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盈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年产3000台(套)自动化机械设备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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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类)项目名称: 年产3000台(套)自动化机械设备项目建设单位(盖章): 湖州盈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编制日期: 2021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制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 名称湖州盈创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年产 3000 台(套) 自动化机械设备项目项目代码2105-330503-04-01-802140建设单位 联系人联系方式建设地点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光明村地理坐标北纬 30 度 49 分 22.876 秒, 东经 120 度 14 分 33.423 秒国民经济 行业类别3524 木竹材加工 机械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70.化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 用设

2、备制造 352建设性质新建 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 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 (核准/ 备案)部门 (选填)南浔区发展改革 和经济信息化局项目审批(核准/ 备案)文号(选填)2105-330503-04-01-802140总投资(万 元)14996.50环保投资(万元)65环保投资 占比(%)0.4施工工期12 个月是否开工 建设 否是:用地(用海)面积(亩)32专项评价 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规划名称:湖州市旧馆工业区单元(JG-02)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单位:湖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

3、评价符合性分析1 、规划目的与依据为深化落实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城镇总体规划(2012-2020)、湖 州南太湖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对本单元功能定位、空间格局、建设容量及基础设施的规划要求,保障旧馆镇区整体协调发展,依据中华人 1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特制定本规划。2 、规划范围旧馆工业功能区单元控制性详细规划范围为: 北至頔塘、南至新开 港-横二路-二环南路、东至富强路-南北港、西至外环西路,规划总面积为 477.52 公顷。3 、规划主导属性及规模/强制性规定1 、单元主导属性: 以工业、物流为主要功能的城市功能组团。2 、单元规模: 旧

4、馆工业区单元总用地 477.52 公顷,规划建设用地 规模为 438.76 公顷,总净用地面积 398.76 公顷,居住人口规模不大于7770 人。4 、用地布局结构规划在旧馆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形成“两心、三轴、四片区” 的功能结构。两心: 即外环西路东侧的商贸、商务服务中心; 单元东侧的居住配套中心。三轴: 即旧馆路、外环西路、织旧路形成的城市发展轴;四片区: 即由轴线分割形成的四个工业生产片区。5 、居住用地布局控制居住用地主要布置在单元东侧区域,总居住用地面积约 24.17 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比例为 5.51%。6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布局控制规划商业服务业设施主要分布在滨河路以西、

5、 旧馆路以北地块内, 主要为单元西侧的农业园以及产业园服务 。此外在居住用地两侧及产业 园中心区位较好的地块内分布有少量的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规划商业服务业用地 17.81 公顷, 占规划建设用地的比例为 4.06%。7 、工业用地布局控制单元为产业集聚区, 以工业用地为主,总用地面积为 300.53 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比例为 68.50%。 2 根据南太湖产业集聚区总体规划,本单元为临沪产业区高新技术产 业功能片区,应严格控制污染企业进入,规划本单元工业用地控制为一、二类工业用地,主要以装备制造、新材料为主。8 、物流仓储用地单元内沿頔塘南侧布局有物流园区,总用地面积为 24.05 公

6、顷, 占规划建设用地的比例为 5.48%。9 、交通设施及公用设施用地布局控制1 、道路交通设施单元结合三处公园绿地各设置三处公共停车场 ,每处占地面积不小于 0.5 公顷,结合公园建设统一配建。单元内的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总用地面积为 40.39 公顷, 占规划建设用地的比例为 9.21%。2 、市政基础设施用地规划设置污水处理厂一处,位于頔塘南岸、织旧路东侧地块内,总 用地面积为 1.98 公顷,暂定规划不少于 1.5 万吨/日。规划设置消防站一处,位于横二路北侧、纵四路西侧地块内,总用地面积为 0.47 公顷。单元内的公用设施用地总用地面积为 2.45 公顷,占规划建设用地的比例为 0.5

