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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 03.080CCS A16DB5134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地方标准DB5134/T 412023食品批发经营者经营行为规范2023-12-05 发布2023-12-30 实施凉山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DB5134/T 41-2023目次前言.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15人员管理.26商品管理.27产品追溯与召回.48记录和文件管理.49应急管理.4DB5134/T 41-2023-T2-1刖 5本文件按照GB/TL1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
2、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凉山彝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并归口。本文件起草单位: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查技术中心。本文件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检查技术中心负责解释。本文件起草人:林涛、尹明、杨欢、付春林、刘宇凌、杜雯、袁园、李佳欣。IIDB5134/T 41-2023食品批发经营者经营行为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食品批发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对经营场所与设施设备的管理、人员管理、食品管理、产品追溯与召回、记录和文件管理、应急管理的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行政辖区内从事食品批发的经营者,包含食品批发企业、食品 批发市场内部经营者及食品批发个体经营户。2规范性
3、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4806.7GB 4806.8GB/T 17374GB31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塑料材料及制品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接触用纸和纸板材料及制品 食用植物油销售包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食品批发经营者指从食品生产企业、代理商或其他经营者购进食品,批量销售给其他批发经营者或终端销售者。3.2终端销售者指以零售为主,直接服务于最终消费者的食品经营者。4经营场所与设
4、施设备4.1 经营场所4.1.1 应保持环境整洁,食品销售、贮存场所与有毒有害及其他污染源保持适当距离。4.1.2 应具有与经营批发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4.1.3 经营场所应科学布局、合理分区,水产品区域应与其他食品区域分开或设置物理隔离,防止交叉 污染,食用农产品应按大类、保鲜和卫生要求进行分区,批发场所内同类型商品应在同一交易区内经营。4.1.4散装食品与其他食品销售、贮存场所应单独分区或隔离,并保持清洁。4.2 经营设施设备4.2.1 应具有与经营批发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销售、贮存设施设备,并保持卫生清洁。4.2.2 应有良好的通风、排气、防雨、防晒、防潮设施设备。4.2.
5、3 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确保批发销售、贮存环节设施、设备能满足食品存放需求,1DB5134/T 41-2023并保持设备正常运行。企业及市场配有冷藏库、冷冻库的,应具备外部可监测与控制的设备,并定期校 准、维护。4.2.4 贮存场所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鼠类昆虫入侵,如配备纱帘、纱网、防鼠板、灭蝇灯、风幕等。4.2.5 应配备与贮存、批发销售相适应的废弃物存放设施,并标识清晰。4.2.6直接接触散装食品的设施设备应具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合格证明和相应资质,塑料材料应 符合GB 4806.7、纸质材料应符合GB 4806.8的规定。4.2.7鼓励经营者销售预包装食用植物油,如销售散装
6、食用植物油,其包装应符合GB/T 17374的规定。4.2.8散装食品陈列应设置“三防”设施。4.3消防设施设备应配备与经营场所、规模相匹配、可正常使用的消防安全设施,并保证消防安全设施完好有效。4.4计量器具4.4.1应使用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的计量器具。4.4.2所使用计量器具,应定期检定,不适用检定的,应定期校准。5人员管理5.1经营者5.1.1 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并公示。5.1.2 食品批发经营者应按照规定配备食品安全总监和食品安全员。5.1.3 销售散装食品的经营者,食品经营许可证许可项目应包含“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项目,未取得散装食品销售资质的,
7、不得从事散装食品销售活动。5.1.4 食品批发市场内经营者应遵循市场规定,向市场开办者提供资质信息、,并备注经营者姓名、联系 方式、销售食品品种等信息、。5.1.5 食品批发市场内经营者应与市场管理方签署食品安全协议,明确双方食品安全责任。5.1.6 食品批发经营企业培训及管理制度应符合GB 31621中规定。5.1.7 食品批发经营者应建立食品批发进货台账、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 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联系方式、地址及记录人、生产者名称或进货者记 录,或保存有上述信息的销售凭证,保证销售过程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及可追溯性。5.2从业人员5.2.
