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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都安都利养殖专业合作社内峨养殖场环境影响报告书(公示稿)建设单位:都安都利养殖专业合作社编制单位:贵州树青环保咨询有限公司编制时间:2021年5月概 述一、项目由来为适应生猪规模化养猪的需要,都安都利养殖专业合作社拟投资3000万元,在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镇拉棠村建设都安都利养殖专业合作社内峨养殖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文件规定,都安都利养殖专业合作社内峨养殖场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受都安都利养殖专业合作社的委托,我公司承担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二、建设项目特点项目采用封闭养殖技术,全漏缝地板,采用水帘降温,卷帘保温,安
2、装自动喂料、自动饮水系统、负压抽风系统、雨污分流、干清粪、异位发酵床,结合污水制沼气、粪渣微生物发酵堆肥等技术,处理后的粪肥、污水实行农作物消纳,按照农业生态系统“整体、协调、循环、再生”原则,对猪场的粪尿、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有效地解决养殖的环境污染问题,实现资源多级利用和转化,有利于培育和形成循环经济产业链,降低物耗能耗。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占地面积约211亩。项目主要建设年存栏育肥猪25000头的标准化生态养殖基地,其中:1、生态养殖区:(1)建设育肥猪舍28栋,共计占地面积约50206平方米;(2)配套建设:管理综合楼、生物环保站等附属设施共计占地面积约64255平方米;(3)配套
3、各类养猪设备,包括料仓料线、装猪线风机水帘降温等相关设备。2、配套管理三级洗消区和二级中转洗消中心。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有关规定的要求,项目项目养殖规模为年存栏育肥猪25000头,属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中“二、畜牧业03 牲畜饲养031;家禽饲养032;其他畜牧业039 年出栏生猪50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量)及以上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存栏生猪2500头(其他畜禽种类折合猪的养殖规模)及以上无出栏量的规模化畜禽养殖;
4、涉及环境敏感区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都安都利养殖专业合作社委托我公司承担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组织有关工程技术人员对拟建项目所在地周围环境进行实地踏勘,收集了与项目有关的资料;在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和进行初步工程分析的基础上,筛选评价因子,明确工作重点及环境保护目标,确定评价工作等级、评价范围及评价标准;结合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特征,进行了区域环境质量现状补充监测。同时进行了项目工程分析、环境影响分析、环境保护措施及其可行性分析,并向公众公示了征求意见稿,最后根据国家相关技术导则、规范要求,编制完成了都安都利养殖专业合作社内峨养殖场环境影响报告书。按照建设项目
5、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HJ2.1-2016)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分为三个阶段,即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分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报表书编制阶段。具体流程见图1。图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三、分析判定相关情况1、项目与产业政策相符性分析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本项目属于第一类鼓励类中“一、农林业 4 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技术开发与应用”,为鼓励类,因此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2、项目与相关规划相符性分析(1)项目建设与相关规划政策相符性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与国家、自治区、河池市等相关政策规划进行分析,本项目主要涉及的政策规划包括
6、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等,具体分析内容见表1。表1 项目建设与相关规划政策符合性分析序号相关政策和规划具体规定和要求本项目实际情况符合性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第十一条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污粪厌氧消化和堆派、有机肥加
7、工、制取沼气、粪渣尾水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 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养区。 项目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相符,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项目建设相应的污水处理设施、猪粪、病死猪等无害化设备。符合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一)选址要求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建设畜禽养殖场项目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符合禁止
8、在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建设畜禽养殖场项目位于农村地区,远离城市和城镇居民区。符合禁止在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建设畜禽养殖场项目不涉及特殊保护的区域。符合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避开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设在上述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者侧风向,场界与禁建区边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项目不涉及上述禁建区,与上述禁养建区距离也大于500m。符合(二)厂区布局与清粪工艺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实现生产区、生活管理区的隔离,粪便污水处理设施畜禽尸体焚烧炉应设置在养殖场的生产区、生
9、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和侧风向处项目生产区与生活管理区有围墙隔开且进出口设有消毒设施;项目所在区域常年主导风向不明显,项目生活区距离污粪处理区较远。符合养殖场的排水系统应实现雨水和污水收集系统分离,在场区内外设置的污水收集输送系统不得采取明沟布设项目场区雨污分流,污水管网均采用暗敷污水管。符合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应采取干清粪工艺,采取有效措施将粪及时、单独清出,不可与尿、污水混合排出,并将产生的粪渣及时运至贮存或处理场所,实现日产日清。项目采取干清粪工艺,做到猪粪日产日清。符合(三)畜禽粪便的贮存畜禽养殖场产生的畜禽粪便应设置专门的贮存设施,其恶臭及污染物排放应符合畜禽养殖业污
10、染物排放标准。项目产生的猪粪排至粪污收集池,经固液分离后,粪渣运至场区内固粪处理区进行初步发酵后作为有机肥基料外售;恶臭符合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符合贮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m),并应设置在养殖场生产、生活管理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项目粪污收集池距离澄江约2630m400m,生活区距离污粪区较远,属于侧风向。符合贮存设施应采取有效的防渗处理方式,防止畜禽粪便污染地下水项目污粪收集池,污粪处理区地面进行防渗处理。符合(四)污水的处理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应坚持种养结合的原则,经无害化处理后尽量充分还田,实现污水资源化利用项目废水经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
