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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治理方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23.11.26施行日期2023.01.01文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15 号主题类别水利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215 号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治理方法已经 2023 年 11 月 10 日第 52 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市长郭金龙2023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北京市排水和再生水治理方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排水和再生水治理,保证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正常运行,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状况,制定本方法。其次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排
2、水和再生水规划,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建设、运营、使用、保护和相关治理活动,适用本方法。第三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排水和再生水规划与建设打算并组织实施, 负责排水和再生水的监视和治理工作。进展改革、环境保护、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市容、园林绿化、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排水和再生水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依法履行维护治理职责,保证设施安全正常运行,准时处置排水和再生水突发大事。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可以托付作业单位担当具体的养护事项,托付应当签订书面协议。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有权了解用户使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状况,制止破坏排水和再生水设施
3、的行为,并依法享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第五条 本市鼓舞、支持排水和再生水科学争论和技术开发,加快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进和推广技术、工艺、材料,提高污水、污泥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其次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全市排水和再生水规划、中心城排水和再生水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中心城以外地区的区县排水和再生水规划,由区县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区县人民政府批 准实施。中心城、区县的排水和再生水规划,应当符合全市排水和再生水规划。排水和再生水规划应当包括现状分析、排水量推测、排水模式、污水处理原则
4、、设施布局和规模、再生水利用目标、污泥处置和资源化等内容。排水和再生水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水资源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相协调。第七条 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水和再生水规划以及区域进展的需要,组织制定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建设打算。第八条 城镇地区应当统一规划建设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做到雨污分流、厂网配套、管网优先, 并与道路建设相协调。管网建设应当保证系统性。农村地区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因地制宜建设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第九条 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中涉及公共排水设施利用和保护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工程规划设计时,应当通知水行政主管部
5、门参与审查。第十条 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建设资金应当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由建设单位依据工程建设规划要求组织建设,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公共排水管网掩盖范围以外地区,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到达规模要求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建设污水处理和再生水设施。第十一条 公共排水设施完成竣工验收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将设施移交给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运营单位。运营单位应当予以接收,并担当设施的运行养护、安全治理责任。移交双方应当共同对移交的设施进展检查,签订移交协议,并办理设施档案移交手续。移交协议应当包括设施检查结果等内容。第三章 运营与养护第十二条 城镇地区公共排水和再
6、生水设施运营单位,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由全部权人负责运营和养护,并担当相应资金。其中,住宅区实行物业治理的, 由业主或者其托付的物业效劳企业负责;有住宅治理单位的,由住宅治理单位负责。镇乡、村庄公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由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组织运营和养护;大路范围内附属排水设施由交通部门组织运营和养护。第十三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具备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条件,并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健全各项治理制度,保证设施正常运行;二制定年度养护打算,并依据打算对设施进展巡查、养护、维护;三完好保存设施建设资料和巡查、养护、维护记录等档案,逐步实现档案的信息化治理;四对
7、运行操作人员进展专业技能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五落实安全治理制度,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进入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有限空间实施作业的,应当实行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第十四条 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除履行本方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依据规定将年度养护打算和设施运行维护资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二定期巡查、维护排水和再生水井盖、雨水篦子;三依据规定向建设单位供给施工现场排水和再生水管线的信息。第十五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制定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突发大事应急预案并依据规定进展演练。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不具备应急抢修力量的,应当事先与具备抢修力量的单位签订抢修 协议,共
8、同制定应急预案并进展演练。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发生突发大事时,运营单位应当启动应急预案,快速到达事故现场抢修;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应当准时告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公众,同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专用排水管线依据规划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专用排水管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排水许可后,应当到公共排水管网运营单位办理接入手续。专用排水管线接入公共排水管网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标准,并在连接点处预留检查井。接入公共排水管网的餐饮效劳排水户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隔油设施,并保持设施正常运行。第十七条 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周边进展施工作业可能影响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安全运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当包括设施保护方案,并在实
9、施方案时通知运营单位;建设工程需要拆改、迁移、废除排水和再 生水设施的,开工前应当到运营单位办理手续。施工作业损坏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马上报告运营单位和事故发生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并实行应急保护措施。第十八条 制止以下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行为:一擅自占压、拆卸、移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二穿凿、堵塞排水和再生水设施;三向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倾倒垃圾、粪便、渣土、施工废料、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等废弃物;四向排水管网排放超标污水、有毒有害及易燃易爆物质;五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用地范围内取土、爆破、埋杆、堆物;六擅自接入公共排水和再生水管网;七住宅区再生水设施处理粪便水和重污染水;八其他损害排水和再生
