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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 染影响 类)项目名称:湖州新骏马家私有限公司年产15000套家居整装项目建 设单位(盖 章) : 湖州新骏马家私有限公司编制日 期: 2022年8月中 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目 录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建设项目工程分析30三、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47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55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70六、结论91附表92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92附图附图 1: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 2:项目地理卫星图及保护目标分布图附图 3:项目四周环境现状图附图 4:南浔区“三线一单”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附图 5:湖州市生态保护红线图附图 6:湖
2、州市水环境区划图附图 7:项目噪声监测点位图附图 8:企业各层平面布置图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 名称湖州新骏马家私有限公司年产 15000 套家居整装项目项目代码2105-330503-04-02-878801建设单位 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杨华小微园 3 幢 1-4 层地理坐标北纬 30 度 48 分 20.092 秒,东经 120 度 23 分 35.261 秒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2110 木质家具制 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36 、木质家具制造 211建设性质 改造新建改建扩建技术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
3、项目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部门 (选填)南浔区发展改革 和经济信息化局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2105-330503-04-02-878801总投资(万 元)5340环保投资(万元)80环保投资 占比(%)1.5施工工期/用地(用 海)面积(m2)11290/是否开工 建设否是: 开工时间 2020 年 5 月 本次项目于 2020 年 5 月在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杨华小微园 3 幢 1-4 层开工建设, 目前该项目产品产能(除沙发产品外)已建设完成并 投产。2022 年 6 月 23 日,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南浔分局出具的责令整改通 知书(湖浔南环整字2022 1 号),要求
4、“立即办理环评手续,未经许可同意不得投入正式生产使用 ”。 1 专项评 价设置 情况表1-1 专项评价设置情况专项类别本项目情况是否设置专项评价大气本项目排放废气中不含有毒有害污染物、二噁英、苯并a芘、氰化物、氯气,且厂界外 500米范围内无环境空气保护目标否地表水本项目仅纳管排放生活污水,不属于新增工业 废水直排建设项目否地下水本项目不涉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和热水、矿泉 水、温泉等特殊地下水资源保护区否环境风险本项目涉及的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质 储存量不超过临界量否生态本项目不涉及河道取水否海洋本项目不涉及海洋工程否规划情 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其 他
5、 符 合 性 分析1.1 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对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9 号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 年修正版),本项目为家具制造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修正版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1.2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1)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拟建地未涉及区域生态保护红线区。(2)环境质量底线大气环境质量现状:根据 2020 年湖州市环境质量公报结果可知,目前建设项目所在地 PM2.5 、PM10 、NO2 、SO2 、CO 、O3 年平均质量浓度、 2 百分位数日平均质量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本项目所在区域
6、属于达标区。水环境质量现状:现状监测结果表明,本项目最终纳污水体頔塘的 监测指标均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 III 类标准,说明项目所处区域地表水体水质较好。声环境质量现状:现状监测结果表明,项目所在区域噪声监测值可 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的相应标准限值要求,声环境质量现状较好。(3)资源利用上线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不新征用地,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量的电源、水资源等; 用水来自市政供水管网;用电来自国家电网。本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内 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的选用和管理、废物回收利用、污染治理 等多方面采取合理可行的防治措施,有效地控制污染。
7、本项目的水、气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4)生态环境准入清单根据南浔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湖环发202024 号),本项目位于湖州市南浔区南浔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050320006)生态环境分区,属于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具体环境管控单元情况见表 1-2。 3 图 1- 1 湖州市南浔区环境管控单元分类图表 1-2 环境管控单元概况环境管控单元编码ZH33050320006环境管控单元名称湖州市南浔区南浔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行政区划省浙江省市湖州市县南浔区乡镇南浔镇、双林镇管控单元分类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面积(平方公里)47.52管控
8、要求空间布局约束除从控制周边迁入的三类企业之外,严格控制新建其他 三类重污染企业数量和排污总量。优化完善区域产业布 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 进行淘汰和提升改造。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土壤污染重点监 4 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污染物排放管控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削减目标。新 建工业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先进水 平。推进工业集聚区“零直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 污分流,现有工业集聚区内工业企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