7、6%。10 、绿地与广场用地布局控制规划各类绿地总面积为 29.36 公顷 , 占规划建设用地的比例为6.69%。公园绿地:滨水公共绿地主要为沿河滨水绿带 。单元内頔塘沿线后 退 30 米绿化带,其余河道后退 10 米的绿化带 。公园绿地面积为 5.09 公顷。防护绿地:外环西路右侧控制不少于 10 米的绿化带,二环南路北侧 控制不少于 20 米的绿化带,织旧路两侧控制不少于 10 米的绿化带, 防护绿地面积为 24.27 公顷。11 、规划符合性分析 3 规划本单元工业用地控制为一、二类工业用地 ,主要以装备制造、 新材料为主 。项目所在地为工业用地 ,为专用设备制造业, 因此项目建设符合湖

8、州市旧馆工业区单元(JG-02)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2 、与大运河(湖州段) 遗产保护规划相符性分析1 、规划概述浙江湖州境内大运河主要为江南运河中线部分河段和支线运河頔 塘,介于东经 119 14 至 120 29 、北纬 30 22 至 31 11 之间。 最早开凿于西晋时期,历经 1700 多年的动态变迁,不仅为国家经济、文 化交流作出了重要贡献,而且孕育了以湖州为中心的城镇体系,并且至今在货物运输和农田灌溉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大运河(湖州段)长度为 83.75 公里,其中江南运河 43.9 公里, 頔 塘运河(包含頔塘故道、湖州市河)40.05 公里 。大运河(湖州段)遗产 共计 31

9、 处(项)。其中,大运河水利工程遗产 16 处,大运河聚落遗产 4 处,其它大运河物质文化遗产 6 处,大运河生态与景观环境 2 处,大运河相关非物质文化遗产 3 项。大运河(湖州段)由西线和中线构成,西线由平望西经梅堰、震泽、 南浔、东迁、 旧馆、织里、八里店、三里桥到湖州(即頔塘), 然后往 南经和孚、荻港、菱湖,进入德清县境的泉溪 、干山、雷甸,然后至武 林头、杭州,全长 130.26 公里;中线则由平望西南经澜溪塘到桐乡市乌 镇,然后经湖州练市 、含山、新市、勾里到杭州塘栖,并最终止于杭州 三堡船闸,全长 113 公里,为杭申乙线主航道,其中浙江境内鸭子坝至三堡船闸的长度为 100 公

10、里。自 1951 年起,大运河(湖州段)西线的頔塘经过了多次改造,主 要工程有疏浚、河道改线(南浔段)、整修頔塘北岸石塘(进行砌石护岸)、 建成頔塘南岸砌石护岸工程。1995 年頔塘与中线一起均按可通行 500 吨 级船位的四级航道标准进行全线改造 。 目前, 頔塘堤岸为条石砌筑 ,沿 河石拱桥、平桥贯通 ,两岸植被茂密 ,舟楫往来,较为繁忙,整体保存状况良好,是全国的样板航道。 4 本项目建设地距頔塘 950m,且纳污水体为頔塘 。因此位于大运河(湖州段)西线。本项目图 1- 1 大运河(湖州段)遗产保护与本项目位置关系 2 、生态工业环境保护区环境保护建表 1- 1 生态工业环境保护区环境

11、保护建一览表序号保护范围与内容生态工业环境保护区环境保护建议大运 河 (湖 州 段) 西线 -頔 塘西线由平望西经 梅堰、震泽、南浔、 东迁、旧馆、织里、 八里店、三里桥到 湖州(即頔塘), 然后往南经和孚、 荻港、菱湖,进入 德清县境的泉溪、 干山、雷甸,然后 至武林头、杭州, 全长130.26公里;分布范围: 大运河沿线码头与企业分布区。存在问题:整个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虽因治理而得 到削减,但仍超出大运河水体所能承受的环境容量,污染物 减排任务很重,压力很大。保护策略:规划并建设沿线城镇的截污纳管工程,提 高纳管率,减少排污口,实现企业生产废水达标排放入市政 污水管,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集

12、中排放;对于烟尘排放单位, 应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做到生产废气达标排放;消除大运河 沿岸对水系构成影响的污染源 ,搬迁和改造沿岸的污染企 业,严格禁止在控制范围内新建污染严重的化工、冶炼等项 目。3 、符合性分析 5 根据大运河(湖州段)遗产保护规划 中对于生态工业环境区岸 线生态环境保护建议 ,本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 ,生活污水纳管后集中处 理达标排放,本项目烟尘经处理后能够达标排放,不会对大运河沿岸水 系构成影响,不涉及新建化工、冶炼 。项目建设后对于大运河遗产及其 环境不产生影响,且属于与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和展示相关的公共服 务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符合其保护规定。其他符合 性分析1 、产业