10、水设施的行为。第十九条 镇乡、村庄公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运营和养护,参照本章的规定执行。村民应当依据村规民约使用和保护镇乡、村庄公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损害镇乡、村庄公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应当依法赔偿并由村民委员会依据村规民约处理。第四章 污水处理其次十条 公共污水处理设施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进出水计量装置、水质监测装置,加强水质在线监测。各项装置应当定期校核,确保数据真实准确。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依据规定定期检测进出水水质,检测工程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程要求。其次十一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定期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水水质、水量状况,以及特许经营协议、效劳协议规定的报告工程。消灭进出
11、水水质、水量特别以及影响设施正常运行的突发状况,应当 准时实行补救措施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因设施检修造成设施处理力量下降或者设施局部停运的,应当提前30 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依据协议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前方可实施检修。其次十二条 污水处理运营单位不得排放未经处理或者未到达规定处理标准的污水。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进展脱水处理,并依据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污泥进展处置,防止再次污染。本市鼓舞污泥干化、污泥堆肥等工程建设。在农林、建材等生产领域利用经无害化处理污泥的,享受国家和本市资源综合利用相关优待政策。其次十三条 用水单位和个人
12、应当交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应当包括污水管网维护治理、污水处理、污泥处置等费用。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依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污水处理费应当用于公共排水和污水处理设施的养护、运行、保护和建设。第五章 再生水利用其次十四条 本市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实行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等联合调度、总量控制。其次十五条 再生水主要用于工业、农业、环境等用水领域。建、改建工业企业、农田浇灌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河道、湖泊、景观补充水优先使用再生水;再生水供水区域内的施工、洗车、降尘、园林绿化、道路清扫和其他市政杂用用水应当使用再生水。其次十六条 再生水供水企业供
13、水应当与用户签订合同,供水水质、水压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标准,不得擅自连续供水或者停顿供水。因工程施工、设备修理等缘由需要停顿向用户供水的,应当提前 24 小时通知用户。发生灾难或者事故、突发大事的,再生水供水企业应当准时组织抢修,并通知再生水用户,报告水行政主管部门。觉察再生水水质超标状况时,再生水供水企业应当停顿供水,准时通知再生水用户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次十七条 再生水用户内部再生水供水系统和自来水供水系统应当相互独立,再生水设施和管线应当有明显标识,不得擅自改动使用性质,室外取水口应当有防护措施,保证用水安全。有特别水质要求的,再生水用户应当依据再生水水质特点,制定相应的使用
14、规程,实行必要的水质处理与维护措施,保证再生水使用安全。其次十八条 本市再生水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第六章 监视与治理其次十九条 市和区县有关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据职责分工做好排水和再生水的监视治理工作。第三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起草或者制定排水和再生水设施建设、运行、治理的标准、标准和规程,建立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监视治理体系,对设施的运行状况进展监视检查,对排水水质和再生水水 质、水量进展监测。第三十一条 排水户需要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依法到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排水许可。建设工程施工降水应当依据本市有关规定进展降水方案评估,通
15、过评估后办理排水许可。已经向公共排水管网排放污水但尚未办理排水许可的排水户,应当在本方法实施后 6 个月内到水行政主管部门进展登记。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准时核发排水许可证。第三十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突发大事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突发大事应急预案,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天气预报公布汛情预警,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实际状况准时组织运营单位和有关单位提前启动应急抽、排水工作,保证道路、立交桥等设施的防汛 排涝安全。第三十四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行政
16、执法和监视检查人员行使监视检查职责时,应当文明执法,并有权实行以下措施:一进入现场开展检查,调查了解有关状况;二要求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供给并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三责令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停顿违法行为,履行法定义务。承受监视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协作监视检查工作,不得拒绝、阻止、阻碍监视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第三十五条 镇乡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觉察本辖区内发生违反本方法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 并向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报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觉察本辖区内发生违反本方法行为的,应当向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报告。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准时处理投诉和举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
17、三十六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六条其次款规定,餐饮效劳排水户未设置隔油设施或者隔油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七条 排水和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违反本方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赐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巡查、养护和维护职责的;二再生水水质、水压不符合标准的;三伪造、篡改、瞒报进出水水质、水量等数据的。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方法第十八条规定,损害排水和再生水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依据以下标准予以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规定的,处1
18、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第五项、第六项、第八项规定的,处3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方法的规定,依照环境保护、城市河湖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行政惩罚的,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十条 本章规定的行政惩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执行;市人民政府打算由城市综合治理执法组织执行的,从其规定。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一条 本方法中以下用语的含义:一排水设施,是指排水管网雨水、污水和雨污合流管网、污水处理设施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排水管网包括排水管道及其泵站、检查井、闸井、倒虹吸、进出水口、井盖和雨水篦子等附属设施。二再生水设施,是指再生水处理设施和再生水输配设施。输配设施包括再生水管道、泵站、附属构筑物及供电、计量、取水等配套设施。三公共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是指城镇地区担当公共效劳功能的设施;专用排水和再生水设施,是指为建设工程内部用户效劳的设施。四排水户,是指因从事制造、建筑、电力和燃气生产、科研、卫生、住宿餐饮、消遣经营、居民效劳和其他效劳等活动,向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第四十二条 本方法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1986 年 1 月 24 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北京市城市市政排水设施治理暂行方法同时废止。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