11、浇灌,粪便经初步发酵后作为有机肥基料外售。符合(五)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畜禽粪便必须经无害化处理,并且必须符合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后,才能进行土地利用,禁止未经处理的畜禽粪便直接施入农田。项目粪便经初步发酵后作为有机肥基料外售。符合(九)固体粪肥的处理利用病死畜禽尸体要及时处理,严禁随意丢弃,严禁出售或作为饲料再利用项目病死猪由封闭运输车运至场内自建的无害化处理进行处理。符合(十)畜禽养殖场排放污染物的监测畜禽养殖场应安装水表,对用水实行计量管理。畜禽养殖场每年应至少两次定期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污水处理设施和粪便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提交排放污水、废气、恶臭以及粪肥的无害化指标的监测报告。
12、项目场区设置水表,对用水进行计量。投入运营后定期向当地生态环境局提交环保执行报告。符合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严格落实畜禽规模养殖环评制度。对畜禽规模养殖相关规划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调整优化畜牧业生产布局,协调畜禽规模养殖和环境保护的关系。新建或改扩建畜禽规模养殖场,应突出养分综合利用,配套与养殖规模和处理工艺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落实规模养殖场主体责任制度。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或者委托第三方进行粪污处理,确保粪污资源化利用。构
13、建种养循环发展机制。通过支持在田间地头配套建设管网和储粪(液)池等方式,解决粪肥还田“最后一公里”问题。鼓励尾水和经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废水作为肥料科学还田利用。加强粪肥还田技术指导,确保科学合理施用。支持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调动社会资本积极性,形成畜禽粪污处理全产业链。培育壮大多种类型的粪污处理社会化服务组织,实行专业化生产、市场化运营。鼓励建立受益者付费机制,保障第三方处理企业和社会化服务组织合理收益。项目依法依规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猪粪经发酵作为有机肥基料外售;养殖废水经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浇灌。符合4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第7号令)(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
14、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2019年12月18日起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符合(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符合(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
15、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符合种畜禽场还应当符合(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1000米以上;(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动物诊疗场所3000米以上。符合5广西现代生态养殖“十三五”规划(2016-2020年)(桂政办发2016175号)生态养殖比重进一步提高。新建或改造各类规模化畜禽养殖场,规模化养殖场生态养殖比重达90%以上;全区每个乡镇建成农村人畜分离生态养殖示范村1个以上;渔业生态养殖面积占水产养殖总面积80%以上。废弃物资
16、源化利用率进一步提高。养殖废弃物无害化处理与资源化利用广泛应用,养殖粪污及病死动物基本无害化处理,实现资源化利用。生态养殖场粪污处理率达100%,资源化利用率达98%以上;集约化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处理率达90%以上。生态养殖模式。大力推广 微生物+高架网床、微生物十发酵垫料床、微生物十多层笼养+自动刮粪设备/粪便发酵床/自动传送粪便装置、微生物十林下放养 等现代生产养殖模式,实施雨污分流,避免用水冲洗舍舍,避免污水外排造成环境污染。项目不涉及水源保护区、禁养区、不处于人口集中区,同时项目猪粪经发酵作为有机肥基料外售,满足规划对养殖粪污及病死猪资源化利用的要求。符合6广西壮族自治区水产畜牧业发展“
17、十三五”规划(桂发改规划20161006号)到2020年,基本实现畜禽粪便资源化利用。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建设废物贮存和废水处理设施配套建设比例达到80%;西江干流及其七大支流、九州江、漓江和南流江等主要河流沿岸,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生态养殖比重达90%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粪污综合利用率达98%。大力推广先进生态养殖技术,加大微生物应用,提高生产水平、产品质量,实现环境友好。大力推广“微生物+生态养殖”。扎实推进产业精准扶贫。以养殖产业扶贫规划为引领,以培育壮大龙头企业为载体,推进“龙头企业+合作社+基地+贫困户”产业扶贫攻坚模式,创建独具区域特色的县乡特色养殖产业示范
18、区(园)、示范村。培育覆盖面广的特色养殖产业,畜禽主要发展以肉牛、肉猪、肉鸡、蛋鸡以及黑猪、竹鼠等特色优势品种为主的生态养殖和林下养殖扶贫。项目生产废水经处理后用于周边旱地浇灌,采用现代生产养殖规模。符合根据都安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都政办发20204号),项目与方案相符性见表2。表2 与都安瑶族自治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相符性分析划定区域划定区域范围项目用地与划定区域的位置关系相符性畜禽养殖禁养区县城建成区、乡(镇)集镇及文教卫生区域;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澄江湿地公园保护区);主要交通干线两测范围(高铁、高速公路、二级路两侧)等环境敏感区。项目不
19、在县城建成区、乡(镇)集镇及文教卫生区域;不在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不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澄江湿地公园保护区);不在主要交通干线两测范围(高铁、高速公路、二级路两侧)等环境敏感区。符合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7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72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项目不在县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17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72个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符合重要地表水体功能区即:都安县境内的红水河、刁江、澄江河流域200米陆域范围内。项目用地场界距离澄江最近距离为2630m,不在其向外延伸500m的范围区域内。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项目
20、用地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区域符合(2)与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相符性根据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2015年调整),项目用地原为采石场用地,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项目用地符合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相关要求。(3)项目选址相符性分析本项目的主要判据是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等有关选址要求。环评对照这些规定就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做了分析,详见表3。表3 项目场址选择合理性论证有关选址的具体规定与要求本项目选址实际情况符合性分析禁止城市和城镇居民区,