9、环境风险防控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 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 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 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强化工业集聚区应急预 案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防范重点企业环境风险。严格 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和流转审批,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 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活动。资源开发效率要求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洁生产改造, 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符合性分析:项目环境管控单元符合性分析见表 1-3。表 1-3 项目环境管控单元符合性分
10、析一览表湖州市南浔区南浔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符合性管控 要求空间 布局约束除从控制周边迁入的三类企业之 外,严格控制新建其他三类重污染 企业数量和排污总量。优化完善区 域产业布局,合理规划布局三类工 业项目,鼓励对三类工业项目进行 淘汰和提升改造。在居住区和工业 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土壤污染重点项目所在地为浙江省湖州市南浔 区南浔镇杨华小微园 3 幢 1-4 层, 本项目属于二类工业项目,本项 目所在地属于小微园区,园区四周与周边工业区均以围墙、道路、水系等进行隔离。 5 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污染
11、物排 放管控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 行地区削减目标。新建工业项目污 染物排放水平需达到同行业国内 先进水平。推进工业集聚区“零直 排区”建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 流,现有工业集聚区内工业企业废 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本项目新增少量 VOCs排放量, 通过向当地政府申请区域调剂解 决;项目实现雨污分流,外排生 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标后,送至污 水集中处理设施;本项目各项污 染物在采取相应措施后均能达标 排放;项目建成后将根据当地环保部门要求控制废气排放总量。环境 风险防控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 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 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
12、织印染等 项目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 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 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强化工业 集聚区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体系 建设,防范重点企业环境风险。严 格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和流转审批, 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活动。项目属于木质家具制造,不属于 高环境风险的行业。项目后续将 落实环评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 控措施,完善企业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环境风险可控。资源 开发 效率要求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 企业清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 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项目仅产生生活污水,不使用
13、煤炭。综上,本项目符合环境管控单元的管控要求,因此符合南浔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相关要求。1.3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 6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已经 2011 年 8 月 24 日国务院第 169 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相关条文如下所述:第二十五条 太湖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第二十八条 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 放总量,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 造纸、制
14、革、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 业尚未达到清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第二十九条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 1 万米上溯至 5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第三十条 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5000 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和 岸线周
15、边 2000 米范围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 1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 7 (三)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已经设置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设施的,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六十八条:本条例所称主要入太湖河道控制断面,包括望虞河、 大溪港、梁溪河、直湖港、武进港、太滆运河、
16、漕桥河、殷村港、社渎 港、官渎港、洪巷港、陈东港、大浦港、乌溪港、大港河、夹浦港、合溪新港、长兴港、杨家浦港、旄儿港、苕溪、大钱港的入太湖控制断面。对照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1-4。表 1-4 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序号太湖流域管理条例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1太湖流域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制度。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 过经核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并应当按 照规定设置便于检查、采样的规范化排污 口,悬挂标志牌;不得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运营期仅产生生活污 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管。符合2禁止在太湖流域设置不符合
17、国家产业政 策和水环境综合治理要求的造纸、制革、 酒精、淀粉、冶金、酿造、印染、电镀等 排放水污染物的生产项目,现有的生产项目不能实现达标排放的,应当依法关闭。本项目不在禁止建设的行业范围内。符合3在太湖流域新设企业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的清洁生产要求,现有的企业尚未达到清 洁生产要求的,应当按照清洁生产规划要 求进行技术改造,两省一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本项目为新建项目, 将按国家规定的相关 清洁生产要求进行建设。符合 8 4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他主要入太湖河 道,自河口 1 万米上溯至 5 万米河道岸线 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 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化工、医药
