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晨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9000套钣金、800万件硅胶制品、600万件橡胶制品迁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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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污染影响 类 )项目 名称:广东晨宏金属制品有限公词年产9000套钣金 、8QQ互生硅返过品真QQ互生拯返过品迂扛理巫旦建设单 位 ( 盖章); 广东晨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编制日 期: 202318月中 华人民 共和 国 生 态 环境 部制目 录一、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1二、 建设项目工程分析17三、 区域环境质量现状、环境保护目标及评价标准50四、主要环境影响和保护措施60五、环境保护措施监督检查清单115六、 结论118附图 1 项目地理位置图119附图 2 项目四至情况120附图 3 总平面布置图121附图 4 项目大气补充监测布点图122附图 5 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

2、123附图 6 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图124附图 7 项目所处区域水环境功能区划图125附图 8 广州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南沙区) 126附图 9 广州市生态环境空间管控图127附图 10 广州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图128附图 11 广州市水环境空间管控区图 129附图 12 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规划图130附图 13 广州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区划图131附图 14 项目所在地浅层地下水环境功能区划图132附图 15 项目周边现状及项目现场实景图133附图 16-1 广东省三线一单平台上项目所在位置管控区截图134附图 16-2 广东省三线一单平台上项目所在位置管控区截图135附图 17 南沙

3、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36附图 18 分区防渗图137附件 1 营业执照138附件 2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39附件 3 土地使用证140附件 4 租赁合同142附件 5 粉末涂料 MSDS 报告146附件 6 硅胶混炼胶 MSDS 报告155附件 7 橡胶混炼胶 MSDS 报告158附件 8 陶化剂 MSDS 报告167附件 9 脱脂剂 MSDS 报告170附件 10 脱脂助剂 MSDS 报告172附件 11 硫化剂(不含硫) 174附件 12 脱模剂175附件 13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报告178附件 14 现有项目污染源监测报告183附件 15 现有项目固定污染源189附件 16 废水源强

4、参考监测报告190附件 17 排水证199附件 18 用地意见200附件 19 臭气浓度类比同类型项目检测报告(摘录部分) 201附件 20 环评委托协议211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汇总表212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广东晨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年产9000套钣金、800万件硅胶制 品、600万件橡胶制品迁扩建项目项目代码2306-440115-04-01-389268建设单位联系人建设地点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升平路9号2区116室之一、之二、之三、 之四、之五地理坐标113度22分59.953秒,22度47分38.775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360金属表 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C2919其他橡

5、 胶制品制造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金属制品业 3367、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 工 336;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2 952 、橡胶制品业291建设性质新建(迁建) 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 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选 填)/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500环保投资(万 元)30环保投资占比(%)6施工工期2个月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 面积(m2)6180专项评价设置情 况无规划情况无规划环境影响评 价情况无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无 1 其 他 符 合 性 分 析一、

6、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本项目所属行业类别为 C3360 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C2919 其他橡胶制品制造,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有关条款的决定(202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修改 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 49 号),本项目不属于明文规定鼓励类、限制类或淘汰类,属于允许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 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2397 号),本项目不属于负面清单中禁止准入事项,亦不属于许可准入事项,属于市场 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且不涉及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本项目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

7、。二、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1 年第 25 号)相符性分析本项目所用生产工艺及设备不属于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染环境的工业 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名录中限期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故与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 2021年第25号)相符。三、“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1 、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 号)根据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粤府202071 号),本项目与“三线一单” 的相符性分析详见下表。表 1-1 “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一览表三线一 单相符性是否符合生

8、态保 护红线根据广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4-2030年),项目所在区域属于珠江三角洲地区,属于优化开发区域,不属于生态严控区,也不 在生态红线保护范围内。符合资源利 用上线本项目不占用基本农田等,土地资源消耗符合要求;生产所用资源 主要为水、电,由市政自来水管网供水,由市政电网供电,不会突符合 2 破当地的资源利用上线。生产及辅助设备均使用电能源,资源消耗 量相对较少,不属于“三高”行业建设项目。环境质 量底线项目所在地的地表水、声环境质量现状良好。大气属于不达标区, NO2 、SO2 、PM10 、PM2.5年平均质量浓度、CO95百分位数日平均质 量浓度均可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