13、政策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符合性分析(1)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对照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本项目产业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2019 年本) 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 。因此,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要求。(2)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符合性分析根据对照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本项目不涉及 “三、制造业” 中所包括的特别管理措施。2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根据南浔区“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项目所在地属于 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ZH33050320007),

14、属于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表 1-2 “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性分析序号管控要求本项目符合性分析1禁止新建、扩建三类工业项目,但鼓励对 现有三类工业项目进行淘汰或提升改造。本项目为专用设备制造业,不属于三类工业项目,符合 要求。2在居住区和工业区、工业企业之间设置防 护绿地、生态绿地等隔离带 。土壤污染重 点监管单位新(改、扩)建项目用地应当 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本项目位于工业集聚区,不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 位,符合要求。3实施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地区 削减目标 。推进工业集聚区“零直排区”建 设,所有企业实现雨污分流,现有工业集 聚区内工业企业废

15、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 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本项目无工业废水产生,生活污水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纳管排放,符合要 求。 6 4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 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 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 。定期 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 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强化工业 集聚区应急预案和风险防控体系建设, 防 范重点企业环境风险。严格污染地块开发 利用和流转审批,按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开展调查、评估、治理与修复等活动。本项目为专用设备制造业,不属于上述重污染行业企业,符合要求。5推进工业集聚区生态化改造,强化企业清

16、洁生产改造,推进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工业园区建设,落实煤炭消费减量替代要求,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本项目不涉及综上所述,本项目符合相应“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3 、“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本项目“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见表 1-3。表 1-3 本项目“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内容符合性分析生态保护 红线本项目位于浙江省湖州市旧馆镇,所选地属于工业用地,不在生 态红线范围内,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环境质量 底线根据2019 年度湖州市生态环境状况公报本项目所在评价区 南浔区为达标区域 。根据本项目所在地地表水各项指标均能满足相 关标准要求。本项目新增废气排放量通过区域替代削减,故本项目的建设对

17、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不会突破当地环境质量底线。本报告对建设项目采取“ 三废”污染防治措施进行具体阐述,分 析稳定达标排放可行性。在采取适宜污染防治措施后, 能够维持区 域环境质量现状,符合环境功能区要求。资源利用 上线本项目营运过程中消耗一定电源、水资源等,项目资源消耗量相对 区域资源利用总量较少,不涉及资源利用上限。负面清单本项目位于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 (ZH33050320007),属于产业集聚重点管控单元,本项目属于专用 设备制造业,不属于负面清单内项目。综上所述 ,本项目选址不涉及生态红线、实施后能维持区域环境质 量现状,不会突破当地环境质量底线 ,此外,本项目各项

18、能资源均有合 理来源,不会触及当地资源利用上线 ,并且项目的建设不在当地环境管 理负面清单之列,符合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2016150 号) 的文件要求。4、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符合性分析根据太湖流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新孟河、望虞河以外的其 7 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 1 万米上溯至 5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 )新建、扩建化工、医药生产项目;(二)新建、扩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三)扩大水产养殖规模。第三十条:太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5000 米范围内,淀山湖岸线内 和岸线周边 2000 米范

19、围内,太浦河、新孟河 、望虞河岸线内和岸线两 侧各 1000 米范围内,其他主要入太湖河道自河口上溯至 1 万米河道岸线内及其岸线两侧各 1000 米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1)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输送设施和废物回收场、垃圾场;(2)设置水上餐饮经营设施;(3)新建、扩建高尔夫球场;(4)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5)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6)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为。符合性分析: 本项目不在主要入太湖河道1000米范围内,且不在太 湖岸线内和岸线周边 5000 米范围内,不属于条例划定的禁建范围 ,且 项目属于专用设备制造业,不属于以上禁止行为; 项目仅排放生活