18、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 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本项目为木质家具制 造(2110) ,且本项 目不在主要入太湖河 道 1000 米范 围 内项 目属于家具制品业, 不属于以上禁止行 为;项目仅产生生活 污水经现有化粪池预 处理后排入区域集中 污水处理设施,不新 建污水排放口,不属于禁止行为。符合5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5000 米范围内, 淀山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2000 米范围 内,太浦河、新孟河、望虞河岸线内和岸 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 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 1 万米河道岸线内 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 列行为:(
19、一)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 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 场;(二)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三) 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四)新建、扩 建畜禽养殖场;(五)新建、扩建向水体 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六)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项目为木质家具制造 (2110) ,且本项目 不在主要入太湖河道 1000 米范围内,本项 目营运期不涉及危险 化学品,不属于禁止行为。符合符合性分析:根据以上分析,本项目符合太湖流域管理条例。1.4 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见关于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区域差别化环境准入的指导意 见(环环评2016 190 号)于 2016
20、 年 12 月 28 日由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水利部共同印发,相关条文如 9 下所述:(五)优化开发区对确有必要的符合区域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在污染治理水平、环 境标准等方面执行最严格的准入条件,清洁生产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保护河口和海岸湿地,加强城市重点水源地保护。长江三角洲地区落实长江经济带取水口排污口和应急水源布局规划,沿江地区 进一步严格石化、化工、印染、造纸等项目环境准入,对干流两岸一定 范围内新建相关重污染项目不予环境准入,推进石化化工企业向尚有一 定环境容量的沿海地区集中、绿色发展。对太湖流域新建原料化工、燃 料、颜料及排放氮磷污染物的工业项目,不予
21、环境准入;实施江、湖一 体的氮、磷污染控制,防范和治理江、湖富营养化。严格沿江港口码头项目环境准入,强化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杨华小微园 3 幢 1-4 层,处于太湖流域,长江三角洲地区。本项目不属于新建原料化 工、燃料、颜料项目,且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仅产生生活污水,无新增氮、磷废水污染物排放,符合指导意见要求。1.5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表 1-5 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细则要求符合情况港口码头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 港口法 、交通运
22、输部港口规划管理规定 、港口 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以及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的规 定。不涉及。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 、全 国内河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 、浙江省沿海港口布局 规划 、浙江省内河航运发展规划 以及项目所在地 港口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的港口码头项目。经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港口码头不涉及。 10 项目,军事和渔业港口码头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行。城市休闲旅游配套码头、陆岛交通码头等涉及民生 的港口码头项目,结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督导交通专项规 划等另行研究执行。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不 符合浙江省自然保护地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 的项目
23、。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采石、 采砂、采土、砍伐及其他严重改变地形地貌、破坏自然 生态、影响自然景观的开发利用行为。禁止在I 级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内建设项目。 自然保护地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不涉及。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 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不符合浙江省饮用 水源保护条例的项目。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由 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不涉及。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 建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设项目。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相关管理 机构界定。不涉及。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
24、线和河段范围内:(一)禁止挖沙、采矿;(二)禁止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投资建设项 目;(三)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四)禁止截断湿地水源;(五)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六)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 洄游通道,禁止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禁止引入外来物种;(八)禁止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 放生;(九)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国家湿地公园由省林业局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不涉及禁止违法利用、 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不涉及。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 的岸线保护区和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事关公共安全及公 众利益的防洪护岸、河
25、道治理、供水、生态环境保护、 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以外的项目。不涉及。禁止在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 段及湖泊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利于水资源及自 然生态保护的项目。不涉及。禁止未经许可在长江支流及湖泊新设、改设或扩大 排污口。不涉及。禁止在长江支流、太湖等重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 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本项目距离太湖岸线 约16.6km ,且本项目 属于木质家具制造, 不属于新建、扩建化 11 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 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 以提升安全、生态 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扩建除外。不涉及。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