21、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本项目地处河池市都安瑶族自治县地苏镇拉棠村,属于农村地区。满足要求禁止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本项目周围多为旱地,不涉及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满足要求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不属于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地区。满足要求从表3可以看出,本项目各项指标均符合有关选址要求。同时,对照国家国土资源部、发改委2012年5月2日联合发布实施的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本项目不在其发布的限制用地和禁止用地范围内。根据2019年9月5日生
22、态环境部提出的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部署严格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之外,不得划定禁养区。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法规之外的其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禁养区划定依据”。另外,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01942号),自2019年12月18日起,暂停执行关于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的选址距离规定,依据场所周边的天然屏障、人工屏障、行政区划、饲养环境、动物分布等
23、情况,以及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状况等因素实施风险评估,根据评估结果确认选址。项目选址不在禁养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项目位于农村地区,不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项目在采取各项环保及风险防范措施后环境风险水平较低,属于可接受水平,项目选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4)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相符性分析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包含禁止和许可两类事项。对禁止准入事项,市场主体不得进入,行政机关不予审批、核准,不得办理有关手续;对许可准入事项,包括有关资格的要求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等,由市场主体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依法依
24、规作出是否予以准入的决定。本项目相符情况见表4。表4 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相符性分析(摘录)序号市场准入要求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禁止或许可事项禁止或许可准入措施描述一禁止准入类1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明确设立,且与市场准入相关的禁止性规定项目为生猪的养殖,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准入相关规定符合2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和限制的产品、技术、工艺、设备及行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项目,禁止投资;限制类项目,禁止新建项目采用的干清粪工艺,采用设备均符合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属于鼓励类符合二许可准入类(一)农、林、牧、渔业1未获得
25、许可或资质,不得从事特定植物种植加工或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检测和进出口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进出口许可项目不行进特定植物种植加工或种子、种苗的生产、经营、检测和进出口符合2未获得许可,不得调运农林植物及其产品,不得从国外引进动物、动物产品、农业、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从国外引进动物、动物产品、农业、林木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项目种猪引进主要来自国内,不从国外引入。符合3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农林转基因生物的研究、生产、加工和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入境许可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与加工许可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应报告或经过批准项目为猪的养殖,不进行农
26、林转基因生物的研究、生产、加工和进口符合4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种畜禽等动物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种畜禽、畜禽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许可或审批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检疫审批水产苗种、转基因项目运营前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行进种畜禽等动物遗传材料的生产经营符合5未获得许可,不得从事动物诊疗、进出境检疫及引种试种等业务动物诊疗许可项目运营前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符合6未获得许可或检疫,不得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和经营设立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和隔离场所,设立动物屠宰加工场所、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审批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
27、或者运输动物产品检疫饲料、饲料添加剂(含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项目运营前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符合综上,本项目属于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许可准入类,符合相关要求。(5)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相符性分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订),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设置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市区、镇和村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禁养区域;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本项目选址不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场内各构筑物和
28、其污染防治设施的布局均以保护敏感目标为前提,项目选址不属于“禁养区”范围,亦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符合上述政策要求。(6)与广西16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16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桂发改规划201694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县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西第二批重点生态功能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的通知(桂发改规划20171652号)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管控要求“禁止在城市规划区、旅游景区等县规定的禁养区建设养殖场”,本项