9、95-2012)及其修改 单中二级标准,O3 90百分位数日最大8小时平均质量浓度超出环 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生态环境部2018 年第29号)二级标准。针对目前环境空气未达标情况,广州市政府 于2017年12月制定了广州市环境质量空气达标规划(2016-2025) (穗府201725号),明确近期采取一系列产业和能源结构调整 措施、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在中远期规划年2025年实现空气质量全 面稳定达标,并在此基础上持续改善,臭氧污染得到有效控制,空 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达到92%以上。按照该规划,本项目所在区域 不达标指标臭氧的日最大8小时平均值的第90百分位预期可

10、达到低 于160毫克/立方米的要求,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 2012)及其修改单(生态环境部2018年第29号)中的二级要求。在 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本项目的建设对周边环境影 响较小,建成后不会突破当地环境质量底线,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符合生态环 境准入 清单本项目营运期主要污染物为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生产废气、噪声 和固体废物,分别经处理后均能实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经有效的 分类收集、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故本项目可与周围环境相 容,本项目不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2年版)禁止准入类项目,亦不属于许可准入类,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且不涉及与市场

11、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符合表 1-2 环境管控单元要求一览表单元保护和管控分区或相关要求(节选)项目情况是否符合一般 管控 单元执行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引导产业科学布局,合理控制开发强度,维护生态环境功能稳定项目执行区域生态环 境保护的基本要求符合2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规20214 号)本项目所在的环境管控单元属于南沙区大岗镇中部一般管控单元 (ZH44011530012),属于水环境一般管控区(YS4401153210007-潭洲沥水 道广州市大岗镇控制单元 ) 、 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YS440

12、1152320001-广州市南沙区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 10)、高污 染燃料禁燃区(YS4401152540001-南沙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其管控维度及管控要求见下表。 3 表 1-3 环境管控单元要求一览表管控维度管控要求项目情况是否 符合区域布局管控1- 1.【产业/限制类】现有不符合产业规划、 主导产业、效益低、能耗高、产业附加值较 低的产业和落后生产能力逐步退出或关停。 1-2.【大气/限制类】大气环境布局敏感重点 管控区内,应严格限制新建使用高挥发性有 机物原辅材料项目,大力推进低 VOCs 含 量原辅材料替代,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实施 VOCs 重点企业分级管控。1-3

13、.【土壤/禁止类】禁止在居民区和学校、 医院、疗养院、养老院等单位周边新建、改 建、扩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1.本项目符合相关产业 规划,不属于效益低、 能耗高、产业附加值较 低 的产业和落后生产 能力的企业。2.本项目位于大气环境 布局敏感重点管控区内。本项目不使用高挥 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 使用低 VOCs 含量原 辅材料(环氧/聚酯型树 脂粉末)。项目废气污 染物主要为非甲烷总烃、颗粒物,不属于产 生和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 废气处理后经25.5米高 排气筒(DA001)排放, 净化后污染物可达标 排放。3.车间地面已做好硬底 化,重点区域做好防渗 措施,正常情况下不

14、会 造成土壤污染。符合能源资源利用2- 1.【水资源/综合类】全面开展节水型社会建设。推进节水产品推广普及;限制高耗水服务业用水;加快节水技术改进;推广建筑 中水应用。本项目不属于高耗水 企业。符合污染物排放管控3- 1.【水/综合类】完善大岗污水处理系统污 水管网建设,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和管线维护检修,提高城镇生活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城镇新区和旧村旧城改造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本项目不涉及农业作业;不涉及水产养殖作 业。符合环境风险管控4- 1.【风险/综合类】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体系,落实有效的事故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有效防范污染事故发生。4-2.【土壤/综合类】加强对关闭搬迁工业企业的监督检查。

15、督促重点行业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安全处理处置,规范生产设施设 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拆除行为,防本项目不属于电镀、印 染等行业。环境风险潜 势为I,项目场地均已进 行地表硬化,不存在土 壤和地下水污染途径, 只要通过加强管理,做 好防范措施,可以较为符合 4 范拆除活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4-3.【土壤/综合类】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 区内企业应加强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保 护监督管理,防治用地土壤和地下水污染。有效地最大限度防范风险事故的发生。四、相关规划相符性分析1、关于印发 的通知(粤环202110 号)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要求:新建项目原则上实施挥发 性有机物两倍削减量替代。