8、1 应熟悉食品安全的基本原则与食品批发销售的相应操作规范,并及时汇报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食品 安全问题。5.2.2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5.2.3 鼓励企业及市场批发经营从业人员积极参与企业、市场及相关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鼓 励个体经营者向从业人员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或组织内部人员参与食品安全知识培训。6 食品管理6.1采购与验收6.1.1 经营者应建立进货台账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索证索票制度,查看供货者的资质证明、出厂 2DB5134/T 41-2023检验报告或其他有效合格证明,有特殊运输要求的食品,应查验运输过程温控记录,票据、
9、记录等文件 应真实且保存期限不低于2年。6.1.2 综合批发市场内经营者应遵循市场内部规定,在选定供应商后按市场内部管理程序向市场管理方 报备。6.1.3 采购散装食品所用容器与包装材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GB 4806.7、GB 4806.8 的规定。6.2销售6.2.1批发经营散装食品时,应在盛放散装食品的容器或散装食品外包装上正确标识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及联系方式等内容。6.2.2 对散装食品进行再包装时,包装容器和材料应无毒、无害、无异味并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在 外包装上,正确标识本文件621中规定内容,不得更改食品原有生产日期,不得延
10、长保质期。6.2.3 销售过程应实行明码标价,标价内容准确、字迹清晰、标识醒目。6.2.4 禁止价格欺诈、低价倾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6.2.5 经营者及从业人员应在定期检查评价过程中,及时清理并销毁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或感官 异常的食品,并形成记录。6.2.6 销售过程中,经营者应准确告知终端销售者或运输方食品性状、贮存方式、保质期等内容,鼓励 经营者分批分类包装货物,并在批发货物外包装上加贴单独标签标明食品贮存方式、保质期等信息。6.2.7 销售者通过去皮、切割等方式简单加工、销售即食食用农产品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食品安 全防护,防止交叉污染。6.2.8 对订单商品进行再分装时,应使
11、用食品级的环保型包装材料,不得对商品过度包装。6.2.9 同时从事批发与零售的经营者,在销售食品后应开具销售凭证,单独建立批发台账、妥善保存销 售凭证,确保信息可追溯。6.2.10 散装食品的批发、零售经营过程中,鼓励销售者使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简易包装,并在简易 包装上加贴标注签标明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电话等内容。6.3贮存6.3.1 经营者应根据自身经营食品种类、规模设置相适应的贮存场所。贮存散装食品时,应在醒目位置 标明散装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生产批号、保质期、散装食品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鼓励分 区色标,贮存场所环境与设施设备配备应符合本
12、文件4中的规定。6.3.2 贮存过程中,货物应遵循“离地离墙”原则,利于空气流通,有效防霉、防潮、防虫害藏匿。6.3.3 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及过期食品,集中处置临期食品,鼓励经营者建立临期食品台账。6.3.4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虫害消杀处理时,不应影响食品安全,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具、容器及包装材料;不慎污染时,应及时清理。6.3.5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等物品应与食品及包装材料分区存放,明确标识。6.3.6应建立食品出入库台账,鼓励经营者定时记录贮存库房温度及其变化。6.4运输6.4.1运输设施设备及运输过程管理应符合GB 31621中
13、规定。6.4.2实行统一配送的食品批发经营企业,应定期组织配送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培训,鼓励批发经营 企业培训配送人员在与终端销售者交接时,准确告知食品性状、贮存方式、保质期等内容。6.4.3其他经营者应依法依规合理筛选第三方运输公司开展配送工作,或根据当日批发食品种类、数量 3DB5134/T 41-2023使用符合食品运输温控需求的车辆。在运输交接过程中,准确告知配送方食品性状、贮存方式、保质期 等内容,以确保运输过程食品安全。6.4.4终端销售者自提运输时,批发经营者应准确告知食品性状、贮存方式、保质期、运输注意事项等 内容。6.4.5不得与有毒、有害、污染物(源)、腐蚀性物品同车运输。6.4.6运输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具备恒温、冷藏或者冷冻等设备设施,并保持 有效运行。7产品追溯与召回7.1 批发经营产品追溯与召回应符合GB 31621中规定。7.2 批发经营企业应建立召回制度,并如实建立召回记录档案,记录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数量、召 回原因、情况、产品处理情况及经办人等内容。7.3 召回的产品应单独分区贮存或设置醒目标识。7.4 鼓励食品批发经营者建立食品追溯电子台账。8记录和文件管理应符合GB 31621中规定。9应急管理食品批发经营企业应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并严格执行。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