29、目选址不在城市规划区、旅游景区等县规定的禁养区,项目符合要求。(7)与环境功能区划的相符性分析项目属于规模化畜禽养殖类项目,项目场区采用雨污分流体制,项目产生的废水处理达标后用于项目周边旱地浇灌,粪便在堆肥场内高温发酵,粪便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实现资源化利用。项目建设符合“水十条”要求。项目猪舍、堆肥场、黑膜沼气池采取喷洒除臭剂除臭,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设施采用一体化除臭设施,项目周边500m范围内无居民点。符合“气十条”要求。项目不涉及基本农田。项目属于养殖类项目,污染物排放简单,项目粪污经无害化处理后,用于周边农田浇灌。项目建设符合“土十条”要求。项目场址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
30、,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构筑物占地不涉及基本农田,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项目运行过程中所消耗、占用一定量的资源,但相对区域利用总量较少,符合资源利用上限要求。同时项目区域生态现状良好,项目建设对区域环境现状改变不大,对区域植被数量造成的损失不大,项目各项污染物排放、处置均能达到国家环保的要求,环境风险水平在可控制范围内,项目建成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综上分析,项目建设符合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8)与“三线一单”要求相符性分析本项目选址不涉及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符合所在区域现行生态环境约束性要求;项目所在区域满足环境质量
31、底线要求;项目生产原料资源条件有保障,满足资源利用上线要求;项目产生的污染物经采取相应防护措施后可做到达标排放,不会降低区域环境质量,对环境影响不大。“三线一单”符合性分析见表5。表5 符合性分析内容符合性分析生态保护红线项目用地范围内用地现状不涉及基本农田,项目场址周边无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不在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内,不在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选址周围均为旱地。符合生态保护红线要求。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运行过程中能源消耗主要为一定量的电能和新鲜水,并占用一定土地资源。项目地处农村地区,电能、用水和土地等资源的消耗量相对区域利用总量较少。项目采用绿色环保能源
32、,减少煤、石油、天然气等不可再生资源的消耗,促进区域可持续发展,符合资源利用上线要求。环境质量底线项目周边的植被以当地常见的灌木草丛为主,生长繁茂,且覆盖密度较大,生态现状良好;项目实际建设中永久占地面积较少,基本不对区域环境现状进行改变,对区域植被数量造成的损失不大。项目所在区域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质量均能够满足相应的标准要求。本项目各项污染物排放、处置均能达到国家环保的要求,环境风险水平在可控制范围内,项目建成后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符合环境质量底线要求。负面清单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行业的产业政策,不涉及产业政策和区域规划的负面清单,符合广西16个国家重点生态功能
33、区县产业准入负面清单(试行)要求。四、项目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本次评价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1)对评价区域大气环境、地表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声环境、土壤环境等进行现状调查及监测,评价该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2)对拟建工程进行工程分析,识别污染因子,确定各污染源位置及源强,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确定拟建工程实施后区域内污染物的变化情况,对拟建工程拟采取的环保措施进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3)预测拟建工程投产后对大气环境、地表水、地下水、声环境、土壤环境的影响程度与范围;分析环境风险影响,提出环境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分析选址的可行性。五、环境影响评价主要结论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4、,符合土地利用规划,项目选址合理,在落实本环评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后污染物均能得到有效处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不大。同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使风险事故对环境的危害得到有效控制,将事故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经过综合预测和环保措施分析,在严格执行本评价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与污染综合防治对策、生态环境保护以及风险防范措施,确保环保措施正常运转前提下,项目运营期间对环境影响不大,区域环境质量能满足环境保护目标要求,从环保角度考虑,项目建设可行。12目 录1总则11.1编制依据11.2环境影响要素识别和评价因子筛选71.3环境功能区划及执行标准91.4评价等级及范围151.5环境保护目标
35、和污染控制242项目概况与工程分析282.1项目概况282.2工程分析352.3相关平衡442.4产污环节分析482.5项目工程污染源总汇643环境现状调查与评价663.1自然环境概况663.2环境保护目标调查703.3环境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733.4区域污染源调查874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884.1施工期环境影响分析884.2营运期环境影响分析944.3环境风险评价1115污染防治措施及可行性论证1255.1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及可行性分析1255.2营运期污染防治措施及可行性分析1285.3环保投资估算1506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1526.1 社会效益分析1526.2 经济效益分析1526.3
36、 生态效益分析1526.4 环保效益分析1536.5小结1547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1557.1环境管理1557.2排污管理要求1567.3环境监测计划1617.4竣工环保验收1638结论与建议1678.1项目概况1678.2环境质量现状结论1678.3污染物排放情况1688.4环境影响分析1698.5环境保护措施1728.6产业政策、项目选址分析1748.7公众参与采纳情况1758.8环境经济损益分析1758.9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1758.10综合评价结论175附图附图1 项目地理位置图附图2 项目总平面布置图附图3 项目评价范围及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分布图附图4 项目环境现状监测布点图附图5 项
37、目区域水文地质图附图6 都安瑶族自治县水系分布图附图7 项目与区域水源地水源保护区关系图附图8 项目与广西都安地下河国家地质公园功能分区位置关系图附图9 项目防渗分布图附件附件1 委托书附件2 项目备案证明附件3 企业营业执照附件4 地苏镇人民政府关于项目设施农用地的批复附件5 项目设施农用地备案表附件6 农灌协议附件7 项目环境质量现状监测报告 附表附表1 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附表2 项目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附表3 项目土壤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附表4 环境风险评价自查表附表5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基础信息表III1总则1.1编制依据1.1.1国家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