26、铁、石化、化工、 焦化、建材、有色、制浆造纸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 目清单参照生态环境部环境保护综合目录 中的高污 染产品目录执行。本项目属于木质家具 制造,不属于新建、 扩建化工等高污染项 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 业布局规划的项目。不涉及。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 后产能项目,对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淘汰类 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列入外 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的外商投资项 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禁止向落后产能项目和严重 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供应土地。本项目不属于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9年本)修正版 限制类和
27、淘汰类,不 属于列入外商投资 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负面清单) 的外 商投资项目。不属于 落后产能项目和严重 过剩产能行业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 剩产能行业的项目。部门、机构禁止办理相关的土地(海 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不涉及。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不属于新建、 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 耗能高排放项目。禁止在水库和河湖等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堆放物 料,倾倒土、石、矿渣、垃圾等物质。不涉及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有更加严格规定的从其规 定。-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年版)浙江省实施细则要求。1
28、.6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和大运河(湖州段)遗产保护规划符合性分析经对照本项目建设地距北侧頔塘约 6.8km ,距南侧京杭运河(湖州 段)约 5km 。因此本项目不涉及大运河(湖州段)保护范围,也不涉及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范围,无须进行影响符合性分析。 12 本项目图 1-2 大运河(湖州段)遗产保护与本项目位置关系1.7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 年修正)审批原则相符性分析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21 年修正,浙江省 人民政府令第 388 号)第三条:“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 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管控
29、的要求;排放污染物 应当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要求。”表 1-6 审批原则相符性分析表内容符合性分析建设项目 应当符合 生态保护 红线、环 境质量底 线、资源利用上线生 态 保 护红线生态功能保障基线包括禁止开发区生态红线、重要生态功能 区生态红线和生态环境敏感区、脆弱区生态红线。纳入的区 域,禁止进行工业化和城镇化开发,从而有效保护我国珍稀、 频危并具代表性的动植物物种及生态系统,维护我国重要生 态系统的主导功能。禁止开发区红线范围可包括自然保护 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世界文化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等。
30、自然保护区应全部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明确 13 和生态环 境准入清 单管控的要求其空间分布界线。其他类型的禁止开发区根据其生态保护的 重要性,通过生态系统服务重要性评价结果确定是否纳入生态保护红线的管控范围。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杨华小微园 3 幢 1-4 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的 通知(浙政发201830 号) ,本项目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环 境 质 量底线环境质量底线要求大气环境质量、水环境质量等均符合国家标准,确保人民群众的安全健康。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底线:环境空气质量目标为环境空 气质量标准(GB3095-201
31、2)二级,地表水环境质量目标为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类标准,声环境 质量目标为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3 类。根据 2020 年湖州市监测中心站大气数据可知,项目所在地 PM2.5 、PM10 、NO2 、SO2 、CO 、O3 年平均质量浓度、百分 位 数 日 平 均 质 量 浓 度 达 到 环 境 空 气 质 量 标 准 (GB3095-2012)二级标准,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达标区。 本项目最终纳污水体頔塘的水质断面主要常规监测指标均 能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 中的 III类标准,表明頔塘的水环境质量较好,还有一定的环境容
32、量。本项目各类污染物产生量较小,在切实落实本环评报告 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均可实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不大。因此认为本项目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资 源 利 用上线资源利用上线是促进资源能源节约,保障能源、水、土地等资源高效利用,不应突破的最高限值。本项目营运过程中用水来自区内供水管网;用电来自区内电 网。本项目建成运行后通过内部管理、设备选择、原辅材料 的选用和管理、废物回收利用、污染治理等多方面采取合理 可行的防治措施,达到“节能、降耗、减污” 的目标。项目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和装备。本项目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线。 14 生 态 环 境 准 入 清 单管控本项目位于浙江
33、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杨华小微园 3 幢 1-4 层,根据南浔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可知, 本项目所在地属于湖州市南浔区南浔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 重点管控单元,为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本项目为木质家 具制造(2110),属二类工业,可以满足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符合南浔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要求。 同时项目废水及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固废加强管 理,按要求做到零排放,因此项目污染物排放水平可以达到 同行业国内先进水平,本项目基本符合南浔区“三线一单”管控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 符合国家、省规定 的污染物排放标 准和重点污染物 排放总量控制要求本项目营运期外排废水为生活污水