20、污水, 经隔油池、化粪池预处理后排入区域集中污水处理设施,不新建污水排放口; 综合分析,项目满足太湖流域管理条例 的相关要求。s、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浙江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表1-4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浙江省实施细则符合性分析细则要求符合情况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推动 长江经济带发展重大战略部署,全面推进长江经济带发展规 划纲要实施,根据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 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8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是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管理制度的重要 组成部分,是建立生态环境硬约束机制,实施更严格的管控措 施的重要依据,适

21、用于全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涉及长江生态环境 保护的经济活动。-第三条港口码头项目建设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 法、交通运输部港口规划管理规定、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 定 以及浙江省港口管理条例 的规定。不涉及。第四条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沿海港口布局规划、全国内河 航道与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浙江省 内河航运发展规划 以及项目所在地港口总体规划的港口码头 项目。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交通运输部审批 、核准的港口码头项目, 军事和渔业港口码头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城市休闲 旅游配套码头、陆岛交通码头等涉及民生的港口码头项目,结 合城市规划和督导交通专项规划等另行研究执行。不涉及。第

22、五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 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禁止在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与风 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项目。禁止在森林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毁林开垦和毁林采石、采 砂、采土以及其他毁林行为。禁止在地质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以及可能对地质公园造成 影响的周边地区采石、取土 、开矿、放牧、砍伐以及其他对保 护对象有损害的活动。禁止在I级林地、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内建设项目。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森林公园、 地质公园等由林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管理机构界定。不涉及。第六条在海洋特别保护区内:(一)禁止擅自改变海岸、海底地形地貌及

23、其他自然生态条件, 严控炸岛、炸礁 、采砂、围填海、采伐林木等改变海岸、海底 地形地貌或严重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开发利用行为;(二)重点保护区内禁止实施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预 留区内禁止实施改变自然生态条件的生产活动和任何形式的工 程建设活动;(三)海洋公园内禁止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等工程设施, 禁止开设与海洋公园保护目标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不涉及第七条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一 )禁止新建 、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项 目;(二)禁止网箱养殖、投饵式养殖、旅游、使用化肥和农药等 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三)禁止游泳、垂钓以及其他可能污染

24、水源的活动;(四)禁止停泊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不涉及 。本项 目不在饮用水 水源一级保护 区的岸线和河 段范围内 。符 合。第八条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一 )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投资建设项目;(二)禁止网箱养殖、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等可能污染饮用 水水体的投资建设项目;(三)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不涉及 。本项 目不在饮用水 水源二级保护 区的岸线和河 段范围内 。符 9 (四)禁止贮存 、堆放固体废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排放船舶 洗舱水、压载水等船舶污染物,禁止冲洗船舶甲板;(五)从事旅游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 , 防止污染饮 用水

25、水体。合。第九条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一 )禁止新建 、扩建水上加油站、油库、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等严重污染水体的建设项目,或者改建增加排污量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设置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三)禁止运输剧毒物品、危险废物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 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第十条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 污口, 以及围垦河道、围湖造田、围海造地或围填海等投资建 设项目 。因江河治理确需围垦河道的 ,须论证后经省水利厅审 查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 已经围湖造田的, 须按照国家规 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退田还湖。不涉及 。本项 目不

26、涉及饮用 水水源准保护 区的岸线和河 道范围内。第十一条在国家湿地公园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一 )禁止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二)禁止截断湿地水源;(三)禁止挖沙、采矿;(四)禁止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垃圾;(五)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 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六)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 禁止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七)禁止引入外来物种;(八)禁止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排污、放生;(九)禁止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活动。不涉及第十二条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 岸线保护区内投资建

27、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 以及保护生态环境、 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禁止在岸 线保留区内投资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 、河势稳定 、供水安全、 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 。禁止在全国重要江 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河段保护区、保留区内投资建设不 利于水资源及自然生态保护的项目。不涉及第十三条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 ,准入条件采 用正面清单管理,禁止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 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 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 , 禁止不符合主导功能定位、对生态系统功能有扰动或破坏的各 类开发活动

