气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燃气表的安装
3、应当符合标准,兼顾室内美观,便利用户。第十条 燃气工程施工实行工程质量监视制度。第十一条 燃气工程竣工后,应当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二条 在燃气设施的地面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制止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制止堆放物品和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气设施安全的活动。第十三条 确需改动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改动燃气设施所发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第十四条 城市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应当依照城市燃气进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高层住宅应当安装燃气管道配套设施。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
4、和个人无正值理由不得阻止经批准的公共管道燃气工程工程的施工安装。城市燃气经营第十六条 用管道供给城市燃气的,实行区域性统一经营。瓶装燃气可以多家经营。第十七条 燃气供给企业,必需经资质审查合格并经工商行政治理机关登记注册,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资质审查方法按城市燃气和供热企业资质治理规定执行。第十八条 燃气供给企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燃气的气质和压力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保证安全稳定供气,不得 无故停顿供气;(二)制止向无城市燃气企业资质证书的单位供给经营性气源; (三)不得强制用户到指定的地点购置指定的燃气器具;(四)制止使用超过检验期限和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制止用槽车直接向钢瓶充装
5、液化石油气;(六)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第十九条 燃气供给企业和燃气用具安装、修理单位的职工应当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具体方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次十条 燃气供给企业及分销站点需要变更、停业、歇业、分立或者合并的,必需提前日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其次十一条 燃气价格确实定和调整,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物价部门审核、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城市燃气器具其次十二条 燃气器具的生产实行产品生产许可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制度。燃气器具必需取得国家燃气器具的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安全质量认证后,方可生产。其次十三条 燃气器具必需经销售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的
6、气源适配性检测,符合销售地燃气使用要求,颁发准销证前方可销售。取得准销证的产品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当地燃气器具销售名目, 并向用户公布。其次十四条 燃气器具安装、修理单位,必需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合格,方可从事燃气器具的安装、修理业务。其次十五条 燃气器具生产、经营企业在销售地必需有产品售后修理保证措施。城市燃气使用其次十六条 燃气供给企业应当建立燃气用户档案,与用户签订供气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次十七条 燃气用户未经燃气供给企业批准,不得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或者转变燃气使用性质、变更地址和名称。其次十八条 燃气计量应当承受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燃气计量装置,依据规定定
7、期进展校验。其次十九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据使用规划,正确使用燃气;(二)制止盗用或者转供燃气;(三)制止对液化石油气钢瓶加热;(四)制止倒灌瓶装气和倾倒残液。残液由燃气供给企业负责倾倒; (五)制止擅自改换钢瓶检验标记;(六)制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器具和燃气设施等;(七)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空调等设备,必需报经燃气供给企业同意, 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安装。(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应当按时交纳气费。逾期不交的,燃气供给企业可以从逾期之日起向不交纳气费的用户收取应交燃气费的 - %的滞纳金,情节严峻的,可以中止对其供气。第三十一条
8、燃气用户有权就燃气经营的收费和效劳向燃气供给企业查询, 对不符合收费和效劳标准的,可以向其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城市燃气安全第三十二条 燃气供给企业必需建立安全检查、修理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 准时报告、排解、处理燃气设施故障和事故,确保正常供气。第三十三条 燃气供给企业必需向社会公布抢修 ,设置专职抢修队伍, 配备防护用品、车辆器材、通讯设备等。燃气供给企业应当实行每日小时值班制度,觉察燃气事故或者接到燃气事故报告时,应当马上组织抢修、抢险。第三十四条 燃气供给企业必需制定有关安全使用规章,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展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第三十五条 燃气供给企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在重要的燃气设施
9、所在地设置统一、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配备专职人员进展巡回检查。严禁擅自移动、掩盖、涂改、撤除、毁坏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觉察燃气泄漏或者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有义务通知燃气供给企业以及消防等部门。发生燃气事故后,燃气供给企业应当马上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重大燃气事故要准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第三十七条 对燃气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发生重大燃气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展调查处理。第三十八条 各地可以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实行燃气事故保险制度。第
10、三十九条 除消防等紧急状况外,未经燃气供给企业同意,任何人不得开启或者关闭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法律责任第四十条 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顿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峻的,提请原发证机关撤消设计、施工资质证书:(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或者未依据资质等级担当城市燃气工程的设计、 施工任务的;(二)未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和标准设计、施工的。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方法第六条其次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七条、其次十条、其次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顿违法行为,并可处以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
11、。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其次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顿销售,并可处以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其次十七条、其次十九条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第三十五条其次款、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顿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处以 元以上 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方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治理惩罚条例的规定赐予惩罚。第四十五条 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附 则第四十六条 本方法以下用语的含义是:(一)城市燃气是指人工煤气、自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的总称。(二)燃气供给企业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给的企业。(三)燃气设施是指燃气生产、储运、输配、供给的各种设备及其附属设施。(四)燃气器具包括燃气灶具、公用燃气炊事器具、燃气烘烤器具、燃气热水、开水器具、燃气取暖器具、燃气交通运输工具、燃气取暖机、燃气计量器具、钢瓶、调压器等。第四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方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本方法自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