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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一条 为科学判定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持续完善铁路建设工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推进铁路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标准。第二条 本标准适用于判定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第三条 本标准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在铁路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第四条 施工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专业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或未取得安全生产许
2、可证的;(二)施工、监理、勘察设计单位项目主要负责人超过30日不在岗或未实质开展工作的;(三)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规定编制审批专项施工方案,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未按规定开展专家论证审查的;(四)爆破、吊装、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密集场所动火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或未按要求履行作业审批手续的;(五)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资格证书;特种设备未取得使用登记证书即投入使用的;(六)生产生活区选址未经勘察及安全评估的;(七)场区内使用货车或报废客车载人的。第五条 隧道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洞口高陡边仰坡未按设计要求开挖和加固防护,未按要求监测边仰坡变形
3、,变形超出规定值的;(二)未按规定开展超前地质预报、围岩监控量测;超前地质预报结论与设计不符,监控量测数据异常变化,未采取措施处置的;(三)擅自改变开挖工法;初期支护未及时封闭成环;仰拱一次开挖长度超过规定值;安全步距超出要求;隧道作业面未配备警报、通信装置的;(四)反坡排水隧道、斜井的抽排水能力小于设计涌水量;未配置应急备用电源、抽排水设备的;(五)瓦斯等有毒有害气体隧道施工未安装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监测报警后仍违规作业的;瓦斯隧道施工未使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和防爆型作业机械的;(六)岩溶及富水破碎围岩区段施工,开挖前未按设计完成泄压或预加固措施的;(七)作业面出现突泥、涌水、涌沙、局部坍
4、塌,支护结构扭曲变形或出现裂缝,且有不断增大趋势未及时撤离人员的;(八)复杂地质隧道发生影响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的地质灾害后,未采取加强设计措施的;(九)内燃机车、自轮式运转设备、柴油发电设备在隧道内作业未安装一氧化碳等有毒有害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的。第六条 桥涵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水上作业平台、围堰、沉井等未进行专项设计,未按设计施工,施工期实际水位高于设计最高水位;围堰或沉井出现漏水、翻砂涌水、结构变形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的;(二)超过8m(含)高墩施工过程中,模板加固、混凝土浇筑速度不符合专项施工方案要求的;(三)现浇梁支架、移动模架、挂篮等非标设备设施未经专项设
5、计,未经预压、试吊等现场试验验证即投入使用或不按方案拆除;支架地基承载力不足的。第七条 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基坑或开挖深度超过5m(含)基坑,土方开挖、支护、降水施工、变形监测未按照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或者基坑监测变形数据异常变化未采取有效措施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八条 使用淘汰的工艺设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及强制性标准,存在危害程度较大、可能导致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现实危险,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第九条 铁路站房工程的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执行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有关规定。第十条 本标准由国家铁路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