16、大力推进挥发性有机物(VOCs)源头控制和重 点行业深度治理。大力推进低 VOCs 含量原辅材料源头替代,严格落实国家 和地方产品 VOCs含量限值质量标准,禁止建设生产和使用高 VOCs含量的 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等项目。强化对企业涉 VOCs 生产车间/工序废气的收集管理,推动企业开展治理设施升级改造。本项目喷涂生产线采用天然气加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 TVOC 、颗粒 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硅橡胶制品生产线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非甲烷总 烃,喷涂生产线产生的废气经“喷淋塔+ 除雾器 ”处理后与硅橡胶生产线废 气一同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 DA001 高 空排

17、放,排放高度为 25.5m 。有机废气 TVOC 排放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 值标准及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橡 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 5 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表 6 中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综上所述,本项目与关于印发 的通知(粤环202110 号)相符。2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穗府办202216 号)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要求:推动生产全过程的挥发性 有机物排放控制,推动低温等离子、光催

18、化、光氧化等治理工艺淘汰,并严 禁新、改、扩建企业使用该类型治理工艺。开展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业、汽车制造业、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电子制造行业、医药制造业等重点行业的挥 5 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推进行业精细化治理。深化汽车制造业、原油加工及 石油制品制造、电子产品制造等传统产业的工业固体废物资源化利用,鼓励开展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本项目通过对原辅材料优选、废气收集和末端治理等措施,实现挥发性 有机物全过程排放控制,且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治理工艺。 本项目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均得到妥善处置。故本项目与广州市人民政府办 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穗府办202216 号)相符。3、与广

19、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穗南府办函202328 号)的相符性分析实施 VOCs全过程排放控制。加强源头管控,推广生产和使用低(无) 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强化过程监管,推进重点监管 企业 VOCs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对其他有组织排放口实施定期监测。持续推 进 VOCs 走航监测,加强对 VOCs排放异常点进行走航排查监控,探索建设 工业集中区 VOCs监控网络,加强在线监测数据应用。推进 VOCs 组分监测。 加强日常环保巡查及监管,对 VOCs重点排放企业的生产运行台账记录收集 整理工作展开执法监管,加大对VOCs排放及治理设施运行状况的执法力度, 加强

20、化工等重点行业储罐综合整治,积极推广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 术并加强管控。定期开展 VOCs无组织排放治理执法检查,强化 VOCs无组 织排放控制,落实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要求,做好重点行业建设项目 VOCs 排放总量指标管理工作,引导并督促企业提升 VOCs 收集和治理效率,倡导 涉 VOCs 工业企业错峰生产。推进 VOCs末端集中治理,推动淘汰低温等离 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治理工艺,严格限制新建、改扩建工业企业使用该类型治理工艺。推进工业污染源废水治理。强化工业废水治理和排放监管,严格控制新 增污染物排放量,推进工业企业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加强第一类污染 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水

21、污染物污染控制,严格落实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 排放。持续推进村级工业园“散乱污 ”场所查漏补缺工作,巩固“散乱污 ”整改工作成果。引导工业企业进驻工业园区,推进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建设工 6 业污水处理厂进行废水集中处理。提升排污单位废水排放自动监测与异常预警能力,强化工业园区环境风险管理与处置。本项目使用低 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进行生产,喷涂生产 线采用天然气加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 TVOC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 化物,硅橡胶制品生产线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非甲烷总烃,喷涂生产线产生 的废气经“喷淋塔+ 除雾器 ”处理后与硅橡胶生产线废气一同进入二级活性 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处理达

22、标后经排气筒 DA001 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 2 5.5m 。本项目对有组织排放口实施定期监测,不使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治理工艺。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废水收集池+pH 调节池+混凝沉淀池” 处 理、生活污水采取“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大岗污水处理厂。因此,本项目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的通知(穗南府办函202328 号)相符。4 、与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6-2025年)的相符性分析根据 2022 年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状况中南沙区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南 沙区