28、,禁止擅自建设占用和任意改变用途。不涉及第十四条禁止新建化工园区 。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符合 。本项目 属于专业设备 制造业 , 不属 于钢铁、石化、 化工 、焦化 、 建材 、有色等 高污染项目。 10 第十五条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 布局规划的项目 。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不涉及第十六条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 产能项目,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 年修正版)淘汰类中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目, 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8

29、年版) 的外商投资项目 ,一律不得核准、备案 。禁止向落后产能项目 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目供应土地。本项目不属于 产业结构调 整 指 导 目 录 (2019 年本) 中的限制类和 淘汰类。符合。第十七条禁止核准、备案严重过剩产能行业新增产能项目,部 门、机构禁止办理相关的土地(海域)供应、能评、环评审批 和新增授信支持等业务。不涉及第十八条禁止备案新建扩大产能的钢铁、焦化、电解铝、铸造、 水泥和平板玻璃项目。钢铁、水泥、平板玻璃项目确需新建的, 须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并公告,实施减量或等量置换。不涉及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 以法律法 规规定为准。-第二十条本实施细则

30、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 行修订。-根据上述分析 ,本项目的选址及建设符合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浙江省实施细则 的相关要求。6 、 四性五不准”符合性分析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17 年 7 月 16 日修订版),本项目“ 四性五不准”符合性分析如下。表 1-5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点要求“ 四性五不准”符合性分析内容项目情况符合性四 性建设项目的环境可行性本项目符合 “三线一单”、产业政策等要求,采取相关环保措施后污染物达标排放,从环保角度看,本项目实施是基本 可行的。符合环境影响分析预测评估的可 靠性本环评分析了污染物对大气、地表水、 噪声的影响。

31、本项目仅排放生活污水, 对地表水无影响;仅排放少量的颗粒物、 VOCs 及氮氧化物,南浔区 2020 年大气 环境质量为达标区,本项目废气经污染 防治措施处理后均能做到达标排放,对 周边大气环境的影响较小; 噪声环境影 响分析采用导则推荐的室内声源等效室 外声源声功率级计算方法,选用的预测方法和结果满足可靠性要求。符合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只要切实落实本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 染防治措施,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符合 11 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者不对外直接排放, 因此其环境保护措施是可靠合理 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科学性本环评结论客观、过程公开、评价公正,并综合考虑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可能

32、造成的影响,环境结论是科学的。符合五 不 批(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本项目的建设符合当地总体规划,符合 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各类污染物均可 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者不 对外直接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环境 风险很小,项目实施不会改变所在地的 环境质量水平和环境功能,可实现经济 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符 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二)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 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本项目污染物排放量不大, 只要切实落实本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

33、染防治措施,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者不对外直接排放,对环境影响不大,项目实施不会改变所在地的环境质量水平和环境功能。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三)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只要切实落实本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污 染防治措施,各类污染物均可得到有效 控制,并能做到达标排放或者不对外直 接排放, 因此其环境保护措施使可靠合理的。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四)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本项目为新建项目。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五)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 告书、环境影响报

34、告表的基础 资料数据明显不实, 内容存 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 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本评价基础资料数据具有真实性, 内容不存在重大缺陷、遗漏,环境影响评价 结论明确、合理。不属于不予批准的情形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管理条例重点要求“ 四性五不准”要求。7、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符合性分析根据对照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 行),本项目与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符合性分析如下。表 1-6 建设项目与浙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建设项目准入负面清 12 单(试行)符合性分析内容项目情况符合性1本负面清单适用于遗产区

35、、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核心监控区范围为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起始线至同岸终止线距离 2000 米,共涉及杭州、宁波、嘉兴、湖州、绍兴 5个设区市及杭州市上城区、拱墅区、钱塘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宁波市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和余姚市,湖州市南浔区和德清县,嘉兴市南湖区、秀洲区和海宁市、桐乡市,绍兴市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共 22 个县(市、区)本项目建设地点位于湖州市南 浔区旧馆镇,距京杭大运河(頔 塘)950m,属于本负面清单中 的遗产区、缓冲区以外的核心监控区。符合2核心监控区内历史文化空间严格按 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保护管理规定 和专项保护规