34、,根据环境影响分析,预 计项目实施后废水处理后可实现达标排放。废气经各自收集 处理设施处置后可实现达标排放。一般固废委托清运或出售 实现零排放,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噪声经车间隔声、距离衰减,预计能达到相关限值要求。本项目营运过程中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 湖州南浔振浔污水处理有限公司集中处理,根据湖州市人民 政府关于印发湖州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管 理办法的通知和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湖州市区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的通知(湖环发201739 号)规定,项目仅产生生活污水,不需单独申请 总量,新增少量 VOCs 排放量,通过向当地政府申请区域调剂解
35、决,符合总量控制要求。建 设 项 目还应 当 符合国土空间规 划、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等要求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杨华小微园 3 幢 1-4层,属于工业用地,用地规划符合国家用地规划要求。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 年版)中的禁止、 限制类产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国家发改委第 29 号令)中的限制和淘汰类产业。1.9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 号)”四性五不批”相符性分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 07 月 16 日修正版), 15 本项目“ 四性五不准”符合性分析如表 1-7。表 1-7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
36、例重点要求“ 四性五不准”符合性分析内容项目情况符合性四 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本项目符合 “三线一单”、产业政策等要求, 采取相关环保措施后污染物达标排放,从环保角度看,本项目实施是基本可行的。符合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 可靠性本环评分析了污染物对大气、地表水、噪声 的影响。本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纳管排 放,对地表水影响较小;项目废气经环保设施处理后能达标排放,对大气影响较小。符合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只要切实落实本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 防治措施,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 能做到达标排放或者不对外直接排放,因此其环境保护措施是可靠合理的。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本环评结论客观、过程
37、公开、评价公正,并 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可能造成的影响,环境结论是科学的。符合五 不 批( 一) 建设项目类型 及其选 址、布局、 规模等不符合环境 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符合国 家、地方产 业政策,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 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者不对外直 接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环境风险很小, 项目实施不会改变所在地的环境质量水平 和环境功能,可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环境效益的统一,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 二) 所在区域环境 质量未达到国家或 者地方环境质量标 准,且建设项目拟 采取的措施不能满 足 区
38、域环境 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本项目污染物排放量不大,只要切实落实本 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各类污 染物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 或者不对外直接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项 目实施不会改变所在地的环境质量水平和环境功能。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 16 (三)建设项目采取 的污染防治措施无 法确保污染物排放 达到国家和地方排 放标准,或者未采 取必要措施 预 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只要切实落实本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染 防治措施,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控制, 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者不对外直接排放,因此其环境保护措施使可靠合理的。不属于 不予批 准的情形(四)改建、扩建和技 术改造项目,未针 对项目
39、原有环境污 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不属于 不予批 准的情形(五)建设项目的环 境影响报 告书、环 境影响报告表的 基础资料数据明显 不实, 内容存在重 大缺陷、遗 漏,或 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本评价基础资料数据具有真实性,内容不存 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明确、合理。不属于 不予批 准的情形1.10 湖州市木业行业、漆包线和塑料行业废气整治规范的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属于家具制造,属于木业行业,涉及有机废气排放,应符合 湖州市木业行业、漆包线和塑料行业废气整治规范木业行业的相关要求。本项目与该文件相符性分析见下表。表 1-8 木业行业废气整治规范符合性分
40、析类 别序 号判断依据企业现状是否符合加 强(一)采用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1大力推广使用水性涂料、低挥本项目仅水性涂料;采用的 胶黏剂除白乳胶为水性胶是 17 源 头 控 制发的紫外光固化(UV)涂料、无 溶剂胶水和水性胶水。水性涂 料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 求水性涂料( HJ 2537-2014) 的要求,水性胶粘剂符合环 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 HJ 2541-2016)的要求。黏剂,其余均为无溶剂胶; 水 性 油 漆 VOC 限 量 为 130g/L- 164g/L,均符合环 境 标 志 产 品 技 术 要 求 水 性 涂 料 (HJ2537-2014)的要求(最 低限值 220g/L
41、) ;各类胶 黏 剂 VOC 限 量 为 2g/L-50g/L 均符合环境标 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 ( HJ 2541-2016)的要求(最 低限值 50g/L)2实木、实木复合地板制造企业, 2019 年底前全面使用低挥发的 水性、UV 涂料(腻子漆除外) , 不得使用掺杂有机溶剂需进一步烘干的 UV 涂料。本项目行业类别为木质家 具制造业,不属于地板制造企业不涉及3木质家具(含木门)制造企业大 力推广使用水性、UV 等低挥发 性涂料,2019 年底替代比例不 小于 80% ,其中木门制造 UV 底漆 2019 年底替代比例 100%。 全面使用水性胶粘剂,2019 年底替代比例 100%本
42、项目行业类别为木质家 具制造业,项目采用水性漆 符合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 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 (GB/T 38597-2020)及胶 黏剂采用水性胶黏剂及低 挥发性无溶剂胶黏剂,均符 合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 物 限 量 ( GB 333722020) 的相关限值 要求。是4含 VOCs 的涂料、稀释剂、 固 化剂和胶粘剂等原辅材料必须 密闭存放,并应提供正规厂家 的供货信息、化学品安全说明 书(MSDS)等材料,并建立管理台账。本项目涂料和胶粘剂等原 辅材料均密闭存放,同时在 企业运营过程中将对厂家 的供货信息、化学品安全说明书等材料建立管理台账。是(二)提高生产工艺装备水平5实木、实木复合地板生产线的在用涂料暂存设施应全密闭,本项目不生产地板,不涉及地板生产线。不涉及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