23、 SO2、NO2、PM10、PM2.5 年平均质量浓度和 CO 95 百分位数日平均质量 浓度可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 O3 90 百分位数日最大 8 小时平均质量浓度尚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及其修改单中二级标准要求,属于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 标准(GB3095-2012)的城市,为实现空气质量限期达标的战略目标,提 出了一系列近期大气污染治理措施,针对排放总 VOCs 的企业主要治理措施有: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等。本项目喷涂生产线采用天然气加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 TVOC 、颗粒 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硅橡胶

24、制品生产线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非甲烷总 烃,喷涂生产线产生的废气经“ 喷淋塔+ 除雾器” 处理后与硅橡胶生产线废气一同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 DA001 高空 7 排放,排放高度为 25.5m 。故本项目与广州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规划(2016-2025 年)相符。5 、用地性质相符性分析建设单位租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升平路 9 号 2 区 116 室之一、之二、 之三、之四、之五进行生产,根据南沙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详见附图 1 7)可知,项目用地为建设用地,与南沙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相符。6 、环境功能区划相符性分析表 1-4 周边功能区划分

25、析一览表规划文件相关规划要求与本项目实际情况相符性关于同意实施广东省地表水环境功能 区划的批复(粤府函201129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区划规范优化方案的批复(粤 府函202083号)及广州市生态环境 局关于印发广州市水环境区调整方案(试行)的通知(穗环2022122号)本项目不在广州市饮用水源保护 区范围内符合 要求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环境空气功能区区划(修订)的通知(穗府201317号)本项目所在地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属于二类区,不属于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符合 要求原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 的通知(穗环2018151号)本项目所在地声环境质量功能区属

26、于3类区,不属于声环境质量功能区1类区符合 要求广东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下水功能区划的通知(粤水资源20091 9号)本项目所在地地下水环境质量功能区属于珠江三角洲广州海珠至南沙不宜开发区符合 要求表 1-5 广州市城市环境总体规划(2014-2030 年)规划文件相关规划要求与本 项目实际情况相符性广 州 市 生 态 环 境 空 间生态保护红线区:法定生态保护区,禁止新建、改 建、扩建与所属法定保护区域的保护要求不一致的 建设项目和生产活动,已经建成的无关建设项目应 拆除或者关闭退出。水源保护区等有广州市现行相 关地方性法规要求的,遵循更高的管制要求;生态 系统重要区禁止新建、扩建工业项

27、目,禁止新建露 天采矿等生态破坏严重的项目,禁止新建规模化畜 禽养殖场。生态保护空间管控区:原则上不再新建各类工业企根据广州市生态环 境空间管控图可确 定,本项目不属于 生态保护红线区、 生态保护空间管控 区。符合 要求 8 管 控 区业或扩大现有工业开发的规模和面积,避免大规模 城镇建设和工业开发;区内禁止建设大规模废水排 放项目和排放含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水项目,工业废 水不得向该区域排放。广 州 市 大 气 环 境 空 间 管 控 区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禁止建设与资源环境保护 无关的项目,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设施须限期 搬离。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根据园区产业性质和 污染排放特征实施

28、重点减排。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区内禁止新建除热电联产 以外的煤电项目,禁止新(改、扩)建钢铁、建材、 焦化、有色、石化、化工等高污染行业项目;禁止 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重油、渣油锅炉及 直接燃用生物质锅炉;禁止新建涉及有毒有害气体 排放的项目;优先淘汰区域内现存的上述禁止项 目。根据广州市大气环境空间管控区图可确定,本项目不属于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大气污染物增量严控区、大气污染物存量重点减排区,营运期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污染物排放量较小, 采取有效的废气处理措施后,污染物 可达标排放。符合要求广 州 市 水 环 境 空 间 管 控 区水源涵养区:禁止新建

29、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工业企 业,现有工业废水排放须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达 不到标准的工业企业,须限期治理或搬迁。饮用水管控区:对一级饮用水保护区,禁止新(改、 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 经建成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禁止向水 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限期拆除 或关闭区内已建成的污染物排放项目,严格划定畜 禽养殖禁养区,控制面源污染;对二级保护区,禁 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 禁止新(改、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 成的依法责令限期拆除或者关闭;对准保护区及其 以外的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 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