36、划进行管控。本项目不涉及。符合3核心监控区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建 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 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 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建 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 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 关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利用船舶、 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 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禁止弃置、 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 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大运河河道管 理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本项目不在核心监控区河道管 理范围内。符合4核心监控区水文监测环境保护范围 内禁止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 例浙江省水文管理条例水文 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规定的对

37、水文监测有影响的活动。本项目不涉及。符合5核心监控区内禁止建设不符合设区 市及以上港航相关规划的航道及码 头项目。本项目不涉及。符合 13 6核心监控区内产业项目准入必须依 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 本)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 年 版)浙江省限制用地项目目录 (2014 年本)和浙江省禁止用 地项目目录(2014 年本)等文件 相关要求。对列入国家产业结构调 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淘汰类中的 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投资项 目,一律不得核准、备案。禁止向落 后产能项目和严重过剩产能行业项 目供应土地。禁止企业扩建产业结 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中 的限制类项目。项

38、目选址空间上必须 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大运河(浙 江段)岸线保护与利用规划浙江 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 通则和浙江省“三线一单”编制成果相关规定。本项目的准入符合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 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9 年 版)浙江省限制用地项目 目录(2014 年本)和浙江 省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4 年 本)等文件相关要求 。本项 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 目录 2019 年本 中的淘汰类 和限制类项目 。项目选址空间 上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大 运河(浙江段)岸线保护与利 用规划浙江省大运河核心 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则和 浙江省“三线一单”编制成果相关规定。符合7

39、核心监控区内一律不得新建、扩建不 符合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 制指标(2014) 的项目。本项目的建设符合浙江省工业等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2014)相关要求。符合8核心监控区内对列入外商投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 版)的外商投资项目,一律不得核 准、备案。本项目经对照不涉及列入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 年版)的外商投资项目符合9核心监控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高风 险、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利于生 态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具体管控要 求为:除位于产业园区内且符合园区 主导产业的建设项目外,不得新建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 名录(2021 版) 需

40、要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对于需要编制 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不得建 设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为一级,或 污水排放去向不合理、可能造成大运 河水污染增加,或环境风险评价等级 为二级及以上,或需要开展土壤及地 下水专题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 在大运河沿线,污水处理厂管网所在 范围内禁止新增排污口。本项目为编制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等级小于一级,生活污水合规纳管至污水处理厂,不会造成大运河水污染增加,本项目风险评价等级属于简单分析,不需要开展 土壤及地下水专题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且不涉及在大运河沿线,污水处理厂管网所在范围内禁止新增排污口, 因此,本项目的建设不属于风险

41、、高污染、高耗水产业和不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设项目。符合 14 10核心监控区内确需投资建设的重大 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 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军事国防项目、交通港航设施建设维 护项目、水利设施建设维护项目、当 地居民基本生活必要的重大民生项 目以及防洪调度、工程抢险等特殊情 况,不受第九条约束,但应确保建设 项目实施前后大运河河道、堤岸、历 史遗存和文物古迹“功能不降低、性 质不改变、风貌有改善”。本项目不涉及。符合11核心监控区内的非建成区严禁大规 模新建、扩建房地产、大型及特大型 主题公园等项目;城镇建成区老城改 造限制各类用地调整为大型工商业 项目、商务办公、仓

42、储物流和住宅商 品房用地。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景观 风貌和空间形态的管控依照浙江省 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控通 则执行。本项目不涉及。符合12核心监控区滨河生态空间(原则上除 城镇建成区外,京杭大运河浙江段和 浙东运河主河道两岸各1000 米,具 体边界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依据浙 江省大运河核心监控区国土空间管 控通则划定),除符合国土空间规 划的村民宅基地、乡村公共设施、公 益事业用途以及符合保护利用要求 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乡村康养、 休闲体育、历史文化空间更新用途 外,严控新增非公益用途的用地。禁 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 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等。严禁占用耕地绿化造林、超标准 建设绿色通道、挖田造湖造景、违规 从事非农建设,禁止利用永久基本农 田种植苗木花卉草皮、水果茶叶等多 年生经济作物、挖塘养殖、闲置荒芜。本项目不涉及。符合13核心监控区范围内纳入生态保护红 线的区域除执行本清单外,还需执行 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 若干意见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 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 见 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法律法 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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