38、4年修订版),2015年1月1日起实施;(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实施;(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订;(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11月7日修订;(8)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1年3月1日起实施;(9)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7月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实施;(11)
39、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4月23日修正;(1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1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12月28日修正;(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1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1.1.2国家法规、部门规范性文件、产业政策及规划(1)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2014年1月1日起施行);(2)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65号);(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
40、施行;(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国务院第284号令,2000年3月20日实施);(6)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2020年11月5日经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7)危险化学品目录(2017版)(2015.5.1);(8)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9)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10)国务院关于印发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631号);(11)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
41、9号);(1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0年1月1日);(1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2017682号令);(1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环境保护总局,1996年6月22日);(15)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防范环境风险的通知(环发201277号);(16)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关于印发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20年版)的通知(发改体改规20201880号);(1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18)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19)关
42、于发布实施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本)的通知(国土资源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农业部关于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处置技术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医发200528号);(21)农业部关于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725号);(2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2号);(23)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部署严格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2019年9月5日);(24)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25)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动物防疫条件审查有关规定的通知(农牧发2
43、01942号),2019年12月18日;(2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稳定生猪生产促进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944号),2019年9月10日;(27)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当前生猪规模养殖环评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872号),2019年11月29日;(28)关于进一步明确畜禽粪污还田利用要求强化养殖污染监管的通知(农办牧202023号);(29)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联合部署严格规范禁养区划定和管理(2019年9月5日);(30)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的通知(农办牧20181号);(31)关于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有关意见的复函(环
44、办函2014789号);(32)农业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2018年3月8日;(3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的通知(农办牧20182号);(3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2019年9月。(35)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审批程序规定,2020年11月5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1.1.3地方法规、规范性及相关规划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7月25日修订;(2)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2016年9月1日起实施;(3)广西壮族自治区生
45、态功能区划(桂政办发(2008)8号);(4)广西壮族自治区主体功能区划(桂政发201289号);(5)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划(桂政函2016258号);(6)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办法(桂水规范20181号);(7)关于加强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管理的通知(桂环发201152号);(8)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项目环境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2103号);(9)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三五”规划(2016);(10)广西环境保护厅印发广西“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7);(11)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环发201619号);(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1号);(13)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的通知(桂环规范20183号);(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