30、排污量。禁止造纸、 制革、印染、染料、含磷洗涤用品、炼焦、炼硫、 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电镀、酿造、农药以 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工业项目。珍稀水生生物生境保护区:切实保护野生动植物及 其栖息环境,严格限制新设排污口,加强温排水总 量控制,关闭直接影响珍稀水生生物保护的排污 口,严格控制网箱养殖活动。超载管控区:加强现有水污染源和排污口综合治 理,持续降低入河水污染物总量,使水质达到功能 区划目标要求。区内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由各区人 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根据广州市水环境 空间管控区图可确 定,本项目所在位 置、纳污水体不属 于水源涵养区、饮 用水保护区、珍稀 水生生

31、物生境保护 区、超载管控区。符合要求 9 其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五、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治理政策相符性分析1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环大气201953 号)文件中提出:“大力推进源头替代。化工行业要推广使用低(无)VOCs 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全面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 VOC s 物料(包括含 VOCs 原辅材料、含 VOCs 产品、含 VOCs 废料以及有机 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以 及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 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 VOCs 无组织排放。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

32、”本项目原料不涉及液态 VOCs物料,可从源头有效控制 VOCs排放,喷 涂生产线采用天然气加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 TVOC、颗粒物、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硅橡胶制品生产线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非甲烷总烃,喷涂生产线 产生的废气经“喷淋塔+ 除雾器 ”处理后与硅橡胶生产线废气一同进入二级 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 DA001 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 25.5m。综上,本项目与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的通知(环大气201953 号)相符。2 、与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相符性分析第三十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控制单位名 单,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技术指

33、引并指导重点控制单位采取管控措施。在本市从事印刷、家具制造、机动车维修等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活动的 单位和个人,应当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装置等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服装干洗企业应当使用全封闭式干洗设备。在本市生产、销售、使用的含挥发性有机物的涂料产品,应当符合低挥 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要求。建筑装饰装修行业应当使用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建筑涂料及产品。 10 鼓励挥发性有机物重点控制单位安装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连续记录 监控和生产工序用水、用电分表监控以及视频监控等过程管控设施。鼓励排 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经营者实行错峰生产。鼓励在夏秋季日照强烈时段, 暂停露天使用有机溶剂作业或

34、者涉及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活动。鼓励涂装类企业集中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建设集中涂装中心。本项目喷涂生产线采用天然气加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 TVOC 、颗粒 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硅橡胶制品生产线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非甲烷总 烃,喷涂生产线产生的废气经“喷淋塔+ 除雾器 ”处理后与硅橡胶生产线废 气一同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 DA001 高 空排放,排放高度为 25.5m 。生产废水经“废水收集池+pH 调节池+混凝沉淀 池”处理、生活污水采取“三级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 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大岗污水

35、处理厂。因此本项目符合文件要求。3 、与广东省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运行管理技术规范的相符性分 析文中规定了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运行控制、故障(不正常运行)处 理、记录与报告的管理规定与技术要求。VOCs 治理设施运行中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噪声、振动等二次污染排放,应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本项目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中所产生的喷淋塔废水、废活性炭均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理,符合要求。4 、与广东省2021年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相符性分析广东省 2021 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重点工作(二)中提出:“ 实施 低 VOC s 含量产品源头替代工程、全面深化涉 VOC s 排放企业深度治 理

36、 ” 。本项目喷涂生产线采用天然气加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 TVOC、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硅橡胶制品生产线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非甲 烷总烃,喷涂生产线产生的废气经“喷淋塔+ 除雾器 ”处理后与硅橡胶生产 线废气一同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 DA001 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 25.5m 。因此本项目符合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 11 要求。广东省 2021 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重点工作(二)中提出:“深入推 进城市生活污水治理、深入推进工业污染治理 ”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三 级化粪池预处理、生产废水经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达标后与冷却废水一起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后进入大

37、岗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符合要求。广东省 2021 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重点工作中提出:“持续推进土 壤污染状况详查,加强土壤污染源头控制,严格农用地安全利用和建设用地 环境风险管控 ” 。本项目厂区按照规范和要求对生产车间以及危险废物 暂存间等采取有效的防雨、防渗漏、防溢流等措施,生产车间已进行场地硬化,符合要求。5、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GB/T 38597-2020)的相符性分析本标准规定了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的要求、测试方法、判定规则、包装标志、标准的实施。本项目使用环氧/聚酯型树脂粉末进行喷涂,属于低挥发性涂料,喷涂生 产线采用天然气加热,产生的污染

38、物主要有 TVOC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 氧化物,硅橡胶制品生产线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非甲烷总烃,喷涂生产线产 生的废气经“喷淋塔+ 除雾器 ”处理后与硅橡胶生产线废气一同进入二级活 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 DA001 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 25.5m 。符合要求。6 、与广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行业治理指引(粤环办202143 号)相符性分析文件中对表面涂装行业(适用于本项目)的各生产环节产生的VOCs提 出了控制要求,控制措施包括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等。 源头控制主要通过对涂装、胶粘、清洗、印刷所用原料的VOCs或其他有机污染物含量作出推荐或

39、要求。本项目原料不涉及液态 VOCs物料,可从源头有效控制 VOCs排放,生 产过程中采用集气罩、密闭车间对有机废气进行收集,喷涂生产线采用天然气加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 TVOC 、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硅橡 12 胶制品生产线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非甲烷总烃,喷涂生产线产生的废气经 “喷淋塔+ 除雾器 ”处理后与硅橡胶生产线废气一同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 置处理,废气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 DA001 高空排放,排放高度为 25.5m 。因此,可做到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符合要求。7 、与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根据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挥发性有机

40、物的建设项目,应当使用污染防治先进可行技术。下列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优先使用低挥发 性有机物含量的原材料和低排放环保工艺,在确保安全条件下,按照规定在 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安装、使用满足防爆、防静电要求的治理效率高 的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或者不适宜密闭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一)石油、化工、煤炭加工与转化等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生产;(二)燃油、溶剂的储存、运输和销售;(三)涂料、油墨、胶粘剂、农药等以挥发性有机物为原料的生产;(四)涂装、印刷、粘合、工业清洗等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的生产活动;(五)其他产生挥发性有机物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本项目喷涂生产线

41、采用天然气加热,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 TVOC 、颗粒 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硅橡胶制品生产线产生的污染物主要有非甲烷总 烃,喷涂生产线产生的废气经“喷淋塔+ 除雾器 ”处理后与硅橡胶生产线废 气一同进入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废气处理达标后经排气筒 DA001 高 空排放,排放高度为 25.5m 。有机废气 TVOC 排放满足广东省固定污染源 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 值标准及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橡 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表 5 中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 排放限值及

42、表 6 中现有和新建企业厂界无组织排放限值。因此,满足上述规定。8 、 与 广 东 省 固 定 污 染 源 挥 发 性 有 机 物 综 合 排 放 标 准 13 (DB44/2367-2022)相符性分析表 1-6 本项目与该文的相符性分析对照表源项控制要求本项目情况VOCs 物料 储存VOCs 物料应储存于密闭的容器、储罐、储库、料仓中; 盛装 VOCs 物料的容器应存放于室内,或者存放于设置 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盛装 VOCs 物料 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 闭;VOCs 物料储罐应当密封良好;VOCs 物料储库、料 仓应满足 3.7 条对密闭空间的要

43、求本项目不涉及液态VOCs物料,符 合要求。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液态 VOCs 物料应采用管道密闭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 方式转移液态 VOCs 物料时,应采用密闭容器、罐车。本项目不涉及液态VOCs物料,符 合要求。粉状、粒状 VOCs 物料应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 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 包装袋、容器或罐车进行物料转移。本项目粉状、粒状 VOCs 物料采用 密闭的包装袋储 存,符合要求。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涉 VOCs 物料的化工生产过程: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在 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排至 V 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本项目喷涂生产 线采用天然气加 热,产生的污染物 主要有TVOC、颗 粒物、二氧化硫、 氮氧化物,硅橡胶 制品生产线产生 的污染物主要有 非甲烷总烃,喷涂 生产线产生的废 气经“ 喷淋塔+ 除 雾器”处理后与硅 橡胶生产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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